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东明县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总结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东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032-1 1 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县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加之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不到位。因此,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把农村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 2 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根据东明县实际,集体土地主要确定给以下几个主体:一是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二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四是对于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王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3 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在每个乡镇(办事处、开发区)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难点问题,积极开动脑筋,创造性地研究和实践,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和基础。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一是全面调查,分类登记。在选点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调查摸底、测绘,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做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不漏村,村不漏户。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尽快确定专业队伍,采取超常规方式开展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高质量完成测量任务。三是及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 4 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成果资料 多年来,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尤其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地籍管理资料,要充分利用好。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5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是严把土地登记标准关。土地登记发证必须符合“申请主体合法、权属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和“十二不登记”的标准。二是严把土地登记程序关。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地籍调查—权利人申请—初审公告—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总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三是严把调查成果质量关。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调查成果质量关乎登记结果的公信度、权威性和准确性。要选好作业队伍,做到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四是严把土地登记审核关。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调查和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实事求是填写审查意见,确保土地登记内容合法有效。 6 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 各乡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登记申请工作。县局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或一定区域设置登记窗口,统一受理权利人的土地登记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同时,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有效化解各类矛盾,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保证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可将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7 注重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确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 作者简介:王永杰(1973-),男,汉族,山东东明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助理工程师,国土资源所所长,研究方向:土地管理。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贯彻落实2010年中央1号文件和全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东明县切实增强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笔者从工作实际出发,总结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东明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6-0032-1 1 提高思想认识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土地的资源和资产属性更加显现,人们普遍关注县城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从而淡化了农村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忽视了农民土地权利的保护,加之征地拆迁中的补偿安置不到位。因此,我们有义务更有责任把农村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权利。 2 妥善处理好权属主体 根据东明县实际,集体土地主要确定给以下几个主体:一是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要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政府代为行使。二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依法确认给村内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三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要依法确认到每个土地使用权人。四是对于已经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村并居等工作的区域,依法依规处理好各种利益和权属关系妥善做好确权登记王作,确保不出现新的矛盾和纠纷。 3 开展试点,以点带面稳妥推进 在每个乡镇(办事处、开发区)选取1-3个经济基础较好、班子较强的行政村或居委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试点村,总结工作经验,研究相应的土地确权登记政策。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推进工作中诸多难点问题,积极开动脑筋,创造性地研究和实践,为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开端和基础。按照“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逐一确定集体土地产权归属主体。一是全面调查,分类登记。在选点的基础上,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全面调查摸底、测绘,分类登记,建立档案,做到乡镇(办事处、开发区)不漏村,村不漏户。二是在试点的基础上稳妥推进。尽快确定专业队伍,采取超常规方式开展工作,以最快的速度高质量完成测量任务。三是及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 4 充分利用好已有的成果资料 多年来,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尤其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积累了大量丰富详实的地籍管理资料,要充分利用好。对于在以往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登记资料,在甄别其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基础上,可作为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对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图件资料,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现场标定和测量依据,对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点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此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界线。 5 严格标准,保证质量 一是严把土地登记标准关。土地登记发证必须符合“申请主体合法、权属材料齐全、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面积准确”等基本条件,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五不登记”和“十二不登记”的标准。二是严把土地登记程序关。严格按照“政府通告—地籍调查—权利人申请—初审公告—政府审批—注册登记—发放证书”的总登记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三是严把调查成果质量关。地籍调查是土地登记的基础,调查成果质量关乎登记结果的公信度、权威性和准确性。要选好作业队伍,做到资料填写准确、齐全、规范。四是严把土地登记审核关。要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调查和申请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实事求是填写审查意见,确保土地登记内容合法有效。 6 切实做好便民服务工作 各乡镇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方便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登记申请工作。县局可设立专门的土地调查登记机构,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或一定区域设置登记窗口,统一受理权利人的土地登记申请,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同时,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有效化解各类矛盾,认真做好群众工作,保证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和纠纷,可将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 7 注重发挥土地登记成果的作用 以农村集体土地所确权登记为前提,在征地拆迁时,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为补偿依据,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农用地流转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相挂钩。 作者简介:王永杰(1973-),男,汉族,山东东明人,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助理工程师,国土资源所所长,研究方向:土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