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处
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分工
⒈⒈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
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⒈⒉工程施工(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
文件签证。
⒉ 签证工作内容
2.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2.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作内容。
2.4.甲方指挥失误造成乙方材料人工的签证。
2.5.乙方施工失误,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调整改的,乙方出具的
技术核定签证。
2.6.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方予以确认的。
2.7.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3.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3.1.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4.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4.1.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
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4.2.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甲方预算部、监理单位、乙
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有特
殊情况的可以顺延一个星期,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4.3.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签证单需要设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办理。
4.4.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
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5.现场签证程序
5.1.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由监理通知甲方。甲方代表组
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预算、测量签字确认。
5.2.乙方填写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
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及存档以备作为结算依据。
6.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6.1.单位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
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
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否则停止拨付工
程进度款和合同规定拨付款。
6.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签证的,每月10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
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逾期停付合同工程款。
7.签证的效力
7.1.工程予决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签证文件,未经甲方签证
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
对甲方的指令确认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
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7.2.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预算、测量等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
约定时间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被确认,
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
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8.例外处置
8.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
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组织签证确认。由
乙方未能在48小时提出书面文件或放弃让甲方签证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
8.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
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9.所有现场签证、签字、认可,拨(借)工程款于意图
总经理
副总兼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
工程部经理
预算部
专业负责工程师
专业负责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负责人
10.所有程序由施工单位申请,级级审核,一级一级向上报,在没特
殊情况下不可越级上报。
11.本办法自行文直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处
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1.职责分工
⒈⒈业主授权派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
工作的管理与实施。
⒈⒉工程施工(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下达的指令或需由乙方签证的
文件签证。
⒉ 签证工作内容
2.1.基础开挖到满足设计要求时,必须进行签证确认。
2.2.合同以外的土方工程。
2.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以外的工作内容。
2.4.甲方指挥失误造成乙方材料人工的签证。
2.5.乙方施工失误,经甲乙双方口头或书面协调整改的,乙方出具的
技术核定签证。
2.6.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方予以确认的。
2.7.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认的。
3.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3.1.甲方代表、甲方预算员、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
4.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4.1.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
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4.2.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甲方预算部、监理单位、乙
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有特
殊情况的可以顺延一个星期,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
4.3.由乙方的原因造成签证单需要设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办理。
4.4.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
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5.现场签证程序
5.1.乙方应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由监理通知甲方。甲方代表组
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预算、测量签字确认。
5.2.乙方填写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
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及存档以备作为结算依据。
6.现场签证结算方式
6.1.单位施工单位分三个阶段分别办理签证结算。即基础部分、主体
结构部分和安装及装修部分。每个阶段在正式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
结算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否则停止拨付工
程进度款和合同规定拨付款。
6.2.外网、景观及零星工程合同签证的,每月10日前必须将签证结算
资料提交到甲方预算部,由甲方组织验收签证逾期停付合同工程款。
7.签证的效力
7.1.工程予决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有签证文件,未经甲方签证
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
对甲方的指令确认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
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延误的工期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7.2.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预算、测量等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
约定时间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被确认,
由此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
7.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
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8.例外处置
8.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
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组织签证确认。由
乙方未能在48小时提出书面文件或放弃让甲方签证的责任由乙方承
担。
8.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
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
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9.所有现场签证、签字、认可,拨(借)工程款于意图
总经理
副总兼总经理助理
财务部
工程部经理
预算部
专业负责工程师
专业负责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负责人
10.所有程序由施工单位申请,级级审核,一级一级向上报,在没特
殊情况下不可越级上报。
11.本办法自行文直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