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修改后)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追加。

春节放假期间15天不计取租赁费(含标节)。当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2、计价方式:按月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4、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租金,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前办理租赁费用结算;实行款清出场。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设备机械租金等额的发票;且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按月发放(需向甲方提供工资表),并乙方必须给机组人员购买保险。本工程暂定每台配备2名操作人员,结算按甲方(项目部)要求的实际上班人数计算,如因工程需要增加人员,由项目部另行通知,按以上单价计算。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之日起为使用时间,设备租赁费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开始计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甲乙双方书面手续为准。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按租赁费的80%计取),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必须配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起重机械的隐敝资料、操作人员证件(每台塔机司机、指挥各1人)。

2、甲方工程项目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要停止使用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安排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合理的拆除条件。

3、如果甲方停止设备使用后,通知乙方折除设备,或无法通知到乙方拆除设备,将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不再计取租赁费用和闲置费用。

第五条: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管理

1、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乙方负责操作和设备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配备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并对设备及配置的机组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确保设备在安全、正常技术状态下运行,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2、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时:一般故障乙方应在4小时内排除,大的故障(三大机构)应在48小时内排除。如48小时内未能修复的,乙方免收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仍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3、双方约定每月一次,每次4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由甲方工程项目与乙方管理人员商定。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

收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

4、甲方应当为租赁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6、配合乙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备案、使用备案拆除备案。

7、不得违章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和机组人员,不得强令机组人员冒险作业。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并通过第三方检测,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设备。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权备案证等资料,负责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案和使用备案。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并承担钢丝绳、滑轮等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材料费用、维修人工费用等一切维修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机械的,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因甲方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更改等原因造成租赁机械进场后停工或停工后延迟出场,甲方应按租金(不含人工)的80%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闲置费用。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

面告之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性能达不到甲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机械设备原因、维护人员的不当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该机械日租金100%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合同所在地巴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特指定以下人员为履约联系人。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责任工长: 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现场设备管理: 投诉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无效。本合同共5页,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承租人:(甲方签章) 出租人:(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日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人(甲方): (单位全称)

出租人(乙方): (单位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就租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使用地点、项目名称和施工内容

使用地点:

项目名称:

第二条:租赁设备明细、租赁费用及支付

进出场费为正常安拆价,如甲方由于图纸更改或场地原因使安拆场地发生变化增加难度,则进出场费甲方应按实际增加费用进行追加。

春节放假期间15天不计取租赁费(含标节)。当遇不可抗力引起设备停用闲置时,不收取租赁费。

2、计价方式:按月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不足月的尾数日租金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34、支付期限:进出场费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租赁费为次月付上月的租金,建筑起重机械拆除出场前办理租赁费用结算;实行款清出场。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设备机械租金等额的发票;且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按月发放(需向甲方提供工资表),并乙方必须给机组人员购买保险。本工程暂定每台配备2名操作人员,结算按甲方(项目部)要求的实际上班人数计算,如因工程需要增加人员,由项目部另行通知,按以上单价计算。

第三条:租赁期限

设备进场到安装完毕交付验收之日起为使用时间,设备租赁费以双方签字认可为准开始计算。

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15日内,续签合同。

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设备租赁费用计算截止日期为甲乙双方书面手续为准。

如设备停止使用后不具备拆除条件,则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计取闲置费用(按租赁费的80%计取),具备拆除条件后,不再计取闲置费用。

第四条:租赁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按甲方工程项目要求的时间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甲方工程项目必须保证合理的安装条件。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备案、使用备案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必须配合完成有关盖章用印手续、起重机械的隐敝资料、操作人员证件(每台塔机司机、指挥各1人)。

2、甲方工程项目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要停止使用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安排建筑起重机械的拆除工作,甲方必须保证合理的拆除条件。

3、如果甲方停止设备使用后,通知乙方折除设备,或无法通知到乙方拆除设备,将从停止使用之日开始不再计取租赁费用和闲置费用。

第五条: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管理

1、租赁的建筑起重机械由乙方负责操作和设备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配备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证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并对设备及配置的机组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管理,确保设备在安全、正常技术状态下运行,对设备的安全使用负责。

2、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正常运行时:一般故障乙方应在4小时内排除,大的故障(三大机构)应在48小时内排除。如48小时内未能修复的,乙方免收维修期间的租赁费。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仍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3、双方约定每月一次,每次4小时为机械正常维护保养时间,具体时间由甲方工程项目与乙方管理人员商定。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机械,若因为乙方原因导致机械毁损灭失或者出现故障无法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乙方更换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3、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按时接收或验

收乙方交付的机械设备。

4、甲方应当为租赁机械提供安全作业环境,负责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的看护,保护设备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租本合同名下机械,不得对租赁机械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

6、配合乙方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备案、使用备案拆除备案。

7、不得违章指挥建筑起重机械和机组人员,不得强令机组人员冒险作业。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2、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机械毁损灭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并通过第三方检测,不得提供已经淘汰或报废的机械设备。

4、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权备案证等资料,负责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案和使用备案。

5、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必要的技术资料或技术说明。

6、乙方应当提供技术保障,承担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并承担钢丝绳、滑轮等易损件及其它零部件材料费用、维修人工费用等一切维修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如给乙方造成损失,应向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甲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机械的,致使租赁机械受到损失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将租赁机械转租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擅自改善或增设他物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及时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5、因甲方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更改等原因造成租赁机械进场后停工或停工后延迟出场,甲方应按租金(不含人工)的80%的金额向乙方支付闲置费用。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提供的机械设备型号和规格与合同不符,经甲方书

面告之仍不能按时履行或提供的替代机械性能达不到甲方要求,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元/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凡逾期满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在合同期间因乙方原因(包括机械设备原因、维护人员的不当行为,但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对机械进行维修保养的时间除外)导致机械停工的,每停工一天,甲方除扣减相应租金外,可要求乙方支付该机械日租金100%的违约金。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向合同所在地巴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为更好地履行本合同,双方特指定以下人员为履约联系人。

甲方项目经理: 乙方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责任工长: 维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现场设备管理: 投诉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无效。本合同共5页,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陆份,乙方贰份。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签订地:

5、其他约定:

承租人:(甲方签章) 出租人:(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年 月

开户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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