作者:大军2013.4.29中国税务报
近日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某外资企业的独立外籍董事2012年12月取得了董事费20000美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本月该外籍人员应该如何进行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外籍董事的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2855元)进行折算后按劳务报酬项目进行纳税。该外籍董事应补税为20000×6.2855×(1-20%)×40%-7000=33227.2(元)。
问:某教授同时在A、B两家公司担任董事并取得董事津贴,但该教授并不在该公司任职,请问对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的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作者:大军2013.4.29中国税务报
近日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某外资企业的独立外籍董事2012年12月取得了董事费20000美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本月该外籍人员应该如何进行补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独立董事的董事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外籍董事的20000美元应按2012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美元兑人民币6.2855元)进行折算后按劳务报酬项目进行纳税。该外籍董事应补税为20000×6.2855×(1-20%)×40%-7000=33227.2(元)。
问:某教授同时在A、B两家公司担任董事并取得董事津贴,但该教授并不在该公司任职,请问对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是否应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因此,对于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费用扣除的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额减除20%的费用。
该教授取得的董事津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