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他") (译为"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无含义) (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译为"愿望")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马") (译为"房子")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皇冠")

(法文译为"红与黑")

译为"123"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 (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

HERITAGE译为"遗产",CASHMERE译为"羊绒"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繁荣")

(HOPE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WELL & WELL译为"好和好")

(HAPPYTREE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miss me译为"思念我")

(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源插头

指定使用商品:容器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瓷器装饰品 指定使用商品:胸针(珠宝)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扩音器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蛋糕制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营养品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及部件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糖果

指定使用商品:烈性酒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饮料及果汁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眼镜和眼镜盒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饭店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文字:KURG) (文字:LA GRANDE DAME)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2)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指定使用商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磁盘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第六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特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或者《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构成。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本部分第五条规定对此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三、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四、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五、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对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外,还应对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梨

(库尔勒香梨,皮薄肉脆,核小。采摘时表皮黄绿色,稍加存储后转金黄色,并发出独特香

味。含糖量为10.4%以上,维生素C每百克为4.4毫克左右,可食部分为83.6%左右。) 指定使用商品:大葱

(章丘大葱可高达1.5米,葱白长0.5至0.6米,茎粗3至5厘米,重有1斤多,被称为"葱王"。章丘大葱辣味淡,有清香润甜,葱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变质,嚼之无丝,汁多味甘。)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不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酱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表明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酱油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1)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鲜葡萄

(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决定了"吐鲁番葡萄"具有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

指定使用商品:茶叶

("安溪铁观音"属半发酵茶,产于福建省安溪县境内,产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群山环抱,土层厚,有机质含量高。产区的土壤、海拔、积温、降水、温度和湿度,加上独特的初制工艺,造就了"安溪铁观音"外形紧结重实、色泽乌绿油润,冲泡后香气浓郁持久、汤色金黄明亮、浓艳清澈、滋味醇厚、鲜爽甘甜的独特品质。)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黄酒

(绍兴黄酒的特定品质是由鉴湖水及独特的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产地内四季分明,雨水充沛,适宜酿酒所需的微生物生长。鉴湖水系水质清澄,富含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绍兴黄酒采用精白糯米为原料,配以鉴湖水酿制,形成色泽橙黄、清亮透明,味醇厚、柔和鲜爽的品质。)

(3)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织物;装饰织品

(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工艺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人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第七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登记,其中实质审查限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缺乏显著性的审查,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审查。已经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三部分 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细微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例如:

(二)图形商标相同

图形商标相同,是指商标图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三)组合商标相同

组合商标相同,是指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例如:

四、商标近似的审查

(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他") (译为"他")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出租马车")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HAWK译为"鹰",WOLF译为"狼")

(Win译为"赢",tech译为"技术学院")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太阳力量") (译为"阳光")

(无含义) (无含义)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译为"愿望") (无含义)

(无含义) (无含义)

(译为"马") (译为"房子")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皇冠")

(法文译为"红与黑")

译为"123"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单数形式) (复数形式)

(动词普通形式) (动名词形式)

(全部拼写形式) (缩写形式)

(名词普通形式) (名词加冠词形式)

(形容词原级) (形容词比较级)

(形容词形式) (名词形式)

(动词形式) (名词形式)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肉) (指定使用商品:肉)

(指定使用商品:工作服) (指定使用商品:衬衫)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美容院) (指定使用项目:美容院)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家具)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食用蜂胶) (指定使用商品:非医用营养液)

(指定使用商品:陶制器皿) (指定使用商品:陶器)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植物生长调节剂)(指定使用商品: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指定使用商品: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冻酸奶)

(指定使用商品:豆制品) (指定使用商品:食物蛋白)

(指定使用商品:含酒精的饮料) (指定使用商品:酒)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可视电话)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影碟机)

(指定使用商品:运动鞋) (指定使用商品:鞋)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译为"鸵鸟") (译为"金鸵鸟")

(译为"龙") (译为"大龙")

(译为"长椅") (译为"红长椅")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服务:饭店)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指定使用商品:油漆) (指定使用商品:漆)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指定使用商品:葡萄酒)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医疗器械和仪器) (指定使用商品:医用诊断设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FISHER"译为"渔夫","SCIENTIFIC"译为"科学的"

HERITAGE译为"遗产",CASHMERE译为"羊绒"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译为"繁荣")

(HOPE译为"希望")

(译为"老板")

(译为"绅士企鹅")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WELL & WELL译为"好和好")

(HAPPYTREE可译为"快乐树、开心树、幸福树"等)

(miss me译为"思念我")

(UNIQUE译为"唯一的、独特的",与"不二"有一定对应关系)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龙头防溅喷嘴 指定使用商品:水管龙头

第四部分 立体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二、相关解释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本部分规定立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的审查、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立体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二)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商标图样。需要提交多视图的,应当放在同一张商标图样中,且最多不得超过6幅。商标图样的长或者宽不得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四、立体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仅有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需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安全扣

(二)仅有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电源插头

指定使用商品:容器

(三)仅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瓷器装饰品 指定使用商品:胸针(珠宝)

(四)立体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

立体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通用或者常用的形状、包装物或者整体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以及申请人提交的商标图样难以确定其三维形状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形状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扩音器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蛋糕制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形状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营养品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及部件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者常用包装物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巧克力、糖果

指定使用商品:烈性酒 指定使用商品:化妆品

但非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或常用包装物或者含有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饮料及果汁 指定使用商品:啤酒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眼镜和眼镜盒

指定使用商品:车辆 指定使用商品:香水

但三维标志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的除外。

例如:

指定使用服务:餐馆、饭店

(五)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立体商标之间和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1)两商标均由单一的三维标志构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的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2)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和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三维标志或者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3)两商标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和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两商标的其他标志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但其他标志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文字:KURG) (文字:LA GRANDE DAME)

2.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立体商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其他标志与不具有显著特征的三维标志组合而成,该其他标志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2)立体商标中的三维标志具有显著特征,但在视觉效果上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的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指定使用商品:服装、鞋、帽

第五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二、相关解释

颜色组合商标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构成的商标。

本部分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中实质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的规定。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

(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

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四、颜色组合商标的实质审查

(一)颜色组合商标显著特征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以及申请人仅对颜色组合做文字说明而未提交彩色图样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

1.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芥末

2.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服务场所通用的或常用的颜色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洗衣粉、洗衣片 指定使用服务:计算机

指定服务项目:美发 指定使用商品:集成电路卡、计算磁盘

(二)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包括颜色组合商标之间和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1.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相同、近似的审查

两商标均为颜色组合商标,当其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但商标所使用的颜色不同,或者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者近似但排列组合方式不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2.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颜色组合商标与平面商标的图形或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例如:

虽然使用的颜色相同或近似,但由于整体效果差别较大,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第六部分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特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6月1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可以由《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标志或者《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构成。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其申请人主体资格和使用管理规则应符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特殊条件,本部分第五条规定对此类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审查,适用本标准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规定。

三、集体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3.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4.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5.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6.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四、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五、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并附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申请该地理标志的批准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2.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并提交由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具有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3.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它组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

4.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二)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对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适用本部分第三条、第四条外,还应对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1.使用商品特定品质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应具有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香梨

(库尔勒香梨,皮薄肉脆,核小。采摘时表皮黄绿色,稍加存储后转金黄色,并发出独特香

味。含糖量为10.4%以上,维生素C每百克为4.4毫克左右,可食部分为83.6%左右。) 指定使用商品:大葱

(章丘大葱可高达1.5米,葱白长0.5至0.6米,茎粗3至5厘米,重有1斤多,被称为"葱王"。章丘大葱辣味淡,有清香润甜,葱白肥大脆嫩,久藏而不变质,嚼之无丝,汁多味甘。)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不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的,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予以驳回。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酱油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能表明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生产的酱油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独特的特征。)

2.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的关系的审查。

作为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应主要由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

(1)主要由当地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鲜葡萄

(新疆吐鲁番地区独特的水土、光热等自然资源决定了"吐鲁番葡萄"具有皮薄、肉脆、高糖低酸、高出干率等独特的品质。)

指定使用商品:茶叶

("安溪铁观音"属半发酵茶,产于福建省安溪县境内,产区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群山环抱,土层厚,有机质含量高。产区的土壤、海拔、积温、降水、温度和湿度,加上独特的初制工艺,造就了"安溪铁观音"外形紧结重实、色泽乌绿油润,冲泡后香气浓郁持久、汤色金黄明亮、浓艳清澈、滋味醇厚、鲜爽甘甜的独特品质。)

(2)由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黄酒

(绍兴黄酒的特定品质是由鉴湖水及独特的生产工艺所决定的。产地内四季分明,雨水充沛,适宜酿酒所需的微生物生长。鉴湖水系水质清澄,富含微量元素和矿物质。绍兴黄酒采用精白糯米为原料,配以鉴湖水酿制,形成色泽橙黄、清亮透明,味醇厚、柔和鲜爽的品质。)

(3)主要由人文因素决定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织物;装饰织品

(南京云锦是明代早期南京织锦艺人发明的工艺技法,已有1500多年的手工织造历史。其"木机妆花"工艺是在我国织锦历史中唯一流传至今且不可被机器取代,只凭人口传心授的编织工艺。)

3.生产地域范围的审查。

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 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

(1)经纬度的方式;

(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

(3)地图标示的方式;

(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第七部分 特殊标志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施行)

二、相关解释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的有效期限为四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

对特殊标志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登记,其中实质审查限于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和缺乏显著性的审查,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审查。已经登记的特殊标志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三、审查的内容

(一)特殊标志的形式审查

特殊标志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二)特殊标志的实质审查

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程序

已获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一)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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