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
关键字:项目融资,现代模式,BOT模式,概念,起源,特点,变形,优缺点,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开始引入新的投资机制,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非国有的其他投资人投资。典型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方式有BOT,PPP,TOT等方式。BOT是国际上近几十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兴建基础设施的新兴融资模式。
一 概念
所谓BOT是Build(建造)—Operate(营运)—Transfer(转让)的缩写。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借助私人投资建设原来要由政府开发的基础设施。其一般做法是: 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签定投资项目的特许权协议,使投资者具有建造经营的权利;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营运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
二 起源。
BOT的起源,大致有七种观点。1,追溯至1782年巴黎市政府予佩里兄弟投资经营巴黎的给水设施。2,著名的苏伊士运河是第一个BOT项目。3,BOT起源于19世纪末北美的铁路、公路建设,允许北方工业财阀资建设铁路和公路,定期、定点向客户收取营运费用。收回投资及利润后,无偿或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政府部门。4,1969年授予许专营权的香港中区海底隧道项目。5该观点认为,起源于80年代土耳其的电厂、桥建设,BOT这一缩略词就是由土耳其前首相塔格特〃奥扎于1984年首次使用的。6,认为BOT模式源于1987年签订特许协议的英法合作的欧洲海底隧道。7,这种认为,BOT模式是80年代起在中国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首先兴起的,早的BOT项目是我国深圳特区的沙角B火力发电厂等。
三 特点
BOT项目融资是利用资产进行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的追索权。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这是BOT融资与一般项目融资的最大不同之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融资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有以下具体特点。
BOT项目融不是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涉及的有形资产, 放贷人只考虑项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其放贷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
BOT项目融资负债比一般比较高,结构也比较复杂,多为中长期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所融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的项目公司,则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人的直接债务人。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贷款提供某种担保,但是,一般不涉及项目的所有风险。
BOT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多,以合理分担风险,项目保险也比较多,以规避不可抗力和政治风险。
四 变异模式。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
(一)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形式 是指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BTO(BuildTransferOwn)建设—转让—经营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和转让发生了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
(三)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运营形式
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
(四)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购买、经营、转让形式
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
五 BOT模式的长处与优势
BOT的出现与流行不是一个偶然。因为它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引导外资向基础产业合理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种规模经济效益,且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除了这些,BOT有利于在不影响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及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最后,它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
六 BOT的典型操作程序。 BOT项目一般都经过项目确定、准备、招标、各种协议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以及建设、运营和移交等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
主要是选定BOT项目,通过资格预审与招标,选定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选择合作伙伴并取得合作意向,提交项目融资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参与方起草合作合同,申请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根据项目发起人申请,批准项目公司,并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项目公司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进行融资,并与建设、运营方签订合同,提出开工报告。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通过PMC机构对项目组织设计与施工,安排进度计划及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和成本,监督工程承包商,并保证财团投入资金,确保项目按预算、按期完工。
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要求运营公司边建设、边运营,争取早投入、早收益,并合理分配现金流量,保证还本付息,并使股东获利。对项目进行维修和保养,使项目最大效益的运营并在最后顺利移交。
移交阶段:
指特许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项目移交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七 BOT项目融资中的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非系统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2违约风险3政策及法律风险
系统风险
1.融资风险 2 系统风险 3技术及完工风险 4运营维护风险 5环境风险
八 未来发展的局限
由于我国引入工程项目融资较晚,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特别是有关工程项目融资的法律不够健全,使工程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的局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融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
两个《通知》对我国工程项目融资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制定机关却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而分别是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不仅法律位阶较低,而且条文内容简陋,存在许多立法空白,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基础设施投资法,也没有有关BOT等融资方式进行投融资的法律规定,而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进行讨论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 (二)项目公司的审批机关及权限不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致使投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项目因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进展缓慢,而且权限及其不明确。总之在我国有关融资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运行机制也很不规范, (三)项目公司贷款存在法律障碍 基础设施的巨额投资需要巨大的贷款作为资金支持,项目主办者需要通过项目公司用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缺口,从国际惯例看,项目公司的自有资产与长期负债的比率一般在1:9和4:6之间,而我国则确定在从7:10到1:3,显然偏低。
(四)外币管理的限制
项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汇融资,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大多数是以东道国货币支付,外国投资者必须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汇出境外,才能偿还贷款,收回投资,获得利润。但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这样不仅使项目公司面临外汇兑换风险,也会遇到外汇平衡的矛盾。
(五)禁止政府担保,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通知》和《担保法》对其他的非民法意义上的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贯做法,也给我国的BOT等项目的实际操作带来了阻碍。“在我国,项目融资起步较晚,但从现行的规定来看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六)发展环境制约因素多
“首先是人才资源匮乏。通晓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是BOT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而BOT模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相关的人才资源严重不足,难以在项目谈判中机智灵活地维护我方的利益。其次,我国的融资环境也存在着投资信息不足、信息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对融资项目的成功运作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现代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
关键字:项目融资,现代模式,BOT模式,概念,起源,特点,变形,优缺点,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开始引入新的投资机制,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非国有的其他投资人投资。典型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方式有BOT,PPP,TOT等方式。BOT是国际上近几十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模式,是一种利用外资和民营资本兴建基础设施的新兴融资模式。
一 概念
所谓BOT是Build(建造)—Operate(营运)—Transfer(转让)的缩写。这种融资方式的特点是借助私人投资建设原来要由政府开发的基础设施。其一般做法是: 政府部门与投资者签定投资项目的特许权协议,使投资者具有建造经营的权利;项目公司在项目经营特许期内,利用项目收益偿还投资及营运支出,并获得利润;特许期满后,投资者将该项目无偿交还给当地政府。
二 起源。
BOT的起源,大致有七种观点。1,追溯至1782年巴黎市政府予佩里兄弟投资经营巴黎的给水设施。2,著名的苏伊士运河是第一个BOT项目。3,BOT起源于19世纪末北美的铁路、公路建设,允许北方工业财阀资建设铁路和公路,定期、定点向客户收取营运费用。收回投资及利润后,无偿或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转让给政府部门。4,1969年授予许专营权的香港中区海底隧道项目。5该观点认为,起源于80年代土耳其的电厂、桥建设,BOT这一缩略词就是由土耳其前首相塔格特〃奥扎于1984年首次使用的。6,认为BOT模式源于1987年签订特许协议的英法合作的欧洲海底隧道。7,这种认为,BOT模式是80年代起在中国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首先兴起的,早的BOT项目是我国深圳特区的沙角B火力发电厂等。
三 特点
BOT项目融资是利用资产进行融资的形式,债权人对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的追索权。建成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的唯一来源。这是BOT融资与一般项目融资的最大不同之处。BOT融资模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对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融资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还有以下具体特点。
BOT项目融不是主要依赖项目发起人的资信或涉及的有形资产, 放贷人只考虑项目本身是否可行以及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其放贷收益取决于项目本身的效益。
BOT项目融资负债比一般比较高,结构也比较复杂,多为中长期融资,资金需求量大,风险也大,融资成本相对较高,所融资金专款专用。
项目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成立的项目公司,则项目公司是项目贷款人的直接债务人。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贷款提供某种担保,但是,一般不涉及项目的所有风险。
BOT项目融资的合同文件多,以合理分担风险,项目保险也比较多,以规避不可抗力和政治风险。
四 变异模式。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下面列举几种常见的:
(一)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建设—拥有—运营—转让形式 是指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BTO(BuildTransferOwn)建设—转让—经营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和转让发生了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用、取得项目设施所有权,然后按照事先约定由项目公司租赁经营一定年限。
(三)BOO(BuildOwnOperate)建设—拥有—运营形式
在这一模式中项目公司实际上成为建设、经营某个特定基础设施而不转让项目设施财产权的纯粹的私人公司。其在项目财产所有权上与一般私人公司相同,但在经营权取得、经营方式上与BOT模式有相似之处,即项目主办人是在获得政府特许授权、在事先约定经营方式的基础上,从事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
(四)POT(PurchaseOperateTransfer)购买、经营、转让形式
即政府出售已建成的、基本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这是BOT模式的变体,其与一般BOT的差别就在于“建设”变为“购买”。
五 BOT模式的长处与优势
BOT的出现与流行不是一个偶然。因为它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引导外资向基础产业合理倾斜,使之真正取得一种规模经济效益,且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树立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实现基础设施建设的良性循环。除了这些,BOT有利于在不影响政府所有权的前提下,分散基础设施投资风险,及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最后,它在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改善利用外资的结构。
六 BOT的典型操作程序。 BOT项目一般都经过项目确定、准备、招标、各种协议和合同的谈判与签订,以及建设、运营和移交等过程。可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
主要是选定BOT项目,通过资格预审与招标,选定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选择合作伙伴并取得合作意向,提交项目融资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参与方起草合作合同,申请成立项目公司;政府根据项目发起人申请,批准项目公司,并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权;项目公司各股东签订股东协议,进行融资,并与建设、运营方签订合同,提出开工报告。
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公司通过PMC机构对项目组织设计与施工,安排进度计划及资金,控制工程质量和成本,监督工程承包商,并保证财团投入资金,确保项目按预算、按期完工。
项目运营阶段:项目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要求运营公司边建设、边运营,争取早投入、早收益,并合理分配现金流量,保证还本付息,并使股东获利。对项目进行维修和保养,使项目最大效益的运营并在最后顺利移交。
移交阶段:
指特许期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项目移交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七 BOT项目融资中的的风险及风险规避
非系统风险
1不可抗力风险,2违约风险3政策及法律风险
系统风险
1.融资风险 2 系统风险 3技术及完工风险 4运营维护风险 5环境风险
八 未来发展的局限
由于我国引入工程项目融资较晚,很多方面还很不成熟,特别是有关工程项目融资的法律不够健全,使工程项目融资在我国的发展有很大的局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项目融资法律立法层次较低。
两个《通知》对我国工程项目融资有重要指导作用,但其制定机关却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机关,而分别是外经贸部和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不仅法律位阶较低,而且条文内容简陋,存在许多立法空白,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基础设施投资法,也没有有关BOT等融资方式进行投融资的法律规定,而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进行讨论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 (二)项目公司的审批机关及权限不明确。 我国目前没有一个机构来统一管理,致使投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许多项目因管理体制上的问题进展缓慢,而且权限及其不明确。总之在我国有关融资的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运行机制也很不规范, (三)项目公司贷款存在法律障碍 基础设施的巨额投资需要巨大的贷款作为资金支持,项目主办者需要通过项目公司用贷款的方式来解决资金缺口,从国际惯例看,项目公司的自有资产与长期负债的比率一般在1:9和4:6之间,而我国则确定在从7:10到1:3,显然偏低。
(四)外币管理的限制
项目公司主要以境外外汇融资,项目建成后的收益大多数是以东道国货币支付,外国投资者必须将人民币兑换成外汇并汇出境外,才能偿还贷款,收回投资,获得利润。但我国属于外汇管制国家,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这样不仅使项目公司面临外汇兑换风险,也会遇到外汇平衡的矛盾。
(五)禁止政府担保,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通知》和《担保法》对其他的非民法意义上的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不符合国际上的一贯做法,也给我国的BOT等项目的实际操作带来了阻碍。“在我国,项目融资起步较晚,但从现行的规定来看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六)发展环境制约因素多
“首先是人才资源匮乏。通晓金融、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是BOT项目取得成功的关键,而BOT模式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相关的人才资源严重不足,难以在项目谈判中机智灵活地维护我方的利益。其次,我国的融资环境也存在着投资信息不足、信息渠道不通畅的问题,对融资项目的成功运作亦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