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创建文件汇编
(一)
遂 昌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遂昌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印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生态县创建篇
1、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 1
2、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 8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生态发〔2009〕6号) 19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县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遂委〔2008〕21号)... 31
5、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遂政办发〔2008〕65号)... 38
6、关于印发《遂昌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2010〕23号)... 49
7、关于印发《遂昌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宣〔2010〕3号) 74
二、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篇
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9〕74号) 82
2、关于印发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的通知(丽环发〔2008〕36号)... 103
三、生态村创建篇
1、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丽生态办〔2005〕7号)... 118
2、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遂环保〔2007〕99号)... 132
四、农村环保工作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 142
2、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遂政办发〔2010〕28号) 155
3、关于建设洁净乡村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10〕15号)... 162
环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建设示范区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有效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明确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事业的灵魂所在,也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更大范围内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当前,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发展尚不平衡,建设水平和质量差异较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没有把建设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建设工作中还没有真正统筹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缺乏总体谋划,缺少地方特色,尚未建立长效的推进机制,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不扎实,个别地方为创建而创建,建设与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拉关系走门路等不正之风,存在廉政风险。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坚定不移、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
二、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总体要求
(四)明确重点任务。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本质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各地要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节约能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五)转变工作方式。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是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过程。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建设质量,扩大建设规模。要建立、完善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为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深入扎实地推进建设工作。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强化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发挥地方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六)加强分类指导。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建设的类型和特点也不同,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要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离任生态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机制;已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效,深化建设工作,及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要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不断探索机制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生态市、县建设要夯实工作基础,生态市建设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应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问题。
(七)实行分级管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估办法,并负责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和向社会公告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达标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重点抓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考核工作。
(八)落实廉政要求。在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廉政的要求,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研究制定考评工作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在部署工作时要提出廉政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落实廉政责任,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过程的推进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优先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环境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地区抓紧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定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同时,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十一)加强建设规划的监督实施。各地要落实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按部门、按行政区、按指标、按责任人分解落实。要严格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成效的评估,及时公布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制订优惠政策或奖励办法,向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领域和地区倾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以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中,优先选择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展工作,鼓励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二)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各地要加强建设成效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省域和市(县)域层面的建设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与交流,加强对各地建设成效的宣传。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内涵的认识,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十三)完善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办法,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体现地区差别;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相应指标和规范,并开展建设工作。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将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转化为地方标准,环境保护部今后不再开展此项考评、命名工作。
(十四)明确考评程序。目标考评是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严格目标考评,通过考评将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建立省部间良性互动机制,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
(十五)实行公告制度。在经过自检、省级考评、环境保护部审核等程序基础上,对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部将以公告“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生态省(市、县、工业园区、乡镇、村)类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评议和监督。
(十六)实施动态管理。已达到环境保护部相关建设标准,并经社会公告的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每年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其建设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报告情况,适时抽查、复核,明确奖惩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示范 意见
抄送: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翻印
环发[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省)建设,我局组织修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指标 通知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省(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
济
发
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山区
≥75
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20
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
<3.5
指标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
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
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
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
指标
社
会
进
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
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略)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略)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含县级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二)生态市(略)
(三)生态省(略)
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生态发〔2009〕6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
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创建指标》),由省政府命名的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条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办)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省级生态县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
第五条 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程序
(一)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县创建且达到《创建指标》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设区市生态办初审,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生态办提出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生态建设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有关创建考核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等。
(二)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设区市生态办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预验收,向省生态办提交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省生态办组织技术核查和验收:省生态办在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提出整改意见。
省生态办在专家技术核查的基础上,组织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检查对技术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第六条 省级生态县命名
(一)省生态办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名单。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县(市、区),省生态办在浙江日报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县(市、区),由省生态办负责核查。
(三)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经省生态办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由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第七条 省级生态县的监督管理
(一)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县建设,每年向省生态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省级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生态办每三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省生态办可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三)省级生态县命名后,因当地工作不力、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省生态办可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创建指标》由省生态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级生态县验收前,应通过省级生态县验收。
(三)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省级生态县创建情况列入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附件: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二)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评价原则上为优。
(三)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四)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五)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六)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七)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八)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指标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共11项,见下表。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标值
1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40
2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2
≥45
≥18
3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90
4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
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
≥90
≥90
5
环境质量
水环境
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气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声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且不超过省总量控制
指标
7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60
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三、指标解释
(一)8项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
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指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
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禁止“两高一资”项目。
完成设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等。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指标解释:
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水户所排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达到无害化要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指标解释:
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年度和阶段性任务。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使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数据来源:农办等部门。
6、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指标解释:
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在所在设区市中考核为优秀。
数据来源:设区市政府。
7、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
是指辖区内无省级和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
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11项考核指标
1、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
2、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门。
4、“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指标解释:对“三沿五区”范围的坟墓进行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葬法生态化。农村生态墓地、城市生态公墓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规范化”标准建设管理,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民政部门。
5、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按功能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海洋部门。
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
=
(二级污水 一级污水处理厂 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
处理厂处理量 + 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 +净化沼气池处理量 ×0.5)
×100%
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使用总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目前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9、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主题词:生态县△ 创建 办法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市、县(市、区)生态办。
浙江省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6月5日印发
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遂委〔2008〕2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生态县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生态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联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环境整体优化;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建设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重点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县、乡镇、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公共服务职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生态创建。
(三)总体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思路,以及省市“811”新三年环境保护行动的要求,到2010年,我县80%以上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的要求,完成省级生态县的创建任务;力争到2013年,完成国家级生态县的创建。到2010年的具体目标是:
1、乡镇政府所在地和30%左右的行政村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行政村覆盖面达到85%以上;
2、城市污水处理率50%以上,集中污水处理厂废水达标率8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标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
3、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达到100%,地表水市县界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三类以上,达标率95%以上;
4、县城空气质量保持二级标准,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5、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森林覆盖率达77.6%以上,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95%以上;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97%以上,测土配方施肥实施面积3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
7、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2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二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75%以上。
此外,到2010年,累计建成省级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5个、省级绿色学校12所、省级绿色企业10个、省级绿色家庭12户、省级绿色饭店4家、省级绿色医院2家、绿色矿山2座。生态县建设全面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全省前列。
(四)主要任务。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建设;以加强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二、扎实推进生态县创建工作
各创建单位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节能和降耗工艺、设备及产品,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人居,促进生态文明。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创建单位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在制度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不断探索,大力推进生态乡镇(村)、绿色系列创建等工作,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和体系,为创建生态县夯实基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认真抓好我县的生态建设工作,建立领导机构、编制好规划纲要,在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好,并组织实施到位。落实的重点应放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上,大力培育区域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在区域内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
(二)转变观念,不断实践。要在2010年完成省级生态县的创建任务,必须加快省级生态乡镇或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步伐,全县各乡镇每年要创建一至两个规范的生态示范村。同时,要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施垃圾、废弃物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实施河道整治、绿地建设,限制河道采砂和小水电开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要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公益林有效保护,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综合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生态公墓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著名历史遗迹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力度,加大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制定好生态镇(乡)建设规划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推进计划。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要在2010年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70%以上。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鼓励发展农家乐。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控制工业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部门联动,积极创绿。大力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医院等绿色系列创建,积极倡导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强全社会环境环保意识,弘扬生态文明。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落实,建立完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要充分调动创建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面支持、参与绿色创建工作。
三、强化生态县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充分发挥县生态办的作用,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生态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与督促等职责,制定全县生态县创建推进计划,并将生态县创建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部门年度生态建设工作任务书,确保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乡镇政府要根据全县创建推进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生态乡镇村创建推进计划。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在各个领域(如农村污染整治、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生态公墓等方面)建成一批在全省、全市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工程、亮点工程,共同把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生态县创建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县人民、泽被子孙的民生工程,必须多渠道筹集创建经费。根据我县实际,县政府每年筹集不少于1200万元专门用于生态县建设。积极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公益林扩面限伐、农村生态公墓建设、河道疏浚、生态乡镇村创建、生态宣传及公益广告牌建设”等9大工程建设;努力开展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养殖业和农业面源污染、建筑娱乐业噪声污染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公益林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和生态旅游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减排方面的投入;鼓励各有关单位和家庭积极开展绿色系列(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家庭等)创建和申报工作。
(三)健全创建机制。各乡镇、各创建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做好生态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制定完善环保基础设施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制度。
(四)完善考核办法。县考核办要将生态环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举证扣分,分值增加到10分。县政府每年安排奖励经费15万元,由县生态办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生态县建设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前三名的乡镇部门以及在生态县建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2 日
主题词:环保工作 生态县创建 意见
抄送:县人武部,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
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2日印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政办发〔2008〕65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
(2008—2010年)
为力争2009年、确保2010年建成省级生态县,2013年基本建成国家级生态县,经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我县计划实施“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公益林标准化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公墓建设、生态乡镇村创建、生态宣传教育”等九大工程。具体建设工程行动计划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县建设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2008—2009年,全县建设除妙高镇外的19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投资总概算2170万元。按国家和省级关于“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乡镇必须单独建设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大柘、石练、云峰、北界、新路湾及金竹六个镇计划建设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其它乡镇建厌氧加湿地的污水处理设施。每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约60-200万元(实际造价通过招投标确定)。各乡镇政府承担整个工程的建设任务,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包装、项目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向上级部门争取经费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指标的安排及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年度建设计划:分两年实施,2008年垵口、大柘、石练、北界、新路湾、金竹、湖山、龙洋、三仁等9个乡镇,2009年云峰、王村口、黄沙腰、应村、高坪、蔡源、柘岱口、西畈、焦滩、濂竹等10个乡镇。
二、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农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到2010年要有三分之一的村有污水处理设施,我县应有130个村达标。各乡镇必须按县农办的统一规划,努力完成环境整治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的建设和使用。
年度建设计划:县里每年安排10个行政村建设规范的厌氧加湿地污水处理设施,按行政村的规模大小及实际造价,县财政分别给予10-15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生态办和县农办另行确定)。2008年计划安排余家、平昌、三井、胡家、石玄头背、官坞、对正、东源、小金竹、开阳等10个村,2009-2010年建设计划由县农办另行安排。
三、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农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县财政在原来每年安排15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预算200万元,合计3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焚烧炉、垃圾填埋场地建设等),250万元用于村庄保洁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县农办负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具体项目的规划落实,督促乡镇建好村级专职保洁员队伍。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制度,高度重视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从而使我县农村环境卫生有极大的改观,为推进农家乐旅游和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
工作要求:利用3年时间,建成17个乡镇(焦滩、濂竹两乡镇没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县城的合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确保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备用水源建设、水源头河道治理、宣传警示牌及隔离网建设等,实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合格达标。
2008—2010年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县城饮用水源的保护,并按创建计划给予每个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
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年度计划:2008年大柘、三仁、石练、湖山、金竹、应村、云峰、柘岱口;2009年安口、王村口、黄沙腰、新路湾、北界;2010年高坪、西畈、蔡源、龙洋。
五、生态公益林标准化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工作要求:按照省定建设目标,对全县86.5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标准化建设,通过封育、补植、劈抚和合理间伐等措施,同时加强森林消防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县累计建成标准化重点生态公益林64.8万亩。
六、河道疏浚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工作要求:三年疏浚河道100公里(2008年36公里,2009年32公里,2010年32公里),重点做好疏浚、拓宽、护岸、清障、植物净化等工作。工程总概算投资830万元。
七、农村生态公墓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鲁子钗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生态葬法的通知》,我县将在3年内建设374个村(其中2008年实施160个村,2009年实施120个村,2010年实施94个村)的农村生态公墓,工程总投资3740万元(按每个村平均10万元计算)。各乡镇要切实抓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抓好督查考核。县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补助0.3万元,另外按每个人口12元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实施计划见附件二。
八、生态乡镇村创建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生态县建设各成员单位
创建计划:1、省级生态乡镇:2008年妙高、北界、新路湾、龙洋;2009年云峰、金竹、湖山、王村口、黄沙腰、应村、柘岱口、蔡源;2010年高坪、濂竹、焦滩、西畈。
2、环境优美乡镇:2008年垵口、大柘、石练;2009年妙高、北界、新路湾;2010年龙洋、云峰、湖山;2011年金竹、王村口、黄沙腰;2012年应村、高坪、蔡源、焦滩;2013年西畈、柘岱口、濂竹。
奖励标准:国家环境优美乡镇补助20万元,省级生态乡镇补助10万元,市级生态乡镇补助5万元,生态示范村补助0.5万元。
九、生态宣传教育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内各新闻媒体
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和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立大型公益广告牌4幅,各乡镇在辖区内交通要道或人口集聚区建一幅以上100平方米左右的公益广告牌,每个行政村要制作一批生态宣传固定标语或公益宣传牌,县广播电视台、《新遂昌》要设立专栏加强生态宣传,教育、文化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弘扬生态理念,共同为建设生态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经费概算254万元,实行县乡(镇)村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附件:1、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责任领导及部门职责
分工表
2、遂昌县农村生态公墓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
生态创建文件汇编
(一)
遂 昌 县 环 境 保 护 局
遂昌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印
二○一○年四月
目 录
一、生态县创建篇
1、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0〕16号)... 1
2、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的通知(环发〔2007〕195号) 8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生态发〔2009〕6号) 19
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县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遂委〔2008〕21号)... 31
5、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遂政办发〔2008〕65号)... 38
6、关于印发《遂昌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2010〕23号)... 49
7、关于印发《遂昌县创建省级生态县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遂委宣〔2010〕3号) 74
二、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篇
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生态乡镇(街道)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9〕74号) 82
2、关于印发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修订)的通知(丽环发〔2008〕36号)... 103
三、生态村创建篇
1、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村建设工作的通知(丽生态办〔2005〕7号)... 118
2、关于印发《遂昌县生态村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遂环保〔2007〕99号)... 132
四、农村环保工作篇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11号) 142
2、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遂政办发〔2010〕28号) 155
3、关于建设洁净乡村的实施意见(遂政发〔2010〕15号)... 162
环发〔201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建设示范区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有效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明确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事业的灵魂所在,也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更大范围内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当前,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发展尚不平衡,建设水平和质量差异较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没有把建设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建设工作中还没有真正统筹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缺乏总体谋划,缺少地方特色,尚未建立长效的推进机制,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不扎实,个别地方为创建而创建,建设与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拉关系走门路等不正之风,存在廉政风险。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坚定不移、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
二、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总体要求
(四)明确重点任务。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本质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各地要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节约能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五)转变工作方式。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是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过程。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建设质量,扩大建设规模。要建立、完善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为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深入扎实地推进建设工作。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强化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发挥地方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六)加强分类指导。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建设的类型和特点也不同,要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东部发达地区以及工作开展较早的地区要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积极探索离任生态审计制度、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等机制;已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地区,要继续巩固建设成效,深化建设工作,及时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试点。中西部地区以及建设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地区要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分类管理。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不断探索机制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生态市、县建设要夯实工作基础,生态市建设应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建设标准,生态县应有80%的乡镇达到生态乡镇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应有80%的行政村达到生态村的建设标准,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应重点解决集镇和村庄的环境问题。
(七)实行分级管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的积极性。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环境保护部主要加强对建设工作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建设标准(指标)及建设成效评估办法,并负责指标完成情况的审核和向社会公告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达标情况;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省级生态市、县建设的考核和国家级生态乡镇、生态村的复核工作;市、县环保部门重点抓好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的考核工作。
(八)落实廉政要求。在生态建设示范区考核、评估工作中,要按照廉政的要求,坚持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建设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防止暗箱操作。要研究制定考评工作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在部署工作时要提出廉政要求,在检查工作中要落实廉政责任,从源头和机制上防范廉政风险。
三、强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过程的推进和监督管理
(九)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总体推进。要整合部门资源和力量,优先解决重大社会、经济、环境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监管综合能力,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和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十)做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地区抓紧编制相关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编制规划要坚持科学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定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要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同时,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规划的目标和任务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责任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十一)加强建设规划的监督实施。各地要落实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按部门、按行政区、按指标、按责任人分解落实。要严格规划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生态建设示范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建设成效的评估,及时公布建设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并取得实效。
各地要充分发挥法规、政策的引导作用,因地制宜制订优惠政策或奖励办法,向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领域和地区倾斜。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以及其他试点示范工作中,优先选择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开展工作,鼓励这些地区积极推进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十二)加大经验交流力度。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建设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生态文明理念的过程。各地要加强建设成效的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环境宣传和教育,积极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提升公众环境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生态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省域和市(县)域层面的建设经验交流,开展专题研讨与交流,加强对各地建设成效的宣传。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环保部门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内涵的认识,提高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严格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标准和程序
(十三)完善建设标准。环境保护部将研究制订生态建设示范区成效评估办法,适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建设指标体系,以体现地区差别;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研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评价指标体系,指导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工作。
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高标准、高起点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抓紧建立本地区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相应指标和规范,并开展建设工作。1995年原国家环保局组织开展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将由各地根据各自实际,转化为地方标准,环境保护部今后不再开展此项考评、命名工作。
(十四)明确考评程序。目标考评是推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根据相关建设标准,严格目标考评,通过考评将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为进一步规范考评工作,建立省部间良性互动机制,从2012年起,凡申报环境保护部考评的,均须先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和生态乡镇、村建设标准1年以上方可申报。
(十五)实行公告制度。在经过自检、省级考评、环境保护部审核等程序基础上,对取得明显成效、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部将以公告“达到国家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生态省(市、县、工业园区、乡镇、村)类标准”的形式向社会公布,鼓励公众参与评议和监督。
(十六)实施动态管理。已达到环境保护部相关建设标准,并经社会公告的国家级生态建设示范区,每年应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省级环保部门每两年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其建设情况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根据报告情况,适时抽查、复核,明确奖惩措施,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示范 意见
抄送: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0年2月22日翻印
环发[2007]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生态县(市、省)建设,我局组织修订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组织协调,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附件: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指标 通知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省(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
济
发
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山区
≥75
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20
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
<3.5
指标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
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
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
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
指标
社
会
进
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
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略)
三、生态省建设指标(略)
四、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含县级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二)生态市(略)
(三)生态省(略)
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生态发〔2009〕6号
各市、县(市、区)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
考核验收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市、区)”(以下简称省级生态县),是指经创建、验收达到《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见附件,以下简称《创建指标》),由省政府命名的县(市、区)。
第三条 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生态省的战略部署,大力发展生态经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坚持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第四条 浙江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生态办)负责省级生态县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综合管理。省级生态县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
第五条 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程序
(一)申报和自查:已开展生态县创建且达到《创建指标》规定条件的县(市、区),本着自愿的原则,经设区市生态办初审,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生态办提出省级生态县考核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生态建设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对照省级生态县有关创建考核指标自查后的达标情况等。
(二)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设区市生态办对辖区内创建生态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预验收,向省生态办提交预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省生态办组织技术核查和验收:省生态办在设区市生态办预验收和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技术核查。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提出整改意见。
省生态办在专家技术核查的基础上,组织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检查对技术核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第六条 省级生态县命名
(一)省生态办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征求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拟命名名单。
(二)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拟命名的县(市、区),省生态办在浙江日报和所在设区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公示期间有举报的县(市、区),由省生态办负责核查。
(三)通过公示的县(市、区),经省生态办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定后,由省政府命名为“省级生态县(市、区)”。
第七条 省级生态县的监督管理
(一)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应继续不断深化生态县建设,每年向省生态办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省级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省生态办每三年对已命名的省级生态县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保留称号。复查发现问题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情节严重的,省生态办可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三)省级生态县命名后,因当地工作不力、监管不力等原因,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省生态办可提请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省政府撤销其省级生态县称号。
第八条 其他事项
(一)《创建指标》由省生态办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省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创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县可以同步进行,但在申请国家级生态县验收前,应通过省级生态县验收。
(三)必须确保创建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在创建的技术档案上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四)省级生态县创建情况列入年度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附件: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二)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评价原则上为优。
(三)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四)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五)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六)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七)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八)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考核指标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共11项,见下表。
浙江省省级生态县创建考核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标值
1
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
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
≥40
2
森林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地区
%
≥72
≥45
≥18
3
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
≥90
4
“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
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
≥90
≥90
5
环境质量
水环境
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且
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气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声环境
达到功能区标准
6
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
且不超过省总量控制
指标
7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60
≥60
8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9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10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0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三、指标解释
(一)8项基本条件
1、所辖乡镇80%以上达到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考核标准。
指标解释:
县(市、区)辖区内80%以上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指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上一年度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指数原则上评价为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3、产业结构较合理,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指标解释:
实施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正确处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严格禁止“两高一资”项目。
完成设区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等。
4、所辖区域环保基础设施较完备。
指标解释:
建有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排水户所排的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污水处理厂出厂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达到无害化要求;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不高于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建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要求;妥善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5、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成效显著。
指标解释:
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年度和阶段性任务。加快实施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使村容村貌和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数据来源:农办等部门。
6、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考核名列优秀。
指标解释:
上一年度生态县建设工作在所在设区市中考核为优秀。
数据来源:设区市政府。
7、辖区内无省、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指标解释:
是指辖区内无省级和市级重点督办的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两年内无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指标解释: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认定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46号)有关规定;
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认定依据为省有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二)11项考核指标
1、主要农、水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部门。
2、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具体计算按林业部门规定进行。
数据来源:林业部门。
3、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率
指标解释:指经省国土资源厅核定辖区内严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需要治理的废弃矿山中完成治理并恢复生态的比例。重点开展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如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废弃矿山的治理。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门。
4、“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生态葬法行政村覆盖率
指标解释:对“三沿五区”范围的坟墓进行治理,基本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葬法生态化。农村生态墓地、城市生态公墓按照“园林化、艺术化、生态化、规范化”标准建设管理,确保绿化覆盖率达到80%以上。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民政部门。
5、环境质量
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辖区内主要水体按功能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受过境水质影响的河流,其出境水质不降低。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海洋部门。
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镇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建制镇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6、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是反映随经济发展造成环境污染程度的指标,以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100%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7、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
集中处理率
=
(二级污水 一级污水处理厂 湿地处理系统处理量、氧化塘、氧化沟
处理厂处理量 + 排江、排海工程处理量×0.7 +净化沼气池处理量 ×0.5)
×100%
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使用总量的比率。
数据来源:经信部门、环保部门。
8、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总量的比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总量的百分比。有关标准,目前采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9、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粪便量占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593-2005)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直接用作肥料、制作有机肥、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农业部门、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主题词:生态县△ 创建 办法 通知
抄送:环境保护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各市、县(市、区)生态办。
浙江省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09年6月5日印发
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遂委〔2008〕21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文明型的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生态县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生态县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联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实现城乡环境整体优化;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建设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求真务实,充分发挥当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重点解决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坚持县、乡镇、村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公共服务职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参与生态创建。
(三)总体目标。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思路,以及省市“811”新三年环境保护行动的要求,到2010年,我县80%以上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的要求,完成省级生态县的创建任务;力争到2013年,完成国家级生态县的创建。到2010年的具体目标是:
1、乡镇政府所在地和30%左右的行政村要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行政村覆盖面达到85%以上;
2、城市污水处理率50%以上,集中污水处理厂废水达标率8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达到无害化标准,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工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
3、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比例达到100%,地表水市县界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三类以上,达标率95%以上;
4、县城空气质量保持二级标准,达到二级标准天数大于292天;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
5、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森林覆盖率达77.6%以上,阔叶林和针阔混交林的比重达到50%以上,村庄周围宜林荒山和迹地更新绿化率达95%以上;
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97%以上,测土配方施肥实施面积3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1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
7、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2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二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75%以上。
此外,到2010年,累计建成省级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5个、省级绿色学校12所、省级绿色企业10个、省级绿色家庭12户、省级绿色饭店4家、省级绿色医院2家、绿色矿山2座。生态县建设全面推进,全县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全省前列。
(四)主要任务。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建设;以加强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二、扎实推进生态县创建工作
各创建单位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节能和降耗工艺、设备及产品,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人居,促进生态文明。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创建单位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在制度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不断探索,大力推进生态乡镇(村)、绿色系列创建等工作,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和体系,为创建生态县夯实基础。各乡镇党委政府和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认真抓好我县的生态建设工作,建立领导机构、编制好规划纲要,在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好,并组织实施到位。落实的重点应放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上,大力培育区域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在区域内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的格局。
(二)转变观念,不断实践。要在2010年完成省级生态县的创建任务,必须加快省级生态乡镇或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步伐,全县各乡镇每年要创建一至两个规范的生态示范村。同时,要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实施垃圾、废弃物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实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实施河道整治、绿地建设,限制河道采砂和小水电开发。在农村环境保护中,要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加强公益林有效保护,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综合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生态公墓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著名历史遗迹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力度,加大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加强矿山生态修复工作。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要制定好生态镇(乡)建设规划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推进计划。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都要在2010年前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置率达到70%以上。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生态旅游业,鼓励发展农家乐。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控制工业污染,改善人居环境,辖区内5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的要求。
(四)部门联动,积极创绿。大力开展环境友好企业、绿色企业、绿色饭店、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绿色医院等绿色系列创建,积极倡导清洁生产、绿色消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增强全社会环境环保意识,弘扬生态文明。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督促落实,建立完善成员单位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加大创建力度。要充分调动创建单位与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学校、社区、家庭等各方面支持、参与绿色创建工作。
三、强化生态县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要充分发挥县生态办的作用,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生态办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与督促等职责,制定全县生态县创建推进计划,并将生态县创建工作纳入乡镇政府和部门年度生态建设工作任务书,确保任务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乡镇政府要根据全县创建推进计划,制定实施本辖区的生态乡镇村创建推进计划。相关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在各个领域(如农村污染整治、生态林业、生态旅游、生态公墓等方面)建成一批在全省、全市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工程、亮点工程,共同把创建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二)加大资金投入。生态县创建工作是一项惠及全县人民、泽被子孙的民生工程,必须多渠道筹集创建经费。根据我县实际,县政府每年筹集不少于1200万元专门用于生态县建设。积极加强“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公益林扩面限伐、农村生态公墓建设、河道疏浚、生态乡镇村创建、生态宣传及公益广告牌建设”等9大工程建设;努力开展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养殖业和农业面源污染、建筑娱乐业噪声污染等方面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公益林保护、矿山生态修复和生态旅游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减排方面的投入;鼓励各有关单位和家庭积极开展绿色系列(企业、学校、社区、医院、家庭等)创建和申报工作。
(三)健全创建机制。各乡镇、各创建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做好生态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要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建成果,制定完善环保基础设施运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卫生保洁等长效管理制度。
(四)完善考核办法。县考核办要将生态环保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对各乡镇、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举证扣分,分值增加到10分。县政府每年安排奖励经费15万元,由县生态办牵头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的生态县建设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成绩前三名的乡镇部门以及在生态县建设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中共遂昌县委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08年7月12 日
主题词:环保工作 生态县创建 意见
抄送:县人武部,中央、省、市驻遂各单位
中共遂昌县委办公室 2008年7月12日印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遂政办发〔2008〕65号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一日
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行动计划
(2008—2010年)
为力争2009年、确保2010年建成省级生态县,2013年基本建成国家级生态县,经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我县计划实施“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村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生态公益林标准化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公墓建设、生态乡镇村创建、生态宣传教育”等九大工程。具体建设工程行动计划如下,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县建设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2008—2009年,全县建设除妙高镇外的19个乡镇污水处理厂,投资总概算2170万元。按国家和省级关于“重点准入区和优化准入区乡镇必须单独建设动力或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求,大柘、石练、云峰、北界、新路湾及金竹六个镇计划建设微动力污水处理设施,其它乡镇建厌氧加湿地的污水处理设施。每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费用约60-200万元(实际造价通过招投标确定)。各乡镇政府承担整个工程的建设任务,县建设局负责项目包装、项目设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向上级部门争取经费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指标的安排及审批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工作。
年度建设计划:分两年实施,2008年垵口、大柘、石练、北界、新路湾、金竹、湖山、龙洋、三仁等9个乡镇,2009年云峰、王村口、黄沙腰、应村、高坪、蔡源、柘岱口、西畈、焦滩、濂竹等10个乡镇。
二、环境整治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农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建设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到2010年要有三分之一的村有污水处理设施,我县应有130个村达标。各乡镇必须按县农办的统一规划,努力完成环境整治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的建设和使用。
年度建设计划:县里每年安排10个行政村建设规范的厌氧加湿地污水处理设施,按行政村的规模大小及实际造价,县财政分别给予10-15万元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生态办和县农办另行确定)。2008年计划安排余家、平昌、三井、胡家、石玄头背、官坞、对正、东源、小金竹、开阳等10个村,2009-2010年建设计划由县农办另行安排。
三、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农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县财政在原来每年安排150万元的基础上,增加预算200万元,合计3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新建焚烧炉、垃圾填埋场地建设等),250万元用于村庄保洁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县农办负责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抓好具体项目的规划落实,督促乡镇建好村级专职保洁员队伍。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制度,高度重视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从而使我县农村环境卫生有极大的改观,为推进农家乐旅游和新农村建设创造一个优美的环境。
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
工作要求:利用3年时间,建成17个乡镇(焦滩、濂竹两乡镇没有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县城的合格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确保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备用水源建设、水源头河道治理、宣传警示牌及隔离网建设等,实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合格达标。
2008—2010年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15万元用于县城饮用水源的保护,并按创建计划给予每个乡镇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
创建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年度计划:2008年大柘、三仁、石练、湖山、金竹、应村、云峰、柘岱口;2009年安口、王村口、黄沙腰、新路湾、北界;2010年高坪、西畈、蔡源、龙洋。
五、生态公益林标准化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工作要求:按照省定建设目标,对全县86.5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标准化建设,通过封育、补植、劈抚和合理间伐等措施,同时加强森林消防和病虫害防治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县累计建成标准化重点生态公益林64.8万亩。
六、河道疏浚工程
责任领导:华治武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工作要求:三年疏浚河道100公里(2008年36公里,2009年32公里,2010年32公里),重点做好疏浚、拓宽、护岸、清障、植物净化等工作。工程总概算投资830万元。
七、农村生态公墓建设工程
责任领导:鲁子钗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
工作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进生态葬法的通知》,我县将在3年内建设374个村(其中2008年实施160个村,2009年实施120个村,2010年实施94个村)的农村生态公墓,工程总投资3740万元(按每个村平均10万元计算)。各乡镇要切实抓好计划的实施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抓好督查考核。县财政给予每个村一次性补助0.3万元,另外按每个人口12元标准给予补助。分年度实施计划见附件二。
八、生态乡镇村创建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生态县建设各成员单位
创建计划:1、省级生态乡镇:2008年妙高、北界、新路湾、龙洋;2009年云峰、金竹、湖山、王村口、黄沙腰、应村、柘岱口、蔡源;2010年高坪、濂竹、焦滩、西畈。
2、环境优美乡镇:2008年垵口、大柘、石练;2009年妙高、北界、新路湾;2010年龙洋、云峰、湖山;2011年金竹、王村口、黄沙腰;2012年应村、高坪、蔡源、焦滩;2013年西畈、柘岱口、濂竹。
奖励标准:国家环境优美乡镇补助20万元,省级生态乡镇补助10万元,市级生态乡镇补助5万元,生态示范村补助0.5万元。
九、生态宣传教育工程
责任领导:潘隆生
责任单位:县生态办
实施单位:各有关乡镇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县内各新闻媒体
工作要求:在高速公路和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立大型公益广告牌4幅,各乡镇在辖区内交通要道或人口集聚区建一幅以上100平方米左右的公益广告牌,每个行政村要制作一批生态宣传固定标语或公益宣传牌,县广播电视台、《新遂昌》要设立专栏加强生态宣传,教育、文化等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弘扬生态理念,共同为建设生态文明作出应有的贡献。
经费概算254万元,实行县乡(镇)村分级负担的原则解决。
附件:1、遂昌县生态建设九大工程责任领导及部门职责
分工表
2、遂昌县农村生态公墓建设分年度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