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的
通知
(信息时间:2010-5-31)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
建质(2010)92号附件.doc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空间尺寸)
说明:
1、H1- H5代表房间净高尺寸,L1- L5代表房间开间和进深尺寸,L 值宜取500mm ;
2、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15mm ;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5mm ;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
3、使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按上图规定进行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楼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防水)
1、裂缝、空鼓、爆灰、装饰等外观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2、材料环保性能根据各地地方规定,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3、在分户验收时,外窗做人工淋水试验(每三~四层(有挑檐的每一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带,淋水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后进户目测观察渗漏情况),外墙、坡屋面可在中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平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 ,24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试验结果。 4、窗台高度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栏杆)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栏杆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7: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附表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节能)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保温层厚度的检查可结合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进行,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固定措施可查阅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隐蔽验收记录。
附表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烟道、信报箱等)
说明:信报箱检查项目按照《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的
通知
(信息时间:2010-5-31)
建质〔2010〕9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我厅在征求各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户进行分户验收,安徽省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适用本细则。
三、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分户验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公司(分公司)质量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参加分户验收,其他参加验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由建设单位确定,并在分户验收方案中予以明确。如验收内容涉及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派人参加分户验收。
五、分户验收内容: (一)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二)门窗质量 (三)栏杆、护栏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建筑节能和采暖工程质量 (九)有关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分户验收依据为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屋面工程质量验收、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等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七、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根据住宅工程特点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
1、根据分户验收的内容和住宅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每户检查部位、数量。每户的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检查部位应在户型平面图中予以明确标注。
2、检查方法和需携带的检查测量工具。 3、参加分户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验收时间、程序和步骤。
八、分户验收时,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每户窗台高度、栏杆高度、开间净尺寸、室内净高的实测结果应在检查部位明确标识,验收人员要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附表4—9),对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严禁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
九、分户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应做好标记和记录,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后符合要求的,应重新进行验收。
2、返修加固处理后改变外形尺寸或无法进行返修处理的质量缺陷,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造成的质量缺陷应书面告知住户和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经返修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严禁验收。
十、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分户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验收,未按要求开展分户验收工作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十一、质监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检查,
重点检查各方是否按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了分户验收工作,并对住宅单体工程不少于3户进行现场抽查,其中顶层、底层和靠西山墙的住户必须各抽查1户,抽查情况记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中如发现分户验收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应责令重新组织验收。
十二、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方面认真整改,确保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记录,并依法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处罚。
十三、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附表1),并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分户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保存,供有关部门和住户查阅,并纳入工程档案存档。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附表3)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十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和全面推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促进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附表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附表4—9:《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附件
建质(2010)92号附件.doc
附表1: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附表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问题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时间: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附表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空间尺寸)
说明:
1、H1- H5代表房间净高尺寸,L1- L5代表房间开间和进深尺寸,L 值宜取500mm ;
2、偏差为实测值与推算值之差的绝对值,不得超过15mm ;极差为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得超过25mm ;抽测不合格点数据在表内用笔圈出;
3、使用钢卷尺或测距仪按上图规定进行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楼地面、墙面、顶棚、门窗、防水)
1、裂缝、空鼓、爆灰、装饰等外观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2、材料环保性能根据各地地方规定,核查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3、在分户验收时,外窗做人工淋水试验(每三~四层(有挑檐的每一层)设置一条横向淋水带,淋水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后进户目测观察渗漏情况),外墙、坡屋面可在中雨后或持续淋水2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平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做蓄水试验(蓄水深度不低于20mm ,24小时后目测观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试验结果。 4、窗台高度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6: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栏杆)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栏杆检查数据进行原位标注。
附表7: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均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和《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的方法和标准进行。
附表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节能)
说明:
以上检查项目,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保温层厚度的检查可结合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进行,每个单位工程的外墙至少抽查3处,每处一个检查点;当一个单位工程外墙有2种以上节能保温做法时,每种节能做法的外墙应抽查不少于3处。固定措施可查阅节能工程施工的相关隐蔽验收记录。
附表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烟道、信报箱等)
说明:信报箱检查项目按照《住宅信报箱》(GB/T24295—2009)的方法和标准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