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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i 斋与 ; 去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
一赵玲玲
[ 摘
西安交通大学
要】公 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 的基 本依据 ,是公 司行 为的根本 准则 ,在 公司的运行 中发挥非 常重要 的作用。修
正后 的, 司法赋 予公 司章程对公 司法一些规 定的替代权利 ,进一 步鼓励公 司章程 的个性化 ,实现公司 自治。制定 出完善 的符 厶 \ 合公 司实际需要 的公 司章程将对公 司的 良好运行 发挥 更大的作 用 但是,公 司章程在彰显个性的 同时 。 也可 能会 出现一 系列 新的问题 。本文拟 对 ̄_ N题做 出分析并发表作 者 自己的观点 。 2L [ 关键词]公 司章程 自治法规 排 除权
必须通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 公司章程 ,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 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 , 不可能完全满足现实实践 的需要. 公 更加充分地体现公司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的规范文件 。 公司章程是 性进行弥补 。 司章程作为公 司的自制文件 , 因此 , 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做 出补充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 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在某种程度 的特点和满足公司的需要 , 规定是非常可行 同时又行之有效的做 法。同时 . 需要明确 的是 . 补 上甚至可以说, 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 也正因 此章 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充不 同于细化 , 补充是指某事项 已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司章程 公
其所规定的 内容是 与公司法的规定平行, 公司组织形式 出现之初 , 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 , 与合伙并 也对该事项进行 了规定 , 并列 的; 而细化是指公 司法没有与之并列的规定 , 仅仅把内容的制 无明显区别 , 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 区分补充性规定和细化性规定的意义在于其 营利 目的, 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 自由意 志的体现 , 不存在法律的 定权授予了公司章程 。 对于某一事项来说 , 补充规定在适用时须综合公司 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 , 公司的组织形式 日 适用方式不同 , 益复杂 公司的职能也 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 日益多样 法与公司章程, 方能考察其全貌和遵守规定 而细化规定适用时只
因为公司章程 已经吸收 了公司法的该 化, 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 而是开始承载 需考量公司章程的规 定即可 ,
一
一
正是通过公司章程 的补充规 定, 公司法有限的条
文才不至 定的社会职能 , 因此 , 也正 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 对公司 项规定 的约束 , 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于在 实践 中显得捉襟见肘 最后 ,最为重要 的一点 ,同时也是 20 年修正后 的公司法非 05 方面 , 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 因素的考虑 , 司 公 常突破性 的规定 , 公司章程通过规定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 . 以此 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 出规定 : 另一 方面 , 基于公 司内部结构
通过 自治的方式 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个性 。 的考虑 ,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 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 《 3 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 公 司内部行为。 于是 , 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 的相互协调 问题在公司的 例如 , 公司法》第 4 条规 定,
但是 ,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条第 2 公 第 0 款规定 . 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 , 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 使表决权 : 制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7 条第4 第 2 款规定 , 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 6 首先, 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 , 能够加强公司法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 7 条规定 ,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 ,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 公司章程 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例如 , 公 司法》第 4 条第 3 《 5 款规定 ,董事 如前所述 ,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无论是细化还 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 5 条第2 1 款规定 , 执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前提 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 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意志实 行董事 的职权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 7 条第 1 1 款规定 ,国有独资公 是补充 . 质上仍局限于法律意志下 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 , 公司章程在 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其
一
.
具体 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这些条款 中 , 法律虽有相关规定 ,
一
些事项 上具有了完全 的自主权 . 虽然这些权利也是来 自法律的赋
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 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 , 具体则交由
予, 法律对相关事项也有做 出明确规 定, 是公司章 程完全可 以做 但
而且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将排除公司法的 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 , 这些规定和表 出与公司法不 同的规定 , 公司法通过赋子公 司章程这种排除权 , 给予了
意程更大的 自 述属于 委任性规范 .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 明确规定行为规则 的内 适用 . 也扩 充了公司 自治的空间, 因此 , 这种规定实则是赋予 当事 容, 而委托某一机 关或某一机构加 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国的 主权 我 公司法中 . 这种委任性规范大量存在. 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公 司章程 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 可见 , 在公司法作为法定规则对公司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同时 . 通过对公司法的细化, 补充和替代 , 在公 其次 , 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 能够弥补公 司 公司章程作 为自治规则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 , 公司 法的不周延性。 我国是成文法 国家 , 法律必须做 出明确的规定 , 实 司的运营 中同样具有举 足轻重的地位 。 践 中才能有法可依 , 但是由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 法与公司章程之 间体现 了哲学上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 系。 公司法作 体现于各类公司 中: 公司章程 作为具有个性的特 穷尽的局限性 , 再详细的立法仍会 出现漏洞 . 特别是一些通过 列举 为一般性的规范 . 更加体现单个公司的自治理念和 自身独特性 . 而决不仅 方式规定的事项 . 如股东会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 单纯的列举 殊性规范 . 的具体 化 , 静止的笼统 的法律条文被贯彻运 用到丰富多样的实践。
O 场化0 1(刊 第期 《现 》62上 ) 4 商代2 月甸 总8 0 年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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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斋与 . 去
仅是公司法一般规则的重复。 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 . 章程能 否发挥 公司看作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 . 司由此 公
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 , 对公司的运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 也正 本质上是 台同性”的。” 自治法说”为 曰本通说及部 分大陆学者
因此 , 0 5 20 年修正后的 《 司法》 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 公 赋 淡 所主张, 认为公司章程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 的旨在平衡
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 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 寄希望于公司章 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根本法 。 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公司章程的制定者 程能发挥更大 的功能和作用 。 然而 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 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
与公司发起人 . 而且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 者。
契约说充分表达 了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有很大的合理性。 它不
公 司文件 .其内容千篇一律 ,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 “ 千人一 仅解释了公司结构的基本特征 而且还运用私法上的
缔约各方的同 面“ 使我国公司章程意识 的现状非常难以令人 乐观 突出的表现 意 . 说明了公司形式的合法性 . 使公司权利义务在本质上蜕变为个人 就是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非常淡薄 . 认为章程 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成 为个人权利交易的书面契约。但是 . 从实
不仅可有可无 . 而且是一个约束手脚的几张纸质的东西。 其片面地 践来看 . 公司章程不仅仅约束公司和股东 . 同时约束董事 、 监事和
将章程视为一种约束机制, 而没有认识到章程 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 高级管理人员 . 后者却不一定是股东 , 而契约 的相对性又决定了契 障机制行为 . 以致于实践中公司章程大量简 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 约只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 因此 契约说在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上 定 ,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 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 很难做出圆满的回答 。 相对而言 , 自治法说 ” ” 在公司章程的涉他 名 住所 、 资本规模等方面 . 公司章程 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 这些文 性及效 力方面较契约说更有说服力 . 但是同样存在无法避免 的固有 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 . 千篇一律 . 丝毫没有根 缺陷 . 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成 文法国家 .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机关 据 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 . 对许多重要事 制定 ,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并不具有相应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 将公司 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 造成公 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 . 制定出来后往 章程归类为法的一种没有任何依据。 往被束之高阁。 本来非常重要 的自治机制 . 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 本人认为 公司章程应是一种 自制规范 . 这种规范 具有契约和 议 股东之间的争议, 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 . 公 自治法规的某些属性, 但却不能简单归类为契约或 自治法规。 具体 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 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 表现 为: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 性。 首先 , 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
正确的认识
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具 有法定性 其次 . 公司法规定 了公 司章程应当
要解决以上问题 . 先需要培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 , 包含的基本内容 . 首 即公司章程的内容具有法定 性; 再者 . 司章程 公 使他们正确地认识 到. 作为公 司组织和活动 的根本准则 . 章程既是 的修改必须按照法定 的程序进行 即公司章程的修 改具有法定 性; 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 也是一种重要
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 公司章程具有 自治 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 . 作为一种行为 只有这样 . 才能在制定和运用公司章程时正确地处理好与公司法之 规范 . 公司章程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 司依法 自行制定的 , 公司不同 间关系: 公司法是一种法律机制 公司章程是一种 自治机 制。 公司 则章程也就有所不同 公司法只能就公 司的普通问题对公司行为做 法 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 确立的是一般规则 。 然而 每一个公司 出一般性规定 , 而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 的特殊性。 公司在制定章程
一
都是独特的 , 表现在资本规模、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 所在地区等 时. 以在公司法允许 的范围内 . 可 针对本公司的成立 目的 所处行
方面 . 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 自治规则。 业 、 股东构成, 股权的结构等不 同情况 . 确定本公司具体 的组织及
因此 . 公司章程的任务是结合本公司在上述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 . 活动规则。 将公司法中包括强行性规定在内的一般规定予以细化 . 并在不违反 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界定 .其 目的在于判断公 司章程的效 法律、 行政法规的前提下 . 利用公司法中一些授权性规范 . 有针对 力. 以使公司章程在彰 显公司个性的同时 , 能够不违反立法者的理
性地作 出具体规定 . 成为本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自治规则 使公 念 。 修正后的公司法扩 大公司章程的权力 . 目的在于鼓励公司量 其 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 实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耦合。 身定做制定符合 自身需要 的章程 , 但是这种法律一旦制定出来 , 却 如上所述 . 树立正确的章程意识 , 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对公司 完全可能成为公司个 别股东谋取私利 的武器, 结果可能不但没有实 的良好运行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公司法正是基于此赋予公 现立法 的最初 目的 反而使一些非法行为具有的合法的外衣 。因 司更多的自治权 , 甚至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权利 这对彰显公司个性、 此 无论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还是公司 自治法规 , 或者是公司自制规
充分发挥公司 自治优势 、 调动股东积极性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引导作 范 公司章程的内容都应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保持一 用 但是与此同时 公司章程 自治体制中也隐藏着一些问题。如果 致 要 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 社会经济秩 只是对公司法进行细化或补充的话 可以说公司章程仍然在公司法 序 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为目的和宗旨 否则将无法实现
理念的控制下 , 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法一旦赋 法律的显性功能和正功能 。 从我国 目前的公司法来看 在公司章程
予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权利 公司章程的内容将出 对公司法的排除适用上 . 只规定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现公司法无法控制的可能 . 如果公司章程与公 司法的理念发生; 突 而对公司章程之 另有规定 尚未做任何限定 . 中 这一点很容 易被一些人 那么公司章程 的效力将如何认定7在这方面 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 抓住把柄 , 钻法律的空子 实待进一步从立法上或通过司法解释进 本人认为.可以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出发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
行完善。
参 考 文献 :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 .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 , 争议的 焦点在于 公司章程是契约性的协议还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 自治 法. 前者即 契约说”后者即 ” , 自治法说“ 契约说 ”为英美法系 。“
广大学者所主张 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
[] 是 生 等 :公 司法 》 1朱 《 ,厦 门 大学 出版枉 ,2 0 04
[】 2赵旭 东:公司法 学》 《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 0 05 [] 5温世扬 廖焕 国: , 司章程 与, 司 自治》 《\ 厶 厶 \ ,载王保树 《 商
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 的文件 是股东 自由意志的体现 。 该理论把 事法论集》 ,法律 出版社 ,02 2 0
“ 场 现代化 》20 年 1 商 06 2月 ( 旬刊 )总 第 4 7 上 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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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i 斋与 ; 去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
一赵玲玲
[ 摘
西安交通大学
要】公 司章程是 公司存在和活动 的基 本依据 ,是公 司行 为的根本 准则 ,在 公司的运行 中发挥非 常重要 的作用。修
正后 的, 司法赋 予公 司章程对公 司法一些规 定的替代权利 ,进一 步鼓励公 司章程 的个性化 ,实现公司 自治。制定 出完善 的符 厶 \ 合公 司实际需要 的公 司章程将对公 司的 良好运行 发挥 更大的作 用 但是,公 司章程在彰显个性的 同时 。 也可 能会 出现一 系列 新的问题 。本文拟 对 ̄_ N题做 出分析并发表作 者 自己的观点 。 2L [ 关键词]公 司章程 自治法规 排 除权
必须通过兜底性条款对其不周延 公司章程 , 是由公司全体股东 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 , 不可能完全满足现实实践 的需要. 公 更加充分地体现公司 董事 ,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的规范文件 。 公司章程是 性进行弥补 。 司章程作为公 司的自制文件 , 因此 , 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做 出补充 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 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在某种程度 的特点和满足公司的需要 , 规定是非常可行 同时又行之有效的做 法。同时 . 需要明确 的是 . 补 上甚至可以说, 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 也正因 此章 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充不 同于细化 , 补充是指某事项 已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 司章程 公
其所规定的 内容是 与公司法的规定平行, 公司组织形式 出现之初 , 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 , 与合伙并 也对该事项进行 了规定 , 并列 的; 而细化是指公 司法没有与之并列的规定 , 仅仅把内容的制 无明显区别 , 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 区分补充性规定和细化性规定的意义在于其 营利 目的, 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 自由意 志的体现 , 不存在法律的 定权授予了公司章程 。 对于某一事项来说 , 补充规定在适用时须综合公司 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 , 公司的组织形式 日 适用方式不同 , 益复杂 公司的职能也 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 日益多样 法与公司章程, 方能考察其全貌和遵守规定 而细化规定适用时只
因为公司章程 已经吸收 了公司法的该 化, 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 而是开始承载 需考量公司章程的规 定即可 ,
一
一
正是通过公司章程 的补充规 定, 公司法有限的条
文才不至 定的社会职能 , 因此 , 也正 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 对公司 项规定 的约束 , 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于在 实践 中显得捉襟见肘 最后 ,最为重要 的一点 ,同时也是 20 年修正后 的公司法非 05 方面 , 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 因素的考虑 , 司 公 常突破性 的规定 , 公司章程通过规定替代公司法的某些规定 . 以此 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 出规定 : 另一 方面 , 基于公 司内部结构
通过 自治的方式 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个性 。 的考虑 , 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 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 《 3 股东会会议 由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行 公 司内部行为。 于是 , 公司法 与公司章程 的相互协调 问题在公司的 例如 , 公司法》第 4 条规 定,
但是 , 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条第 2 公 第 0 款规定 . 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 , 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 使表决权 : 制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7 条第4 第 2 款规定 , 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 6 首先, 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 , 能够加强公司法 公司章程 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 7 条规定 ,自然 人股东死亡后 ,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 , 公司章程 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例如 , 公 司法》第 4 条第 3 《 5 款规定 ,董事 如前所述 , 公司章程对公司法规定无论是细化还 长, 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由公司章程规定。第 5 条第2 1 款规定 , 执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前提 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 公司股东和发起人的意志实 行董事 的职权 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 7 条第 1 1 款规定 ,国有独资公 是补充 . 质上仍局限于法律意志下 但是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 , 公司章程在 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 .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其
一
.
具体 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这些条款 中 , 法律虽有相关规定 ,
一
些事项 上具有了完全 的自主权 . 虽然这些权利也是来 自法律的赋
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 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 , 具体则交由
予, 法律对相关事项也有做 出明确规 定, 是公司章 程完全可 以做 但
而且公司章程的不同规定将排除公司法的 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 , 这些规定和表 出与公司法不 同的规定 , 公司法通过赋子公 司章程这种排除权 , 给予了
意程更大的 自 述属于 委任性规范 .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 明确规定行为规则 的内 适用 . 也扩 充了公司 自治的空间, 因此 , 这种规定实则是赋予 当事 容, 而委托某一机 关或某一机构加 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国的 主权 我 公司法中 . 这种委任性规范大量存在. 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公 司章程 人意思自治理念的体现 。 可见 , 在公司法作为法定规则对公司具有普遍 约束力的同时 . 通过对公司法的细化, 补充和替代 , 在公 其次 , 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补充 , 能够弥补公 司 公司章程作 为自治规则 ,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 , 公司 法的不周延性。 我国是成文法 国家 , 法律必须做 出明确的规定 , 实 司的运营 中同样具有举 足轻重的地位 。 践 中才能有法可依 , 但是由于成文法立法的滞后性和对现实的不可 法与公司章程之 间体现 了哲学上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 系。 公司法作 体现于各类公司 中: 公司章程 作为具有个性的特 穷尽的局限性 , 再详细的立法仍会 出现漏洞 . 特别是一些通过 列举 为一般性的规范 . 更加体现单个公司的自治理念和 自身独特性 . 而决不仅 方式规定的事项 . 如股东会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 . 单纯的列举 殊性规范 . 的具体 化 , 静止的笼统 的法律条文被贯彻运 用到丰富多样的实践。
O 场化0 1(刊 第期 《现 》62上 ) 4 商代2 月甸 总8 0 年 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经; 斋与 . 去
仅是公司法一般规则的重复。 作为公司的自治规则 . 章程能 否发挥 公司看作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契约关系网的法律机制 . 司由此 公
作用以及发挥作用的程度 , 对公司的运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 也正 本质上是 台同性”的。” 自治法说”为 曰本通说及部 分大陆学者
因此 , 0 5 20 年修正后的 《 司法》 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 . 公 赋 淡 所主张, 认为公司章程是在国家强制性规范指导下订立 的旨在平衡
化了公司法在公司治理 中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理念 寄希望于公司章 股东权益的公司内部根本法 。 公司章程不仅约束公司章程的制定者 程能发挥更大 的功能和作用 。 然而 在以往的公司运作实践中. 公司章程往往成为形式化的
与公司发起人 . 而且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 者。
契约说充分表达 了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有很大的合理性。 它不
公 司文件 .其内容千篇一律 ,导致公司内部的制度结构 “ 千人一 仅解释了公司结构的基本特征 而且还运用私法上的
缔约各方的同 面“ 使我国公司章程意识 的现状非常难以令人 乐观 突出的表现 意 . 说明了公司形式的合法性 . 使公司权利义务在本质上蜕变为个人 就是我国绝大多数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非常淡薄 . 认为章程 权利和义务 公司章程成 为个人权利交易的书面契约。但是 . 从实
不仅可有可无 . 而且是一个约束手脚的几张纸质的东西。 其片面地 践来看 . 公司章程不仅仅约束公司和股东 . 同时约束董事 、 监事和
将章程视为一种约束机制, 而没有认识到章程 同时也是一种权利保 高级管理人员 . 后者却不一定是股东 , 而契约 的相对性又决定了契 障机制行为 . 以致于实践中公司章程大量简 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 约只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 . 因此 契约说在公司章程的适用范围上 定 ,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 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 很难做出圆满的回答 。 相对而言 , 自治法说 ” ” 在公司章程的涉他 名 住所 、 资本规模等方面 . 公司章程 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 这些文 性及效 力方面较契约说更有说服力 . 但是同样存在无法避免 的固有 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 . 千篇一律 . 丝毫没有根 缺陷 . 特别是在像我国这样的成 文法国家 . 法律只能由特定的机关 据 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 . 对许多重要事 制定 ,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并不具有相应的制定法律的权力 , 将公司 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 造成公 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 . 制定出来后往 章程归类为法的一种没有任何依据。 往被束之高阁。 本来非常重要 的自治机制 . 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 本人认为 公司章程应是一种 自制规范 . 这种规范 具有契约和 议 股东之间的争议, 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 . 公 自治法规的某些属性, 但却不能简单归类为契约或 自治法规。 具体 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 , 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 表现 为: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 性。 首先 , 设立公司必须制定公司章程 .
正确的认识
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具 有法定性 其次 . 公司法规定 了公 司章程应当
要解决以上问题 . 先需要培养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章程意识 , 包含的基本内容 . 首 即公司章程的内容具有法定 性; 再者 . 司章程 公 使他们正确地认识 到. 作为公 司组织和活动 的根本准则 . 章程既是 的修改必须按照法定 的程序进行 即公司章程的修 改具有法定 性; 种重要的权利约束机制 也是一种重要
的权利授予和救济机制。 公司章程具有 自治 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 . 作为一种行为 只有这样 . 才能在制定和运用公司章程时正确地处理好与公司法之 规范 . 公司章程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 司依法 自行制定的 , 公司不同 间关系: 公司法是一种法律机制 公司章程是一种 自治机 制。 公司 则章程也就有所不同 公司法只能就公 司的普通问题对公司行为做 法 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公司, 确立的是一般规则 。 然而 每一个公司 出一般性规定 , 而不可能兼顾每个公司 的特殊性。 公司在制定章程
一
都是独特的 , 表现在资本规模、 股权结构、 经营范围、 所在地区等 时. 以在公司法允许 的范围内 . 可 针对本公司的成立 目的 所处行
方面 . 因而每一个公司都需要适合本公司特点的具体的 自治规则。 业 、 股东构成, 股权的结构等不 同情况 . 确定本公司具体 的组织及
因此 . 公司章程的任务是结合本公司在上述方面表现出来的特点 . 活动规则。 将公司法中包括强行性规定在内的一般规定予以细化 . 并在不违反 对公司章程的性质进行界定 .其 目的在于判断公 司章程的效 法律、 行政法规的前提下 . 利用公司法中一些授权性规范 . 有针对 力. 以使公司章程在彰 显公司个性的同时 , 能够不违反立法者的理
性地作 出具体规定 . 成为本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自治规则 使公 念 。 修正后的公司法扩 大公司章程的权力 . 目的在于鼓励公司量 其 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 实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机耦合。 身定做制定符合 自身需要 的章程 , 但是这种法律一旦制定出来 , 却 如上所述 . 树立正确的章程意识 , 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对公司 完全可能成为公司个 别股东谋取私利 的武器, 结果可能不但没有实 的良好运行的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公司法正是基于此赋予公 现立法 的最初 目的 反而使一些非法行为具有的合法的外衣 。因 司更多的自治权 , 甚至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权利 这对彰显公司个性、 此 无论是股东之间的契约还是公司 自治法规 , 或者是公司自制规
充分发挥公司 自治优势 、 调动股东积极性都具有非常重要 的引导作 范 公司章程的内容都应与公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保持一 用 但是与此同时 公司章程 自治体制中也隐藏着一些问题。如果 致 要 以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 社会经济秩 只是对公司法进行细化或补充的话 可以说公司章程仍然在公司法 序 促
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发展为目的和宗旨 否则将无法实现
理念的控制下 , 没有也不可能超越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法一旦赋 法律的显性功能和正功能 。 从我国 目前的公司法来看 在公司章程
予公司通过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权利 公司章程的内容将出 对公司法的排除适用上 . 只规定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现公司法无法控制的可能 . 如果公司章程与公 司法的理念发生; 突 而对公司章程之 另有规定 尚未做任何限定 . 中 这一点很容 易被一些人 那么公司章程 的效力将如何认定7在这方面 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 . 抓住把柄 , 钻法律的空子 实待进一步从立法上或通过司法解释进 本人认为.可以从公司章程的性质出发寻找这个问题的答案。
行完善。
参 考 文献 :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 . 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说来 , 争议的 焦点在于 公司章程是契约性的协议还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 自治 法. 前者即 契约说”后者即 ” , 自治法说“ 契约说 ”为英美法系 。“
广大学者所主张 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
[] 是 生 等 :公 司法 》 1朱 《 ,厦 门 大学 出版枉 ,2 0 04
[】 2赵旭 东:公司法 学》 《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 0 05 [] 5温世扬 廖焕 国: , 司章程 与, 司 自治》 《\ 厶 厶 \ ,载王保树 《 商
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 的文件 是股东 自由意志的体现 。 该理论把 事法论集》 ,法律 出版社 ,02 2 0
“ 场 现代化 》20 年 1 商 06 2月 ( 旬刊 )总 第 4 7 上 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