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2、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3、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4、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5、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7、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相关法律知识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节选)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节选)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纳入我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1、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2、进餐(饮)场所: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3、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包括浴场、桑拿中心、浴室、温泉浴、足浴等);4、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5、购物及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商场(店)、书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健身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7、等候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相关文章

  • 公共场所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查看


  • 泗县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 泗县学校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泗县教体局综治办 一. 学校(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学校(幼儿园)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党.政一把手 副组长:主管校长或主管主任 成 员: ...查看


  • 医院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计划
  • 医院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培训及考核计划 为提高卫生人员的应急知识水平,我院制定应急培训计划,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传染病管理.预防治疗等相关知识作为卫生技术人员"三基训练"的重要内容,通过例会.早会.举办专门的培训办 ...查看


  •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 儋州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强化和落实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质量,明确执法职权,细化责任,量化指标,加强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执法工作制度,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 ...查看


  •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1]1
  • 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负责本乡镇卫生监督.免疫规划.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卫生应急等公共卫生工作的规划.计划.总结.经验介绍等材料的制定.起草,有关表.册.卡.单等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 ...查看


  • 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度建设
  • 邻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制度建设 (一)工作制度 1.卫生应急组织管理制度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处理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成立应急管理部门(办公室),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的日 ...查看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g ...查看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文
  •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g ...查看


  • 2016年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 2016年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20xx年是推进公共卫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关键之年,我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思路是:深入以深化医改为主线,以提高全乡人民健康水平为目标,突出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给的工作任务,使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