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洋权益,"龙王爷"祭起镇妖法器!

“南海仲裁案”所谓的仲裁结果出来时,有网民创造出这个段子:“南海是中国的,南海所有的海鲜也是中国的,一个扇贝都不能少,一个龙虾也不许丢,还有生蚝、海螺、虾爬子神马的,全是我们的!”当时呢,也就当是段子听了。但自8月1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后,这个段子,也就多少不是段子了。

最高法专门出台这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捕捞海产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赫然在列,但这可不只是帮我们这些馋猫免除后顾之忧的。那么它们还有什么作用呢?长安君这就来给小伙伴们讲一讲。主要作用有如下几个:

作用一

明确我国法律在我国海域的管辖权

这是《规定一》的侧重点。

顾名思义,两项规定的关键词就是“管辖”。它回答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内的法律可以管哪些地方?又可以管哪些人?

我们以前的海洋权益维护,主要限于内水和领海区域。缺乏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的海事案件的管辖,缺乏对发生在域外的海事纠纷的属人管辖。

这下好了,《规定一》根据属地和属人管辖两个基本国际法原则,进行规定:

《规定一》第一条: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规定一》第二条: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小伙伴们不要懵逼啊,其实很好懂:只要是在我国海域内的,都归我国法律管辖;出了国境肿么办?只要中国公民或组织还在同我国有协约关系的海域中,我国法律也可以管!

就是这么直接了当!

特别强调,外国人在我国海域内犯罪的,归我国法律管!

《规定一》开篇即开宗明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合法权利获得保护,那么不法利益必须追究!给个甜枣,第三条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当头一棒:“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所谓“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咱们也有猎枪。

作用二

依法打击发生在我国海域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规定二》的侧重点。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有规规矩矩发财的,就有靠违法犯罪发财的。更何况海洋那么大,不是分分钟都有警察蜀黍巡逻。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看不见的网,它们在保护我们的海洋资源和海洋安全。

对于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犯罪行为,《规定一》第三条明确“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指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规定二》对我国海域的水产资源、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强调了保护原则。对它们进行非法捕捞,符合条件的,会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且《规定二》对某些犯罪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

比如第七条规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又比如第八条明确了“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伙伴们懂了吧,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又是一个巨大的宝库,拥有丰富的燃料资源、矿物资源和生物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利用,关乎经济建设大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凸显海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不法分子想通过违法手段,把我国海洋经济资源带走?我们的涉海司法解释说了:没门!

作用三

坚决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领土主权

这其实是长安君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海洋的安全,永远同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

我国有2万多公里海岸线,7千多个岛屿,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我们拥有强大的海权,本应是必然选择。但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海洋周边安全环境十分紧张,在属于我们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很多,还时不时会有些跳梁小丑来恶心咱们:某些国家搞霸权主义,又怕脏自己的手,就企图煽动周边国家,借此挑起与我国的对峙。“南海仲裁案”的闹剧,就是狼子野心举世昭然的体现。

鉴于此,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对海洋安全和海洋秩序有了更多注解。

如《规定一》第四条:“有关部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

如《规定二》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海上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又如《规定二》第八条:“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言以蔽之:入境可以,必须合法,否则,我们会把你圆润地请出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

结合当前维护海洋权益的实际需要,最高法颁布的这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彰显了我国的海上司法主权,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撑。

司法权的行使,在证明国家海洋主权方面,有着特殊重要性。

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向所有人宣示:在中国的海域中,无论发生民事纠纷,还是惩治刑事犯罪,无论当事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事情发生在中国的管辖范围内,适用的,必定是中国的法律——并且这部法律,不是一纸空文,它切实而有效地运行着。

因此,我们可以底气十足地对所有人说:我们对这片海域,拥有实实在在的主权。

这就是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发布的最大意义。

“南海仲裁案”所谓的仲裁结果出来时,有网民创造出这个段子:“南海是中国的,南海所有的海鲜也是中国的,一个扇贝都不能少,一个龙虾也不许丢,还有生蚝、海螺、虾爬子神马的,全是我们的!”当时呢,也就当是段子听了。但自8月1日,最高法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后,这个段子,也就多少不是段子了。

最高法专门出台这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在我国管辖海域非法捕捞海产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赫然在列,但这可不只是帮我们这些馋猫免除后顾之忧的。那么它们还有什么作用呢?长安君这就来给小伙伴们讲一讲。主要作用有如下几个:

作用一

明确我国法律在我国海域的管辖权

这是《规定一》的侧重点。

顾名思义,两项规定的关键词就是“管辖”。它回答了这样的问题:我们国内的法律可以管哪些地方?又可以管哪些人?

我们以前的海洋权益维护,主要限于内水和领海区域。缺乏对发生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上的海事案件的管辖,缺乏对发生在域外的海事纠纷的属人管辖。

这下好了,《规定一》根据属地和属人管辖两个基本国际法原则,进行规定:

《规定一》第一条: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规定一》第二条: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小伙伴们不要懵逼啊,其实很好懂:只要是在我国海域内的,都归我国法律管辖;出了国境肿么办?只要中国公民或组织还在同我国有协约关系的海域中,我国法律也可以管!

就是这么直接了当!

特别强调,外国人在我国海域内犯罪的,归我国法律管!

《规定一》开篇即开宗明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合法权利获得保护,那么不法利益必须追究!给个甜枣,第三条就是对犯罪分子的当头一棒:“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所谓“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咱们也有猎枪。

作用二

依法打击发生在我国海域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这是《规定二》的侧重点。

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有规规矩矩发财的,就有靠违法犯罪发财的。更何况海洋那么大,不是分分钟都有警察蜀黍巡逻。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其实就是看不见的网,它们在保护我们的海洋资源和海洋安全。

对于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犯罪行为,《规定一》第三条明确“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指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这些犯罪行为具有管辖权。

《规定二》对我国海域的水产资源、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强调了保护原则。对它们进行非法捕捞,符合条件的,会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且《规定二》对某些犯罪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

比如第七条规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又比如第八条明确了“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小伙伴们懂了吧,这一切,都是为了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海洋又是一个巨大的宝库,拥有丰富的燃料资源、矿物资源和生物资源。对它们的开发利用,关乎经济建设大计!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一带一路”战略,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进一步凸显海洋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不法分子想通过违法手段,把我国海洋经济资源带走?我们的涉海司法解释说了:没门!

作用三

坚决维护我国海上秩序、海洋安全和领土主权

这其实是长安君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海洋的安全,永远同领土主权联系在一起。

我国有2万多公里海岸线,7千多个岛屿,近300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我们拥有强大的海权,本应是必然选择。但由于复杂的原因,我国海洋周边安全环境十分紧张,在属于我们的海洋权益中,近一半存在争议。海域被分割,岛礁被占领,资源被掠夺的情况很多,还时不时会有些跳梁小丑来恶心咱们:某些国家搞霸权主义,又怕脏自己的手,就企图煽动周边国家,借此挑起与我国的对峙。“南海仲裁案”的闹剧,就是狼子野心举世昭然的体现。

鉴于此,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对海洋安全和海洋秩序有了更多注解。

如《规定一》第四条:“有关部门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非法进入我国内水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的外国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

如《规定二》对我国刑法相关罪名,适用于海上时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了偷越国(边)境,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属于“情节严重”的几种情形,即:“经驱赶拒不离开的;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等。”

又如《规定二》第八条:“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言以蔽之:入境可以,必须合法,否则,我们会把你圆润地请出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决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提出“要强化国家主权意识,依法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各类海洋开发利用活动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

结合当前维护海洋权益的实际需要,最高法颁布的这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彰显了我国的海上司法主权,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决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提供了制度支撑。

司法权的行使,在证明国家海洋主权方面,有着特殊重要性。

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向所有人宣示:在中国的海域中,无论发生民事纠纷,还是惩治刑事犯罪,无论当事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事情发生在中国的管辖范围内,适用的,必定是中国的法律——并且这部法律,不是一纸空文,它切实而有效地运行着。

因此,我们可以底气十足地对所有人说:我们对这片海域,拥有实实在在的主权。

这就是两项涉海司法解释发布的最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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