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否引入刑事诉讼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作为一项在中国封建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定罪量刑制度,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依然应该发挥它作为道德规范应该发挥的作用,而不应该被一概否定。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
亲亲相隐的制度价值:1它在某种意义上提倡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情关系,是对发自人内心的情感需要这一人性的满足。2.在
现代法治意义上,它有助于维护人权。从现代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亲亲相隐制度允许亲属享有拒绝证明有罪权,或者被称为"作证特免权",便是从程序设计的层面保护人类内心最深处的情感不愿因被迫的行为受到伤害,是对人权的尊重。3.它有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4.它是权衡社会多方利益的一个砝码。
“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我们关注: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但在我们今天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上却规定,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这才能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有效行使。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家境贫寒的姐弟,姐姐辍学干活挣钱供弟弟上学,后来弟弟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在外地打工的姐姐因此走上贩毒的道路,后案发。法庭上,弟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对姐姐进行了指控,面对姐姐,弟弟深感内疚,最终在姐姐执行死刑后不久自杀身亡。无疑,根据法律规定,弟弟有义务作证。但从亲伦关系的角度讲,这合理吗?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弟弟必须“大义灭亲”呢?因此,在人权至上与法治并存的今天,我们应该考虑我们的法在确立其自身权威的同时,还应当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伦情感。
规定对犯罪亲属的作证义务,强迫亲属举报揭发,鼓励大义灭亲,直接忽视其间的血缘关系与伦理亲情,其实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和侵犯!我们知道,亲情是人所具有的美好的原始的道德情感,"亲亲相隐"原则蕴含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理念,这种亲情理念是
普遍的共通的,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社会它都客观的存在着,它并不因为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消失,并且在未来社会仍然会持续存在。保护亲情是人的天性,它是亲属之间相互信任的一个情感纽带。试想,如果在一个没有亲情观念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会是一种怎样的紧张局面。亲属之间尚互不信任,互相猜疑,更不用说普通朋友之间了。在文化大革命那段黑白颠倒的时期,正是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公共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而忽略了亲情观念,没有顺应人的本性,使得人与人之间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基础,扭曲了人性,最终导致可怕的社会混乱局面的出现。 亲亲相隐原则是一种人伦精神,对法的人伦精神的关注这一中国特有的价值理念却在当今世界其它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日本、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有关直系血亲或配偶窝藏、包庇罪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所以,我认为亲亲相隐可以写入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我国法律向前进步的体现。
论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否引入刑事诉讼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作为一项在中国封建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定罪量刑制度,在我国大力推进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今天,依然应该发挥它作为道德规范应该发挥的作用,而不应该被一概否定。
亲亲得相首匿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
亲亲相隐的制度价值:1它在某种意义上提倡维护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和亲情关系,是对发自人内心的情感需要这一人性的满足。2.在
现代法治意义上,它有助于维护人权。从现代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亲亲相隐制度允许亲属享有拒绝证明有罪权,或者被称为"作证特免权",便是从程序设计的层面保护人类内心最深处的情感不愿因被迫的行为受到伤害,是对人权的尊重。3.它有助于诉讼制度的完善。4.它是权衡社会多方利益的一个砝码。
“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我们关注:在制定法律时必须考虑社会基本的道德观念和伦理秩序。但在我们今天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价值理念上却规定,任何公民违反了法律,理应受到处罚,这才能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和司法权的有效行使。有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家境贫寒的姐弟,姐姐辍学干活挣钱供弟弟上学,后来弟弟考上重点大学,但没钱交学费。在外地打工的姐姐因此走上贩毒的道路,后案发。法庭上,弟弟作为控方证人出庭对姐姐进行了指控,面对姐姐,弟弟深感内疚,最终在姐姐执行死刑后不久自杀身亡。无疑,根据法律规定,弟弟有义务作证。但从亲伦关系的角度讲,这合理吗?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弟弟必须“大义灭亲”呢?因此,在人权至上与法治并存的今天,我们应该考虑我们的法在确立其自身权威的同时,还应当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伦情感。
规定对犯罪亲属的作证义务,强迫亲属举报揭发,鼓励大义灭亲,直接忽视其间的血缘关系与伦理亲情,其实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和侵犯!我们知道,亲情是人所具有的美好的原始的道德情感,"亲亲相隐"原则蕴含了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理念,这种亲情理念是
普遍的共通的,无论是在古代还是在现代社会它都客观的存在着,它并不因为历史的发展,时代的变迁而消失,并且在未来社会仍然会持续存在。保护亲情是人的天性,它是亲属之间相互信任的一个情感纽带。试想,如果在一个没有亲情观念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会是一种怎样的紧张局面。亲属之间尚互不信任,互相猜疑,更不用说普通朋友之间了。在文化大革命那段黑白颠倒的时期,正是由于过分地强调了公共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而忽略了亲情观念,没有顺应人的本性,使得人与人之间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基础,扭曲了人性,最终导致可怕的社会混乱局面的出现。 亲亲相隐原则是一种人伦精神,对法的人伦精神的关注这一中国特有的价值理念却在当今世界其它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日本、法国、德国等一些国家的现行法律中都有有关直系血亲或配偶窝藏、包庇罪不予处罚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所以,我认为亲亲相隐可以写入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我国法律向前进步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