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10年1月,北京朝阳区一位老人过8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题】:试结合《产品质量法》分析上述案例。

【提示】:《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09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问题】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提示】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2.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 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 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 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 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案例三:

【案情介绍】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问题】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提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与合同责任的“质量”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关于“缺陷”的理解应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而,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是存在缺陷。缺陷产品意味着产品的期望合理安全性的瑕疵,与合同责任上的“瑕疵”是不同的,合同法上说的瑕疵是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此时的两种“瑕疵”实质是不等同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是要求对任何人都是统一的,不能因人而异的。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本案就地板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本案的地板不符合有关的标准。所以,被告应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第十六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案例一:

【案情介绍】2010年1月,北京朝阳区一位老人过80大寿时,儿孙们给他买了一条安徽省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送给老人祝寿。正巧当晚大雪纷飞,气温骤然降至零下。晚11时,大儿子为老人铺好电热毯,安顿老人安然入梦。第二天,大儿子起床后闻到老人屋里传出刺鼻的焦味,他急忙叫醒众人,撞开门,只见满屋浓烟滚滚,老人躺在床上已死去,全身烧焦,屋内物品均化为灰烬。案发后,海淀区技术监督部门对电热毯进行了质量监督检验。检验发现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属劣质品。老人的后辈多次找家电厂协商未果,一纸诉状把家电厂告上法院,当地人民法院根据该检验结论,作出判决:责令桐城某家电厂和商场停止生产、销售该类电热毯、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5万多元: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该电热毯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问题】:试结合《产品质量法》分析上述案例。

【提示】:《产品质量法》第13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电热毯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我国对其有专门的国家标准。在本案中,桐城某家电厂生产的电热毯有7项技术指标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强制性产品标准,属于有缺陷的劣质品。《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二:

【案情介绍】2009年2月4日,王某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王某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的制冷器又出了问题,到后来完全丧失了冷冻食品的功能,成了一个食品储藏柜。王某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冰箱不制冷属冰箱的技术问题,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王某去找生产厂家。王某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王某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王某于6月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问题】1.什么是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2.某百货公司对售出的有瑕疵的产品是否负责任?

【提示】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指在产品买卖关系中,出卖产品的人,为了全面履行买卖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所做的保证和承诺,即如果产品存在瑕疵,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瑕疵担保责任的产生,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应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同时构成产品瑕疵担保责任还要求销售者不适当地履行合同,即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的3种情形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销售者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2.依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应承担如下责任:

(1) 修理、更换、退货。

修理。产品虽然存在瑕疵,但经过修补、修理、加工、并不影响产品的实用性和美观。在这种情况下,用户或消费者可以要求对产品的瑕疵进行修理。

更换。如果有瑕疵的产品不容易修理,或者消费者不愿意修理可采取更换的办法。 退货。如果产品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产品的使用效果,使产品丧失了原有的使用价值,或者由于修理、更换时间的延误,用户或消费者已不再需要该产品,则有权请求退回产品。

(2) 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失,不是指造成人身损失或该产品财产损失以外的损失。当销售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用户或消费者 承担责任后,如果是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案例三:

【案情介绍】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

【问题】被告应承担何种责任?

【提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质量与合同责任的“质量”要求是不同的。我国关于“缺陷”的理解应是“不合理的危险”与“不符合标准”。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因而,产品出现不合理危险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危及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时,就是存在缺陷。缺陷产品意味着产品的期望合理安全性的瑕疵,与合同责任上的“瑕疵”是不同的,合同法上说的瑕疵是指产品规格、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此时的两种“瑕疵”实质是不等同的。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而产品责任的产品质量是要求对任何人都是统一的,不能因人而异的。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本案就地板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本案的地板不符合有关的标准。所以,被告应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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