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买菜算工伤很美执行却很难
文:九州狐
《南方都市报》8月21日报道:工伤范围再次扩大。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工伤范围的“上下班途中”扩大为“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路买菜受伤也属于工作,其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甭管咋样,工伤范围扩大到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福音,很人性化的一个举措,和谐社会尤其需要这样的人性化制度,只是,上下班买菜算工伤看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很难,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执行都不太理想,很多职工正当权益都很难保证的当下,更是难上加难。
几年前有个同事课间去菜场买条鱼,因为菜场与学校几乎是一墙之隔,鱼也是他早上与鱼贩讲好了的,只是去拿一下,时间最多也不过一二十分钟,所以,他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成想因为前几天刚刚下了雪,早上又结起了冰冻,那位老师不小心跌到了导致大腿髋骨骨折。学校说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算不得工伤,不追究他的责任也就不错了,他也认识到确实是自己自行出校门导致的,所以只好自己买单。有同事问假如他履行了请假手续算不算工伤?没有人给出肯定的答案,再说,请没请假只是学校某个领导应答一下这么简单,对于这件事没有人愿意出面应允即是学校刻意规避工伤这件麻烦事,一是工伤认定过程太繁琐,二是学校怕担责任。
工作期间造成身体伤害工伤认定比较容易,但是,赔偿也很难,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一般都是身体因伤落下了残疾,不得已才会与单位对薄公堂,个体提出工伤认定和赔偿都是个体在奔波,经过伤残鉴定,行政复议,劳动部门调解,最后单位和个人达成赔偿意向,赔偿达不成意向的还要向法院起诉,一遭走下来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即便是拿到了工伤赔偿也必定是身心疲惫,一般的人拖不起,没有获得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额赔偿的大有人在,尤其是那些私营企业。
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属于工作范畴,这样的措词本身就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词汇,如何把握?解释权在哪儿?在普通民众吗?根本就没有这个可能。
日常工作生活应该包括一个人24小时的所有生活内容,有个俗语叫“赌大必炸”,类似于这样格式化的文件规定就必须是明确的可把握可操作的条款,这样才不至于产生分歧,司法实践也可以对照执行,达到什么标准就适用什么条款,模棱两可或者可以做出很多不同假设的条款,吃亏的只能是弱势群体劳动者。
再说,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这个标准有谁来制定、裁决?这些都很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这不可能是普通劳动者能决定的。比如,放学后老师留在学校批改作业、备课,而后在回家的路上出事了,这时间如何计算?在校批改作业、备课要不要证据?谁来作证?再比如,到达某个目的地可能有好几条路可走,说不定某天换了一条路是不是就会被质疑不
是“合理路线”了呢!
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等交通的高峰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什么时间段为交通的高峰时段?不好把握不说,不同的路段也不同,不同的地区则更不同;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赵庭长这样认为,李庭长、张庭长会这样认为吗?再有,去接送孩子上下学呢?至少它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活动,可以直接对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说到底很有可能引发新的口水大战。
鉴于此,我个人觉得上下班买菜算工伤看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很难,如果工伤认定能由职工个体申请,个体跑进跑出改为强制由企事业单位出面申请、办理,那才是一大进步呢!
下班买菜算工伤很美执行却很难
文:九州狐
《南方都市报》8月21日报道:工伤范围再次扩大。昨天,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将工伤范围的“上下班途中”扩大为“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比如顺路买菜受伤也属于工作,其中“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将成为其中的关键。
甭管咋样,工伤范围扩大到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说都是一个福音,很人性化的一个举措,和谐社会尤其需要这样的人性化制度,只是,上下班买菜算工伤看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很难,尤其是在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执行都不太理想,很多职工正当权益都很难保证的当下,更是难上加难。
几年前有个同事课间去菜场买条鱼,因为菜场与学校几乎是一墙之隔,鱼也是他早上与鱼贩讲好了的,只是去拿一下,时间最多也不过一二十分钟,所以,他就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没成想因为前几天刚刚下了雪,早上又结起了冰冻,那位老师不小心跌到了导致大腿髋骨骨折。学校说他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算不得工伤,不追究他的责任也就不错了,他也认识到确实是自己自行出校门导致的,所以只好自己买单。有同事问假如他履行了请假手续算不算工伤?没有人给出肯定的答案,再说,请没请假只是学校某个领导应答一下这么简单,对于这件事没有人愿意出面应允即是学校刻意规避工伤这件麻烦事,一是工伤认定过程太繁琐,二是学校怕担责任。
工作期间造成身体伤害工伤认定比较容易,但是,赔偿也很难,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一般都是身体因伤落下了残疾,不得已才会与单位对薄公堂,个体提出工伤认定和赔偿都是个体在奔波,经过伤残鉴定,行政复议,劳动部门调解,最后单位和个人达成赔偿意向,赔偿达不成意向的还要向法院起诉,一遭走下来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即便是拿到了工伤赔偿也必定是身心疲惫,一般的人拖不起,没有获得赔偿或者没有得到全额赔偿的大有人在,尤其是那些私营企业。
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也属于工作范畴,这样的措词本身就有很大的想象空间,“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词汇,如何把握?解释权在哪儿?在普通民众吗?根本就没有这个可能。
日常工作生活应该包括一个人24小时的所有生活内容,有个俗语叫“赌大必炸”,类似于这样格式化的文件规定就必须是明确的可把握可操作的条款,这样才不至于产生分歧,司法实践也可以对照执行,达到什么标准就适用什么条款,模棱两可或者可以做出很多不同假设的条款,吃亏的只能是弱势群体劳动者。
再说,什么是“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这个标准有谁来制定、裁决?这些都很重要,更为重要的是这不可能是普通劳动者能决定的。比如,放学后老师留在学校批改作业、备课,而后在回家的路上出事了,这时间如何计算?在校批改作业、备课要不要证据?谁来作证?再比如,到达某个目的地可能有好几条路可走,说不定某天换了一条路是不是就会被质疑不
是“合理路线”了呢!
行政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等交通的高峰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什么时间段为交通的高峰时段?不好把握不说,不同的路段也不同,不同的地区则更不同;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赵庭长这样认为,李庭长、张庭长会这样认为吗?再有,去接送孩子上下学呢?至少它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而且是非常重要的活动,可以直接对工作产生影响的活动,说到底很有可能引发新的口水大战。
鉴于此,我个人觉得上下班买菜算工伤看起来很美执行起来却很难,如果工伤认定能由职工个体申请,个体跑进跑出改为强制由企事业单位出面申请、办理,那才是一大进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