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PPP 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PPP 项目会计核算,明晰权责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权责》及公司的管理需要而制定。
第三条 鉴于目前PPP 的六种模式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对BOT 模式单独进行了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采用此类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权属单位。
第二章 适用会计准则及原则
第五条我国PPP 项目的运作方式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规定〔2014〕113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国可以采用的PPP 运用方式主要有: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
第六条 BOT作为PPP 最常见的合同运作模式,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资产的规划、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 BOT模式下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的安排
对于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安排,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收入。由于 BOT合同存在不同的收款安排,建造服务的对价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模式。
(一)金融资产核算模式
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向合同的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额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建造合同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无形资产模式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的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额资产的权利,此时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三)混合模式
由于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不同,如出现需求风险在授予方和经营方之间共担的安排,经营方需要将已获得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并将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BOT模式下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安排
对于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项目(如果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是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约定,分别采用上述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混合模式进行核算。
第三章 具体的会计核算及处理
第九条 项目筹备的会计核算
(一)合同签署前的费用支出
在项目签订合同之前,社会资本在谈判过程中发生的调
研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等,通常情况下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当期损益并在社会资本财务报告层面进行列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签合同之前交纳的投资竞争保证金的核算
社会资本按规定交纳的投资竞争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投资竞争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需要有担保的,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条 项目公司(SPV )成立及投融资的会计核算
(一)项目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投入的会计核算
1. 收到货币资金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
——政府授权投资XXXX 单位
2. 收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厂房、设备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
——政府授权投资XXXX 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一)社会资本向项目公司投资时,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是否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控制项目公司分别采用权益法、成本法进行核算。
社会资本投资给项目公司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X 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二)项目公司是否纳入社会资本的合并报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如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具体控制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融资
1.社会资本为项目投资进行融资的会计处理
(1)社会资本进行债务融资,应按公允价值扣减交易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核算。
(2)社会资本取得的借款属于统借统贷给项目公司,则同时确认一项长期应收款(或贷款),并按摊余成本来进行后续核算。
①发行企业债券或优先股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XX 优先股(面值)
——XX 债券、XX 优先股(利息调整)
②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贷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XX 银行
短期借款——XX 银行
转给项目公司时:
借:长期应收款或其他应收款——XX 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
2. 项目公司本身进行融资的会计处理
(1)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债务融资时,会计处理同社会资本。
(2)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XXX 企业(即社会资本)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自已建造工程的建设及竣工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自己建造项目工程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关于BOT 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 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前,提交建设履约性质的保证金
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设计方案采购
项目的设计方案可以从社会资本处采购,也可以从第三方采购,无论从哪一方采购发生的采购成本均应计入工程施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 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及其他成本的归集
(1)取得材料和工程用设备时
借:原材料——材料、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工程领用材料、设备、发生人工费用、保险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4. 借款及借款费用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①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
②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应付利息
③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应付利息
④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5.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对价模式资产的确认
项目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毛利率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并分别在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混合资产模式下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试运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 项目验收
经过试运营之后,达到预定可使用要求的,经政府、项目公司、监理公司等各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全部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金融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模式) 长期应收款及无形资产(混合模式)
贷: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资产模式属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的产换取得的无形资产,采用混合模式时,需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将对价进行拆分。
8. 减值测试及核算:
项目公司需要对已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判断,如有减值迹象的,
并进行减值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
①对于金融资产,如果有确凿表明价值已经恢复的,原确认的减值应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②无形资产已确认的减值不允许转回。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A. 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B.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来时
借:坏账准备——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建造工程(即项目公司的投资方承建)的建设及竣工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委托母公司承建项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自身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关于BOT 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 社会资本(施工单位)的会计处理:
①设计方案采购、保证金等业务同项目公司自行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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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项目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PPP 项目会计核算,明晰权责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公司章程》、《公司财务管理权责》及公司的管理需要而制定。
第三条 鉴于目前PPP 的六种模式中,只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中对BOT 模式单独进行了规定,本办法主要针对采用此类模式的会计核算进行规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权属单位。
第二章 适用会计准则及原则
第五条我国PPP 项目的运作方式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和
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规定〔2014〕113号(以下简称指南)规定,我国可以采用的PPP 运用方式主要有:委托运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
第六条 BOT作为PPP 最常见的合同运作模式,是指: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资产的规划、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移交给政府。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 BOT模式下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的安排
对于项目公司需要自行建造基础设施的安排,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建造收入。由于 BOT合同存在不同的收款安排,建造服务的对价按照以下原则确认模式。
(一)金融资产核算模式
合同规定的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的向合同的授予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额补偿给项目公司的,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建造合同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二)无形资产模式
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的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额资产的权利,此时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三)混合模式
由于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不同,如出现需求风险在授予方和经营方之间共担的安排,经营方需要将已获得担保部分的对价确认为金融资产,并将剩余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八条 BOT模式下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基础设施的项目安排
对于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项目(如果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是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合同约定,分别采用上述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混合模式进行核算。
第三章 具体的会计核算及处理
第九条 项目筹备的会计核算
(一)合同签署前的费用支出
在项目签订合同之前,社会资本在谈判过程中发生的调
研费用、中介机构费用等,通常情况下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在发生时直接确认当期损益并在社会资本财务报告层面进行列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签合同之前交纳的投资竞争保证金的核算
社会资本按规定交纳的投资竞争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投资竞争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需要有担保的,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条 项目公司(SPV )成立及投融资的会计核算
(一)项目公司开办费的会计核算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二)项目公司资本金投入的会计核算
1. 收到货币资金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
——政府授权投资XXXX 单位
2. 收到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
借:固定资产—厂房、设备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实收资本——社会资本
——政府授权投资XXXX 单位
第十一条 社会资本投资方的会计处理
(一)社会资本向项目公司投资时,应当按初始投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是否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控制项目公司分别采用权益法、成本法进行核算。
社会资本投资给项目公司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XX 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
(二)项目公司是否纳入社会资本的合并报表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如社会资本对项目公司具体控制时,应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第十二条 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融资
1.社会资本为项目投资进行融资的会计处理
(1)社会资本进行债务融资,应按公允价值扣减交易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核算。
(2)社会资本取得的借款属于统借统贷给项目公司,则同时确认一项长期应收款(或贷款),并按摊余成本来进行后续核算。
①发行企业债券或优先股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XX 优先股(面值)
——XX 债券、XX 优先股(利息调整)
②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贷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XX 银行
短期借款——XX 银行
转给项目公司时:
借:长期应收款或其他应收款——XX 项目公司 贷:银行存款
2. 项目公司本身进行融资的会计处理
(1)项目公司发行债券、从银行取得借款进行债务融资时,会计处理同社会资本。
(2)项目公司从社会资本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或其他应付款——XXX 企业(即社会资本)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自已建造工程的建设及竣工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自己建造项目工程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关于BOT 会计处理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 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项目公司在开始建设之前,提交建设履约性质的保证金
时
借:其他应收款——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设计方案采购
项目的设计方案可以从社会资本处采购,也可以从第三方采购,无论从哪一方采购发生的采购成本均应计入工程施工。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3. 工程材料,机械设备采购及其他成本的归集
(1)取得材料和工程用设备时
借:原材料——材料、设备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
(2)工程领用材料、设备、发生人工费用、保险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物资、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4. 借款及借款费用资本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①取得借款的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短期借款等
②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应付利息
③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债券——XX 债券、优先股(利息调整)(也可能在借方)
应付利息
④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5. 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及对价模式资产的确认
项目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和项目合同约定的毛利率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并分别在金融资产模式、无形资产模式、混合资产模式下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6. 试运营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等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 项目验收
经过试运营之后,达到预定可使用要求的,经政府、项目公司、监理公司等各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全部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完工时:
借:长期应收款(金融资产模式)
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无形资产模式) 长期应收款及无形资产(混合模式)
贷: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无形资产模式和混合资产模式属于通过非货币性资产的产换取得的无形资产,采用混合模式时,需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将对价进行拆分。
8. 减值测试及核算:
项目公司需要对已确认的长期应收款和无形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判断,如有减值迹象的,
并进行减值测试,确实发生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
①对于金融资产,如果有确凿表明价值已经恢复的,原确认的减值应予以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②无形资产已确认的减值不允许转回。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A. 发生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B. 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转回来时
借:坏账准备——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建造工程(即项目公司的投资方承建)的建设及竣工的会计核算
项目公司委托母公司承建项目的情况下,社会资本自身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项目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关于BOT 规定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 社会资本(施工单位)的会计处理:
①设计方案采购、保证金等业务同项目公司自行建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