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规范化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规范化的初探

摘要:为切实做好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体现量刑的公正合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当前的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量刑规范化

今年《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开始实施以来,我们未检科也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化做了一些初步尝试,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与闸北法院签订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工作协议;二是在起诉每个未成年被告人时都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书,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三是今年下半年我科与法院协商安排几个公开庭审理,就我科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公开评价。

为切实做好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体现量刑的公正合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际,笔者认为当前的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目前状况是处于不平衡状态,我们统计了2007年至2010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情况,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进行了统计,发现2007年两罪的量刑幅度要轻于2008年和2009年,2010年的量刑幅度与2007年相比仍然要重一些,而且2010年不同未成年人同种罪之间的量刑幅度也不平衡,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出台后,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仍处于不均衡状态。 例如:闸北法院今年2月底判决的被告人宁佳兵盗窃一案,被告

人作案时16周岁,在地铁车厢内偷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判处拘役五个月。

今年六月判决的被告人刘刚盗窃一案,被告人作案时17周岁,在本市某易初莲花超市门口,连续两日盗窃了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判处拘役三个月。

很明显,被告人宁佳兵的作案年龄比被告人刘刚小,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比刘刚少,但判处的刑罚比被告人刘刚重一半以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工作特点应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和完善。

三、我们未检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在程序上针对量刑建议所做的工作。

1、引导公安机关尽快收集固定量刑证据。检察机关在适时介入公安侦查活动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相关的量刑证据,并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进行监督,体现量刑工作重心前移原则。之所以量刑工作重心前移,是基于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二十天左右,有时简案快审只有七天,而一些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诸如心理测试、社会调查工作等需要较长工作日才能完成,如果在侦查阶段完成这些工作,则便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初审开始,可以先由受案公安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羁押评估,心理测试,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表现情况及社区学校的反映,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起诉后,我院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羁押评估,心理测试。

2、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对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在此期间,应当就取得的量刑证据听取涉案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征求对向其出示的量刑证据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可听取被害人对量刑证据的意见和看法。如有提出新的有利或不利于该未成年人的量刑证据意见时,我们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其次、在公诉审结报告有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分析:包括罗列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所对应的证据,并逐一分析,先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如自首、立功等情况;再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如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最后是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生存状况,包括目前的居住状况、生活来源、监护情况等有关材料。

在起诉书中应当明确表述与被告人法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有关的事实和与该事实相对应的证据。

在量刑建议书中,首先要表述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节,其次表述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最后表述对量刑情节的综合建议,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应当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包括建议量刑的种类,幅度;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可视情提出量刑建议,其量刑幅度相对认罪的情况可适度放宽。

3、在法庭审理阶段,首先对量刑情节部分单独讯问,主要围绕法

定的从轻、从重情节,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进行讯问,包括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

其次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对涉及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单独举证,举证质证时,按照证据内容分类来举证质证,应先法定情节,再酌定情节;在举证中引入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情况,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向法庭举证;最后是被告人到案后和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进行举证。

四、在实体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量刑的不平衡状况,我们在量刑建议时也应当根据《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规范。

(1)非在校生,且心理测试重犯可能性大的,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低幅度。

(2)在校生,且心理测试重犯可能性小的,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或者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或免除处罚。(刑法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叫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或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诉。(刑法二十二条规定,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中止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免除处罚或不诉。(刑法二十四条规定,犯罪的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未遂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刑法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简介:张振清(1975-),汉族,江苏通州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助理检察员。孙松俊(1975-),汉族,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量刑规范化的初探

摘要:为切实做好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体现量刑的公正合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际,笔者认为应当完善当前的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

关键词: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量刑规范化

今年《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开始实施以来,我们未检科也对未成年人的量刑规范化做了一些初步尝试,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与闸北法院签订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工作协议;二是在起诉每个未成年被告人时都向法院移送量刑建议书,提出书面量刑建议;三是今年下半年我科与法院协商安排几个公开庭审理,就我科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公开评价。

为切实做好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体现量刑的公正合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际,笔者认为当前的未成年人量刑建议工作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目前状况是处于不平衡状态,我们统计了2007年至2010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情况,主要针对寻衅滋事罪和盗窃罪进行了统计,发现2007年两罪的量刑幅度要轻于2008年和2009年,2010年的量刑幅度与2007年相比仍然要重一些,而且2010年不同未成年人同种罪之间的量刑幅度也不平衡,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出台后,未成年人的量刑幅度仍处于不均衡状态。 例如:闸北法院今年2月底判决的被告人宁佳兵盗窃一案,被告

人作案时16周岁,在地铁车厢内偷了一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判处拘役五个月。

今年六月判决的被告人刘刚盗窃一案,被告人作案时17周岁,在本市某易初莲花超市门口,连续两日盗窃了三辆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判处拘役三个月。

很明显,被告人宁佳兵的作案年龄比被告人刘刚小,盗窃次数和盗窃数额比刘刚少,但判处的刑罚比被告人刘刚重一半以上

二、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工作特点应充分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结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践加以探索和完善。

三、我们未检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在程序上针对量刑建议所做的工作。

1、引导公安机关尽快收集固定量刑证据。检察机关在适时介入公安侦查活动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制作相关的量刑证据,并对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进行监督,体现量刑工作重心前移原则。之所以量刑工作重心前移,是基于审查起诉时间一般二十天左右,有时简案快审只有七天,而一些与量刑有关的证据材料诸如心理测试、社会调查工作等需要较长工作日才能完成,如果在侦查阶段完成这些工作,则便于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在初审开始,可以先由受案公安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羁押评估,心理测试,了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表现情况及社区学校的反映,在移送审查起诉时一并移送。也可以在公安机关起诉后,我院

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羁押评估,心理测试。

2、审查起诉阶段,首先对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在此期间,应当就取得的量刑证据听取涉案未成年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的意见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征求对向其出示的量刑证据的意见和看法。同时可听取被害人对量刑证据的意见和看法。如有提出新的有利或不利于该未成年人的量刑证据意见时,我们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其次、在公诉审结报告有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分析:包括罗列与量刑有关的事实所对应的证据,并逐一分析,先对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如自首、立功等情况;再对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进行罗列分析,主要是未成年人的品格证据,如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最后是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面临的生存状况,包括目前的居住状况、生活来源、监护情况等有关材料。

在起诉书中应当明确表述与被告人法定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有关的事实和与该事实相对应的证据。

在量刑建议书中,首先要表述被告人量刑的法定情节,其次表述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最后表述对量刑情节的综合建议,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应当明确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包括建议量刑的种类,幅度;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可视情提出量刑建议,其量刑幅度相对认罪的情况可适度放宽。

3、在法庭审理阶段,首先对量刑情节部分单独讯问,主要围绕法

定的从轻、从重情节,酌定的从轻、从重情节进行讯问,包括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

其次在出庭举证质证时,对涉及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单独举证,举证质证时,按照证据内容分类来举证质证,应先法定情节,再酌定情节;在举证中引入未成年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包括被告人心理测试和社会调查情况,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向法庭举证;最后是被告人到案后和庭审中的认罪态度以及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进行举证。

四、在实体方面,针对未成年人量刑的不平衡状况,我们在量刑建议时也应当根据《上海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规范。

(1)非在校生,且心理测试重犯可能性大的,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低幅度。

(2)在校生,且心理测试重犯可能性小的,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或者不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立功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或免除处罚。(刑法六十七条规定,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叫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六十八条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预备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或免于刑事处罚或不诉。(刑法二十二条规定,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中止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免除处罚或不诉。(刑法二十四条规定,犯罪的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6)未遂情节,减少基准刑幅度可为意见规定的最高幅度加10%。(刑法二十三条规定,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作者简介:张振清(1975-),汉族,江苏通州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助理检察员。孙松俊(1975-),汉族,上海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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