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婚姻生活之家暴
《大学》中有这样一句话,“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可见每个家庭的稳定都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一个民族安定的前提,所以一个家庭的建立何其重要。我国为了保证民族的安定和团结,解决人民的家庭生活问题,在立国之初,就颁布并实施了我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连民族的兴旺、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现实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进行多次的修改,并对其作出一些司法解释,对那些婚姻生活中钻法律漏洞的问题,做出及时的惩治,避免家庭中弱者一方受到伤害。多年来的修改与实施使更多的人民提高了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学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虽然法律在一直地完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家庭暴力。
一、当今社会出现的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这种亲密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有很大的区别,认为这是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 亿个家庭中,有0.81 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家庭暴力问题很有必要。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中国在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还不完善。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例如,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从一些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安全来看,真正达到《刑法》调整范围的轻伤和重伤或致死程度的暴力犯罪案件不太多。而大多数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但未达到规定的轻伤、重伤程度的妇女,虽有伤情鉴定机关的验伤证明,但告到
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不好受理,在重与轻之间,家庭成员关系的亲密程度这方面上,我们向来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所以有的即使达到轻伤程度,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伤害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只有在被害人控告加害人并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加害人给予处罚。其他一些类似的法律也存在这些问题,这就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得不到制裁。
家庭暴力不单纯只是暴力犯罪,更是精神与肉体上的双重伤害,近年来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如少年犯罪行为,他们因为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平时又有过被暴力揉虐的经历,致使他们对生活充满反抗与不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自杀,单身子女等等问题。
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也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从旧婚姻法中总结经验,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那么我们也能迎来婚姻生活的幸福春天。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不是普通的暴力犯罪,因为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所以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也提出相同的疑问“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还是能够忽视它的存在呢”?
1、传统的家庭观念
很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因而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及妇女维权组织面临的难题之一。
2、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3、社会压力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推动,一对夫妇要承担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儿女,工作环境,包括失业,经济窘迫等等问题都使他们的压力倍增,无法排解的压抑使得他们在婚姻的天平里失去了平衡。
4、第三者介入,社会风气影响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5、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矛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文化程度不同,思想沟通不一致,在教育的要求上存在一些差异,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还对孩子进行打骂,迁怒对方。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
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三、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裁是法律应有的职能,执法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许多青少年也正是因为小的时候亲眼目睹或者亲身受虐而产生叛逆心理,导致一系列的少年犯罪行为,这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的“李阳家暴”话题了,李阳曾在一些访谈中提起自己少时曾目睹过家里的家暴现象,这是激励他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们同样也在他身上看到了,因为受家暴影子的影响,他也走上了家暴的道路,可见家暴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多大的伤害,名人亦然。
四、对于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等法律之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缺失。因此这点可以学习一下台湾,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者借鉴香港地区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建立社会干预机制,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不要为了顾及一些面子而放任这种暴力现象的存在,这只会令施暴者越加猖狂。在受到暴力攻击时,要懂得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并向相关部门需求帮助。
2、要懂得保护自己,在经营婚姻生活的同时要有忧患意识,懂得将财产分割,避免日后因为家暴引起婚变时可以将伤害减低,尤其是处于弱者的女性。
3、政府部门要完善反暴力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4、设立一些家暴救助机构,让更多的人了解如何正确去处理家暴问题。
浅谈婚姻生活之家暴
《大学》中有这样一句话,“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可见每个家庭的稳定都是一个国家繁荣昌盛的基础,一个民族安定的前提,所以一个家庭的建立何其重要。我国为了保证民族的安定和团结,解决人民的家庭生活问题,在立国之初,就颁布并实施了我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其内容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连民族的兴旺、国家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根据现实家庭中存在的问题,对《婚姻法》进行多次的修改,并对其作出一些司法解释,对那些婚姻生活中钻法律漏洞的问题,做出及时的惩治,避免家庭中弱者一方受到伤害。多年来的修改与实施使更多的人民提高了婚姻家庭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学会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 虽然法律在一直地完善,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家庭生活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例如我们下面要讨论的,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家庭暴力。
一、当今社会出现的家庭暴力现象
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这种亲密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有很大的区别,认为这是所谓的“家丑不可外扬”。
目前,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 亿个家庭中,有0.81 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 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因此,通过法律手段规制家庭暴力问题很有必要。
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中国在对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还不完善。从立法现状看,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有许多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例如, 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法律多为原则性、禁止性的规定,存在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具体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从一些妇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安全来看,真正达到《刑法》调整范围的轻伤和重伤或致死程度的暴力犯罪案件不太多。而大多数妇女遭受丈夫殴打、虐待,但未达到规定的轻伤、重伤程度的妇女,虽有伤情鉴定机关的验伤证明,但告到
法院后也往往不被受理,或不好受理,在重与轻之间,家庭成员关系的亲密程度这方面上,我们向来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所以有的即使达到轻伤程度,但是根据我国《刑法诉讼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伤害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即只有在被害人控告加害人并要求对加害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司法机关才能对加害人给予处罚。其他一些类似的法律也存在这些问题,这就导致大多数的家庭暴力案件得不到制裁。
家庭暴力不单纯只是暴力犯罪,更是精神与肉体上的双重伤害,近年来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越来越多,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问题,如少年犯罪行为,他们因为得不到家庭的关爱,平时又有过被暴力揉虐的经历,致使他们对生活充满反抗与不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自杀,单身子女等等问题。
尽管新婚姻法较之以前更进一步完善,也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但消除家庭暴力仍是任重而道远。但只要充分的发动社会力量来抵制和惩治家庭暴力,从旧婚姻法中总结经验,纳百家之言,集万民之智,作出了修改和补充,那么我们也能迎来婚姻生活的幸福春天。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庭暴力不是普通的暴力犯罪,因为它总是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家庭的伦理价值、社会的传统文化交织在一起的,所以被有意无意地掩盖起来,甚至被认为是正常的事情。美国的犯罪学家在进行家庭暴力犯罪研究时,也提出相同的疑问“为什么在如此长的时间里,在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家庭是最严重的暴力场所的情况下,还是能够忽视它的存在呢”?
1、传统的家庭观念
很多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因而不愿让对方受到处罚,这也是司法实践中国家司法机关及妇女维权组织面临的难题之一。
2、社会经济地位因素
家庭暴力在经济地位较低的家庭更为普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家庭暴力仅局限于经济地位低的家庭。实际上,所有的经济水平的家庭都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
3、社会压力因素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推动,一对夫妇要承担的社会压力也越来越大,比如赡养父母,抚养儿女,工作环境,包括失业,经济窘迫等等问题都使他们的压力倍增,无法排解的压抑使得他们在婚姻的天平里失去了平衡。
4、第三者介入,社会风气影响
当社会在发展的同时,很多低级的东西,很多庸俗的东西,很多落后的文化也同时滋生起来,卖淫、嫖娼者屡禁不止,一些人在经济上有了些剩余,于是享乐的意识增强,花天酒地、更有甚者包二奶,寻求刺激。此时的家庭已经不是男人的港湾,而成为一种禁锢,为寻找不尽义务的自由,男人以武力来解除家庭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中女性成了牺牲品。
5、孩子的教育问题导致矛盾
在家庭中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孩子的教育,可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文化程度不同,思想沟通不一致,在教育的要求上存在一些差异,由于孩子的成绩下降,还对孩子进行打骂,迁怒对方。在这些差异面前难免会发生争执,于是长期以往就会形成积怨,从而产生家庭暴力现象。
除以上原因外还有如家庭经营问题,比如因为夫妻个性问题,比如说因为与
双方父母相处问题,比如说落后的观念问题,认为妻子就应该听丈夫的话,丈夫有说一不二的权威,从而大男子主义的作风很严重等等,都可能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现象。
三、家庭暴力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者本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得不到应有的制裁,造成不良社会效果,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伤害、杀人等罪案在家庭内发生,毁灭了一个甚至多个家庭,增添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对家庭暴力进行制裁是法律应有的职能,执法机关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事件。
许多青少年也正是因为小的时候亲眼目睹或者亲身受虐而产生叛逆心理,导致一系列的少年犯罪行为,这其中一个例子就是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的“李阳家暴”话题了,李阳曾在一些访谈中提起自己少时曾目睹过家里的家暴现象,这是激励他成长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们同样也在他身上看到了,因为受家暴影子的影响,他也走上了家暴的道路,可见家暴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有多大的伤害,名人亦然。
四、对于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散见于《婚姻法》等法律之中,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的规定,对受害人的救济和保护缺失。因此这点可以学习一下台湾,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或者借鉴香港地区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方式,建立社会干预机制,引进民事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首先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不要为了顾及一些面子而放任这种暴力现象的存在,这只会令施暴者越加猖狂。在受到暴力攻击时,要懂得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并向相关部门需求帮助。
2、要懂得保护自己,在经营婚姻生活的同时要有忧患意识,懂得将财产分割,避免日后因为家暴引起婚变时可以将伤害减低,尤其是处于弱者的女性。
3、政府部门要完善反暴力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
4、设立一些家暴救助机构,让更多的人了解如何正确去处理家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