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民政局
二、责任人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衡南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站长为第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救助范围
衡南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正在衡南县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申请救助应当提供的资料证明: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情况。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救助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接受救助;
(二)审查—登记—报批
救助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救助手续,填写《入站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时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县民政局备案。
八、监督检查
衡南县民政局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福利事务股定期对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责任追究
救助站及其救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实施救助的;
2、依法应当救助而不予救助的;
3、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救助手续的;
4、玩忽职守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救助程序流程表
附件:
救助程序流程表
社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南县民政局
二、责任人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为第一责任人,衡南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站长为第二责任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四、救助范围
衡南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正在衡南县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的无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申请救助应当提供的资料证明:
(一)、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二)、是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三)、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四)、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随身物品情况。
六、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
1、救助员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询问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接受救助;
(二)审查—登记—报批
救助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救助手续,填写《入站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时限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县民政局备案。
八、监督检查
衡南县民政局纪检监察机构及社会福利事务股定期对救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责任追究
救助站及其救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实施救助的;
2、依法应当救助而不予救助的;
3、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救助手续的;
4、玩忽职守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救助程序流程表
附件:
救助程序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