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节前我哥在某饭店看停车场,不料被放行的车辆撞伤。车辆肇事后逃逸,因是套牌车,没找到车主。我哥来饭店时间短,饭店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事后我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饭店拒绝赔偿,理由是事故是由我哥疏忽引起。听说《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不知如何申请?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个人申请先行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按上述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基金先行给付,一要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等情形。二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工伤认定材料。三应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凭据,并在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王景龙 王树生 孙艳)
问:节前我哥在某饭店看停车场,不料被放行的车辆撞伤。车辆肇事后逃逸,因是套牌车,没找到车主。我哥来饭店时间短,饭店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事后我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饭店拒绝赔偿,理由是事故是由我哥疏忽引起。听说《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先行支付。不知如何申请?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偿还的权利。个人申请先行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留所有原始票据等证据,要求申请人在先行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凭原始票据等证据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
按上述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工伤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基金先行给付,一要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等情形。二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工伤认定材料。三应提交所有医疗诊断、鉴定等费用的原始票据等凭据,并在支付凭据上签字确认。(王景龙 王树生 孙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