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41108001 岑宗驰 法学金融实验班
中央银行独立性( CBI )意味着给予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实现经济目标的权利。它有两种定义: ( 1) 独立的央行。具有 CBI 的央行即为独立的央行, 不独立的央行不具有 CBI 。在这种理论下,世界各国的央行都被划分为独立和非独立。美国和德国的央行是典型的独立央行。( 2) 世界各国央行和其政府的关系都是既分权又合作, 独立和不独立只是程度的不同, 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有些国家比如意大利和比利时,难以确定应该划入独立之列,还是非独立之列。本文认为第二种理论更加切合实际,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有对其详细的解析。 在我国,央行开始是由政府控制,后面逐渐开始独立,总之,从1948年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到1983这35年的时间内,央行是完全受政府部门所控制的,所以,在这35年时间内,央行是不具备独立性的。在1983年,国务院宣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履行央行的权利, 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的10项权利,央行的职能就突显了出来。上面的举措都是与行政有关的, 所以央行具备的独立性易随政策的变动而变动, 到1995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增强了央行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看到央行独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市场关键的调解者,其独立性是非常关键的。中央银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 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下就是对央行独立性的作用的一点探究:
第一, 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够保障中央银行很好的稳定货币。
稳定货币价值是很多国家中央银行的最终目标甚至是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的唯一目标所在。如果, 中央银行不能够抑制来自政府的干涉,那么货币稳定的目标也将那以实现。
首先, 中央银行与政府在货币政策上的宏观调控目标是不相同。在世界各国的货币政策中, 普遍存在着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单一目标说,也就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有以稳定货币为目标, 另一种学说是多重目标说, 这种学说主张的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有多个目标。在欧洲一些国家, 比如德国就在对中央银行这样规定的。但是在我国,我国的中央银行采用的是多重目标学说, 以稳定货币价值为主,促进经济增长为辅的货币政策。而且在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时也都釆用多重目标说来实现其社会职能, 促进经济的增长。这种多重学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明显,虽然稳定货币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同经济的增长和增加就业等目标中存在共通点,但是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体现在彼此相互冲突。比如,中央银行需要通过经济紧缩政策
来达到稳定货币价值的目标,但是增加就业岗位就不能实行通货紧缩政策而需要实行扩张性的经济政策,这样两者之间就是相互矛盾的。国家在发展经济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的,所以其目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刻在变化的,这就与中央银行以稳定货币这一长期不改变的经济目标是相矛盾的。当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目标同政府扩张性经济政策相背离时,中央银行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不得不做出改变以适应政府的发展目标,从而达不到稳定货币的目标。所以, 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政府为刺激经济的发展会采取通货膨胀的政策,采用财政赤字的方式来弥补政府庞大开支带来的资金漏洞,政府如果采取向中央银行借款来弥补这个漏洞,就会导致“通货膨胀税”的产生。政府在通货膨胀税中受益很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货膨胀使得货币赔值,这样变相的减轻国家国债负担;第二、货币赔值使得公众的购买力下降,这样直接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以此可以弥足政府的赤字支出;第三,货币赔值,个人的收入在数字上增加,这样就增加了个人的税收,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有种观点认为,政府通过通货膨胀增加财政收入,然后将此部分收入运用到实际的经济建设中,同时保障私人部门的投资安全,这样就能够使得社会投资总额增加,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明显是有害的。只从经济政策短期目标来看的政府,在如此大的利益面前,很容易釆取通货膨胀的手段来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央银行在此时能够通过稳定的货币政策,对不合理的政府融资进行规范。
再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为稳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某些情况下,理性的行为并不能像预期中的一样得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借助合适的引导或者安排,来达到实现有效结果的目的。当通货膨胀发生时,个人在通货膨胀时的理性行为不是缩减个人开始,因为他们知道,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能解决通胀问题的,而是存着饶幸心理,坐收渔翁之利,预期别人能减少开支,降低通胀水平。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存在的这种心理,导致了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这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囚徒困境”博弃理论。而且出现这种理性无知行为的不仅仅是公众,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等有些部门都会出现这样的行为,比如他们在以各种原因要求贷款时,同时反对利率的上调来弥补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但是得到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可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所以在此时,中央银行应当发挥其指导作用,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第二, 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政府的经济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应由着政府任意做决策而不顾市场规律的存在,所以政府的行为也
需要进行约束。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什么为目标, 是经济学中最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之一。主要有如下的几个观点:
首先是政府部门应该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利益假设”学说;其次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要的人群的利益为目标的“特殊利益假' 设”学说;再次是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自身利益假设”学说。对于前两种学说,在现实经济建设中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政府是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所以政府要能够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假设学说有群众的基础, 所以具有其现实性。对于“特殊利益假设”学说,因为政府选举中,代表的是某些特定集团或者人群的利益,这就是这种假设学说的现实性原因所在。这种使自己得到利益的利己行为,一般需要通过给他人带来利益才能实现,不然公众很难接受这种利己行为的产生。独立的中央银行不同于议会、法院等一些政府部门对政府的约束,中央银行没有通过立法、选举、监督等一些法律手段对政府进行制衡。中央银行采用的是经济手段, 通过一些货币政策或者经济政策对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例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稳定的货币政策来制约政府对通货膨胀的倾向。在对政府的制衡方面,议会是通过立法和人事调整进行制衡的,法院则是通过一些司法手段,中央银行则是通过经济手段,通过一些经济政策来实现对政府的制衡作用。中央银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是稳定经济发张的力量。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都需要一种相反的力量对经济发张进行制约,防止恶意经济政策的发生, 保证经济平稳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往往起到的作用是推动经济的发展,推动扩张性经济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中,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中心,所以经济的发展很容易造成失控或者过热的现象,在我国这种现象也时常发生。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一个稳定的力量对这些经济不正常发展进行制约。货币政策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是制动器的作用, 当经济发展这个驱动器同货币政策相违背时,如果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权力不归中央银行所掌控时,那么就容易导致整个系统的经济失衡,所以说中央银行在调节经济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 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在现代分权制衡的法治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独立或者绝对不独立的的中央银行。首先,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政府在其政策改变或者立法制度都会使得中央银行职能的变更:其次, 在人员任命问题上,一些重要人员的任免需要政府任免或者由政府提名等,在一些经济政策的制定方面,在基本的货币政策下中央银行需要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最后,中央银行有政府掌控其资本,中央银行需向财政部上缴其盈利。所以说,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的
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在现代分权制衡的法治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独立或者绝对不独立的的中央银行。而且因国家地区不同,这种独立性也存在着差异,只会在独立程度上有所差别。在政府更迭比较频繁的国家中,增加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能够保证经济政策的稳定。所以说,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需要相对而言。
在我国,央行由于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可以说是一个行政机关,人事等权利是无法独立的。但是央行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整有着其独立的作用,和政府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整体上来看,我国央行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对于我国整体经济通胀率的调整、币值的稳定都用很大的作用。在未来应该会出台法律将央行完全从一个行政机关变成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的调解力度会加大,并且效果会更好。
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41108001 岑宗驰 法学金融实验班
中央银行独立性( CBI )意味着给予中央银行独立于政府而实现经济目标的权利。它有两种定义: ( 1) 独立的央行。具有 CBI 的央行即为独立的央行, 不独立的央行不具有 CBI 。在这种理论下,世界各国的央行都被划分为独立和非独立。美国和德国的央行是典型的独立央行。( 2) 世界各国央行和其政府的关系都是既分权又合作, 独立和不独立只是程度的不同, 其界限并非泾渭分明, 有些国家比如意大利和比利时,难以确定应该划入独立之列,还是非独立之列。本文认为第二种理论更加切合实际,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有对其详细的解析。 在我国,央行开始是由政府控制,后面逐渐开始独立,总之,从1948年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到1983这35年的时间内,央行是完全受政府部门所控制的,所以,在这35年时间内,央行是不具备独立性的。在1983年,国务院宣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履行央行的权利, 同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具有的10项权利,央行的职能就突显了出来。上面的举措都是与行政有关的, 所以央行具备的独立性易随政策的变动而变动, 到1995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央银行的地位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增强了央行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政府看到央行独立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中央银行作为金融市场关键的调解者,其独立性是非常关键的。中央银行具有足够的独立性, 能够保障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以下就是对央行独立性的作用的一点探究:
第一, 中央银行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能够保障中央银行很好的稳定货币。
稳定货币价值是很多国家中央银行的最终目标甚至是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的唯一目标所在。如果, 中央银行不能够抑制来自政府的干涉,那么货币稳定的目标也将那以实现。
首先, 中央银行与政府在货币政策上的宏观调控目标是不相同。在世界各国的货币政策中, 普遍存在着两种学说, 第一种是单一目标说,也就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只有以稳定货币为目标, 另一种学说是多重目标说, 这种学说主张的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有多个目标。在欧洲一些国家, 比如德国就在对中央银行这样规定的。但是在我国,我国的中央银行采用的是多重目标学说, 以稳定货币价值为主,促进经济增长为辅的货币政策。而且在政府制定经济政策时也都釆用多重目标说来实现其社会职能, 促进经济的增长。这种多重学说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很明显,虽然稳定货币价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同经济的增长和增加就业等目标中存在共通点,但是他们之间更多的是体现在彼此相互冲突。比如,中央银行需要通过经济紧缩政策
来达到稳定货币价值的目标,但是增加就业岗位就不能实行通货紧缩政策而需要实行扩张性的经济政策,这样两者之间就是相互矛盾的。国家在发展经济是根据市场需要制定经济发展政策的,所以其目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时刻在变化的,这就与中央银行以稳定货币这一长期不改变的经济目标是相矛盾的。当中央银行稳定货币的目标同政府扩张性经济政策相背离时,中央银行迫于政府部门的压力不得不做出改变以适应政府的发展目标,从而达不到稳定货币的目标。所以, 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十分有必要的。
其次,政府为刺激经济的发展会采取通货膨胀的政策,采用财政赤字的方式来弥补政府庞大开支带来的资金漏洞,政府如果采取向中央银行借款来弥补这个漏洞,就会导致“通货膨胀税”的产生。政府在通货膨胀税中受益很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货膨胀使得货币赔值,这样变相的减轻国家国债负担;第二、货币赔值使得公众的购买力下降,这样直接增加了政府的收入,以此可以弥足政府的赤字支出;第三,货币赔值,个人的收入在数字上增加,这样就增加了个人的税收,政府也因此增加了收入。有种观点认为,政府通过通货膨胀增加财政收入,然后将此部分收入运用到实际的经济建设中,同时保障私人部门的投资安全,这样就能够使得社会投资总额增加,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采用这种方法,明显是有害的。只从经济政策短期目标来看的政府,在如此大的利益面前,很容易釆取通货膨胀的手段来刺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中央银行在此时能够通过稳定的货币政策,对不合理的政府融资进行规范。
再次,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为稳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某些情况下,理性的行为并不能像预期中的一样得到预期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借助合适的引导或者安排,来达到实现有效结果的目的。当通货膨胀发生时,个人在通货膨胀时的理性行为不是缩减个人开始,因为他们知道,靠一个人的力量是不能解决通胀问题的,而是存着饶幸心理,坐收渔翁之利,预期别人能减少开支,降低通胀水平。正是因为每个人都存在的这种心理,导致了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这种现象就是我们所说的“囚徒困境”博弃理论。而且出现这种理性无知行为的不仅仅是公众,一些地方政府甚至是中央政府等有些部门都会出现这样的行为,比如他们在以各种原因要求贷款时,同时反对利率的上调来弥补由于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但是得到的结果却恰恰相反,可能导致更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所以在此时,中央银行应当发挥其指导作用,通过合理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第二, 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政府的经济决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发展中,不应由着政府任意做决策而不顾市场规律的存在,所以政府的行为也
需要进行约束。政府部门在经济活动中应该以什么为目标, 是经济学中最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之一。主要有如下的几个观点:
首先是政府部门应该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公共利益假设”学说;其次是以满足一些特殊需要的人群的利益为目标的“特殊利益假' 设”学说;再次是以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自身利益假设”学说。对于前两种学说,在现实经济建设中是比较容易实现的,因为政府是由公众选举产生的,所以政府要能够代表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公共利益假设学说有群众的基础, 所以具有其现实性。对于“特殊利益假设”学说,因为政府选举中,代表的是某些特定集团或者人群的利益,这就是这种假设学说的现实性原因所在。这种使自己得到利益的利己行为,一般需要通过给他人带来利益才能实现,不然公众很难接受这种利己行为的产生。独立的中央银行不同于议会、法院等一些政府部门对政府的约束,中央银行没有通过立法、选举、监督等一些法律手段对政府进行制衡。中央银行采用的是经济手段, 通过一些货币政策或者经济政策对政府起到约束作用。例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稳定的货币政策来制约政府对通货膨胀的倾向。在对政府的制衡方面,议会是通过立法和人事调整进行制衡的,法院则是通过一些司法手段,中央银行则是通过经济手段,通过一些经济政策来实现对政府的制衡作用。中央银行在市场经济中起到的是稳定经济发张的力量。在现实的市场经济运行中,都需要一种相反的力量对经济发张进行制约,防止恶意经济政策的发生, 保证经济平稳的发展。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往往起到的作用是推动经济的发展,推动扩张性经济政策的制定。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中,经济的快速发展往往是国家经济政策的中心,所以经济的发展很容易造成失控或者过热的现象,在我国这种现象也时常发生。主要原因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一个稳定的力量对这些经济不正常发展进行制约。货币政策在经济发展中起到的是制动器的作用, 当经济发展这个驱动器同货币政策相违背时,如果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权力不归中央银行所掌控时,那么就容易导致整个系统的经济失衡,所以说中央银行在调节经济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三, 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的独立性也是相对的。
在现代分权制衡的法治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独立或者绝对不独立的的中央银行。首先,如果中央银行不具有独立性,政府在其政策改变或者立法制度都会使得中央银行职能的变更:其次, 在人员任命问题上,一些重要人员的任免需要政府任免或者由政府提名等,在一些经济政策的制定方面,在基本的货币政策下中央银行需要支持政府的经济政策:最后,中央银行有政府掌控其资本,中央银行需向财政部上缴其盈利。所以说,中央银行所具有的的
独立性也是相对的。在现代分权制衡的法治社会中,不存在绝对独立或者绝对不独立的的中央银行。而且因国家地区不同,这种独立性也存在着差异,只会在独立程度上有所差别。在政府更迭比较频繁的国家中,增加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能够保证经济政策的稳定。所以说,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需要相对而言。
在我国,央行由于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可以说是一个行政机关,人事等权利是无法独立的。但是央行对于社会经济的调整有着其独立的作用,和政府也有一定的制衡作用。整体上来看,我国央行还是有一定的独立性,对于我国整体经济通胀率的调整、币值的稳定都用很大的作用。在未来应该会出台法律将央行完全从一个行政机关变成一个独立的金融机构,对于市场的调解力度会加大,并且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