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应用

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应用

一、阶级与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

“阶级”的拉丁文为class,是一个涉及面较为广泛、含义较为复杂的词语,早在古罗马就已开始使用。但正如卡尔·曼海姆所言:“我们应当首先看到这一事实:同一个术语或同一个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情境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4]古罗马为了实行义务兵役制,普查人员最早按财产状况把社会分为不同的“阶级”;罗梭也曾按财产的多少——即有谷物收入500袋者、300袋者、150袋者和150袋以下者——把公民分为四个阶级,前三个阶级拥有担任官职的特权,而第四个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的发言权和投票权。除此之外,这个词语“还与中世纪的教会组织、16世纪的植物分类等含义有联系。17世纪初该词由拉丁文进入到英文中,才开始具有某种社会意义,逐渐与“标准的权威”、古代希腊和罗马、教育等方面发生了意义上的联系”。[5] “阶级”进入现代之后最先出现的仍然是与不同的群体的划分有关,这种划分往往根据人们的社会背景、教育、职业、地位、品位、认同感等因素,将广大人群分为不同群体,如上层阶级、中产阶级、下层阶级。根据人们所处的“阶级”,人们往往会处于高低不同的社会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对待社会、政治的基本态度。因此英国文化理论家雷蒙德·威廉斯认为,“进入现代以来,在这个含义系列里所出现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用“阶级”取代其他旧词语来指称“社会分层”(social division),以及由此建构起来的关于不同人群的社会地位的意识。”[6] 与上述社会学意义上的“阶级”涵义不同,本文所指的阶级分析方法之“阶级”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阶级”这一术语频繁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当中,其中马克思还特别将其经典著作《资本论》第三卷的最后一章(第52章)命名为“阶级”,并对阶级有专门的论述,他说“单纯的劳动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7]。然而,需要指出是,第52章篇幅很少,只有两页,同时手稿中断,没有写完。但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显然不是形成三大阶级的要素,因为不能由同一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形成三个不同的阶级,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如何形成的?在此没有论述。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其他篇章对三大阶级的形成做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认为,阶级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阶级的产生仅仅同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8],“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9]具体考察阶级的产生,马

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分工和所有制两个方面对阶级的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根源进行了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地发展程度。”“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了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同工业劳动的分离。

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内部的分工,共同从事某种劳动的个人之间又形成不同的分工。”[10]“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全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和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11]社会分工的具体状况决定着所有制的具体状况。“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12]“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3]

当我们通过马克思的阐述,获悉阶级的形成过程之后,笔者发现,马克思却在不同的地方为我们描述了不同的阶级构成,例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和《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所罗列的阶级是完全不相一致的,这是否存在矛盾?但笔者很快发现,不同情况下有不同阶级的现象是有可能产生的,同时马克思划分阶级的标准是一致的,即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是看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否占有其他的劳动”[14],因此,某个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成为确定社会阶级的标准。

基于这一思路,列宁在1916年6月撰写的《伟大的创举》中给阶级下了个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部分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

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5]正是这个定义,成为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经典定义。

综上所述,阶级从古罗马时代的简单分类工具经由了一系列变化而进入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术语,其内涵已发生巨大的变化。如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存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而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范畴,它既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分析方法,又是具体的历史实体。正如霍布斯鲍姆所理解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是一种直觉的,在某种意义上可直接经验的历史实际,而在前资本主义阶段,阶级只是一种分析工具,说明那些本来费解的复杂的事实。”[16]

(二)阶级分析方法

纵观人类的发展历程,人与人之间差别使人们在获得相对稀少资源的能力和机会截然不同,这是这些差别使人们并非处于社会结构的同一位置而呈高低不同的结构分布,于是就产生了社会分层问题。社会分层——一个社会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在人类发展过程的普遍性使其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命题,阶级分析方法也因此成为研究社会分层问题的一把金钥

匙。早在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中我们就可隐约、朦胧的看到阶级分析的痕迹,而到了亚里士多德,他更是以权力、财富和职业为标准对城邦居民进行阶级的划分,从而论述奴隶主与奴隶的对立关系,分析城邦内部的冲突和斗争。因此可以说阶级分析方法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独有的一种认识工具,但马克思从完全不同的观点出发,即从经济过程出发来看问题。他的阶级分析和他来源于黑格尔的社会生活研究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生活被视为需要和满足需要所必须的劳动活动体系,从这种社会劳动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交叉或相互关系(生产关系),在社会的整个活动中,相互处于同样关系的个体或团体,亦即属于同一经济活动的范畴,都构成一个阶级。”[17]所以,马克思认为,财产的多寡、收入的多少和职业的种类并不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的方式和由它所决定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才是阶级划分的关键。以此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将人类发展历史中不同社会形态的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其中马克思重点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构成,将其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所谓资产阶级,就是“在所有文明国家里一切生活资料及生产资料所必须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占者”,而所谓无产阶级,即是“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他们为了换得维持生存所必须得生活资料,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产者”[18],无产阶级这种受剥削、受压迫的境遇必然导致自我意识、阶级意识、反抗意识的觉醒,而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从而使其团结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阶级分析的直接历史结论就是——“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

[19]。

综上所述,阶级分析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和阶级斗争学说的具体运用,它是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划分标准,以阶级为基本范畴来研究社会阶级关系、阶级现象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应用,可以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揭示出它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学会从阶级的立场和阶级斗争的视角来分析历史事件的社会性质、社会意义。因此,列宁说“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指导线索,并用这个观点去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为题。”[20]阶级分析方法之所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所揭示的规律“对于历史,同能量转化定律对于自然科学具有同样的意义”[21]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社会的科学工具,人们运用这一工具对历史发展过程、社会基本面貌和人类的集体行动展开分析,从而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1.对历史发展过程的历时性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用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使我们清晰的看到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隐含在背后的深刻历史原因。人类从茹毛饮血的远古时代走来,共同的人类家园为处于蒙昧状态的人们提供了避风的港湾,人们协同劳动、共享成果。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劳动产品的数量超出了基本生存必要的需求量,于是对剩余产品的分配使人

们之间从此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掌握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们成为统治阶级,不掌握生产资料的人们成为被统治阶级,这两大阶级在具体的历史形态中具体表现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的变化成为历史交替的基本线索,然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并不单纯的局限于对这一历史过程的描述,而始终在寻找贯穿历史发展始终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即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让人们摆脱了小生产者的自然

分工,而进入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为表现形式的“真实”和“凝固了”的分工[22],它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于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这种力量”。[23]人类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就是这样“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24]而进入阶级社会。对于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他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表现为赤裸裸的阶级间你死我活的消灭和被消灭,但其直接目的是不断缩小制约人发展的“异己力量”,而根本目的是通过阶级的斗争和竞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人的发展,从而向不断消灭“这种力量”的目标前进,最终消灭“这种力量”而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因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阶级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但又发展不足的产物。随之引起的分工、交换、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使人类社会从无阶级的原始状态进入阶级分裂状态,在经过若干历史阶段之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必将引起阶级分裂的那些条件归于消亡,从而也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象阶级的产生曾经不可避免一样,阶级的消灭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也将是不可避免的。

2.对社会面貌的共时性分析

从终极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及其矛盾运动所决定的。但具体到不同的阶级社会,隶属于不同阶级的社会成员在财产多寡、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则有天壤之别,然而阶级分析方法的使用,使对上述社会现象的分析不只是诉诸于收入和职业的区别而做简单化、庸俗化的处理,正如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一文中所指出那样,只有“粗俗的人的理智把阶级差别变成了‘钱包大小的差别’,把阶级矛盾变成了各行业间的争吵„„现代阶级差别绝不建立在行业的基础上。”[25]阶级分析方法使我们的视线自动投射到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人们,并进一步观察他们之间的微观行为。一种表面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规范下的经济行为,交易一方是拥有完全自由的社会劳动者,他们出卖劳动力来换取劳动报酬,但其背后隐含的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的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即“剥削”。由此,阶级分析方法找到了导致和维持社会不平等秩序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找到了阶级斗争的根源所在。

3.对社会成员集体行动的分析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自我需求不断增长的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资源占有的对立和紧张,每个社会成员都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指南,因此不同利益诉求、价值主张之间的冲突及个体之间的权利纠纷和矛盾会普遍性的充斥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然而这种冲突正是构成了一个鲜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平衡,也因此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和存在方式,而支撑社会变化发展的运行机制也正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依据其客观的物质利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将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冲突行为归于其隶属的阶级集团,具有相似地位的个人会自然的发展出一种共同的阶级意识,而这种意识反过来会推动他们展开共同行动以寻求共同的阶级利益。阶级分析方法以此为基础来看待阶级和阶级斗争,认为处于“自在阶级”状态的工人阶级仅仅是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一种集群性存在,“它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思想方法、收入水平、财产关系方面的处境,这一切使它区分于整个社会。他们社会-经济条件如此相似,以至于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意识到他们的共同性,随之意识到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对立”[26]在迈向“自为阶级”的过程中自我意识觉醒,阶级意识萌发,

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说,无产阶级在发现自己的同时,也发现了对立阶级的存在,这个对立阶级及其赖以为生的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工人阶级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境遇,更使无产阶级意识到,只有自己的解放、只有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才能摆脱受“异化”力量的奴役的地位。因此,阶级分析方法将社会财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与政治活动中不同参与者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将阶级斗争认为是“反抗和群众性的集体行动是从属阶级捍卫他们整体利益的理性的战略选择”[27]。

综上所述,阶级分析方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历时性问题和共时性问题,以及在这一时空交错下的集体行动等宏观问题和宏大话语,而非细致及微观问题。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阶级分析方法并不限于静态的描述,而着力点在于分析原子式的个人何以出现以阶级为单位的力量结集及集体行动的最终始因——阶级利益和阶级斗争,也正是这一动因导致人类社会遵循相同或相似的路径从低级走向高级、从野蛮走向文明,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支链中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历史境况。由此可见,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为单位构成的利益集合为理论焦点,通过这一焦点对笼罩在人类生活共同体的由众多个人、集体、社会、国家利益编织的利益之网进行扫描、辨识、选择和确认。也就是说阶级分析将众多个人利益进行浓缩,将集体利益进行提纯,将社会利益进行转换,将国家利益进行透析,从而形成以阶级利益的变化、发展为主线的历史发展图谱,并构筑以阶级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

二、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应用

(一)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是人类基于对法律现象的观察、体认和评判而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现象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关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意识以及法律适用等法律现实的综合概念。人类成员本身的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与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相互交织所形成的能够被法律所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必然是纷繁复杂,异常多样的,因此人类往往以不同的视角、路径和方法去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并往往形成不同的研究成果、话语体系和法学流派。回顾人类研究法律现象方法之变迁,大致可以勾勒出现代法学的发展脉络和历史图景。

1.价值分析方法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从“法律应当如何”的视角去认识、分析、评价法律的研究方法。该方法将研究者的理论视野从法律规范的实然层面扩展至应然层面,从而架构了实然性的法律规则与道德、正义、理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法律本身的内在品性输入了营养和养分,使法律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人类为自身量身定做的行为规则。

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部分,前者是对法律这种实然性存在本身所蕴涵的价值进行探究,考察法律在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时所具体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后者是以一定的某一外设的、先验的标准和准则对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和评价。通过对法律的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进而使人们思考法律的制定、执行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终极意义和目的,使人的外显行为

和内隐行为都同时被重新审视。以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为例,人们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纳粹法律制度进行分预测及制度保障。法学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使用,可以保证法律的精确性、确定性,从而为法律之治下的社会个体提供最佳的行动方案,为社会整体的发展走势提供制度化指引,并满足两者的秩序需求,使人类与社会在稳定的格局中稳步发展和前进。

3.社会分析方法

社会分析方法是事实分析为基础,以可验证的经验事实为依据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它与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不同,前两者都是“根据某种预先建构的标准(道德或逻辑)来评价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而社会分析方法则是‘实证性’,它关注法律规则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方式。在采取这种方法的研究之中,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过程都被看作是人类有目的的社会行动,而研究者的任务则是揭示这些社会行动的‘意义’”。[38]

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分析方法与20世纪深刻变革的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法学的兴起相伴产生。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环境恶化、贫富差距等问题与处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欧美各国如影相随,国家只能一改守夜人的角色,积极利用政治和法律手段干预社会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领域,国家角色的变更让作为国家治理手段之基础的法学也必然发生改变,因为无论仅仅局限于对法律制度、法律概念的要素和结构进行分析,机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实证主义法学,还是以正义和理性为标准来审视、批判实在法,并具革命精神的复兴的自然法学,都无法满足“法律社会化”潮流之下福利国家对法的内在需求,社会法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需求下产生。社会法学借助于社会学的理论思维和研究工具,把法既不看作是一个逻辑自恰的封闭体系,而仅仅从事制度和概念的逻辑分析,也不对法进行二元界分,在正义永恒的自然法与有限理性制定的实在法之间建立必然联系,并以此作为善法良法的基础,而否定恶法非法,社会法学严重的法是活生生的,是庞德的充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社会工程”,因此要尽可能的安排不同利益、需求和主张建构的社会结构,以有效控制人的任性而避免社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也是埃利希的“活法”,即指“法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因此要研究联合体的内在秩序“,还可能是卢埃林、弗兰克的法官行为预测,基于对法本身确定性和稳定性的怀疑,因此要想知道什么是法,就必须研究司法程序和法官的行为。 社会分析方法以满足社会有机体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关注由此所产生对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以此作为鉴定和评价的最终标准。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分析以法这种社会规范是由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制定和创设的为基本前提,通过对某一法律规范将产生的社会效果的估量,对社会目的实现的预测,来为法律的制定,修改和施行提供依据和标准,从而使法律规范与据以产生的社会机体之间产生紧密联系,从而产生普通民众熟悉的、具有亲和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学研究中社会分析方法的引入,加强了法学学科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丰富了法学方法论体系,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空间。

(二)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

如果说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和社会分析是西方哲学研究中三种基本方法,并随着东西方学术交流而成为公认之分析工具,那么它们与阶级分析方法的关系如何呢?笔者以为,阶级分析方法对上述方法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利用发挥着宏观的

指导作用,换言之,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指导原则,它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和社会分析是在阶级分析所揭示的基本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下运用和使用的。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分析方法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实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察、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判断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分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定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特别通过政治行为的运作而产生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力等级、效力范围、效力时间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至于社会分析方法所关注的法的社会效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于维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利义务的现有分配格局和利益结构、对于维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效果为依归的。因此,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处于基础地位,对其他具体方法的正确使用发挥着总揽的作用。

具体谈及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它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分析方法的使用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得研究中历时已久,并曾极度盛行,该方法的理论视角和理论思维为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透视复杂的社会现象、认识问题实质起了巨大的作用,其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首先,对于法学理论建构而言,其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这一方法的运用会使我们的视线自然投射在现实生活的社会分层、利益结构之上;其次,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其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再次,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其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最后,对于法制实践而言,其是确定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种方法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同,就连西方的法学家们对阶级分析方法显示出极大的兴趣。例如,英国当代的法社会学家罗杰·克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极为赞赏,他说:“各个时期的判决记录使马克思的名言‘你们的法不过是你们的意志编成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显得极其有理”。[40]但正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一样,这一作为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本身也是有限度的,它的运用遮蔽了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多维性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因此社会关系的阶级属性使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它不再是以中立和审慎的眼光,在丰富多彩的社会关系中选择基本、重大的社会关系将其上升为法律关系,而是将所有的社会关系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的独立的社会品质消失了,成为政治学的附庸。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情势发生历史剧变,市23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让阶级分析这一方法一度经历了反思、批判甚至否弃。作为一名法学的研习者,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史作一回顾,通过历史性的梳理揭示这一方法的本质及科学蕴涵。

1.繁盛时期

建国初期——1978年,这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中应用的第一阶段,也是其应用的繁盛时期。新中国建立之初,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具有同质性的苏联为身处国际资本主义包围的中国提供了发展社会主义的范例和榜样,苏联模式的影响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在法学领域,从法律制定、执行、适用到法律理论、法学教育,完全是对苏联模版的借鉴甚至照搬。1954年我国制定

了第一部宪法典对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可以说是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的。与此同时,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空白也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所填补并相袭不变。苏联法学的模式在我国从制度建设到知识传播众多领域的扩散和实践,也使贯穿其中被奉为圭臬的阶级分析方法自然合理的在中国法学场域落地生根。而苏联法学界是如何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看待法和法律现象的呢?苏联法学理论的巨匠斯图契认为:法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或秩序),并受统治阶级有组织的力量的保障。与斯图契卡齐名的巴舒卡尼斯是苏联建国时期的又一重要的思想理论家。他的思想是“新苏维埃法”的重要理论渊源,他认为,“法是无产阶级政策的工具”,法的核心是“党的指示”。无疑,这一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是源于阶级分析方法的使用,而“阶级意志论”便是这一方法适用的直接结论。以此为基础,苏联法学界形成了法的基本定义:“法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以及国家政权认可的生活习惯和规则的总称,这些规则的运用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保证,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24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41]我国五十年代的法学教材和论文中大量采取这一定义,一直到七八十年代我国依然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直接影响是片面的以法在经济和政治层面的作用和本质的理论抽象来遮蔽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法的作用的多重性,从而否定了法本身价值而仅仅承认其工具价值——阶级统治和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普遍认为: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压迫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的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种工具显然是政治服务的,因此与政治的关系异常紧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必然要具有政治的内容„„如果法律离开了政治,那就不成为法律,不成其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斗争工具了。所以法律就是政治,它是政治的手段,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42]”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阶级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法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并以其对这些问题的基本分析结论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但其在法学领域唯我独尊的使用,使法学以及法律成为政治学借助“阶级”这一范畴描述资本主义社会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真实写照,使法学弥漫着不可调和的利益纷争和鱼死网破的斗争行为,法学不再是指引人类迈向善的生活的现实指引,而成为非理性的暴力革命之后维护压迫秩序的工具而已。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阶级分析方法已经弥漫在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自我扩张、自我蔓延自不必说,连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也以阶级分析方法为唯一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教条化使用打破了学科发展的完整性,人为设置学术研究的障碍和禁区,使学术研究仅仅局限于狭小的空间而无法拓展和创新。而这一时期,由于法学学科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仅仅作为政治学的附属和附庸,因此单薄的法学理论中贯穿的是政治性思维,即对现行社会社会关系的规制、社会秩序的维护的利弊分25析,而非法律性思维,即权利义务性思维。政治性思维支配下的法学使其不能够以法律权利这一基石性范畴来构筑法学的理论体系,而只能以好与坏的直线性思维来选取法学研究的素材和对象,来划分法学的领域和空间,来决定法学的性质和使命。由此决定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仅为其划分功能的发挥,仅为其阶级属性的宰制,仅为其工具性价值的实现。

2.反思时期

1978年——1992年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应用的第二个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对发生在政治领域的种种问题的

总结和纠正,而中国政治领域的变化自然会影响到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法学从苏联模式解放出来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对其的指导作用,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方法受到了人们的反思和重新估价。

阶级分析方法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以“阶级”为基本单位看待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以“阶级利益”看待人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以“阶级消亡”看待法的历史命运,这一切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由此得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固然不错,也说明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是人除了具有阶级身份外,还是作为个体的人和社会成员的人,他有其独特的品性存在,也有其与个性相容的“类存在”,人不仅是作为“阶级”人,也是独特的人,社会的人,换句话说,“阶级”只是人们众多隶属性单位中的其中之一,这就决定作为以人类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的本质和作用的具有多种面相,法的阶级性只是调整作为“阶级”的人的行为所表现出的属性,同时法律还调整作为个体的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以及人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下作出的行为,因此法律不仅要体现阶级利益,同时还要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体现个人利益的法要以“权利”为法律26体系的中心范畴,要保护人权,使人在保持人的尊严下生存和发展;体现阶级利益的法,要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要确定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统治阶级管理国家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作为社会利益的法,要协调价值冲突,权衡利益纷争,实现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由于法律功能的多维性,决定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方法的多样性。此时,阶级分析方法并没有销声匿迹,只是作为法学方法体系多元方法中的一元,法学家们不仅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深化对法的阶级性的认识,由此得出法的初级、二级、深层本质的多层次的法的本质论,也利用源自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的价值分析、社会实证分析等多种理论流派所使用的方法分析和研究法的模式、法的价值、法的特征、法的功能等,并形成了相互协调、内在统一的法学方法体系。

阶级分析方法由于上一时期的过渡使用并使人们深受其害,因此这一时期转向对该方法的重新审视和评估,人们在这种重新审视之中,既能对这一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给予肯定,同时也能理性的指出这一方法的局限性、片面性,经过辩证的、发展的分析和考量而得出客观公正的历史结论。反映在法学研究中,法的阶级属性已达成共识,而法的社会属性被开辟出来,由此对法的性质的认识开始从阶级性的独显转向阶级性、社会性并重,并以此为契机,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被解禁,东西方法学的共融共通的概念、范畴、理论被引进和研究,法学的理论视野被逐渐开拓,法学的学术领域被逐渐开拓,法学的理论体系被逐渐完善。

3.衰落时期

1992年至今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应用的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的十多年让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体面貌发生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使个人主义、权利意识萌发并高涨,全球化浪潮的涌动加强了知识、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如果说过去的知识分子始终无法摆脱27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影响,那么今天的知识分子已经逐渐走出意识形态的藩篱运用多种学术资源对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在法学领域,一部分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提出法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论基础上的利益调节器,而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也有一部分学者运用了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阶级性”进行语义分析,而对该词的滥用提出批评,还有一部分试图解构“法律本质论”。由此可

见,此时的法学阶级分析方法在为法的本质这一基本问题定下了历史基调之后,而淡出了法学方法的舞台,法的阶级性已经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阶级分析方法也不在是法学研究中的唯一的主导方法。法学家开始根据自己的学术旨趣并运用多种理论资源来阐述自己眼中的法,其中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被我国学者大量引进和使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如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哲学阐释学颠覆和解构了传统法学,提出了法的本质论完全是虚幻的神话。但笔者以为,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我们法学研究是大有助益的,它扩展了我们的视角,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思想和知识,并使法学逐渐非意识形态化和相对独立化,但这种方法本身也有其理论局限,特别是当下的中国的法学,肩负着其相对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历史使命,它在我们建构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将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面对和迎接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后现代法学的解构之灾,站在中国的立场,面对中国的情境,综合利用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由阶级分析、价值分析、社会实证分析为主导,以其他学科方法为补充的法学方法体系,设身处地的研究中国问题,建立一个能够为评价、批评、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这一时期由于多种学术资源的引入和挖掘,东西学术思想撞击出智慧的火花,人们的定式化的思维方式变得发散,人们的单向度行为变得多元,28导致人们学术研究异常活跃,人类的生存方式、生活样式异常丰富多彩。在学术研究领域,原有的学科领域被不断扩展,学科之间的边界被打破,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蓬勃发展,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引进并综合使用,带来了迥异全新的理论思维及研究结论,由此导致阶级分析方法随着上升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原则而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除此之外,阶级分析方法本身所具有与政治性分析较强的亲和性及其浓厚的意识形态支配性,与当代法学研究极强的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的呼声格格不入,由此导致了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衰落。

通过对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过程作一简单的历史梳理,笔者发现,这一方法始终与法的阶级意志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阶级分析辉煌之时,也即法的阶级意志论的鼎盛之期,阶级分析衰落之际,也即法的阶级意志论频遭解构之刻,两者经历了共同的演变过程和历史命运。笔者试想:阶级分析方法是怎样在阶级、阶级意志与法之间发生勾连的呢?

笔者以为,这也就是阶级分析方法独特的品质所在。以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研究法律现象,处在研究者视野中的行为主体是具有阶级归属的人,人们受本性驱使不但追求物质和精神资源的极大丰富,以满足个体不断增长和膨胀的欲望需求,然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人们永远徘徊在满足的暂时性和匮乏的恒常性之间,并进而使人们永远处于矛盾、纷争和困扰之中。这一总体现象在阶级分析者看来线条是极其明快的、清朗的,因为一个个具体的独立的人之间所发生的多种形态的矛盾和冲突已经被截然划分为一个集群与另一个集群,此处即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问题随之而来,是否可以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阶层、等级或信手拈来的一个整体性概念来替代阶级概念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上文对阶级的分析,阶级“就是重要的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29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43],这一范畴本身即预设了矛盾和冲突的必然性,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劳动者在社会有机连带关系中相互依存,但同时冲突和矛盾蔓延在整个生产过程之中,因为劳动者的剩余劳

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剩余价值皆被生产资料拥有者持续无偿占有,从而导致两者在资源占有、劳动条件、生活境遇等方面发生截然对立并进而表现出利益纷争和阶级斗争,这种利益纷争在阶级分析者看来即是阶级利益,所谓阶级利益是“能够满足一个阶级需要,促进一个阶级行动的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价值目标。它包括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利益,而根本的,其决定作用的利益是阶级的经济利益,它是阶级追求的根本目标和动力”[44],因此阶级分析方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利益分析,主要是经济利益分析,它会揭示人们不同形式斗争和冲突背后所隐含的利益纷争,指出哪些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哪些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关注由利益冲突导致的各种紧张性、对抗性社会关系。

但是,如何将利益冲突控制在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而避免社会共同体的分崩离析?为了维持现有经济格局和分配状态的统治阶级将通过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制度途径对利益冲突进行整合性控制,其中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路径被统治阶级广泛使用。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广大社会成员以自由活动和选择的主体资格,以形式平等遮蔽社会生活诸领域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形成的实质不平等。同时将统治阶级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从而赋予其拥有和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以此压制和对抗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利益主张。需要指出的是,权利的赋予和法律的制定不能一概无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是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改造而被融入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统治阶级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其权利行使、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障碍予以排除和抵制。综上所述,法学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实质就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分析,它会通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关注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状况,沿着权利和义务的路径探析其背后所体现的特有归属的阶级利益,从而导出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实质性结论。

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应用

一、阶级与阶级分析方法

(一)阶级

“阶级”的拉丁文为class,是一个涉及面较为广泛、含义较为复杂的词语,早在古罗马就已开始使用。但正如卡尔·曼海姆所言:“我们应当首先看到这一事实:同一个术语或同一个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情境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4]古罗马为了实行义务兵役制,普查人员最早按财产状况把社会分为不同的“阶级”;罗梭也曾按财产的多少——即有谷物收入500袋者、300袋者、150袋者和150袋以下者——把公民分为四个阶级,前三个阶级拥有担任官职的特权,而第四个阶级只有在人民大会上的发言权和投票权。除此之外,这个词语“还与中世纪的教会组织、16世纪的植物分类等含义有联系。17世纪初该词由拉丁文进入到英文中,才开始具有某种社会意义,逐渐与“标准的权威”、古代希腊和罗马、教育等方面发生了意义上的联系”。[5] “阶级”进入现代之后最先出现的仍然是与不同的群体的划分有关,这种划分往往根据人们的社会背景、教育、职业、地位、品位、认同感等因素,将广大人群分为不同群体,如上层阶级、中产阶级、下层阶级。根据人们所处的“阶级”,人们往往会处于高低不同的社会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对待社会、政治的基本态度。因此英国文化理论家雷蒙德·威廉斯认为,“进入现代以来,在这个含义系列里所出现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用“阶级”取代其他旧词语来指称“社会分层”(social division),以及由此建构起来的关于不同人群的社会地位的意识。”[6] 与上述社会学意义上的“阶级”涵义不同,本文所指的阶级分析方法之“阶级”属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范畴。阶级斗争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阶级”这一术语频繁出现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当中,其中马克思还特别将其经典著作《资本论》第三卷的最后一章(第52章)命名为“阶级”,并对阶级有专门的论述,他说“单纯的劳动所有者、资本的所有者和土地的所有者——他们各自的收入源泉是工资、利润和地租——也就是说,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

[7]。然而,需要指出是,第52章篇幅很少,只有两页,同时手稿中断,没有写完。但工资、利润、地租三种收入显然不是形成三大阶级的要素,因为不能由同一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形成三个不同的阶级,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是如何形成的?在此没有论述。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其他篇章对三大阶级的形成做了充分的论述。马克思认为,阶级并不是从来就有的,“阶级的产生仅仅同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8],“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划分是以生产的不足为基础的,它将被现代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所消灭。”[9]具体考察阶级的产生,马

克思、恩格斯从社会分工和所有制两个方面对阶级的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根源进行了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地发展程度。”“一个民族内部的分工,首先引起工商业劳动同农业劳动的分离,从而也引起了城乡的分离和城乡利益的对立。分工的进一步发展导致商业同工业劳动的分离。

同时,由于这些部门内部的分工,共同从事某种劳动的个人之间又形成不同的分工。”[10]“只要社会总劳动所提供的产品除了满足全社会全体成员最起码的生活需要以外只有少量剩余,就是说,只要劳动还占去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全部和几乎全部时间,这个社会就必然划分为阶级。”[11]社会分工的具体状况决定着所有制的具体状况。“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12]“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13]

当我们通过马克思的阐述,获悉阶级的形成过程之后,笔者发现,马克思却在不同的地方为我们描述了不同的阶级构成,例如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和《法兰西阶级斗争》中所罗列的阶级是完全不相一致的,这是否存在矛盾?但笔者很快发现,不同情况下有不同阶级的现象是有可能产生的,同时马克思划分阶级的标准是一致的,即人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是看其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是否占有其他的劳动”[14],因此,某个集团在生产过程中所处的地位或所起的作用成为确定社会阶级的标准。

基于这一思路,列宁在1916年6月撰写的《伟大的创举》中给阶级下了个定义:“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部分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

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5]正是这个定义,成为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经典定义。

综上所述,阶级从古罗马时代的简单分类工具经由了一系列变化而进入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成为出现频率极高的一个术语,其内涵已发生巨大的变化。如今,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概念存在于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而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范畴,它既是一种抽象的社会分析方法,又是具体的历史实体。正如霍布斯鲍姆所理解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是一种直觉的,在某种意义上可直接经验的历史实际,而在前资本主义阶段,阶级只是一种分析工具,说明那些本来费解的复杂的事实。”[16]

(二)阶级分析方法

纵观人类的发展历程,人与人之间差别使人们在获得相对稀少资源的能力和机会截然不同,这是这些差别使人们并非处于社会结构的同一位置而呈高低不同的结构分布,于是就产生了社会分层问题。社会分层——一个社会成员被区分为高低有序的不同等级、层次的过程与现象——在人类发展过程的普遍性使其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经典命题,阶级分析方法也因此成为研究社会分层问题的一把金钥

匙。早在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中我们就可隐约、朦胧的看到阶级分析的痕迹,而到了亚里士多德,他更是以权力、财富和职业为标准对城邦居民进行阶级的划分,从而论述奴隶主与奴隶的对立关系,分析城邦内部的冲突和斗争。因此可以说阶级分析方法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独有的一种认识工具,但马克思从完全不同的观点出发,即从经济过程出发来看问题。他的阶级分析和他来源于黑格尔的社会生活研究是紧密联系的。“社会生活被视为需要和满足需要所必须的劳动活动体系,从这种社会劳动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社会交叉或相互关系(生产关系),在社会的整个活动中,相互处于同样关系的个体或团体,亦即属于同一经济活动的范畴,都构成一个阶级。”[17]所以,马克思认为,财产的多寡、收入的多少和职业的种类并不起决定作用,经济活动的方式和由它所决定的社会成员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才是阶级划分的关键。以此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将人类发展历史中不同社会形态的社会成员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其中马克思重点考察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构成,将其分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所谓资产阶级,就是“在所有文明国家里一切生活资料及生产资料所必须的原料和工具(机器、工厂)的独占者”,而所谓无产阶级,即是“完全没有财产的阶级,他们为了换得维持生存所必须得生活资料,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产者”[18],无产阶级这种受剥削、受压迫的境遇必然导致自我意识、阶级意识、反抗意识的觉醒,而由“自在的阶级”转变为“自为的阶级”,从而使其团结起来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阶级分析的直接历史结论就是——“自从原始公社解体以来,组成每个社会的各阶级之间的斗争,总是历史发展的伟大动力”

[19]。

综上所述,阶级分析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和阶级斗争学说的具体运用,它是以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为划分标准,以阶级为基本范畴来研究社会阶级关系、阶级现象的方法。这种方法的应用,可以从社会的政治、经济制度上,揭示出它所体现的阶级利益;学会从阶级的立场和阶级斗争的视角来分析历史事件的社会性质、社会意义。因此,列宁说“必须牢牢把握住社会阶级划分的事实,阶级统治形式改变的事实,把它作为基本指导线索,并用这个观点去分析一切社会问题,即经济、政治、精神和宗教等等为题。”[20]阶级分析方法之所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诚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所揭示的规律“对于历史,同能量转化定律对于自然科学具有同样的意义”[21]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认识社会的科学工具,人们运用这一工具对历史发展过程、社会基本面貌和人类的集体行动展开分析,从而探索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1.对历史发展过程的历时性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用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揭示,使我们清晰的看到历史发展的基本脉络和隐含在背后的深刻历史原因。人类从茹毛饮血的远古时代走来,共同的人类家园为处于蒙昧状态的人们提供了避风的港湾,人们协同劳动、共享成果。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劳动产品的数量超出了基本生存必要的需求量,于是对剩余产品的分配使人

们之间从此产生了不可逾越的鸿沟,掌握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们成为统治阶级,不掌握生产资料的人们成为被统治阶级,这两大阶级在具体的历史形态中具体表现为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的变化成为历史交替的基本线索,然而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并不单纯的局限于对这一历史过程的描述,而始终在寻找贯穿历史发展始终并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即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让人们摆脱了小生产者的自然

分工,而进入社会分工,这种分工是以“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分离”为表现形式的“真实”和“凝固了”的分工[22],它使“人本身的活动对于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压迫着人,而不是人驾驭这种力量”。[23]人类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就是这样“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24]而进入阶级社会。对于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他表现为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表现为赤裸裸的阶级间你死我活的消灭和被消灭,但其直接目的是不断缩小制约人发展的“异己力量”,而根本目的是通过阶级的斗争和竞争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人的发展,从而向不断消灭“这种力量”的目标前进,最终消灭“这种力量”而消灭阶级和阶级剥削。因此,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的阶级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但又发展不足的产物。随之引起的分工、交换、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的出现,使人类社会从无阶级的原始状态进入阶级分裂状态,在经过若干历史阶段之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也必将引起阶级分裂的那些条件归于消亡,从而也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差别。象阶级的产生曾经不可避免一样,阶级的消灭在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也将是不可避免的。

2.对社会面貌的共时性分析

从终极意义上说,一个社会的基本面貌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状况及其矛盾运动所决定的。但具体到不同的阶级社会,隶属于不同阶级的社会成员在财产多寡、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等诸多方面则有天壤之别,然而阶级分析方法的使用,使对上述社会现象的分析不只是诉诸于收入和职业的区别而做简单化、庸俗化的处理,正如马克思在《道德化的批判和批判化的道德》一文中所指出那样,只有“粗俗的人的理智把阶级差别变成了‘钱包大小的差别’,把阶级矛盾变成了各行业间的争吵„„现代阶级差别绝不建立在行业的基础上。”[25]阶级分析方法使我们的视线自动投射到在社会经济结构中处于不同位置的人们,并进一步观察他们之间的微观行为。一种表面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规范下的经济行为,交易一方是拥有完全自由的社会劳动者,他们出卖劳动力来换取劳动报酬,但其背后隐含的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的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乏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即“剥削”。由此,阶级分析方法找到了导致和维持社会不平等秩序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找到了阶级斗争的根源所在。

3.对社会成员集体行动的分析

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自我需求不断增长的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资源占有的对立和紧张,每个社会成员都以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指南,因此不同利益诉求、价值主张之间的冲突及个体之间的权利纠纷和矛盾会普遍性的充斥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然而这种冲突正是构成了一个鲜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动态平衡,也因此成为社会的一种常态和存在方式,而支撑社会变化发展的运行机制也正是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在一定政治经济条件下依据其客观的物质利益所作出的理性选择。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将以个体形式表现出来的冲突行为归于其隶属的阶级集团,具有相似地位的个人会自然的发展出一种共同的阶级意识,而这种意识反过来会推动他们展开共同行动以寻求共同的阶级利益。阶级分析方法以此为基础来看待阶级和阶级斗争,认为处于“自在阶级”状态的工人阶级仅仅是具有某种相似性的一种集群性存在,“它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思想方法、收入水平、财产关系方面的处境,这一切使它区分于整个社会。他们社会-经济条件如此相似,以至于几乎不可避免地会意识到他们的共同性,随之意识到与其他社会集团的对立”[26]在迈向“自为阶级”的过程中自我意识觉醒,阶级意识萌发,

正如马克思主义者所说,无产阶级在发现自己的同时,也发现了对立阶级的存在,这个对立阶级及其赖以为生的基础——生产资料私有制——使工人阶级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境遇,更使无产阶级意识到,只有自己的解放、只有依靠自己的努力奋斗才能摆脱受“异化”力量的奴役的地位。因此,阶级分析方法将社会财产制度中的利益冲突,与政治活动中不同参与者的行为直接联系起来,将阶级斗争认为是“反抗和群众性的集体行动是从属阶级捍卫他们整体利益的理性的战略选择”[27]。

综上所述,阶级分析方法所关注的主要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历时性问题和共时性问题,以及在这一时空交错下的集体行动等宏观问题和宏大话语,而非细致及微观问题。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探讨,阶级分析方法并不限于静态的描述,而着力点在于分析原子式的个人何以出现以阶级为单位的力量结集及集体行动的最终始因——阶级利益和阶级斗争,也正是这一动因导致人类社会遵循相同或相似的路径从低级走向高级、从野蛮走向文明,并在历史发展的时间支链中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历史境况。由此可见,阶级分析方法以阶级为单位构成的利益集合为理论焦点,通过这一焦点对笼罩在人类生活共同体的由众多个人、集体、社会、国家利益编织的利益之网进行扫描、辨识、选择和确认。也就是说阶级分析将众多个人利益进行浓缩,将集体利益进行提纯,将社会利益进行转换,将国家利益进行透析,从而形成以阶级利益的变化、发展为主线的历史发展图谱,并构筑以阶级利益为基础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

二、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应用

(一)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是人类基于对法律现象的观察、体认和评判而形成的知识体系,法律现象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关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包括法律规则、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意识以及法律适用等法律现实的综合概念。人类成员本身的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与人类活动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相互交织所形成的能够被法律所调整和规制的社会关系必然是纷繁复杂,异常多样的,因此人类往往以不同的视角、路径和方法去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并往往形成不同的研究成果、话语体系和法学流派。回顾人类研究法律现象方法之变迁,大致可以勾勒出现代法学的发展脉络和历史图景。

1.价值分析方法

所谓价值分析方法,就是从“法律应当如何”的视角去认识、分析、评价法律的研究方法。该方法将研究者的理论视野从法律规范的实然层面扩展至应然层面,从而架构了实然性的法律规则与道德、正义、理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法律本身的内在品性输入了营养和养分,使法律成为具有道德属性的人类为自身量身定做的行为规则。

法学的价值分析方法主要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两部分,前者是对法律这种实然性存在本身所蕴涵的价值进行探究,考察法律在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时所具体的价值准则和价值排序。后者是以一定的某一外设的、先验的标准和准则对法律制度的总体或部分进行判断和评价。通过对法律的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进而使人们思考法律的制定、执行的整个运行过程的终极意义和目的,使人的外显行为

和内隐行为都同时被重新审视。以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为例,人们运用价值分析方法对纳粹法律制度进行分预测及制度保障。法学研究中实证分析方法的使用,可以保证法律的精确性、确定性,从而为法律之治下的社会个体提供最佳的行动方案,为社会整体的发展走势提供制度化指引,并满足两者的秩序需求,使人类与社会在稳定的格局中稳步发展和前进。

3.社会分析方法

社会分析方法是事实分析为基础,以可验证的经验事实为依据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它与价值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不同,前两者都是“根据某种预先建构的标准(道德或逻辑)来评价法律规则的正确性,而社会分析方法则是‘实证性’,它关注法律规则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作用的方式。在采取这种方法的研究之中,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过程都被看作是人类有目的的社会行动,而研究者的任务则是揭示这些社会行动的‘意义’”。[38]

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分析方法与20世纪深刻变革的资本主义社会及社会法学的兴起相伴产生。20世纪初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环境恶化、贫富差距等问题与处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欧美各国如影相随,国家只能一改守夜人的角色,积极利用政治和法律手段干预社会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领域,国家角色的变更让作为国家治理手段之基础的法学也必然发生改变,因为无论仅仅局限于对法律制度、法律概念的要素和结构进行分析,机械注释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实证主义法学,还是以正义和理性为标准来审视、批判实在法,并具革命精神的复兴的自然法学,都无法满足“法律社会化”潮流之下福利国家对法的内在需求,社会法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需求下产生。社会法学借助于社会学的理论思维和研究工具,把法既不看作是一个逻辑自恰的封闭体系,而仅仅从事制度和概念的逻辑分析,也不对法进行二元界分,在正义永恒的自然法与有限理性制定的实在法之间建立必然联系,并以此作为善法良法的基础,而否定恶法非法,社会法学严重的法是活生生的,是庞德的充满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社会工程”,因此要尽可能的安排不同利益、需求和主张建构的社会结构,以有效控制人的任性而避免社会出现矛盾和冲突,使社会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也是埃利希的“活法”,即指“法以外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那些类法规则”,因此要研究联合体的内在秩序“,还可能是卢埃林、弗兰克的法官行为预测,基于对法本身确定性和稳定性的怀疑,因此要想知道什么是法,就必须研究司法程序和法官的行为。 社会分析方法以满足社会有机体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关注由此所产生对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以此作为鉴定和评价的最终标准。法学研究中的社会分析以法这种社会规范是由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制定和创设的为基本前提,通过对某一法律规范将产生的社会效果的估量,对社会目的实现的预测,来为法律的制定,修改和施行提供依据和标准,从而使法律规范与据以产生的社会机体之间产生紧密联系,从而产生普通民众熟悉的、具有亲和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学研究中社会分析方法的引入,加强了法学学科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丰富了法学方法论体系,拓展了法学研究的领域和空间。

(二)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

如果说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和社会分析是西方哲学研究中三种基本方法,并随着东西方学术交流而成为公认之分析工具,那么它们与阶级分析方法的关系如何呢?笔者以为,阶级分析方法对上述方法的正确使用和有效利用发挥着宏观的

指导作用,换言之,阶级分析方法是法学方法体系的指导原则,它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指导思想和宏观的思维框架,而作为法学研究具体方法的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和社会分析是在阶级分析所揭示的基本社会结构和社会体制下运用和使用的。详言之,所谓的价值分析方法在对法律制度这一客体进行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时,实质上是以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在对法律制度进行考察、体认并基于统治阶级的价值标准对法律制度的优劣进行判断和评价;而所谓实证分析所关注的法律规范这一实然性存在,它也是社会统治阶级有意识制定出来的,统治阶级为使这一规范具有合法性、正当性的基础,特别通过政治行为的运作而产生各级各类国家立法机关,从而使法成为一个效力等级、效力范围、效力时间长短有别但确构成一个内部协调统一的法律规则体系。至于社会分析方法所关注的法的社会效果,更是以法对于保障统治阶级的即时利益和长远利益,对于维护统治阶级进行权利义务的现有分配格局和利益结构、对于维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的效果为依归的。因此,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处于基础地位,对其他具体方法的正确使用发挥着总揽的作用。

具体谈及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它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各种法律现象的方法,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分析方法的使用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得研究中历时已久,并曾极度盛行,该方法的理论视角和理论思维为我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国初期透视复杂的社会现象、认识问题实质起了巨大的作用,其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首先,对于法学理论建构而言,其是避免走入唯心主义法学误区的必要指南,这一方法的运用会使我们的视线自然投射在现实生活的社会分层、利益结构之上;其次,对于法律现象的历史考察而言,其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历史演变规律的基本线索;再次,对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其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最后,对于法制实践而言,其是确定和坚持我国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论参照。这种方法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得到普遍的认同,就连西方的法学家们对阶级分析方法显示出极大的兴趣。例如,英国当代的法社会学家罗杰·克特威尔在《法律社会学导论》一书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极为赞赏,他说:“各个时期的判决记录使马克思的名言‘你们的法不过是你们的意志编成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显得极其有理”。[40]但正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一样,这一作为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本身也是有限度的,它的运用遮蔽了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多维性和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因此社会关系的阶级属性使我国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带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它不再是以中立和审慎的眼光,在丰富多彩的社会关系中选择基本、重大的社会关系将其上升为法律关系,而是将所有的社会关系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在这一过程中,法学的独立的社会品质消失了,成为政治学的附庸。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社会情势发生历史剧变,市23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让阶级分析这一方法一度经历了反思、批判甚至否弃。作为一名法学的研习者,笔者以为有必要对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史作一回顾,通过历史性的梳理揭示这一方法的本质及科学蕴涵。

1.繁盛时期

建国初期——1978年,这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中应用的第一阶段,也是其应用的繁盛时期。新中国建立之初,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具有同质性的苏联为身处国际资本主义包围的中国提供了发展社会主义的范例和榜样,苏联模式的影响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在法学领域,从法律制定、执行、适用到法律理论、法学教育,完全是对苏联模版的借鉴甚至照搬。1954年我国制定

了第一部宪法典对社会主义的国体、政体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但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可以说是完全以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的。与此同时,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空白也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所填补并相袭不变。苏联法学的模式在我国从制度建设到知识传播众多领域的扩散和实践,也使贯穿其中被奉为圭臬的阶级分析方法自然合理的在中国法学场域落地生根。而苏联法学界是如何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看待法和法律现象的呢?苏联法学理论的巨匠斯图契认为:法是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或秩序),并受统治阶级有组织的力量的保障。与斯图契卡齐名的巴舒卡尼斯是苏联建国时期的又一重要的思想理论家。他的思想是“新苏维埃法”的重要理论渊源,他认为,“法是无产阶级政策的工具”,法的核心是“党的指示”。无疑,这一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是源于阶级分析方法的使用,而“阶级意志论”便是这一方法适用的直接结论。以此为基础,苏联法学界形成了法的基本定义:“法是经过立法程序制定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以及国家政权认可的生活习惯和规则的总称,这些规则的运用以国家的强制力量为保证,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24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秩序。”[41]我国五十年代的法学教材和论文中大量采取这一定义,一直到七八十年代我国依然在很大程度上突出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其直接影响是片面的以法在经济和政治层面的作用和本质的理论抽象来遮蔽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法的作用的多重性,从而否定了法本身价值而仅仅承认其工具价值——阶级统治和阶级斗争的工具,因此普遍认为:资产阶级法律是资产阶级压迫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的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这种工具显然是政治服务的,因此与政治的关系异常紧密,“„„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必然要具有政治的内容„„如果法律离开了政治,那就不成为法律,不成其为统治阶级的统治的斗争工具了。所以法律就是政治,它是政治的手段,是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42]”

由此可见,这一时期的阶级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法学领域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并以其对这些问题的基本分析结论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但其在法学领域唯我独尊的使用,使法学以及法律成为政治学借助“阶级”这一范畴描述资本主义社会尖锐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的真实写照,使法学弥漫着不可调和的利益纷争和鱼死网破的斗争行为,法学不再是指引人类迈向善的生活的现实指引,而成为非理性的暴力革命之后维护压迫秩序的工具而已。

综上所述,这一时期阶级分析方法已经弥漫在学术研究的各个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自我扩张、自我蔓延自不必说,连文学、艺术等人文学科也以阶级分析方法为唯一研究方法。这一方法的教条化使用打破了学科发展的完整性,人为设置学术研究的障碍和禁区,使学术研究仅仅局限于狭小的空间而无法拓展和创新。而这一时期,由于法学学科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而仅仅作为政治学的附属和附庸,因此单薄的法学理论中贯穿的是政治性思维,即对现行社会社会关系的规制、社会秩序的维护的利弊分25析,而非法律性思维,即权利义务性思维。政治性思维支配下的法学使其不能够以法律权利这一基石性范畴来构筑法学的理论体系,而只能以好与坏的直线性思维来选取法学研究的素材和对象,来划分法学的领域和空间,来决定法学的性质和使命。由此决定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仅为其划分功能的发挥,仅为其阶级属性的宰制,仅为其工具性价值的实现。

2.反思时期

1978年——1992年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中应用的第二个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的召开是对发生在政治领域的种种问题的

总结和纠正,而中国政治领域的变化自然会影响到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法学从苏联模式解放出来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否定马克思主义对其的指导作用,作为法学研究方法的阶级分析方法受到了人们的反思和重新估价。

阶级分析方法根源于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以“阶级”为基本单位看待阶级社会中的社会关系,以“阶级利益”看待人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以“阶级消亡”看待法的历史命运,这一切都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由此得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固然不错,也说明这种方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是人除了具有阶级身份外,还是作为个体的人和社会成员的人,他有其独特的品性存在,也有其与个性相容的“类存在”,人不仅是作为“阶级”人,也是独特的人,社会的人,换句话说,“阶级”只是人们众多隶属性单位中的其中之一,这就决定作为以人类行为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法的本质和作用的具有多种面相,法的阶级性只是调整作为“阶级”的人的行为所表现出的属性,同时法律还调整作为个体的人在其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以及人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下作出的行为,因此法律不仅要体现阶级利益,同时还要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体现个人利益的法要以“权利”为法律26体系的中心范畴,要保护人权,使人在保持人的尊严下生存和发展;体现阶级利益的法,要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要确定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统治阶级管理国家以合法性和正当性;作为社会利益的法,要协调价值冲突,权衡利益纷争,实现和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由于法律功能的多维性,决定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方法的多样性。此时,阶级分析方法并没有销声匿迹,只是作为法学方法体系多元方法中的一元,法学家们不仅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深化对法的阶级性的认识,由此得出法的初级、二级、深层本质的多层次的法的本质论,也利用源自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的价值分析、社会实证分析等多种理论流派所使用的方法分析和研究法的模式、法的价值、法的特征、法的功能等,并形成了相互协调、内在统一的法学方法体系。

阶级分析方法由于上一时期的过渡使用并使人们深受其害,因此这一时期转向对该方法的重新审视和评估,人们在这种重新审视之中,既能对这一方法的有效性、科学性给予肯定,同时也能理性的指出这一方法的局限性、片面性,经过辩证的、发展的分析和考量而得出客观公正的历史结论。反映在法学研究中,法的阶级属性已达成共识,而法的社会属性被开辟出来,由此对法的性质的认识开始从阶级性的独显转向阶级性、社会性并重,并以此为契机,法学研究的诸多领域被解禁,东西方法学的共融共通的概念、范畴、理论被引进和研究,法学的理论视野被逐渐开拓,法学的学术领域被逐渐开拓,法学的理论体系被逐渐完善。

3.衰落时期

1992年至今是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应用的第三个阶段。改革开放的十多年让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整体面貌发生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政治的推进,使个人主义、权利意识萌发并高涨,全球化浪潮的涌动加强了知识、文化的交流与互动,如果说过去的知识分子始终无法摆脱27意识形态的控制和影响,那么今天的知识分子已经逐渐走出意识形态的藩篱运用多种学术资源对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

在法学领域,一部分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阐发的市民社会理论出发,提出法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论基础上的利益调节器,而否定“统治阶级意志论”,也有一部分学者运用了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阶级性”进行语义分析,而对该词的滥用提出批评,还有一部分试图解构“法律本质论”。由此可

见,此时的法学阶级分析方法在为法的本质这一基本问题定下了历史基调之后,而淡出了法学方法的舞台,法的阶级性已经不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阶级分析方法也不在是法学研究中的唯一的主导方法。法学家开始根据自己的学术旨趣并运用多种理论资源来阐述自己眼中的法,其中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被我国学者大量引进和使用,这些理论和方法,如反本质主义、反基础主义、哲学阐释学颠覆和解构了传统法学,提出了法的本质论完全是虚幻的神话。但笔者以为,后现代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我们法学研究是大有助益的,它扩展了我们的视角,丰富了法学研究的思想和知识,并使法学逐渐非意识形态化和相对独立化,但这种方法本身也有其理论局限,特别是当下的中国的法学,肩负着其相对于其他学科的独特的历史使命,它在我们建构民族国家的历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将以成熟的理论体系来面对和迎接国家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警惕后现代法学的解构之灾,站在中国的立场,面对中国的情境,综合利用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指导,由阶级分析、价值分析、社会实证分析为主导,以其他学科方法为补充的法学方法体系,设身处地的研究中国问题,建立一个能够为评价、批评、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提供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学的理想图景。

这一时期由于多种学术资源的引入和挖掘,东西学术思想撞击出智慧的火花,人们的定式化的思维方式变得发散,人们的单向度行为变得多元,28导致人们学术研究异常活跃,人类的生存方式、生活样式异常丰富多彩。在学术研究领域,原有的学科领域被不断扩展,学科之间的边界被打破,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兴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蓬勃发展,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引进并综合使用,带来了迥异全新的理论思维及研究结论,由此导致阶级分析方法随着上升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原则而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除此之外,阶级分析方法本身所具有与政治性分析较强的亲和性及其浓厚的意识形态支配性,与当代法学研究极强的去政治化、去意识形态化的呼声格格不入,由此导致了法学阶级分析方法的衰落。

通过对阶级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过程作一简单的历史梳理,笔者发现,这一方法始终与法的阶级意志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阶级分析辉煌之时,也即法的阶级意志论的鼎盛之期,阶级分析衰落之际,也即法的阶级意志论频遭解构之刻,两者经历了共同的演变过程和历史命运。笔者试想:阶级分析方法是怎样在阶级、阶级意志与法之间发生勾连的呢?

笔者以为,这也就是阶级分析方法独特的品质所在。以阶级分析方法分析研究法律现象,处在研究者视野中的行为主体是具有阶级归属的人,人们受本性驱使不但追求物质和精神资源的极大丰富,以满足个体不断增长和膨胀的欲望需求,然而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使人们永远徘徊在满足的暂时性和匮乏的恒常性之间,并进而使人们永远处于矛盾、纷争和困扰之中。这一总体现象在阶级分析者看来线条是极其明快的、清朗的,因为一个个具体的独立的人之间所发生的多种形态的矛盾和冲突已经被截然划分为一个集群与另一个集群,此处即阶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但问题随之而来,是否可以用其他概念来替代,如阶层、等级或信手拈来的一个整体性概念来替代阶级概念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上文对阶级的分析,阶级“就是重要的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29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43],这一范畴本身即预设了矛盾和冲突的必然性,生产资料的拥有者和劳动者在社会有机连带关系中相互依存,但同时冲突和矛盾蔓延在整个生产过程之中,因为劳动者的剩余劳

动以及由此形成的剩余价值皆被生产资料拥有者持续无偿占有,从而导致两者在资源占有、劳动条件、生活境遇等方面发生截然对立并进而表现出利益纷争和阶级斗争,这种利益纷争在阶级分析者看来即是阶级利益,所谓阶级利益是“能够满足一个阶级需要,促进一个阶级行动的各种有形的或无形的价值目标。它包括阶级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利益,而根本的,其决定作用的利益是阶级的经济利益,它是阶级追求的根本目标和动力”[44],因此阶级分析方法的本质就是一种利益分析,主要是经济利益分析,它会揭示人们不同形式斗争和冲突背后所隐含的利益纷争,指出哪些是统治阶级的利益,哪些是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关注由利益冲突导致的各种紧张性、对抗性社会关系。

但是,如何将利益冲突控制在社会秩序的范围之内,而避免社会共同体的分崩离析?为了维持现有经济格局和分配状态的统治阶级将通过观念途径、经济途径、制度途径对利益冲突进行整合性控制,其中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路径被统治阶级广泛使用。在法律的制度框架内,统治阶级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广大社会成员以自由活动和选择的主体资格,以形式平等遮蔽社会生活诸领域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形成的实质不平等。同时将统治阶级的利益上升为法律权利,从而赋予其拥有和行使的正当性、合法性,以此压制和对抗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和利益主张。需要指出的是,权利的赋予和法律的制定不能一概无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需求,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是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改造而被融入统治阶级的利益诉求。与此同时,统治阶级建立了强大的国家机器对其权利行使、利益实现过程中的障碍予以排除和抵制。综上所述,法学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实质就是以利益为基础的权利义务分析,它会通贯法律体系的整体结构,关注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状况,沿着权利和义务的路径探析其背后所体现的特有归属的阶级利益,从而导出对现有社会秩序的实质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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