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认定相关人员责任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多以单位为形式进行犯罪,对于为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单位或成立后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的单位而言,单位内各个级别的人员大都涉及犯罪,只是责任程度大小上存在差别。然而,笔者最近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均存在一个问题,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单位从事犯罪活动的事实不知情、不了解,却因为单位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如前述被卷入案件的无非为两类:一种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问题完全一无所知;另一种系本想开设单位从事合法业务,却因为法律意识单薄或手下人员的胡作非为,而导致单位往犯罪方向行进。笔者认为,上述两类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均存在作无罪辩护的空间,而案件最终辩护效果好坏,关键在于其最终是否会被认定应对单位的相关行为负责,现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关于认定是否应予负责的几个关键。

一、从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言辞证据中进行分析

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单位多具有层级性,基层员工之上有主管、经理、总监等人员,同时管理层内亦有其核心班子,负责制定公司运营的总方向。据此,我们从单位内部人员考察当事人是否应对公司行为进行责任承担时,可综合如下两个因素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单位基层员工的证言、供述、辩解中了解单位的结构以及其所认为的单位的“负责人”;另一方面,从管理层的工作构建、决策、任命等核心问题还原内部人员的权力分配。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得知单位的基本架构以及核心权力持有的关键问题,从中可得知当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等问题。

二、从投资人的言辞证据中了解单位情况

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系被害人;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的定性仍存在争议(究竟应予认定为共犯或是被害人存在争议),故在此统一将此类人员称为投资人。

投资人在证言或陈述中除了会具体说明与其接触、怂恿其签约的基层人员外,亦会提及到其所认为的单位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前往单位参观、参加单位组织的推广会或签订合同时,涉案单位均会将“负责人”推上台,对投资的保障等问题进行“背书”,此“负责人”即为投资人所为人的责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单位为吸收存款,在单位内会设置大量如总监、总经理等已于让他们信服的头衔、职位,在进行责任认定审查时,应注意区别进行分析,以免产生责任分配不清的情况。

三、从资金流向进行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各类对投入资金的再运用问题,如非法吸存中的涉案项目的运营,或集资诈骗中个人挥霍资金的情况,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保底返租等问题,故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资金情况的鉴定的意见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对资金流向的把握,系认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的关键。首先要对涉案的收款账户的性质进行考虑,即账户系单位名下账户还是自然人名下账户;其次,要对账户的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即账户是否在承担收款业务的同时,亦作为公司日常开销的支出账户;最后,则是对涉案账户间资金流向问题进行分析,即涉案账户是否与单位内自然人的其他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联系等。

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即涉案账户虽属自然人账户,却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在此情况下,对账户的资金流向分析则较为复杂,一方面需要认定出入资金的具体性质(是否系投资款),另一方面亦需考虑资金使用的行为性质(是否用于单位日常经营或返利)。对资金问题的研究,系一起漫长且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后进行大量分析,才可能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

四、从案件中的相关书证入手进行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中,书证多分为两部分:一系对外的投资合同、宣传单张等;二系内部的各类任命文件、工作计划资料等。对于上述书证的研究可发现对外时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如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以及如任命文件、工作计划中的掌管人事、决策的相关人员。通过此类书证可以认定单位中具备相当地位的人员,但应予注意的是,并不能简单地将此类人员等同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最终决策人,毕竟在具体案件中单位从合法业务演化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较为多样,部分人员对单位的犯罪活动持有或反对态度,故不可一概而论。

五、从当事人自身条件、情况等分析

如前所述,当事人对涉案单位进行投入资金时往往存在不同目的。有的是希望进行合法投资、有的是想通过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利益。故在认定当事人是否系单位直接主管人员时,亦应考虑其身份。

笔者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前后共计投入涉案单位600万元,但最终从单位“获利”仅为200万元。据此笔者提出当事人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没有任何一名诈骗犯罪分子会在投入600万元成本的情况下仅获得200万元犯罪所得。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例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案人员自身条件并非法定证据,但却可以作为对案情的参考,从中切入,综合对案件作评价。

以上,系笔者认为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对于相关人员身份、责任认定几个突破口,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根据上述情况亦能够找到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不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证据。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梁栩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集资诈骗罪中相关责任人员多以单位为形式进行犯罪,对于为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单位或成立后以从事犯罪活动为主的单位而言,单位内各个级别的人员大都涉及犯罪,只是责任程度大小上存在差别。然而,笔者最近办理的几起案件中,均存在一个问题,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于单位从事犯罪活动的事实不知情、不了解,却因为单位问题而涉及刑事犯罪。

司法实践中,如前述被卷入案件的无非为两类:一种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对单位问题完全一无所知;另一种系本想开设单位从事合法业务,却因为法律意识单薄或手下人员的胡作非为,而导致单位往犯罪方向行进。笔者认为,上述两类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均存在作无罪辩护的空间,而案件最终辩护效果好坏,关键在于其最终是否会被认定应对单位的相关行为负责,现笔者就此问题,提出关于认定是否应予负责的几个关键。

一、从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言辞证据中进行分析

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单位多具有层级性,基层员工之上有主管、经理、总监等人员,同时管理层内亦有其核心班子,负责制定公司运营的总方向。据此,我们从单位内部人员考察当事人是否应对公司行为进行责任承担时,可综合如下两个因素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单位基层员工的证言、供述、辩解中了解单位的结构以及其所认为的单位的“负责人”;另一方面,从管理层的工作构建、决策、任命等核心问题还原内部人员的权力分配。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得知单位的基本架构以及核心权力持有的关键问题,从中可得知当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等问题。

二、从投资人的言辞证据中了解单位情况

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系被害人;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的定性仍存在争议(究竟应予认定为共犯或是被害人存在争议),故在此统一将此类人员称为投资人。

投资人在证言或陈述中除了会具体说明与其接触、怂恿其签约的基层人员外,亦会提及到其所认为的单位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前往单位参观、参加单位组织的推广会或签订合同时,涉案单位均会将“负责人”推上台,对投资的保障等问题进行“背书”,此“负责人”即为投资人所为人的责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单位为吸收存款,在单位内会设置大量如总监、总经理等已于让他们信服的头衔、职位,在进行责任认定审查时,应注意区别进行分析,以免产生责任分配不清的情况。

三、从资金流向进行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各类对投入资金的再运用问题,如非法吸存中的涉案项目的运营,或集资诈骗中个人挥霍资金的情况,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保底返租等问题,故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资金情况的鉴定的意见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对资金流向的把握,系认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的关键。首先要对涉案的收款账户的性质进行考虑,即账户系单位名下账户还是自然人名下账户;其次,要对账户的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即账户是否在承担收款业务的同时,亦作为公司日常开销的支出账户;最后,则是对涉案账户间资金流向问题进行分析,即涉案账户是否与单位内自然人的其他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联系等。

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即涉案账户虽属自然人账户,却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在此情况下,对账户的资金流向分析则较为复杂,一方面需要认定出入资金的具体性质(是否系投资款),另一方面亦需考虑资金使用的行为性质(是否用于单位日常经营或返利)。对资金问题的研究,系一起漫长且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后进行大量分析,才可能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

四、从案件中的相关书证入手进行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中,书证多分为两部分:一系对外的投资合同、宣传单张等;二系内部的各类任命文件、工作计划资料等。对于上述书证的研究可发现对外时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如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以及如任命文件、工作计划中的掌管人事、决策的相关人员。通过此类书证可以认定单位中具备相当地位的人员,但应予注意的是,并不能简单地将此类人员等同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最终决策人,毕竟在具体案件中单位从合法业务演化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较为多样,部分人员对单位的犯罪活动持有或反对态度,故不可一概而论。

五、从当事人自身条件、情况等分析

如前所述,当事人对涉案单位进行投入资金时往往存在不同目的。有的是希望进行合法投资、有的是想通过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利益。故在认定当事人是否系单位直接主管人员时,亦应考虑其身份。

笔者在办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中,当事人前后共计投入涉案单位600万元,但最终从单位“获利”仅为200万元。据此笔者提出当事人不可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毕竟没有任何一名诈骗犯罪分子会在投入600万元成本的情况下仅获得200万元犯罪所得。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过上述例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案人员自身条件并非法定证据,但却可以作为对案情的参考,从中切入,综合对案件作评价。

以上,系笔者认为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对于相关人员身份、责任认定几个突破口,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根据上述情况亦能够找到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不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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