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
“推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生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光荣职责,是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我校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夯实基础。
第四条 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低年级团员青年中开展“推优”工作,做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为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奠定基础。
第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切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流于形式。
第二章 “推优”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推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校团委负责对校团委委员、分院团总支及学生会主要干部的培养考察和全校团员的考核监督工作,分院团总支负责对分院团总支委员、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会主要干部的培养考察工作,团支部负责对团支部委员和团员进行培养考察工作。
2.培养与考察相结合原则。认真做好团员培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团员素质。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团组织要引导他们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纯洁入党动机,搞好对他们的重点培养和考察,保证推荐的质量。
3.双重考察原则。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他们在团组织中的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接受锻炼和考验。
4.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不该匆忙做出决定,待对被推荐者做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5.定期汇报原则。 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列为党的发展对象后,分院团总支应负责将其此后的表现情况定期向校团委
做书面汇报。
6.回避原则。参与团组织 “推优”工作的人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向同级团组织申请回避: (1)讨论本人的“推优”情况时;
(2)工作人员与“推优”对象有亲缘关系的; (3)校团委委派考察组到各团支部进行民意测验,本人属被测评对象的。
第三章 “推优”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努力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共青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2.积极参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
会等组织的理论学习与研究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活动中表现积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3.提出书面申请满三个月。
4.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5.能积极配合本单位(班级、分院)和学校开展的集体工作,表现良好。团干部工作勤奋、认真、主动,责任心强,勇于创新,甘于奉献。
6.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富有团队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并得到同学认可。
7.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大一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20%;大二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30%;大三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40%。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1.在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2.在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中等以下;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章 对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
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条 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做好对要求入党的团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着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分团委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逐个建立档案,注意发挥他们在团的生活中的作用,至少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
第十一条 团支部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申请入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见附表四)的形式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各分院团总支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见附表一)并提出培养意见,同时报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见附表二),团委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记载。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程
序:
1.动员:团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团员大会,学习宣传“推优”工作条例。
2.建档:分院团总支建立优秀团员档案。分院团总支要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各方面表现好的培养对象中建立专门的考察档案。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见附表二)记载培养对象的现实表现,为向党组织“推优”提供依据。同时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分院团委的“推优”工作情况。
3.提名:分院团总支在全院公布推荐名单,确立推荐次序。
4.上报:分院团总支在对提名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负责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院团委组织审核。
5.评议:校团委根据分院团总支的提名,组织 “推优”材料审查和对“推优”对象的民主评议,以确定“推优”对象是否具有“推优”资格。
6.公示:校团委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校内张榜或网上公示,接受团内外的监督,增加“推优”工作的透明度。
7.推荐:对成熟的团员向党组织进行推荐。校团委签署意见向党组织(分院学生党支部、党委组织部)推荐,同时向分院团总支反馈意见。
第六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臵、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各种正常“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和校团委每半年召开一起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布臵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以前有关学校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
(表一)
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
(续表二)
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续表三)
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存根)
第 号
团支部(总
支、团委)
你支部(总支、团委)团员 同志,于 年 月 日已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请协助培养。
(章)
年 月 日
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
第 号
团支部(总
支、团委)
你支部(总支、团委)团员
同志,于 年 月 日已 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请协助培养。
(章)
年 月 日
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
“推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不断向党组织输送新生力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是党组织赋予共青团组织的光荣职责,是加强共青团组织建设的重要途径。我校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入党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各级团组织要不断规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为开展“推优”工作夯实基础。
第四条 要从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培养“四有”新人的要求出发,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推优”工作,特别要做好在低年级团员青年中开展“推优”工作,做到早选苗、早教育、早培养,为不断壮大学生党员队伍奠定基础。
第五条 “推优”工作必须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集体决定的原则和党团衔接的原则,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切实保证“推优”质量,防止片面追求推荐数量,禁止突击推荐、流于形式。
第二章 “推优”工作的原则
第六条 “推优”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分级负责原则。校团委负责对校团委委员、分院团总支及学生会主要干部的培养考察和全校团员的考核监督工作,分院团总支负责对分院团总支委员、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会主要干部的培养考察工作,团支部负责对团支部委员和团员进行培养考察工作。
2.培养与考察相结合原则。认真做好团员培养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团员素质。对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优秀团员,团组织要引导他们以树立共产主义理想、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纯洁入党动机,搞好对他们的重点培养和考察,保证推荐的质量。
3.双重考察原则。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党组织做好对团员中入党积极分子和党的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及时向党组织汇报他们在团组织中的工作和生活中的表现,组织他们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接受锻炼和考验。
4.民主集中制原则。各级团组织在形成推荐意见和做出推荐决定时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对推荐对象一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不该匆忙做出决定,待对被推荐者做进一步培养考察后再进行讨论。
5.定期汇报原则。 被推荐的优秀团员列为党的发展对象后,分院团总支应负责将其此后的表现情况定期向校团委
做书面汇报。
6.回避原则。参与团组织 “推优”工作的人员,遇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向同级团组织申请回避: (1)讨论本人的“推优”情况时;
(2)工作人员与“推优”对象有亲缘关系的; (3)校团委委派考察组到各团支部进行民意测验,本人属被测评对象的。
第三章 “推优”的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 28周岁以下的团员都是团组织“推优”工作对象。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努力使“推优”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把政治立场坚定,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优秀团员推荐给党组织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推优”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坚决拥护并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遵守共青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作用。
2.积极参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
会等组织的理论学习与研究活动,认真学习党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活动中表现积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3.提出书面申请满三个月。
4.积极参加党校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
5.能积极配合本单位(班级、分院)和学校开展的集体工作,表现良好。团干部工作勤奋、认真、主动,责任心强,勇于创新,甘于奉献。
6.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富有团队精神,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并得到同学认可。
7.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同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学生学习成绩优良,大一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20%;大二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30%;大三学生学习成绩应居同年级同专业同学的前40%。
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作为“推优”对象: 1.在上一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2.在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总成绩居同年级、同专业中等以下;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第四章 对团员中的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 第九条 团的各级组织要把加强对团员的思想教育,提高
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通过教育,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不断壮大团员中入党申请人队伍。
第十条 团组织要协助党组织做好对要求入党的团员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对申请入党的团员着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使广大团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分团委对要求入党的同志要逐个建立档案,注意发挥他们在团的生活中的作用,至少每半年对他们在团内生活中的表现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及时向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汇报。
第十一条 团支部要经常向党支部了解团员青年申请入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以《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见附表四)的形式及时通知其所在团支部。各分院团总支应及时建立《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见附表一)并提出培养意见,同时报党支部。对提出入党申请,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应按照优秀团员标准进行重点培养,建立《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见附表二),团委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记载。
第五章 “推优”工作的程序
第十三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程
序:
1.动员:团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团员大会,学习宣传“推优”工作条例。
2.建档:分院团总支建立优秀团员档案。分院团总支要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且各方面表现好的培养对象中建立专门的考察档案。填写《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见附表二)记载培养对象的现实表现,为向党组织“推优”提供依据。同时定期向院团委汇报分院团委的“推优”工作情况。
3.提名:分院团总支在全院公布推荐名单,确立推荐次序。
4.上报:分院团总支在对提名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名单,负责填写《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一式两份),报院团委组织审核。
5.评议:校团委根据分院团总支的提名,组织 “推优”材料审查和对“推优”对象的民主评议,以确定“推优”对象是否具有“推优”资格。
6.公示:校团委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对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在校内张榜或网上公示,接受团内外的监督,增加“推优”工作的透明度。
7.推荐:对成熟的团员向党组织进行推荐。校团委签署意见向党组织(分院学生党支部、党委组织部)推荐,同时向分院团总支反馈意见。
第六章 “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要帮助和支持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在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时要征求团组织意见。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做到有计划、有布臵、有检查、有考核、有表彰,对“推优”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层团组织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共青团“推优”工作的指导,帮助团组织建立各种正常“推优”工作制度,把“推优”工作作为检查发展党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和校团委每半年召开一起联席会议,交流情况、推广经验、布臵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以前有关学校共青团组织推优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共青团xxxxxx 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申请入党的团员登记卡
(表一)
优秀团员培养考察表
(续表二)
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
(续表三)
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存根)
第 号
团支部(总
支、团委)
你支部(总支、团委)团员 同志,于 年 月 日已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请协助培养。
(章)
年 月 日
申请入党的团员通知单
第 号
团支部(总
支、团委)
你支部(总支、团委)团员
同志,于 年 月 日已 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请协助培养。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