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5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
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和《关于同意江南大学等12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苏价费〔2008〕274号、苏财综〔2008〕59号、苏教财〔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文件执行。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专业学费:普通专业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3000元/学年、农科类专业220元/学年。
学分学费:普通专业和艺术类专业100元/学分、农科类专业60元/学分。
(二)军事理论、军训课程学分,以及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等素质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之外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二、收费程序
(一)学校按学年收取专业学费,按学期收取学分学费。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及预估的学分学费;春季学期开学后,结算当学年学分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及当学期学分学费;春季学期开学后,收取当学期学分学费。
(二)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下学期修读课程的网上选课。学期结束前,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下学期课表,同时核对下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情况。
(三)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将每位学生下学期修读的总学分数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计算出每位学生下学期实际应缴的学分学费(下学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单位学分学费),学生工作部(处)督促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并敦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好有关手续。学生可通过学校“e江南”网站,凭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查询“我的学费”。
(四)每学期初,财务处委托银行扣款。
三、转专业等收费
(一)凡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初免费补考一次。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三)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学校
不再收取专业学费,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于开学选课后收取。
四、退学等退费
(一)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除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免除半年的专业学费。
(二)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自该课程开课起试读两周。在试读期内退选课程的,免收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须填写《江南大学本科生课程退选申请表》,并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退课手续,学校于第十二周开始退费。
(三)学生因故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当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批准的,退还当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其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四)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已缴专业学费转入复学后使用,课程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五)课程修读时间在课程总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五、其他事项
(一)对未经学校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办好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等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二)2009级和2010级在校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财务处、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主题词: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印发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2〕51号
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
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 长 办 公 室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和《关于同意江南大学等12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苏价费〔2008〕274号、苏财综〔2008〕59号、苏教财〔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以来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收费标准
(一)收费标准按照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批准的文件执行。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专业学费:普通专业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3000元/学年、农科类专业220元/学年。
学分学费:普通专业和艺术类专业100元/学分、农科类专业60元/学分。
(二)军事理论、军训课程学分,以及社会实践、形势与政策等素质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三)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之外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二、收费程序
(一)学校按学年收取专业学费,按学期收取学分学费。第一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及预估的学分学费;春季学期开学后,结算当学年学分学费。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收取当学年专业学费及当学期学分学费;春季学期开学后,收取当学期学分学费。
(二)每学期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段,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完成下学期修读课程的网上选课。学期结束前,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下学期课表,同时核对下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情况。
(三)每学期放假前,教务处将每位学生下学期修读的总学分数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计算出每位学生下学期实际应缴的学分学费(下学期修读的总学分数×单位学分学费),学生工作部(处)督促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并敦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办好有关手续。学生可通过学校“e江南”网站,凭学号和密码登录系统查询“我的学费”。
(四)每学期初,财务处委托银行扣款。
三、转专业等收费
(一)凡考核未通过的课程,学生可在下学期初免费补考一次。
(二)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三)在规定学制内未完成学业,需延长修业年限者,学校
不再收取专业学费,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于开学选课后收取。
四、退学等退费
(一)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除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免除半年的专业学费。
(二)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自该课程开课起试读两周。在试读期内退选课程的,免收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学生须填写《江南大学本科生课程退选申请表》,并到所在学院、教务处办理退课手续,学校于第十二周开始退费。
(三)学生因故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当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批准的,退还当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予退还专业学费;其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四)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因参军保留学籍的,已缴专业学费转入复学后使用,课程学分学费据实结算。
(五)课程修读时间在课程总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五、其他事项
(一)对未经学校同意,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办好有关证明,办理贷款、资助、还款计划等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二)2009级和2010级在校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由财务处、教务处、
学生工作部(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主题词:本科生 学分制收费 办法 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2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