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过程.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

一、概念的区别

1.特殊过程

这是质量认证行业经常使用的术语。1994版IS09000族标准没有对特殊过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只在IS09001标准中有过描述: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这类过程通常被称为特殊过程:2000版标准则对待殊过程有了明确的描述,在ISO9000标准3.4.1条款的“注3”中作出了如下定义: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通常称之为“特殊过程”。如焊接、喷涂、注塑、混凝土浇注等均为特殊过程。由于特殊过程的定义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给出,应为选用ISO 9000族标准的企业和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人员所采用。

2.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因此,特殊工种的范围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是不一样的,名称也有差异。在某些地方政府制订的行政规章中,有将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相混淆的现象,如某地的《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就将特殊工种解释成特种作业。有些采用IS09000族标准的企业把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从事的工作,在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为特殊工种,如质检人员、计量人员、内审员、重要部件的装配工等。因此,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3. 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可见,特种作业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可以为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和质量认证人员、职业安全认证人员等采用。

二、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区别

由于特殊过程、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三者在概念上存在差别,对参与或从事这三种工作的人员也有不同的要求。

1.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特殊过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从事特殊过程工作的人员也没有资格方面的要求。

对于特殊工种,由于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所界定的范围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差别。但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般都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及工龄管理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均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专门的行业性法规,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2.ISO 9000族标准及质量文件的要求

标准对特殊过程的控制是有要求的。1994版ISO9001标准要求,特殊过程“应由具备资格的操作者完成和/或要求进行连续的过程参数监视和控制,以确保满足规定要求”;2000版ISo 9001标准则规定组织应对特殊过程实施确认,在适用时,应包括“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等。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识别出自己的特殊过程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作出规定,从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加以控制。

ISO9000族标准没有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要求,但企业如果将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如质检、内审员等)纳人特殊工种的范围.则要根据情况,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也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里明确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过程(如焊接)有可能既是特殊过程,又是特殊工种,还是特种作业。对于这类过程(工种、作业)应该注意识别,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相应的办法加以控制。

三、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标准的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审核员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的审核,应成为对体系有效性评定的一个方面。那么,特种作业包括哪些范围,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规定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的条件有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由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每2年复审一次。

一、概念的区别

1.特殊过程

这是质量认证行业经常使用的术语。1994版IS09000族标准没有对特殊过程进行明确的定义,只在IS09001标准中有过描述:当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这类过程通常被称为特殊过程:2000版标准则对待殊过程有了明确的描述,在ISO9000标准3.4.1条款的“注3”中作出了如下定义: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过程,通常称之为“特殊过程”。如焊接、喷涂、注塑、混凝土浇注等均为特殊过程。由于特殊过程的定义是以国家标准的形式给出,应为选用ISO 9000族标准的企业和从事质量认证工作的人员所采用。

2.特殊工种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因此,特殊工种的范围在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是不一样的,名称也有差异。在某些地方政府制订的行政规章中,有将特殊工种与特种作业相混淆的现象,如某地的《工业园区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就将特殊工种解释成特种作业。有些采用IS09000族标准的企业把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从事的工作,在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为特殊工种,如质检人员、计量人员、内审员、重要部件的装配工等。因此,特殊工种不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3. 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如电工、金属焊接和切割等)。从事这类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可见,特种作业是一个正式的概念,可以为涉及特种作业的企业和质量认证人员、职业安全认证人员等采用。

二、对从业人员要求的区别

由于特殊过程、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三者在概念上存在差别,对参与或从事这三种工作的人员也有不同的要求。

1.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特殊过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对从事特殊过程工作的人员也没有资格方面的要求。

对于特殊工种,由于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所界定的范围不一样,在管理上也有差别。但是,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般都要求经过相应的培训(可以是内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及工龄管理等均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特种作业的要求十分严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均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教育培训、考核发证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专门的行业性法规,如《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也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出了要求。

2.ISO 9000族标准及质量文件的要求

标准对特殊过程的控制是有要求的。1994版ISO9001标准要求,特殊过程“应由具备资格的操作者完成和/或要求进行连续的过程参数监视和控制,以确保满足规定要求”;2000版ISo 9001标准则规定组织应对特殊过程实施确认,在适用时,应包括“为过程的评审和批准所规定的准则”、“设备的认可和人员资格的鉴定”、“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等。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识别出自己的特殊过程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作出规定,从人员、设备、方法等方面加以控制。

ISO9000族标准没有规定对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要求,但企业如果将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如质检、内审员等)纳人特殊工种的范围.则要根据情况,在质量体系文件中规定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要求。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标准也没有提出要求。但是,由于有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可以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里明确对这些人员的管理。

在很多情况下,一个过程(如焊接)有可能既是特殊过程,又是特殊工种,还是特种作业。对于这类过程(工种、作业)应该注意识别,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相应的办法加以控制。

三、特种作业范围

按照标准的要求,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必须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审核员对特种作业的培训及持证上岗的审核,应成为对体系有效性评定的一个方面。那么,特种作业包括哪些范围,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规定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

电工作业;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登高架设作业;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压力容器操作;

制冷作业;

爆破作业;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的条件有年龄、健康状况、文化程度等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由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全国通用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每2年复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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