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SG
1 总则
1.0.1 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系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1册:输电工程篇),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设施与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等方面,规定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方法。 1.0.3 本标准适用于10kV~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对其他电压等级的工程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772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GB 1001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GB 1499 钢筋混凝土用热带肋钢筋 GB 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694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 4623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 9329 铝合金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 GB 1301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 2338 架空电力线路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2315 电力金具 标称破坏荷载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GB/T 2317 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GB/T 4056 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连接结构和尺寸 GB/T 5075 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GB/T 7253 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DL/T 436 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 DL/T 6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96 软母线固定金具 DL/T 758 接续金具 DL/T 759 连接金具
DL/T 763 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DL/T 764.1 电力金具 专用紧固件 六角带销孔螺栓 DL/T 764.2 电力金具 专用紧固件 闭口销
DL/T 764.4 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锻热镀锌螺栓与螺母 DL/T 768.1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可锻铸铁件 DL/T 768.3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冲压件 DL/T 768.4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球墨铸铁件 DL.T 768.5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铝制件 DL/T 768.6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焊接件 DL/T 768.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钢铁件热镀锌层 DL/T 782 110kV及以上送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DL/T 83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
DL/T 864 标准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3428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DL/T 5049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DL/T 509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22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 DL/T 5154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68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JGJ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T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 SDJJS2 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JB/T 9678 盘形悬式玻璃件外观质量 TB 5892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技术条件 YB/T 124 铝包钢绞线 YB/T 5004 镀锌钢绞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基本规定 3.1 术语
3.1.1 基建工程(项目):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及电气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
项技术工作以及完成的工程实体。
3.1.2 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1.3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1.4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5 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6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 进行的检测。
3.1.7 三级检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自检、复检和抽检的检验活动。
3.1.8 转序验收:分部工程完成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同意转入下道工 序的施工。
3.1.9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10 总体质量:工程的特性总和,包括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3.1.11 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12 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2.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2.2 基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基建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分为组塔前(基础工程)、架线前(杆塔工程)、投运前(架线工程)的三个阶段进行验收。 5.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1.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12.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国家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3.3 项目划分
本标准将一条或一个标段的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定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
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3.4 检查(检验)项目分类
3.4.1 检查(检验)项目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与外观项目。
3.4.2 关键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且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 3.4.3 重要项目:指影响工程结构及尺寸但可修补和返工处理的项目。 3.4.4 一般项目:指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的项目。 3.4.5 外观项目:指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的项目。 3.5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3.5.1 本标准中规定,基建工程质量验收与等级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合格级、不合格级二个级别。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优良级、合格级、不合格三个级别。 3.5.2 检查(检验)项目质量等级
a) A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查(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无推荐值的,检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 b) B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未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 c) C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不影响使用。 d) D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已经影响使用。 3.5.3 分项工程:
a) 合格级:
1)关键项目:检查(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2)重要项目:检查(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3)一般项目:只允许有1个检查(检验)结果为C级的项目,其它检查(检验)结果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b) 不合格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级:
1)关键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2)重要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3)一般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D级或有2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
3.5.4 分部工程:
a) 合格级: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
b) 不合格级:分部工程中有1个及以上子分项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 3.5.5 单位工程:
a) 优良级:
1)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且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查(检验)项目达到A级数目占该单位工程中检查(检验)项目总数的80%及以上;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凡是有推荐值标准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其达标率超过80%以上;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5)工程启动投运一次成功。 b) 合格级:
1)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但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查(检验)项目达到A级数目未达到该单位工程中检查(检验)项目总数的80%;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无缺少。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c) 不合格级: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有不合格的;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缺少;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有不合格的; 4)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 3.6 不合格项目处理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
3.6.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3.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予以验收评定。
3.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但涉及该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3.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但涉及
该分部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3.6.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7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3.8 在质量验收及评定记录表中,部分量化的检查项目,给出了适当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值的推荐值,即括号中的数值,作为项目评优的基础数据。
4 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划分 4.1 质量检验范围划分
4.1.1 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
a) 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
b) 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50%。 c) 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20%。 4.1.2 几个公司共同施工的线路,由业主或派出机构组织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4.1.3 业主代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运行单位代表)参加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4.1.4 当设计对基础地基状况有特殊要求的,设计代表应参加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槽签证。 4.2 原材料及器材质量检验环节的划分
4.2.1 出厂检验:工程材料设备,由生产厂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向订货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能证明该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试验检验资料。大型工程可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监造,或抽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4.2.2 供料单位质量检验:根据合同规定的供料单位职责,对厂家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检验),负责向厂家索取标准和规程要求的质量检验项目有关资料,以确认其质量合格;有怀疑时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供应的材料设备合格。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2.3 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安装前对所用的原材料及器材的保管期,包装情况,材料设备的外观质量、规格、 数量、防护和锈蚀情况应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光纤等器材到达现场后,应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查:原材料及器材只按检查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必须合格后才能使用,但不评定等级。 4.3 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按表4.3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4.3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划分表
5 工程质量验评程序和组织
5.1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初检验收申请报告。 5.4 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5.5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5.8 项目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启动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启委会申请启动验收。
6 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及检查方法 6.1 土石方工程
6.1.1 线路路径复测及基础坑、拉线坑的分坑与开挖,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是土石方工程的重要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检查记录。除岩石基坑、掏挖基础坑需做质量评定外,其余不做质量评定。 6.1.2 线路路径复测按表6.1.2的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逐基逐点进行全线检查。
表6.1.2 线路路径复测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6.1.3
普通基础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3的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
表6.1.3 普通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Q/CSG 10017.1—2007
6.1.4 拉线基础坑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4的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
表6.1.4
拉线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6.1.5 岩石、掏挖基础坑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5的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1.5 岩石、掏挖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1.6 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质量应按表6.1.6逐基逐处进行检查评定。
表6.1.6 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1.7 土石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a)实测直线档距、转角度数与设计不相符并超过规范允许误差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b)对线路的重要跨越物、风偏危险点复测时,必须与平断面图核对,实测值与设计值超过0.5m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c)山地、丘陵桩位的基础分坑后,应检查基础的边坡距离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d)基坑开挖后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监理及设计部门处理。 e)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基坑尺寸不允许有负误差。
f)基础的坑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超深部分应按规范要求处理。 6.2 基础工程
6.2.1 基础的浇制(安装)过程必须按照GBJ 233规定的有关要求操作。现浇铁塔基础质量应按表6.2.1逐基进行检查评定(无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杆承台基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表6.2.1 现浇铁塔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及检查方法
6.2.2 铁塔拉线(含锚杆拉线)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2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2.2 铁塔拉线(含锚杆拉线)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表6.2.2 (续)
6.2.3 岩石铁塔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3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2.3 岩石铁塔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4 混凝土杆预制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4逐基进行。
表6.2.4 混凝土杆预制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5 角钢插入式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5逐基进行。
表6.2.5 角钢插入式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6 灌注桩基础质量的评点及检验应按表6.2.6逐基进行。
表6.2.6 灌注桩基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7 贯入桩基础质量的评点及检验应按表6.2.7逐基进行。
表6.2.7 贯入桩基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表6.2.7 (续)
6.2.8 挖孔桩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8逐基进行。
表6.2.8 挖孔桩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9 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2.9.1 现场浇筑过程中,砂、石及水应严格检查把关,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 6.2.9.2 基础浇制前应排除基坑内积水。
6.2.9.3 现浇基础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振捣。
6.2.9.4 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确保混凝土的表面质量。 6.2.9.5 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塌落度和配合比的监控。 6.2.9.6 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应注意复核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的安装尺寸。
6.2.9.7 混凝土基础的每个腿应连续进行浇灌,如中途必须停顿时,应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2.9.8 基础主柱浇制至上部时,应防止砂浆过多的现象。
6.2.9.9 基础浇制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对基础顶面的操平,地脚螺栓式转角基础应按设计的预偏值抹成斜面。 6.2.9.10 浇筑后的混凝土应按规定进行养护。
6.2.9.11 灌注桩施工应加强对成孔质量的控制,桩深、孔径及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9.12 灌注桩钢筋笼制作的直径、长度及主筋和箍筋间距应在允许偏差的控制范围内。 6.2.9.13 主筋接头焊接应在同一直线上,搭接长度及接头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2.9.14 灌注桩浇注时应保证导管始终埋入混凝土内不小于2m,严禁导管提出混凝土面,浇注必须连续进行。 6.2.9.15 灌注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进行破桩头,桩顶疏松混凝土应全部凿去。 6.2.9.16 连梁和承台应连续进行混凝土浇制。
6.2.9.17 混凝土电杆基础的底盘埋设,应注意安装的中心偏移和迈步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要求。 6.2.9.18 拉线杆塔的拉盘埋设和浇制,应注意安装的方向偏差和满足拉线交叉点的位移值要求。 6.2.9.19 岩石、掏挖基础的钻孔或开挖,应注意保持原状土整体性不受破坏。
6.2.9.20 岩石基础的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混凝土灌浆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6.2.9.21 浆砌块石回填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6.3 杆塔工程
6.3.1 自立式铁塔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1逐基进行。
表6.3.1 自立式铁塔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2 拉线铁塔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2逐基进行。
表6.3.2 拉线铁塔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3 混凝土杆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3逐基进行。
表6.3.3 混凝土杆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4 自立式钢管电杆组立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4逐基进行。
表6.3.4 自立式钢管电杆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5 杆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3.5.1 在杆塔组立起吊过程中,为防止构件变形或损坏,应对构件适当采取补强措施。
6.3.5.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整体组立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6.3.5.3 检查主材弯曲不应超过1/750。 6.3.5.4 构件应镀锌完好。
6.3.5.5 螺栓的规格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的使用应规范,螺栓紧固应达到规范要求。 6.3.5.6 脚钉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7 混凝土电杆运输及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不得有纵向裂纹。 6.3.5.8 电杆钢圈连接的焊接质量和工艺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6.3.5.9 混凝土电杆或钢管电杆的分段及整根弯曲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度的2‰。 6.3.5.10 拉线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6.3.5.11 直线杆塔组立后结构倾斜应不超出规范标准,转角杆塔向受力反方向侧倾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4 架线工程
6.4.1 导地线(含OPGW)展放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1全线进行。
表6.4.1 导地线(含OPGW)展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2 导地线连接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2进行。
表6.4.2 导地线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3 导地线(含OPGW)紧线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3逐基每个耐张段进行。
表6.4.3 导地线(含OPGW)紧线质量等级标准及检查方法
6.4.4 导地线(含OPGW)附件安装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4逐基进行。
表6.4.4 导地线(含OPGW)附件安装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5 架线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4.5.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使用。
6.4.5.2 放线过程中,对导地线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损伤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损伤处理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6.4.5.3 对光纤除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进行盘测。并在运输及施工过程中防止断芯。 6.4.5.4 导地线连接应在架线前进行试件试验。
6.4.5.5 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6.4.5.6 导地线在液压连接作业过程中,连接部分的铝股和钢芯应清洗干净,切割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必须按规范要求涂
抹电力复合脂。
6.4.5.7 接续管及耐张管的压后弯曲度不得大于管长2%。
6.4.5.8导地线紧线施工的观测档弧垂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相间及子线间的弧垂误差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 6.4.5.9 紧线施工档内凡进行锚线及紧线工具接触范围的导线部分,应采取防磨措施。
6.4.5.10 紧线施工后应对跨越档位进行检查,复测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并且换算至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6.4.5.11 附件安装后的悬垂绝缘子串偏移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要求,螺栓穿向、绝缘子开口、销子、弹簧销应齐全,穿向按规范统一。
6.4.5.12 绝缘子串安装表面污垢应清洗干净,合成绝缘子的伞套不得开裂、破损。
6.4.5.13 附件安装的线夹、引流板、防振锤、屏蔽环、均压环、间隔棒等部件螺栓紧固,必须符合相应的扭矩标准要求。 6.4.5.14 耐张杆塔的引流线安装应工艺美观,电气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 6.4.5.15 光缆施工应避免出现损伤,引下线及接线盒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6.5 接地工程
6.5.1 表面式接地装置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5.1逐基进行。
表6.5.1 表面式接地装置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5.2 深埋式接地装置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5.2逐基进行。
表6.5.2 深埋式接地装置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a)接地体的规格、埋深和敷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接地体的焊接搭接长度应大于或等于6d(d为接地体直径)并双面施焊,焊口应进行防腐处理。 c)实测接地体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d)接地体使用降阻剂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e)接地沟的回填土应夯实,接地体不得有外露的现象。
f)接地引下线安装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螺栓紧固、紧贴整齐、统一美观。 6.6 线路防护
6.6.1 凡设计有要求的线路防护设施项目的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6.1逐项进行。
表6.6.1 线路防护设施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6.2 线路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a)位于山坡、丘陵等容易冲刷地带的基础护坡,或河边、道路侧的基础防撞栏,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工艺质量应做到牢固整齐美观。
b)航空标志、限高标志、回路标志、相位标志以及安全警示牌等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c)排水沟应按设计规定或按地形情况考虑开挖方向,挡土墙施工应牢固、整齐、美观。 7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7.0.1 工程使用的各种规格钢筋(螺纹钢、圆钢)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化验报告,按采购的批次、批量进行取样检验,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钢材每60t为验收批量。 7.0.2 钢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2。
表7.0.2 钢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各项化学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完整,注明生产日期,封口紧密,无受潮、结块、硬化现象。水泥每200t为验收批量。
7.0.4 水泥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4。
表7.0.4 水泥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5 工程使用的砂、石材料应按采购的批次、批量进行取样,做常规试验鉴定,水质有怀疑时应做水质试验。砂、石每600t为验收批量。
7.0.6 砂、石、水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6。
表7.0.6 砂、石、水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7 混凝土电杆及底、拉盘应当逐件全部进行检查,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7。
表7.0.7 混凝土电杆及底、拉盘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8。
表7.0.8 塔材及其它镀锌铁部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9 钢芯铝绞线、钢绞线(含OPGW)应分批进行检查,线盘外包装应结实、无损伤、变形,型号、规格、交货长度在产品铭牌上标示清晰,其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9。
表7.0.9 钢芯铝绞线、钢绞线(含OPGW)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0 金具应分批进行检查和试组装,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砂眼等严重缺陷,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10。
表7.0.10 金具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1 绝缘子到货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结实、瓷质或玻璃表面无损伤,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11。
表7.0.11 绝缘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2 线路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器材需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其质量检验资料需齐全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分类分册归
档移交。 8 表格使用说明
8.0.1 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使用属性
为贯彻“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本标准中的部分质量验收表格体现了不同阶段、不同管理主体在多个管理层面的重复使用性。本标准主要体现了“二阶段”的使用属性,即“施工验收阶段和启动验收阶段”会重复使用同一套验收表格。在本标准的印刷过程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用表采用浅红底色纸张标识,涉及功能检测项(启委会抽检范围)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采用浅黄底色纸张标识。 8.0.2 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
在施工验收阶段,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规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的使用主体是施工单位;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是监理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是业主项目部。
在启动验收阶段,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规定:涉及功能项检测的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用表的使用主体均为启委会验收组。
8.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编号:应按照质量验收与评定范围表中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在的系列号依次填写顺序号。 2.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应按照《质量验收与评定范围表》中的规定名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3. 验收部位:填写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位置或范围。 4. 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合同名称一致。 5. 项目经理:是合同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6. 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记录:其检查项目是根据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定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的内容列出,施工单位在填写时应注意:对定量的项目应直接填写检查的数据;对定性的项目,当符合标准的规定时,采用打 “√”的方法标注,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则打 “×”,也可采用文字表述如: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的分项工程自检记录,可填写试件编号,待试件强度出来后,再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7. 监理单位验收(核查结果)记录:应按评级标准填写等级。
8. 启委会验收组抽查结果:对抽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填写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填写“×”,未抽查的项目打“/”。 9.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应注明:“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验收合格,一般项目验收合格”等字样,专业工长 (施工员)和班组长栏均应由本人签字,以示对该项目负责;专业质量检查员代表企业逐项检查并填写检查评定意见,本人签字后,交监理验收。
10.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应填写“验收合格或不合格”。
11. 启委会验收组验收结论:应填写“合格项数、不合格项数”。
12. 验收记录表中带有符号☆标注的,为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满足要求,否则,该分项(检验批)视为不合格。
8.0.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名称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工程名称填写一致。
2. 子分部 (分项)工程名称:若表名填写分部工程,该分部又有子分部,则该栏应填写子分部名称,划去分项名称;若该分部没有子分部则直接填写分项划去子分部名称;若表名填写子分部,则该栏直接填写分项,划去分部名称。
3. 分项工程 (检验批)数:若表名填写分部工程,该分部又有子分部,则该栏应填写分项工程数,划去检验批;若该分部没有子分部则该栏直接填写检验批数,划去分项工程;若表名填写子分部工程,则该栏直接填写检验批数,划去分项工程名称。 4. 子分部 (分项)工程名称、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 (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检查结果栏:自检符合要求可填写 “√”,不符合要求填写 “×”,也可采用文字表述;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填写合格分部数量、不合格分部数量。
5. 观感质量验收 (综合评价):施工单位检查填写好后,并交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一般情况按“好、差”进行评价。
6. 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填写“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7. 验收单位:施工单位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8.0.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项目名称:是指单项工程名称。
2. 单位工程名称:填写方法同分部、分项工程。
3.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与合同一致。 4. 开、完工日期:填写单位工程实际的开工和完工日期。
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等结果。
8.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分别由业主项目部管理工程师和启委会验收组填写核查意见及抽查意见。
9. 业主项目部综合验收结论和启委会验收组综合验收结论分别由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启委会验收组组长填写“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签名。
10. 参加验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要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为公司授权的监理部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为本工程项目经理。
Q/CSG
1 总则
1.0.1 为实现输变电及配电工程“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要求,强化和落实业主项目部及启委会验收组的项目质量验收管控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系中国南方电网公司《10~500kV输变电及配电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标准》(第1册:输电工程篇),包括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杆塔工程、架线工程、接地工程、线路防护设施与原材料及器材检验等方面,规定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检验方法。 1.0.3 本标准适用于10kV~500kV交流和直流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与评定,对其他电压等级的工程亦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772 高压绝缘子瓷件技术条件 GB 1001 盘形悬式绝缘子技术条件 GB 1499 钢筋混凝土用热带肋钢筋 GB 2314 电力金具通用技术条件 GB 2694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GB 4623 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GB 9329 铝合金绞线及钢芯铝合金绞线 GB 13013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 GB 50026 工程测量规范
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3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 1179 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GB/T 2338 架空电力线路间隔棒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GB/T 2315 电力金具 标称破坏荷载系列及连接型式尺寸 GB/T 2317 电力金具 验收规则,标志与包装 GB/T 4056 高压线路悬式绝缘子连接结构和尺寸 GB/T 5075 电力金具名词术语
GB/T 7253 盘形悬式绝缘子串元件尺寸与特性 DL/T 436 高压直流架空送电线路技术导则 DL/T 612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96 软母线固定金具 DL/T 758 接续金具 DL/T 759 连接金具
DL/T 763 架空线路用预绞式金具技术条件
DL/T 764.1 电力金具 专用紧固件 六角带销孔螺栓 DL/T 764.2 电力金具 专用紧固件 闭口销
DL/T 764.4 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锻热镀锌螺栓与螺母 DL/T 768.1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可锻铸铁件 DL/T 768.3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冲压件 DL/T 768.4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球墨铸铁件 DL.T 768.5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铝制件 DL/T 768.6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焊接件 DL/T 768.7 电力金具制造质量 钢铁件热镀锌层 DL/T 782 110kV及以上送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DL/T 832 光纤复合架空地线
DL/T 864 标准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3428 架空绞线用镀锌钢线
DL/T 5049 架空送电线路大跨越工程勘测技术规定 DL/T 5092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DL/T 5122 500kV架空送电线路勘测技术规程 DL/T 5154 架空送电线路杆塔结构设计技术规定
DL/T 5168 110kV~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 JGJ 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范 JGJ 18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94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 10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T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技术规程
SDJ 226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试行) SDJJS2 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JB/T 9678 盘形悬式玻璃件外观质量 TB 5892 高压线路用有机复合绝缘子技术条件 YB/T 124 铝包钢绞线 YB/T 5004 镀锌钢绞线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3 基本规定 3.1 术语
3.1.1 基建工程(项目):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附属构筑物及电气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
项技术工作以及完成的工程实体。
3.1.2 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安装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1.3 检验: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3.1.4 验收: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5 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1.6 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 进行的检测。
3.1.7 三级检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所进行的自检、复检和抽检的检验活动。
3.1.8 转序验收:分部工程完成后,通过工程项目监理(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中间验收,经检验合格后同意转入下道工 序的施工。
3.1.9 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10 总体质量:工程的特性总和,包括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3.1.11 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12 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2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2.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2.2 基建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基建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2.3 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施工质量分为组塔前(基础工程)、架线前(杆塔工程)、投运前(架线工程)的三个阶段进行验收。 5.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6.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7.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11.线路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及试验判定合格,不得投入运行。
12.工程资料移交应按现行国家档案技术标准及工程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3.3 项目划分
本标准将一条或一个标段的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定为一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工程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分为若干
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中有若干检查(检验)项目。 3.4 检查(检验)项目分类
3.4.1 检查(检验)项目分为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与外观项目。
3.4.2 关键项目:指影响工程性能、强度、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且不易修复和处理的项目。 3.4.3 重要项目:指影响工程结构及尺寸但可修补和返工处理的项目。 3.4.4 一般项目:指一般不影响施工安装和运行安全的项目。 3.4.5 外观项目:指显示工艺水平、环境协调及美观的项目。 3.5 工程质量评定等级标准
3.5.1 本标准中规定,基建工程质量验收与等级评定按以下原则执行:
1.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合格级、不合格级二个级别。 2.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级别规定:
输电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等级设优良级、合格级、不合格三个级别。 3.5.2 检查(检验)项目质量等级
a) A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查(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无推荐值的,检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 b) B级:有推荐值的项目,检查(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未达到本标准的推荐值标准。 c) C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但不影响使用。 d) D级:项目检查(检验)结果未能达到本标准合格级标准,已经影响使用。 3.5.3 分项工程:
a) 合格级:
1)关键项目:检查(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2)重要项目:检查(检验)结果必须100%达到B级及以上;
3)一般项目:只允许有1个检查(检验)结果为C级的项目,其它检查(检验)结果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b) 不合格级: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级:
1)关键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2)重要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或D级;
3)一般项目:有1项及以上结果为D级或有2项及以上结果为C级。
3.5.4 分部工程:
a) 合格级: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
b) 不合格级:分部工程中有1个及以上子分项工程未达到合格级标准。 3.5.5 单位工程:
a) 优良级:
1)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且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查(检验)项目达到A级数目占该单位工程中检查(检验)项目总数的80%及以上;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凡是有推荐值标准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其达标率超过80%以上;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5)工程启动投运一次成功。 b) 合格级:
1)单位工程中分部工程100%达到合格级标准,但所含分部及分项工程总的检查(检验)项目达到A级数目未达到该单位工程中检查(检验)项目总数的80%;
2)质量控制资料应基本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无缺少。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标准要求。 c) 不合格级: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有不合格的; 2)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重要质量控制资料缺少; 3)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有不合格的; 4)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 3.6 不合格项目处理及处理后的质量评定
3.6.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验收。
3.6.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按本标准规定予以验收评定。
3.6.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但涉及该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3.6.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验收,但涉及
该分部工程的单位工程不得评为优良。
3.6.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7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权限: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由施工单位自评,经监理单位复核,由建设单位核定。
3.8 在质量验收及评定记录表中,部分量化的检查项目,给出了适当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值的推荐值,即括号中的数值,作为项目评优的基础数据。
4 工程质量验评范围划分 4.1 质量检验范围划分
4.1.1 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验应采用三级检验制度。
a) 施工队(班)对所施工的分项工程应进行100%的质量自检。
b) 工程处(项目部)对所负责施工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质量检查,复检比例不宜低于50%。 c) 公司(质检部)所负责施工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组织检查,抽检比例不宜低于20%。 4.1.2 几个公司共同施工的线路,由业主或派出机构组织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4.1.3 业主代表(业主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或运行单位代表)参加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4.1.4 当设计对基础地基状况有特殊要求的,设计代表应参加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槽签证。 4.2 原材料及器材质量检验环节的划分
4.2.1 出厂检验:工程材料设备,由生产厂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并向订货单位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及质量保证资料,包括能证明该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试验检验资料。大型工程可根据合同要求进行监造,或抽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 4.2.2 供料单位质量检验:根据合同规定的供料单位职责,对厂家提供的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查(检验),负责向厂家索取标准和规程要求的质量检验项目有关资料,以确认其质量合格;有怀疑时应对材料设备进行抽样检验,以确保供应的材料设备合格。
对砂石等无质量检验资料的原材料,应抽样并经有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采用。
4.2.3 施工现场检查:施工人员在施工安装前对所用的原材料及器材的保管期,包装情况,材料设备的外观质量、规格、 数量、防护和锈蚀情况应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光纤等器材到达现场后,应由业主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2.4 原材料及器材的检查:原材料及器材只按检查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必须合格后才能使用,但不评定等级。 4.3 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按表4.3的规定进行划分。
表4.3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项目及验评范围划分表
5 工程质量验评程序和组织
5.1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项目管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内部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初检验收申请报告。 5.4 监理单位初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提出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5.5 建设单位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5.6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5.7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5.8 项目所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启动验收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启委会申请启动验收。
6 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及检查方法 6.1 土石方工程
6.1.1 线路路径复测及基础坑、拉线坑的分坑与开挖,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是土石方工程的重要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施工检查记录。除岩石基坑、掏挖基础坑需做质量评定外,其余不做质量评定。 6.1.2 线路路径复测按表6.1.2的质量要求和检查方法逐基逐点进行全线检查。
表6.1.2 线路路径复测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6.1.3
普通基础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3的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
表6.1.3 普通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Q/CSG 10017.1—2007
6.1.4 拉线基础坑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4的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
表6.1.4
拉线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
6.1.5 岩石、掏挖基础坑分坑和开挖应按表6.1.5的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1.5 岩石、掏挖基础坑分坑和开挖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1.6 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质量应按表6.1.6逐基逐处进行检查评定。
表6.1.6 施工基面及电气开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1.7 土石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a)实测直线档距、转角度数与设计不相符并超过规范允许误差时,应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b)对线路的重要跨越物、风偏危险点复测时,必须与平断面图核对,实测值与设计值超过0.5m时,应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c)山地、丘陵桩位的基础分坑后,应检查基础的边坡距离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d)基坑开挖后发现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上报监理及设计部门处理。 e)掏挖基础及岩石基础基坑尺寸不允许有负误差。
f)基础的坑深应符合设计要求,其超深部分应按规范要求处理。 6.2 基础工程
6.2.1 基础的浇制(安装)过程必须按照GBJ 233规定的有关要求操作。现浇铁塔基础质量应按表6.2.1逐基进行检查评定(无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杆承台基础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表6.2.1 现浇铁塔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及检查方法
6.2.2 铁塔拉线(含锚杆拉线)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2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2.2 铁塔拉线(含锚杆拉线)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表6.2.2 (续)
6.2.3 岩石铁塔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3逐基进行检查评定。
表6.2.3 岩石铁塔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4 混凝土杆预制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4逐基进行。
表6.2.4 混凝土杆预制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5 角钢插入式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5逐基进行。
表6.2.5 角钢插入式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6 灌注桩基础质量的评点及检验应按表6.2.6逐基进行。
表6.2.6 灌注桩基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7 贯入桩基础质量的评点及检验应按表6.2.7逐基进行。
表6.2.7 贯入桩基础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表6.2.7 (续)
6.2.8 挖孔桩基础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2.8逐基进行。
表6.2.8 挖孔桩基础质量检验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2.9 基础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2.9.1 现场浇筑过程中,砂、石及水应严格检查把关,防止泥土等杂物混入混凝土中。 6.2.9.2 基础浇制前应排除基坑内积水。
6.2.9.3 现浇基础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搅拌、机械振捣。
6.2.9.4 模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确保混凝土的表面质量。 6.2.9.5 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塌落度和配合比的监控。 6.2.9.6 混凝土浇制过程中,应注意复核地脚螺栓或插入式角钢的安装尺寸。
6.2.9.7 混凝土基础的每个腿应连续进行浇灌,如中途必须停顿时,应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6.2.9.8 基础主柱浇制至上部时,应防止砂浆过多的现象。
6.2.9.9 基础浇制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对基础顶面的操平,地脚螺栓式转角基础应按设计的预偏值抹成斜面。 6.2.9.10 浇筑后的混凝土应按规定进行养护。
6.2.9.11 灌注桩施工应加强对成孔质量的控制,桩深、孔径及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9.12 灌注桩钢筋笼制作的直径、长度及主筋和箍筋间距应在允许偏差的控制范围内。 6.2.9.13 主筋接头焊接应在同一直线上,搭接长度及接头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6.2.9.14 灌注桩浇注时应保证导管始终埋入混凝土内不小于2m,严禁导管提出混凝土面,浇注必须连续进行。 6.2.9.15 灌注桩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方可进行破桩头,桩顶疏松混凝土应全部凿去。 6.2.9.16 连梁和承台应连续进行混凝土浇制。
6.2.9.17 混凝土电杆基础的底盘埋设,应注意安装的中心偏移和迈步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要求。 6.2.9.18 拉线杆塔的拉盘埋设和浇制,应注意安装的方向偏差和满足拉线交叉点的位移值要求。 6.2.9.19 岩石、掏挖基础的钻孔或开挖,应注意保持原状土整体性不受破坏。
6.2.9.20 岩石基础的锚筋或地脚螺栓的埋入深度、混凝土灌浆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 6.2.9.21 浆砌块石回填基础,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 6.3 杆塔工程
6.3.1 自立式铁塔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1逐基进行。
表6.3.1 自立式铁塔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2 拉线铁塔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2逐基进行。
表6.3.2 拉线铁塔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3 混凝土杆组立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3逐基进行。
表6.3.3 混凝土杆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4 自立式钢管电杆组立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3.4逐基进行。
表6.3.4 自立式钢管电杆组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3.5 杆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3.5.1 在杆塔组立起吊过程中,为防止构件变形或损坏,应对构件适当采取补强措施。
6.3.5.2 分解组立铁塔时,混凝土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整体组立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100%。 6.3.5.3 检查主材弯曲不应超过1/750。 6.3.5.4 构件应镀锌完好。
6.3.5.5 螺栓的规格及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螺栓的使用应规范,螺栓紧固应达到规范要求。 6.3.5.6 脚钉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6.3.5.7 混凝土电杆运输及施工过程中严禁碰撞,不得有纵向裂纹。 6.3.5.8 电杆钢圈连接的焊接质量和工艺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6.3.5.9 混凝土电杆或钢管电杆的分段及整根弯曲均不应超过其对应长度的2‰。 6.3.5.10 拉线安装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6.3.5.11 直线杆塔组立后结构倾斜应不超出规范标准,转角杆塔向受力反方向侧倾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6.4 架线工程
6.4.1 导地线(含OPGW)展放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1全线进行。
表6.4.1 导地线(含OPGW)展放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2 导地线连接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2进行。
表6.4.2 导地线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3 导地线(含OPGW)紧线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3逐基每个耐张段进行。
表6.4.3 导地线(含OPGW)紧线质量等级标准及检查方法
6.4.4 导地线(含OPGW)附件安装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4.4逐基进行。
表6.4.4 导地线(含OPGW)附件安装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4.5 架线分部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6.4.5.1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地线,严禁在一个耐张段内连接使用。
6.4.5.2 放线过程中,对导地线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损伤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损伤处理应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6.4.5.3 对光纤除进行外观检查外,还应进行盘测。并在运输及施工过程中防止断芯。 6.4.5.4 导地线连接应在架线前进行试件试验。
6.4.5.5 接续管、耐张管及钢锚使用前应进行清洗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6.4.5.6 导地线在液压连接作业过程中,连接部分的铝股和钢芯应清洗干净,切割铝股时严禁伤及钢芯。必须按规范要求涂
抹电力复合脂。
6.4.5.7 接续管及耐张管的压后弯曲度不得大于管长2%。
6.4.5.8导地线紧线施工的观测档弧垂值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相间及子线间的弧垂误差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 6.4.5.9 紧线施工档内凡进行锚线及紧线工具接触范围的导线部分,应采取防磨措施。
6.4.5.10 紧线施工后应对跨越档位进行检查,复测导线对被跨越物的净空距离,并且换算至最大弧垂时必须符合设计规定。 6.4.5.11 附件安装后的悬垂绝缘子串偏移不得超出规范标准的要求,螺栓穿向、绝缘子开口、销子、弹簧销应齐全,穿向按规范统一。
6.4.5.12 绝缘子串安装表面污垢应清洗干净,合成绝缘子的伞套不得开裂、破损。
6.4.5.13 附件安装的线夹、引流板、防振锤、屏蔽环、均压环、间隔棒等部件螺栓紧固,必须符合相应的扭矩标准要求。 6.4.5.14 耐张杆塔的引流线安装应工艺美观,电气安全距离必须符合规范和设计规定。 6.4.5.15 光缆施工应避免出现损伤,引下线及接线盒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6.5 接地工程
6.5.1 表面式接地装置质量的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5.1逐基进行。
表6.5.1 表面式接地装置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5.2 深埋式接地装置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5.2逐基进行。
表6.5.2 深埋式接地装置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a)接地体的规格、埋深和敷设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b)接地体的焊接搭接长度应大于或等于6d(d为接地体直径)并双面施焊,焊口应进行防腐处理。 c)实测接地体的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d)接地体使用降阻剂应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e)接地沟的回填土应夯实,接地体不得有外露的现象。
f)接地引下线安装与杆塔的连接应接触良好,螺栓紧固、紧贴整齐、统一美观。 6.6 线路防护
6.6.1 凡设计有要求的线路防护设施项目的质量评定及检验应按表6.6.1逐项进行。
表6.6.1 线路防护设施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检查方法
6.6.2 线路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的关注重点
a)位于山坡、丘陵等容易冲刷地带的基础护坡,或河边、道路侧的基础防撞栏,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工艺质量应做到牢固整齐美观。
b)航空标志、限高标志、回路标志、相位标志以及安全警示牌等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c)排水沟应按设计规定或按地形情况考虑开挖方向,挡土墙施工应牢固、整齐、美观。 7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7.0.1 工程使用的各种规格钢筋(螺纹钢、圆钢)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及化验报告,按采购的批次、批量进行取样检验,各项物理、化学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钢材每60t为验收批量。 7.0.2 钢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2。
表7.0.2 钢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各项化学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包装应完整,注明生产日期,封口紧密,无受潮、结块、硬化现象。水泥每200t为验收批量。
7.0.4 水泥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4。
表7.0.4 水泥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5 工程使用的砂、石材料应按采购的批次、批量进行取样,做常规试验鉴定,水质有怀疑时应做水质试验。砂、石每600t为验收批量。
7.0.6 砂、石、水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6。
表7.0.6 砂、石、水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7 混凝土电杆及底、拉盘应当逐件全部进行检查,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7。
表7.0.7 混凝土电杆及底、拉盘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8。
表7.0.8 塔材及其它镀锌铁部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9 钢芯铝绞线、钢绞线(含OPGW)应分批进行检查,线盘外包装应结实、无损伤、变形,型号、规格、交货长度在产品铭牌上标示清晰,其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9。
表7.0.9 钢芯铝绞线、钢绞线(含OPGW)检查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0 金具应分批进行检查和试组装,不允许有裂纹、气孔、砂眼等严重缺陷,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10。
表7.0.10 金具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1 绝缘子到货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外包装结实、瓷质或玻璃表面无损伤,其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见表7.0.11。
表7.0.11 绝缘子检验标准及检查方法
7.0.12 线路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器材需经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其质量检验资料需齐全完整,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分类分册归
档移交。 8 表格使用说明
8.0.1 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使用属性
为贯彻“基建和生产使用同一套验收标准”的管理思想,本标准中的部分质量验收表格体现了不同阶段、不同管理主体在多个管理层面的重复使用性。本标准主要体现了“二阶段”的使用属性,即“施工验收阶段和启动验收阶段”会重复使用同一套验收表格。在本标准的印刷过程中,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用表采用浅红底色纸张标识,涉及功能检测项(启委会抽检范围)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格采用浅黄底色纸张标识。 8.0.2 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
在施工验收阶段,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规定: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表的使用主体是施工单位;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是监理单位;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是业主项目部。
在启动验收阶段,本标准中质量验收表格的使用主体规定:涉及功能项检测的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用表的使用主体均为启委会验收组。
8.0.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编号:应按照质量验收与评定范围表中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在的系列号依次填写顺序号。 2.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应按照《质量验收与评定范围表》中的规定名称填写,不得随意更改。 3. 验收部位:填写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位置或范围。 4. 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合同名称一致。 5. 项目经理:是合同中指定的项目负责人。
6. 施工单位自检结果记录:其检查项目是根据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标准规定关键项目、重要项目、一般项目的内容列出,施工单位在填写时应注意:对定量的项目应直接填写检查的数据;对定性的项目,当符合标准的规定时,采用打 “√”的方法标注,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则打 “×”,也可采用文字表述如:混凝土、砂浆强度等级的分项工程自检记录,可填写试件编号,待试件强度出来后,再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评定。
7. 监理单位验收(核查结果)记录:应按评级标准填写等级。
8. 启委会验收组抽查结果:对抽查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填写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填写“×”,未抽查的项目打“/”。 9. 施工单位检查评定结果: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应注明:“主控项目(关键项目、主要项目)验收合格,一般项目验收合格”等字样,专业工长 (施工员)和班组长栏均应由本人签字,以示对该项目负责;专业质量检查员代表企业逐项检查并填写检查评定意见,本人签字后,交监理验收。
10. 监理单位验收结论:应填写“验收合格或不合格”。
11. 启委会验收组验收结论:应填写“合格项数、不合格项数”。
12. 验收记录表中带有符号☆标注的,为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必须满足要求,否则,该分项(检验批)视为不合格。
8.0.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名称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工程名称填写一致。
2. 子分部 (分项)工程名称:若表名填写分部工程,该分部又有子分部,则该栏应填写子分部名称,划去分项名称;若该分部没有子分部则直接填写分项划去子分部名称;若表名填写子分部,则该栏直接填写分项,划去分部名称。
3. 分项工程 (检验批)数:若表名填写分部工程,该分部又有子分部,则该栏应填写分项工程数,划去检验批;若该分部没有子分部则该栏直接填写检验批数,划去分项工程;若表名填写子分部工程,则该栏直接填写检验批数,划去分项工程名称。 4. 子分部 (分项)工程名称、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 (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检查结果栏:自检符合要求可填写 “√”,不符合要求填写 “×”,也可采用文字表述;监理单位验收意见:填写合格分部数量、不合格分部数量。
5. 观感质量验收 (综合评价):施工单位检查填写好后,并交监理单位进行验收,一般情况按“好、差”进行评价。
6. 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填写“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
7. 验收单位:施工单位由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监理单位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8.0.5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的填写:
1. 项目名称:是指单项工程名称。
2. 单位工程名称:填写方法同分部、分项工程。
3.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写单位全称,与合同一致。 4. 开、完工日期:填写单位工程实际的开工和完工日期。
7.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结果:由施工单位填写“合格”或“不合格”等结果。
8.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分别由业主项目部管理工程师和启委会验收组填写核查意见及抽查意见。
9. 业主项目部综合验收结论和启委会验收组综合验收结论分别由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和启委会验收组组长填写“优良”、“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签名。
10. 参加验收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要加盖公章,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为公司授权的监理部或项目部公章,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为本工程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