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三)、夏、商立法概况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二)、西周的立法制度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 、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B 、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二)、汉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的变化: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南北朝之北魏(386-534)——内容:20、官当、复揍、鞭杖
第三章、 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一、隋朝(581-618) 隋朝立法概况
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1、五刑与刑罚原则
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二)、宋朝立法概况
(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五)、宋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五、两宋之南宋(1127-1279)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一、元朝(1279-1368)
(三)、中央司法机关
二、明朝(1368-1644)(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四)、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明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4、诉讼制度
(一)、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原则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2、诉讼制度
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清末法制变化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二)、《中华民国宪法(1947)》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附录:
三、古代“三法司”演变表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
一、夏朝、商朝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
(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
(三)、夏、商立法概况
(四)、夏、商的主要罪名
(二)、西周的立法制度
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 、流、死为五刑。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
(六)、西周的诉讼制度
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
第二章、 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 (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
(三)商鞅变法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
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
B 、刑罚。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体现黄老无为而治。(汉初)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
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
(二)、汉朝立法概况
法律形式的变化: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概况。
南北朝之北魏(386-534)——内容:20、官当、复揍、鞭杖
第三章、 封建中期的法律制度(隋唐宋) 一、隋朝(581-618) 隋朝立法概况
二、唐朝(618-907)——“礼法合一”、“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1、五刑与刑罚原则
见前述“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之北齐”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二)、宋朝立法概况
(三)、宋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五)、宋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五、两宋之南宋(1127-1279)
第四章、 封建制后期(元、明、清)法律制度 一、元朝(1279-1368)
(三)、中央司法机关
二、明朝(1368-1644)(一)、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明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四)、明朝的民事法律制度 (五)、明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4、诉讼制度
(一)、清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三)、清朝的刑事法律制度
刑罚原则
(四)、清朝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清承明制,皇帝以下中央司法机构仍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2、诉讼制度
清在明代会审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会审体制。
第五章、 清末及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清末法制变化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三)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二)、《中华民国宪法(1947)》 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
附录:
三、古代“三法司”演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