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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退换时需掌握的原则和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2010-04-06 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退换时
需掌握的原则和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加工贸易货物退换包括料件退换及成品退换,其中料件退换是指来料、进
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复进口,料件退换分为来料加工料件退换(0300)和进料加工料件退换(0700);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相同的商品复出口,成品退换分为来料加工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加工成品退换(4600),。(注:该监管方式不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
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一、加工贸易货物退换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货物退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开展退换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必须是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的原因才可以进行退换,如果因市场变化、合同终止等原因则不得进行退换。
⒉其中,办理料件退换手续时,必须是未经加工的料件,已经加工的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⒊料件或成品退换进、出口时申报的监管方式应该对应,同一手册(或账
册)的料件或成品退换进、出口的数量、金额原则上应当一致。也就是说,退换必须一进一出,互相对应,不能有进无出或有出无进。
(二)企业办理退换报关手续时:
⒈料件退换进、出口时,应先退出不符合加工条件的料件,再更换进口符合加工条件的料件,也就是,先报出再报进,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必须填报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性质代码可不必填报。
⒉成品退换进、出口时,应先退进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再更换出口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也就是,先报进再报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必须填报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性质代码可不必填报。
(三)加工贸易退换货物进出口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成品退换的两种情形:
企业办理成品退换可能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需退换的成品所对应的手册已经核销结案,另一种是需退换的成品所对应的手册仍在执行、尚未核销结案。
⒈对已经核销结案的手册项下成品需要办理退换手续的,可按照“修理物
品(1300)”进行申报。
⒉对手册有效期内出口成品的退换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于退换的成品予以保税进口,但对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或从国内采购;另一种是对于退换的成品和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均予以保税进口。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系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料件用于维修保税项下的成品,故对替换下来的料件企业可自行处置。
对于第二种情形,对用于维修保税项下的成品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不纳入工艺性损耗,由企业按照111号署令的相关规定办理内销、退运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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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退换时需掌握的原则和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2010-04-06 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退换时
需掌握的原则和业务操作注意事项
海关总署加贸司 杨旭
加工贸易货物退换包括料件退换及成品退换,其中料件退换是指来料、进
料加工进口的保税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境,更换料件复进口,料件退换分为来料加工料件退换(0300)和进料加工料件退换(0700);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相同的商品复出口,成品退换分为来料加工成品退换(4400)和进料加工成品退换(4600),。(注:该监管方式不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废料退运出境,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
等原因退运出境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境。这几类货物分别适用以下监管方式:“来料料件复出”(0265)、“来料边角料复出”(0865)、“进料料件复出”(0664)、“进料边角料复出”(0864)。)
一、加工贸易货物退换的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二、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货物退换应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开展退换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⒈必须是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的原因才可以进行退换,如果因市场变化、合同终止等原因则不得进行退换。
⒉其中,办理料件退换手续时,必须是未经加工的料件,已经加工的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⒊料件或成品退换进、出口时申报的监管方式应该对应,同一手册(或账
册)的料件或成品退换进、出口的数量、金额原则上应当一致。也就是说,退换必须一进一出,互相对应,不能有进无出或有出无进。
(二)企业办理退换报关手续时:
⒈料件退换进、出口时,应先退出不符合加工条件的料件,再更换进口符合加工条件的料件,也就是,先报出再报进,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必须填报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性质代码可不必填报。
⒉成品退换进、出口时,应先退进口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再更换出口符合质量要求的成品,也就是,先报进再报出,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必须填报相关的加工贸易手册编号。征免性质代码可不必填报。
(三)加工贸易退换货物进出口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道德、动植物检疫、知识产权和文物保护等限制措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成品退换的两种情形:
企业办理成品退换可能遇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需退换的成品所对应的手册已经核销结案,另一种是需退换的成品所对应的手册仍在执行、尚未核销结案。
⒈对已经核销结案的手册项下成品需要办理退换手续的,可按照“修理物
品(1300)”进行申报。
⒉对手册有效期内出口成品的退换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对于退换的成品予以保税进口,但对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或从国内采购;另一种是对于退换的成品和用于加工、维修或更换的料件均予以保税进口。
对于第一种情形,因系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料件用于维修保税项下的成品,故对替换下来的料件企业可自行处置。
对于第二种情形,对用于维修保税项下的成品而保税进口的料件,不纳入工艺性损耗,由企业按照111号署令的相关规定办理内销、退运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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