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明晰 赏罚必信
□ 中国医药报特约评论员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管,必须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准则。明确权利义务,明晰责任边界,是依法履职的基础。依法行政,就要严肃公正,不偏不倚,既不可越位乱作为,也不可缺位不作为。从近年情况看,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既有超越授权的权力滥用,也有责任落实不力的执法不严。相比之下,后者更为普遍,一些不作为、慢作为的情况令人担忧。
近日,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部分地方监管责任不落实,检查、检验、案件查办不及时、不得力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行政、落实监管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也很必要。要落实好这些要求,还需要在认识上进一步深化,在行动上下一番功夫。
清单要明晰。作为监管机构和人员,必须清楚地知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两者的界限在哪里,这就需要详细、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的制定,必须确定各级机构的监管事权、明确不同岗位的权责、覆盖监管执法的各环节,要不留死角、不容缝隙,既不给推诿扯皮提供条件,也不给滥用权力创造可能。清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是必须考量的要素。可以说,对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而言,任何空洞、抽象的规定都会形同虚设,任何仓促出台的清单都会导致无所适从的抱怨,任何流于形式的清单都无法真正被执行。因此,清单的制定是一项要求极高的细致活,应该结合监管实际,认真研究,要把法律的条条款款掰开揉碎,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责任要求,实现可查、可督、可追,同时要建立清单的动态调整、考核评估、督促检查机制,让清单真正活起来、用起来。
权责要对等。监管执法是需要资源保障的,不充分授权的情况下,要求责任落实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公平、不可持续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理应是对等和平衡的,授予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反之亦然。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都应有特定的职责,每一个监管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责任。随着《意见》的实施,原来存在的把监管责任过度下压,日常工作仅满足于开开会、转转文件的做法可以休矣,那些想把权力揽在手中,把责任推给他人的想法也可尽早作罢了。
赏罚要平衡。和以往单纯强调责任追究的文件不同,《意见》详细规定了12个追责范围和6种从重情形,也明确8种免责情形和3种从轻或减轻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追责和免责的平衡。失职要追责,尽职就免责,用刚性的制度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这是非常明确的导向,也是完善责任制度方面的重大进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广大基层监管人员对追责的担忧。同时,从鼓励监管人员积极性的角度来看,在明确追责和免责规定的同时,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符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律的奖励制度,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对履职尽责的监管人员予以奖励,从更深层次上平衡奖惩的动力和压力。
制度要落实。常常听到有人说,法规制度不可谓不全,就是执行难;违法违规行为不是没发现,就是处罚难、根除更难。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落实问题。制度执行的主体是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制度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对违规者要坚决惩处问责,堵住“破窗”。要通过制度的落实,亮出底线,明示厉害,让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成为广大监管人员理性和主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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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全面贯彻“四个最严”要求,针对部分地方监管责任不落实,检查、检验、案件查办不及时、不得力等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依法行政、落实监管责任提出明确要求。可以说,《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也很必要。要落实好这些要求,还需要在认识上进一步深化,在行动上下一番功夫。
清单要明晰。作为监管机构和人员,必须清楚地知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两者的界限在哪里,这就需要详细、明确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的制定,必须确定各级机构的监管事权、明确不同岗位的权责、覆盖监管执法的各环节,要不留死角、不容缝隙,既不给推诿扯皮提供条件,也不给滥用权力创造可能。清单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是必须考量的要素。可以说,对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而言,任何空洞、抽象的规定都会形同虚设,任何仓促出台的清单都会导致无所适从的抱怨,任何流于形式的清单都无法真正被执行。因此,清单的制定是一项要求极高的细致活,应该结合监管实际,认真研究,要把法律的条条款款掰开揉碎,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责任要求,实现可查、可督、可追,同时要建立清单的动态调整、考核评估、督促检查机制,让清单真正活起来、用起来。
权责要对等。监管执法是需要资源保障的,不充分授权的情况下,要求责任落实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公平、不可持续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理应是对等和平衡的,授予什么样的权力,就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反之亦然。按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都应有特定的职责,每一个监管人员都有自己的岗位责任。随着《意见》的实施,原来存在的把监管责任过度下压,日常工作仅满足于开开会、转转文件的做法可以休矣,那些想把权力揽在手中,把责任推给他人的想法也可尽早作罢了。
赏罚要平衡。和以往单纯强调责任追究的文件不同,《意见》详细规定了12个追责范围和6种从重情形,也明确8种免责情形和3种从轻或减轻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追责和免责的平衡。失职要追责,尽职就免责,用刚性的制度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这是非常明确的导向,也是完善责任制度方面的重大进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广大基层监管人员对追责的担忧。同时,从鼓励监管人员积极性的角度来看,在明确追责和免责规定的同时,可以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符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律的奖励制度,在职务晋升、薪酬待遇、荣誉激励等方面,对履职尽责的监管人员予以奖励,从更深层次上平衡奖惩的动力和压力。
制度要落实。常常听到有人说,法规制度不可谓不全,就是执行难;违法违规行为不是没发现,就是处罚难、根除更难。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落实问题。制度执行的主体是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制度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对违规者要坚决惩处问责,堵住“破窗”。要通过制度的落实,亮出底线,明示厉害,让依法行政履职尽责成为广大监管人员理性和主动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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