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的法律

网络空间法:互联网时代的法律

[ 摘 要] 2 1 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网络技术在提供给人类前所未有的高效、自由地享受信息的同时,也给人 类套上了枷锁 。网络安全 、网络欺诈 、域 名争端 、侵犯 隐私、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纠纷的处理让人们不能再无视法律的力量。网络呼唤法律 ,网络需要法律。本文即是对此时代前沿问题的回应,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考察网络、网络空间的性质,然后指出网络空间的核心资源——信息,并分析信息的本质;论证网络空间的特征,证明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

[ 关键词] 网络空间;网络法律;法律创新

面对网络———这一跨越时空、包罗万象、瞬息万变、精彩纷呈,却又飘忽不定的虚拟世界,其相对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研究应从何处着手?受网站上流行的FAQs①频道的启发,作者尝试从法的基础性问题开始,对网络法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2 1 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网络技术在提供给人类前所未有的高效、自由地享受信息的同时,也给人类套上了枷锁 。网络安全 、网络欺诈 、域名争端 、侵犯隐私、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纠纷的处理让人们不能再无视法律的力量。网络呼唤法律 ,网络需要法律。本文即是对此时代前沿问题的回应,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考察网络、网络空间的性质,然后指出网络空间的核心资源——信息,并分析信息的本质;论证网络空间的特征,证明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

一、网络法的规范对象———网络及人们的网络活动

(一)网络的含义

网络,本义上是指交错联接的系统,既可指物理上的有形的联接,如通信网,又可指观念上的无形的联接,如人际关系网。因为随着技术与媒体的融合,三网(即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网)合一的趋势已成必然,网络被赋予了更新的含义,其范围将越来越广。本文所谓的网络,主要是指因特网(INTERNET的中文译名),它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形成了资源共享、以至于协同工作的体系。我国台湾省将之翻译为“网际网路”,内地则称之为国际互联网,有时又称其为信息网络,或叫互联网。鉴于网络“互连与共享”的本质特点主要表现在因特网上,网络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都集中于因特网之中。

本文所谓的网络法,主要是指有关因特网的法律规范。因特网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基础上的,是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而结合的集合体。它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联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从因特网的技术构成和发展前景看,它又绝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单一功能的体现。它不仅是无数计算机联接而成的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不仅是网络中的无形的信息库,而且还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内容最丰富、最为快捷的资源配置系统,是信息社会运行的基础。从社会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新的虚拟的社区。所谓“网络空间(CY BERSPACE)”,就是指这种人类活动的新领域。这是一个利用个人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以数据存储和交换为基础构筑的非物理空间。人们通过终端电脑进入并感知这一空间的存在,选择在这一与“现实世界”分离的“虚拟社会”中进行交流。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最大的区别在于“虚幻”。网络空间不再具有我们惯常认知的地域边界,而是以计算机屏幕和“口令”独立赶来;网络空间具有完全的开放性,参与者可以完全不受传输地理位置、速度的限制而参与;网络空间的虚幻性带给我们的并不是一个虚拟和数字信息空间,更不是科幻世界。 人们的许多需求和理想,都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实现。如远程医疗、在线交易、实时监控、智能化的预测等等,可谓不胜枚举。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人们的交流打破了地

域的界限,创造出一个人类活动的的新空间——cyberspace,也可称这为“网络空间”。

(二)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及行为类型

网络是作为一种通讯手段而出现的,但其功能远远超出了初始的设计目的。从运用网络所开展的业务来看,至少有以下几大类:一是电子商务。二是电子政务。电子政务,是政府网上生存的重要形式,同时,它也将扩展网络的应用领域。此外,电子社区也是网络应用不可缺少的方面,如交通、气象、公益广告等公众信息无不包容其内。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凡是与数字信息相关的社会行为,都可以在网络上开展并实现,其涉及面极其广泛。与此相应,网络的应用行为,也将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并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这也是网络法之所以成为新的法律领域的原因之一。以合法行为来说,凡是不需要以物流和人身(有形物质为客体和人体必须排除在外)为对象的商业、政务活动,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网络负面作用的存在,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同时在网上开展。就非法行为而言,凡是不以有形物质和人身为对象的行为(如抢劫、强奸等),都可以在网络上出现。总之,除了以有形物质和人身为目标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不论其合法,还是非法的,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互联网“是新的日常世界,新的思维模式,新的产业模式,新的社会生活;是全新的现实,新的真实。”互联网这种新的现实也作用到了法律领域,造成一些现有法律规则无法规范新的法律问题。首先,一些旧的法律规范已不太适用而需要发展出新的法律。例如:在有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淫秽传播品的案件中,通常我们更多地着眼于该类传播品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在网络中,一些高新图像软件的运用使得以更高程度的控制,使其达不到法定的对青少年健康危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它的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的淫秽传播品。另外,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质造成一些法律应用的障碍。如:网络空间的无地域界限造成法律适用的主体的不明确,公私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律规范和行政干预的比例失调。简言这,许多传统法律规范和法律机制已开始这时,而为一系列规范,规则和划分公共及私权领域的技术所替代。再次,网络空间的存在直接造成了一部分新的法律问题,如:利用网络技术人侵入医院诊疗系统而杀人,侵入银行系统而窃取大量资金。对这类行为的法律界定和调整,需要有新的法律来规范。于是,互联网中交流的“游戏规则”,即cyber law的产生及存在就有了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那么,究竟何为cyber law呢?它与计算机法或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又有何种关系呢?

我们认为,cyber law指的是调整人们在新兴领域——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流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更具体地说,它与法律和信息交流技术及以计算机为中介的交流系统的相互作用密切相关,却又不等同于计算机法或有关网络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版权法、专利法或传播法等,它覆盖了有关网络的所有部门法规,其范围又小于计算机法,而具有自己独到的研究领域。也可以说,cyber law是法律的一门边缘学科,在其中现存法律的作用和效用受到挑战与冲击。在cyber law中的“law”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不仅指文本的法律,也包含实践中的规则。综上所述,cyber-law就指人们在通过网络空间发生关系对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及政策的总称。网络法律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不是可以简单地划入公法或者法的范围之内,它既含有公法的内容,也包括私法的内容。国家要网络依法进行管理,对侵害网络权利、违背网络义务的行为进行制和处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很自然的,这属于公法的范畴。同时要从民法的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利义务关系、网络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的规定。这规定,是维护网络世界正常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网络主体正当行使络权利,履行网络义务,依法实施网络行为的法律保障。

三、网络法的原则

网络的本质特征是互联与共享,而网络法作为维护其秩序的强制性规范,其基本价值是在网络空间中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的互联和信息共享,以充分发挥网络之潜能。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法价值的最大实现,制订网络法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两种规范相互协调、促进的原则

网络法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它应当是道德的、技术的等各种行为规范的强有力的后盾。总体上讲,其基本原则也应当和与其相适应的其他社会规范(技术的、道德的)相一致。按照规范的弹性程度来看,反映着客观规律性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刚性。与此相适应,网络法的原则应当是,使网络上的两种规范,即网络技术规范与网络法律规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真正使其造福于人类社会。而对于那些从本质上可能违背技术规范特征的网络法律制度,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因为,一方面,违背网络基本技术规范的制度难以实施,或者成本极高,另一方面,它可能割裂、肢解网络,阻碍网络使用价值的实现,进而妨碍社会的进步。

(二)可操作性原则

从功能上讲,网络法律制度,不仅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划分责任,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网络社区纠纷。网络法律制度,不能只是宣言性的,而应有可操作性,不仅以规范确认权利和义务关系,还要有具体的救济措施。否则,就失去了法律规范和可操作性价值,演变为口号或空谈,以至于损害法律的尊严。所以,在网络这一技术运行平台上,凡是技术手段暂时尚未达到的,就不要急于制定法律规范。

(三)照顾全球趋同性原则

网络的跨地域性(亦称全球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而法律又是以国家的地域管辖为范围的。为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网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都应积极采取合作的态度。其一,在立法上各国对同类问题尽量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其二,国际组织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直接制定,或协调各国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其三,各国在执法方面,也应相互配合。这就好比在网络法律领域建立“互联网络”,各国的国内法就像是“局域网”,国际组织制定的框架就是“因特网”。而趋同原则就像是“TCP/IP协议”。这样,各国在网络法领域才能求大同存小异,使危害网络的行为得到全面、有效的扼制。否则,各国网络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将给那些网络冒险家们留下法外“飞地”。

(四)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法律以公力救济为其基础,属他律性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瞬息全球,且无所不涉,其间,难免有国家强制力不及,或成本过高之处。好在网络活动往往以社区①为聚集点,发挥其自治作用,不失为良策之一。因此,在以制定法规范网络基本行为的同时,法律对不违反法定原则的网络社区自律性规范予以认可,将会促进网络秩序的建立。从规范实施角度看,这一方面赋予了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自治性权力,也同时向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是网络规范的双重属性,(即技术规范的自律性和法律规范的他律性的),是在网络社区秩序中的一种天然表现。因特网工程工作人员的信条是“我们不依赖国王、:

总统和投票,我们依赖共识和运行规则。”〔3〕(引言)此信条正是这种网络自治思想的例证。 ① 所谓网络社区,应指相同志趣者活动,或同类业务运营的虚拟场所,如围棋爱好者网站或频道、在线证券市场等,即是。

参 考 文 献〔1〕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美〕约翰·雷文 INTERNET核心技术精解(第二版)〔M〕 管伟,等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3〕〔美〕费热拉 网络法〔M〕 张楚,等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摘 要] 网络行为规范主要由技术规范和非技术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属国际性自律规范,

后者主要包括技术性法律规范和网络社区法律规范。网络法的核心在于技术性法律规范,其基本价值应与网络技术规范的特征相一致,以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在制订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应考虑如下几项原则:两类规范间相互协调与促进,具有可操作性,兼顾全球趋同性,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关键词] 网络行为规范;网络法律规范;网络法的价值;网络法的原则Abstract:Asonenewrealmforhumankind,cyberspacecanaccommodateallkindsofhumanactivitiesotherthanthosedealingwithtangibleobjectsandhumanbodies.Thenormsincyberspacemainlyconsistoftechnicalandnon-tech nicalones,withtheformerbeinginternationalandself-disciplinaryonesandthelaterincludingmainlytechnicallegalnormsandnon-technicallegalnorms.Keystoneofcyber-lawliesinthetechnicalnormsanditsbasicvalueshallbeinaccordance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technicalnorms,whichisforenhancingdevelopmentoftheInternetandinfor mationsharing.IntheprocessofenactinglawsandregulationsrelatingtotheInternet,thefollowingprinciplesshallbeconsidered:harmonizationofthetwokindsofnorms,beingoperational,beingcompatiblewithinternationaltrend,andcombinationoftheself-disciplineandbeingdisciplinedbyothers.KeyWords:normsincyberspace;legalnormsincyberspace;valueofcyber-law;principleofcyber-law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三、网络法律的复杂性

〔3〕〔美〕费热拉 网络法〔M〕 张楚,等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网络空间法:互联网时代的法律

[ 摘 要] 2 1 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网络技术在提供给人类前所未有的高效、自由地享受信息的同时,也给人 类套上了枷锁 。网络安全 、网络欺诈 、域 名争端 、侵犯 隐私、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纠纷的处理让人们不能再无视法律的力量。网络呼唤法律 ,网络需要法律。本文即是对此时代前沿问题的回应,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考察网络、网络空间的性质,然后指出网络空间的核心资源——信息,并分析信息的本质;论证网络空间的特征,证明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

[ 关键词] 网络空间;网络法律;法律创新

面对网络———这一跨越时空、包罗万象、瞬息万变、精彩纷呈,却又飘忽不定的虚拟世界,其相对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的研究应从何处着手?受网站上流行的FAQs①频道的启发,作者尝试从法的基础性问题开始,对网络法的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2 1 世纪是个网络的时代。网络技术在提供给人类前所未有的高效、自由地享受信息的同时,也给人类套上了枷锁 。网络安全 、网络欺诈 、域名争端 、侵犯隐私、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纠纷的处理让人们不能再无视法律的力量。网络呼唤法律 ,网络需要法律。本文即是对此时代前沿问题的回应,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考察网络、网络空间的性质,然后指出网络空间的核心资源——信息,并分析信息的本质;论证网络空间的特征,证明法律在网络空间中的地位。

一、网络法的规范对象———网络及人们的网络活动

(一)网络的含义

网络,本义上是指交错联接的系统,既可指物理上的有形的联接,如通信网,又可指观念上的无形的联接,如人际关系网。因为随着技术与媒体的融合,三网(即电信、计算机、广播电视网)合一的趋势已成必然,网络被赋予了更新的含义,其范围将越来越广。本文所谓的网络,主要是指因特网(INTERNET的中文译名),它运用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技术,以及传输控制协议和因特网协议(TCP/IP),将全球原本独立的计算机网络连为一体,形成了资源共享、以至于协同工作的体系。我国台湾省将之翻译为“网际网路”,内地则称之为国际互联网,有时又称其为信息网络,或叫互联网。鉴于网络“互连与共享”的本质特点主要表现在因特网上,网络所引发的法律问题,也都集中于因特网之中。

本文所谓的网络法,主要是指有关因特网的法律规范。因特网是建立在现代计算机与通讯技术基础上的,是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而结合的集合体。它是电话系统、邮政服务、新联媒体、购物中心、信息集散、音像传播系统等功能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从因特网的技术构成和发展前景看,它又绝不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单一功能的体现。它不仅是无数计算机联接而成的网络,还包括网上的信息;不仅是网络中的无形的信息库,而且还是世界上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内容最丰富、最为快捷的资源配置系统,是信息社会运行的基础。从社会学角度看,它是一个新的虚拟的社区。所谓“网络空间(CY BERSPACE)”,就是指这种人类活动的新领域。这是一个利用个人电子计算机、远程通讯技术、以数据存储和交换为基础构筑的非物理空间。人们通过终端电脑进入并感知这一空间的存在,选择在这一与“现实世界”分离的“虚拟社会”中进行交流。网络空间与现实世界最大的区别在于“虚幻”。网络空间不再具有我们惯常认知的地域边界,而是以计算机屏幕和“口令”独立赶来;网络空间具有完全的开放性,参与者可以完全不受传输地理位置、速度的限制而参与;网络空间的虚幻性带给我们的并不是一个虚拟和数字信息空间,更不是科幻世界。 人们的许多需求和理想,都在网络空间得到了实现。如远程医疗、在线交易、实时监控、智能化的预测等等,可谓不胜枚举。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使人们的交流打破了地

域的界限,创造出一个人类活动的的新空间——cyberspace,也可称这为“网络空间”。

(二)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及行为类型

网络是作为一种通讯手段而出现的,但其功能远远超出了初始的设计目的。从运用网络所开展的业务来看,至少有以下几大类:一是电子商务。二是电子政务。电子政务,是政府网上生存的重要形式,同时,它也将扩展网络的应用领域。此外,电子社区也是网络应用不可缺少的方面,如交通、气象、公益广告等公众信息无不包容其内。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凡是与数字信息相关的社会行为,都可以在网络上开展并实现,其涉及面极其广泛。与此相应,网络的应用行为,也将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方式之一,并对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前所未有的深刻影响。这也是网络法之所以成为新的法律领域的原因之一。以合法行为来说,凡是不需要以物流和人身(有形物质为客体和人体必须排除在外)为对象的商业、政务活动,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网络负面作用的存在,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也可以同时在网上开展。就非法行为而言,凡是不以有形物质和人身为对象的行为(如抢劫、强奸等),都可以在网络上出现。总之,除了以有形物质和人身为目标的行为,其他所有的行为,不论其合法,还是非法的,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互联网“是新的日常世界,新的思维模式,新的产业模式,新的社会生活;是全新的现实,新的真实。”互联网这种新的现实也作用到了法律领域,造成一些现有法律规则无法规范新的法律问题。首先,一些旧的法律规范已不太适用而需要发展出新的法律。例如:在有关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淫秽传播品的案件中,通常我们更多地着眼于该类传播品造成的实际危害。而在网络中,一些高新图像软件的运用使得以更高程度的控制,使其达不到法定的对青少年健康危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它的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的淫秽传播品。另外,网络空间的特殊性质造成一些法律应用的障碍。如:网络空间的无地域界限造成法律适用的主体的不明确,公私界限的模糊使得法律规范和行政干预的比例失调。简言这,许多传统法律规范和法律机制已开始这时,而为一系列规范,规则和划分公共及私权领域的技术所替代。再次,网络空间的存在直接造成了一部分新的法律问题,如:利用网络技术人侵入医院诊疗系统而杀人,侵入银行系统而窃取大量资金。对这类行为的法律界定和调整,需要有新的法律来规范。于是,互联网中交流的“游戏规则”,即cyber law的产生及存在就有了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那么,究竟何为cyber law呢?它与计算机法或关于互联网的法律又有何种关系呢?

我们认为,cyber law指的是调整人们在新兴领域——网络空间中进行交流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更具体地说,它与法律和信息交流技术及以计算机为中介的交流系统的相互作用密切相关,却又不等同于计算机法或有关网络的部门法,如合同法、版权法、专利法或传播法等,它覆盖了有关网络的所有部门法规,其范围又小于计算机法,而具有自己独到的研究领域。也可以说,cyber law是法律的一门边缘学科,在其中现存法律的作用和效用受到挑战与冲击。在cyber law中的“law”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它不仅指文本的法律,也包含实践中的规则。综上所述,cyber-law就指人们在通过网络空间发生关系对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则及政策的总称。网络法律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不是可以简单地划入公法或者法的范围之内,它既含有公法的内容,也包括私法的内容。国家要网络依法进行管理,对侵害网络权利、违背网络义务的行为进行制和处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很自然的,这属于公法的范畴。同时要从民法的角度,对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利义务关系、网络行为、网络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做出的规定。这规定,是维护网络世界正常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网络主体正当行使络权利,履行网络义务,依法实施网络行为的法律保障。

三、网络法的原则

网络的本质特征是互联与共享,而网络法作为维护其秩序的强制性规范,其基本价值是在网络空间中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的互联和信息共享,以充分发挥网络之潜能。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法价值的最大实现,制订网络法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两种规范相互协调、促进的原则

网络法是一种强制性行为规范,它应当是道德的、技术的等各种行为规范的强有力的后盾。总体上讲,其基本原则也应当和与其相适应的其他社会规范(技术的、道德的)相一致。按照规范的弹性程度来看,反映着客观规律性的技术规范,具有较强的刚性。与此相适应,网络法的原则应当是,使网络上的两种规范,即网络技术规范与网络法律规范,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真正使其造福于人类社会。而对于那些从本质上可能违背技术规范特征的网络法律制度,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因为,一方面,违背网络基本技术规范的制度难以实施,或者成本极高,另一方面,它可能割裂、肢解网络,阻碍网络使用价值的实现,进而妨碍社会的进步。

(二)可操作性原则

从功能上讲,网络法律制度,不仅要确认权利义务关系,还要划分责任,以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网络社区纠纷。网络法律制度,不能只是宣言性的,而应有可操作性,不仅以规范确认权利和义务关系,还要有具体的救济措施。否则,就失去了法律规范和可操作性价值,演变为口号或空谈,以至于损害法律的尊严。所以,在网络这一技术运行平台上,凡是技术手段暂时尚未达到的,就不要急于制定法律规范。

(三)照顾全球趋同性原则

网络的跨地域性(亦称全球性)是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而法律又是以国家的地域管辖为范围的。为缓解二者之间的矛盾,使网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都应积极采取合作的态度。其一,在立法上各国对同类问题尽量采用相同,或相似的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冲突。其二,国际组织应在可能的范围内直接制定,或协调各国有关网络方面的法律。其三,各国在执法方面,也应相互配合。这就好比在网络法律领域建立“互联网络”,各国的国内法就像是“局域网”,国际组织制定的框架就是“因特网”。而趋同原则就像是“TCP/IP协议”。这样,各国在网络法领域才能求大同存小异,使危害网络的行为得到全面、有效的扼制。否则,各国网络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将给那些网络冒险家们留下法外“飞地”。

(四)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法律以公力救济为其基础,属他律性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瞬息全球,且无所不涉,其间,难免有国家强制力不及,或成本过高之处。好在网络活动往往以社区①为聚集点,发挥其自治作用,不失为良策之一。因此,在以制定法规范网络基本行为的同时,法律对不违反法定原则的网络社区自律性规范予以认可,将会促进网络秩序的建立。从规范实施角度看,这一方面赋予了网络服务商一定的自治性权力,也同时向它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实,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原则,是网络规范的双重属性,(即技术规范的自律性和法律规范的他律性的),是在网络社区秩序中的一种天然表现。因特网工程工作人员的信条是“我们不依赖国王、:

总统和投票,我们依赖共识和运行规则。”〔3〕(引言)此信条正是这种网络自治思想的例证。 ① 所谓网络社区,应指相同志趣者活动,或同类业务运营的虚拟场所,如围棋爱好者网站或频道、在线证券市场等,即是。

参 考 文 献〔1〕孙国华 法理学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2〕〔美〕约翰·雷文 INTERNET核心技术精解(第二版)〔M〕 管伟,等 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1 〔3〕〔美〕费热拉 网络法〔M〕 张楚,等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摘 要] 网络行为规范主要由技术规范和非技术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属国际性自律规范,

后者主要包括技术性法律规范和网络社区法律规范。网络法的核心在于技术性法律规范,其基本价值应与网络技术规范的特征相一致,以求最大限度地促进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在制订与网络相关的法律制度时,应考虑如下几项原则:两类规范间相互协调与促进,具有可操作性,兼顾全球趋同性,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关键词] 网络行为规范;网络法律规范;网络法的价值;网络法的原则Abstract:Asonenewrealmforhumankind,cyberspacecanaccommodateallkindsofhumanactivitiesotherthanthosedealingwithtangibleobjectsandhumanbodies.Thenormsincyberspacemainlyconsistoftechnicalandnon-tech nicalones,withtheformerbeinginternationalandself-disciplinaryonesandthelaterincludingmainlytechnicallegalnormsandnon-technicallegalnorms.Keystoneofcyber-lawliesinthetechnicalnormsanditsbasicvalueshallbeinaccordancewiththecharacteristicsofthetechnicalnorms,whichisforenhancingdevelopmentoftheInternetandinfor mationsharing.IntheprocessofenactinglawsandregulationsrelatingtotheInternet,thefollowingprinciplesshallbeconsidered:harmonizationofthetwokindsofnorms,beingoperational,beingcompatiblewithinternationaltrend,andcombinationoftheself-disciplineandbeingdisciplinedbyothers.KeyWords:normsincyberspace;legalnormsincyberspace;valueofcyber-law;principleofcyber-law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三、网络法律的复杂性

〔3〕〔美〕费热拉 网络法〔M〕 张楚,等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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