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汇票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汇票(见单证示例A6.3)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须的形式和内容。我国

《票据法》第23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7项事项:应载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

章。汇票上除列明单据名称“Bill of Exchange/Draft”或“汇票”外,其他主要

内容缮制要求说明如下。

(1)Drawn under(出票依据):出票依据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

信用证下出票依据一般填写三项内容,即开证行名称(Drawn under)、信用

证号码(L/C

No.)、开证日期(Dated)。

在托收方式下,以上三项的“L/C No.”和“ Dated”两项不需要填写,在“Drawn

under”后面,一般可以填写合同号码、商品的成交数量和支付方式,如“Draw under

S/C No. WZX06 against shipment of 8000pcs Telecontrol racing car for collection”,

(2)Payable with interest@(利息条款):本栏由银行填写,留空不填。

(3)No.(汇票号码):本栏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

票的编号。

(4)Exchange for(汇票金额):此处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表明。

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

字。如:“USD2,500.00”。填写本栏时请注意:①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汇票金

额与发票金额一致;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5%,则发票金额为100%,汇票金额为95%,其差额5%一般为应付佣金。这种做法通常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情况下;③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则做两套汇票:信用证项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5)Place and Dated of Issuance(出票日期和地点):出票地点涉及汇票适用法律。在信用证下出票地点一般为议付地,托收项下出票地点一般为办理托收的地点。我国出口贸易中,汇票地点一般都已印好,无需填写,若未印好则由银行填写。

信用证下一般以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托收项下的出票日期按托收行寄单日填写。该日期一般不能早于发票的制单日期或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能晚于L/C规定的交单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票日期需要用英文填写,不能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汇业务中,出票日期一览多留空白,由银行代为填写。

(6)at ____sight... (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信用证下按规定填写,托收项下应注明D/P还是D/A。

即期汇票: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或“---”。

远期汇票:在付款期限这栏填写远期天数和起算期,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at 45 days after date”(出票后45天付款)、“at 60 days after B/L”(提单出单后60天付款)。若定日付款,则要填写具体付款日期,如at 18 Mar. 2010 fixed,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时,一般在“AT”前注明交单方式,如“D/P AT SIGHT”、“D/A AT 30 DAYS SIGHT”

(7)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也称“抬头人”或“抬头”。在信用证方式下,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收款人。托收方式下一般以托收行为收款人。

(8)the sum of (汇票金额):本栏填写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填大写金额,先在货币前写“SAY”(合计),再填写金额的大写文字,句尾加“only”(整),要求顶格,不留空隙。

(9)To(付款人):信用证项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的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托收方式下,此处必须内容填写完整,除填写进口方全称外,还必须填写其详细地址。

(10)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人):本栏为签发汇票的人,要写明全称和详细地址,并由负责人签字,否则无效。信用证项下填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填托收委托人。

汇票的内容与缮制方法

汇票(见单证示例A6.3)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须的形式和内容。我国

《票据法》第23条明确规定,汇票必须记载7项事项:应载明“汇票”字样;

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

章。汇票上除列明单据名称“Bill of Exchange/Draft”或“汇票”外,其他主要

内容缮制要求说明如下。

(1)Drawn under(出票依据):出票依据表明汇票的起源交易。

信用证下出票依据一般填写三项内容,即开证行名称(Drawn under)、信用

证号码(L/C

No.)、开证日期(Dated)。

在托收方式下,以上三项的“L/C No.”和“ Dated”两项不需要填写,在“Drawn

under”后面,一般可以填写合同号码、商品的成交数量和支付方式,如“Draw under

S/C No. WZX06 against shipment of 8000pcs Telecontrol racing car for collection”,

(2)Payable with interest@(利息条款):本栏由银行填写,留空不填。

(3)No.(汇票号码):本栏由出票人自行编号填入,一般使用发票号兼作汇

票的编号。

(4)Exchange for(汇票金额):此处要用数字小写(Amount in Figures)表明。

填写小写金额,一般要求汇票金额使用货币缩写和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金额小写数

字。如:“USD2,500.00”。填写本栏时请注意:①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汇票金

额与发票金额一致;②如信用证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5%,则发票金额为100%,汇票金额为95%,其差额5%一般为应付佣金。这种做法通常用于中间商代开信用证的情况下;③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则做两套汇票:信用证项下支款的汇票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填制,其余部分为托收项下汇票的金额,两者之和等于发票金额。

(5)Place and Dated of Issuance(出票日期和地点):出票地点涉及汇票适用法律。在信用证下出票地点一般为议付地,托收项下出票地点一般为办理托收的地点。我国出口贸易中,汇票地点一般都已印好,无需填写,若未印好则由银行填写。

信用证下一般以议付日期作为出票日期;托收项下的出票日期按托收行寄单日填写。该日期一般不能早于发票的制单日期或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能晚于L/C规定的交单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出票日期需要用英文填写,不能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结汇业务中,出票日期一览多留空白,由银行代为填写。

(6)at ____sight... (付款期限):一般可分为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类。信用证下按规定填写,托收项下应注明D/P还是D/A。

即期汇票:在汇票固定格式栏内打上“at sight”;若已印有“at sight”,可不填;若已印有“at ____sight”,应在横线上打“***”、“……”或“---”。

远期汇票:在付款期限这栏填写远期天数和起算期,如“at 30 days after sight”(见票后30天付款)、“at 45 days after date”(出票后45天付款)、“at 60 days after B/L”(提单出单后60天付款)。若定日付款,则要填写具体付款日期,如at 18 Mar. 2010 fixed,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时,一般在“AT”前注明交单方式,如“D/P AT SIGHT”、“D/A AT 30 DAYS SIGHT”

(7)Pay to the Order of (受款人):也称“抬头人”或“抬头”。在信用证方式下,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应以议付行为收款人。托收方式下一般以托收行为收款人。

(8)the sum of (汇票金额):本栏填写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填大写金额,先在货币前写“SAY”(合计),再填写金额的大写文字,句尾加“only”(整),要求顶格,不留空隙。

(9)To(付款人):信用证项下,根据《UCP600》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的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托收方式下,此处必须内容填写完整,除填写进口方全称外,还必须填写其详细地址。

(10)Authorized Signature (出票人):本栏为签发汇票的人,要写明全称和详细地址,并由负责人签字,否则无效。信用证项下填信用证受益人;托收项下填托收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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