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波 市 地 方 标 准
DB -2006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2006-12-01 发布 2007-10-01 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住的安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之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的建设,切实有效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4.2.1.3、4.2.2.2、4.2.2.8、4.2.4.3、4.2.7.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宁波市安全防范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实施原则、系统设计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系统的施工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本市已建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改建设计、施工和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DB —2006 3术语与定义
GB 7401、GB 10408.1、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 12663、GB 15209、GB 50198、GB 50348、 GA/T 72、GA/T 269、GA/T 368已确立的以及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简称技防。 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由图像采集、传输、显示、记录及控制设备组成用来监视设定区域内发生的情况并进行录像的系统。 3.3 住宅小区
又称“居住小区”,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4要求 4.1总则
4.1.1住宅小区应设置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住户防盗报警系统(紧急报警或求助装置)、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4.1.2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住宅的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交付使用。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适度超前、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表1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4.2 系统设计和施工 4.2.1. 周界报警系统
4.2.1.1 住宅小区围墙、栅栏、河道、消防通道、容易攀爬的商铺屋顶等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4.2.1.2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 )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c)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d)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e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
4.2.1.3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1.4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以100m 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b)入侵探测器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0.3m 。
c )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安装在侧面时,应安装在围墙、栅栏顶最低处外侧,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 ±25mm 。 4.2.1.5 对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加以防范。 4.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1 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及出入口、电梯轿厢内、一层消防楼梯平台、小区内主要通道及广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2楼栋出入口或电梯厅、小区的周界、沿街商铺及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3小区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防眩光彩色转黑白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其他室外摄像机宜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带自动光圈镜头摄像机或红外摄像机。一层消防楼梯平台应安装红外摄像机。停车场(库)内摄像机宜选用具有低照度功能的带自动光圈镜头摄像机,监视范围尽可能覆盖所有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低照度摄像机。
4.2.2.4所有摄像机应配置防护罩。
4.2.2.5监控中心应配置图像显示、数字记录装置。 4.2.2.6系统应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 4.2.2.7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中文字符的显示、记录功能。
4.2.2.8小区周界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红外摄像机进行监视。
4.2.2.9小区周界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监控图像(夜间应采用灯光补偿)应能立即自动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上。 4.2.2.10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系统应配置电梯楼层显示器,视频信号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4.2.2.11硬盘录像机应进行每秒不小于25帧的图像记录,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回放分辨率应达到1CIF 以上。
4.2.2.12硬盘录像机应具有视频丢失报警功能,宜使用带鼠标操作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4.2.2.13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
4.2.2.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按GB/T 7401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见表3),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要求。
表3 五级损伤制评分
4.2.2.15 小区出入口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清楚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
4.2.2.1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2.3访客(可视)对讲及门禁管理系统
4.2.3.1小区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对讲主机应具有图像抓拍功能,在控制中心应具有图像存储功能。
4.2.3.2住宅楼栋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和电控防盗门。小区的出入口宜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在住宅内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分机。 4.2.3.3小区出入口、住宅楼栋口宜安装门禁管理系统。 4.2.3.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3.5地下车库进入电梯厅或消防楼梯的通道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或门禁管理系统,电磁锁电源应与消控中心联动,确保火警时电磁锁处于开启状态。 4.2.3.6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a )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b)对讲主机选呼后,能实现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与住户间对讲或可视对讲,语音(图像)清晰。
c)对讲分机能实现电控开锁。
d)对讲主机可使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开启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锁。 e )对讲管理主机应能按照日期、幢号、单元号、房号对存储的图像进行查询,图像储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4.2.3.7对讲分机应具有住户报警功能,其功能应符合GB50348的有关规定。 4.2.3.8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有关规定。 4.2.4 住户报警系统
4.2.4.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被启动、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 4.2.4.2住宅内应安装紧急报警(救助)装置;住宅楼的一、二层住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其它层面住宅的阳台、窗户以及所有住宅通向公共走道的门、窗等部位宜安装入侵探测器。 4.2.4.3住宅楼的窗户宜选用主动红外探测器。
4.2.4.4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报警声)等功能。布防和撤防应进行身份确认。 4.2.4.5防盗报警控制器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联网。
4.2.4.6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客厅和卧室内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
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7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位置宜在窗户两侧,最下一道光轴与窗台面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 b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º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c)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
。
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e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f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g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h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4.2.4.8 住户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5、GB 10408.6的有关规定。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电子巡查系统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置巡查点,设定保安人员巡查路线。
4.2.5.2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可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站点。 b )实现巡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c )监控中心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 )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2.7监控中心
4.2.6.1监控中心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
4.2.6.2监控中心应配置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若设置了周界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报警联动,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6.3监控中心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并应采用一点接地的方式。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1Ω,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4Ω。
4.2.6.4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宜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4.2.6.5监控中心应对电子周界防护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AC24V 供电,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硬盘录像机正常工作4小时的需要,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小时的需要。
4.2.6.6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控制室的电缆和电线应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4.2.6.7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
b )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 d )至少能存储30天的报警信息。
e )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4.2.7设备安装要求
4.2.8管线敷设要求
4.2.7.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线敷设应做到安全合理、先进、可靠。管线敷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4.2.7.2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布线宜设计成独立的系统。 4.2.7.3管线敷设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198的规定。 4.2.8验收
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4.2.9维护保养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更换、维护保养。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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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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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居住的安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需求之一。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施的建设,切实有效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保障居民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4.2.1.3、4.2.2.2、4.2.2.8、4.2.4.3、4.2.7.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宁波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宁波市安全防范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为首次制订。
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即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实施原则、系统设计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系统的施工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系统配置。本市已建住宅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改建设计、施工和验收,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 10408.1 入侵探测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4 入侵探测器 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 入侵探测器 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6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 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 15209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72 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 269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DB —2006 3术语与定义
GB 7401、GB 10408.1、GB 10408.4、GB 10408.5、GB 10408.6、GB 12663、GB 15209、GB 50198、GB 50348、 GA/T 72、GA/T 269、GA/T 368已确立的以及下列定义与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技术防范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相关设备,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事件,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简称技防。 3.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由图像采集、传输、显示、记录及控制设备组成用来监视设定区域内发生的情况并进行录像的系统。 3.3 住宅小区
又称“居住小区”,指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居地。
4要求 4.1总则
4.1.1住宅小区应设置周界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访客(可视)对讲系统、门禁管理系统、住户防盗报警系统(紧急报警或求助装置)、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4.1.2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1.3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住宅的建设同设计、同施工、同交付使用。
4.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公安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4.1.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4.1.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适度超前、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和设备。
表1 住宅小区技防设施基本配置
4.2 系统设计和施工 4.2.1. 周界报警系统
4.2.1.1 住宅小区围墙、栅栏、河道、消防通道、容易攀爬的商铺屋顶等应安装周界报警系统。 4.2.1.2 周界报警系统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 )系统设防应全面,无盲区和死角。 b )防区划分应有利于报警时准确定位。
c)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
d)中心报警控制主机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具有记录、储存、打印功能。
e )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 。
4.2.1.3周界报警系统前端设备宜选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4.2.1.4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
a)入侵探测器的探测距离以100m 以内为宜。周界入侵探测器在安装时,应充分考虑气候对有效探测距离的影响,实际使用距离不超过制造厂规定探测距离的70%。
b)入侵探测器应采用交叉安装的方式,即在同一处安装两只指向相反的发射装置或接收装置,并使两装置交叉间距不小于0.3m 。
c )入侵探测器安装在围墙、栅栏上端时,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安装在侧面时,应安装在围墙、栅栏顶最低处外侧,最下一道光轴与围墙、栅栏顶端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且入侵探测器与围墙、栅栏外侧的间距应为175mm ±25mm 。 4.2.1.5 对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视频监控系统加以防范。 4.2.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1 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及出入口、电梯轿厢内、一层消防楼梯平台、小区内主要通道及广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2楼栋出入口或电梯厅、小区的周界、沿街商铺及小区外围主要通道宜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4.2.2.3小区主要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应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防眩光彩色转黑白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其他室外摄像机宜选用动态范围大、具有低照度功能的带自动光圈镜头摄像机或红外摄像机。一层消防楼梯平台应安装红外摄像机。停车场(库)内摄像机宜选用具有低照度功能的带自动光圈镜头摄像机,监视范围尽可能覆盖所有车位。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应安装低照度摄像机。
4.2.2.4所有摄像机应配置防护罩。
4.2.2.5监控中心应配置图像显示、数字记录装置。 4.2.2.6系统应能自动、手动切换图像,遥控云台及镜头。 4.2.2.7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中文字符的显示、记录功能。
4.2.2.8小区周界不宜安装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区域,应采用红外摄像机进行监视。
4.2.2.9小区周界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系统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当周界入侵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报警区域的监控图像(夜间应采用灯光补偿)应能立即自动显示在监控中心的监视器上。 4.2.2.10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厢门的左上方或右上方,系统应配置电梯楼层显示器,视频信号应采取防干扰措施。
4.2.2.11硬盘录像机应进行每秒不小于25帧的图像记录,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7天,回放分辨率应达到1CIF 以上。
4.2.2.12硬盘录像机应具有视频丢失报警功能,宜使用带鼠标操作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 4.2.2.13在摄像机的标准照度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
4.2.2.1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按GB/T 7401的规定评价图像质量,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见表3),图像质量应不低于4级要求。
表3 五级损伤制评分
4.2.2.15 小区出入口设置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清楚地显示人员的面部特征及出入车辆的车牌号码。
4.2.2.1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50348的有关规定。 4.2.3访客(可视)对讲及门禁管理系统
4.2.3.1小区应安装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对讲主机应具有图像抓拍功能,在控制中心应具有图像存储功能。
4.2.3.2住宅楼栋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和电控防盗门。小区的出入口宜安装访客(可视)对讲主机。在住宅内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分机。 4.2.3.3小区出入口、住宅楼栋口宜安装门禁管理系统。 4.2.3.4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4.2.3.5地下车库进入电梯厅或消防楼梯的通道口,应安装访客(可视)对讲或门禁管理系统,电磁锁电源应与消控中心联动,确保火警时电磁锁处于开启状态。 4.2.3.6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应具备如下功能:
a )对讲主机应能正确选呼任一对讲分机,并能听到回铃声。
b)对讲主机选呼后,能实现小区出入口与住户、楼栋口与住户间对讲或可视对讲,语音(图像)清晰。
c)对讲分机能实现电控开锁。
d)对讲主机可使用密码、钥匙或感应卡等方式开启访客(可视)对讲电控防盗门锁。 e )对讲管理主机应能按照日期、幢号、单元号、房号对存储的图像进行查询,图像储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4.2.3.7对讲分机应具有住户报警功能,其功能应符合GB50348的有关规定。 4.2.3.8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72、GA/T269有关规定。 4.2.4 住户报警系统
4.2.4.1住户报警系统由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求助)装置、防盗报警控制器、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和传输网络组成。当住宅内安装的各类入侵探测器探测到警情、紧急报警(求助)装置被启动、出现故障时,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准确显示报警或故障发生的地址、防区、日期、时间及类型等信息。 4.2.4.2住宅内应安装紧急报警(救助)装置;住宅楼的一、二层住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其它层面住宅的阳台、窗户以及所有住宅通向公共走道的门、窗等部位宜安装入侵探测器。 4.2.4.3住宅楼的窗户宜选用主动红外探测器。
4.2.4.4防盗报警控制器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部位任意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以及自检、防破坏、声光报警(报警时住宅内应有警笛或报警声)等功能。布防和撤防应进行身份确认。 4.2.4.5防盗报警控制器与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通过专线或其他方式联网。
4.2.4.6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安装在客厅和卧室内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被启动后能立即发出
紧急报警(求助)信号。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4.2.4.7入侵探测器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位置宜在窗户两侧,最下一道光轴与窗台面的间距应为150mm ±10mm 。 b )壁挂式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在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 视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90º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c)壁挂式微波-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安装高度为2.2m 左右或按产品技术说明书规定安装。视
。
场中心轴与可能入侵的方向成45角左右,入侵探测器与墙壁的倾角应视防护区域覆盖范围确定。
d )吸顶式入侵探测器,一般安装在需要防护部位的上方且水平安装。 e )入侵探测器的视窗不应正对强光源或阳光直射的方向。
f )入侵探测器的附近及视场内不应有温度快速变化的热源,如暖气、火炉、电加热器、空调出风口等。
g )入侵探测器的防护区内不应有障碍物。
h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应安装在门、窗开合处(干簧管安装在门、窗框上,磁铁安装在门、窗扇上,两者间应对准),间距应保证能可靠工作。
4.2.4.8 住户报警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0408.1、GB 10408.5、GB 10408.6的有关规定。 4.2.5 电子巡查系统
4.2.5.1电子巡查系统根据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的需要在小区重要部位设置巡查点,设定保安人员巡查路线。
4.2.5.2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可在小区重要部位及巡查路线上安装巡查站点。 b )实现巡查路线、时间的设定和修改。
c )监控中心应能查阅、打印各巡查人员的到位时间,应具有对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
d )巡查违规记录提示。 4.2.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4.2.7监控中心
4.2.6.1监控中心应配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能监视和记录入网用户向中心发送的各种信息。该中心能实施对监控目标的监视、监控图像的切换、云台及镜头的控制,并进行录像。
4.2.6.2监控中心应配置终端图形显示装置,若设置了周界视频监控系统,应与报警联动,能实时显示发生警情的区域、日期、时间及报警类型等信息。
4.2.6.3监控中心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防雷要求应符合GB 50057的要求并应采用一点接地的方式。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1Ω,单独接地时接地电阻≤4Ω。
4.2.6.4监控中心应配备有线电话和无线对讲机,宜安装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 4.2.6.5监控中心应对电子周界防护系统与视频监控系统集中供电。视频监控系统宜采用AC24V 供电,视频监控系统的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摄像机和硬盘录像机正常工作4小时的需要,电子周界防护系统备用电源供电时间应满足正常工作24小时的需要。
4.2.6.6从电缆桥架或预埋管道进入控制室的电缆和电线应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4.2.6.7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具有如下功能:
a )应有编程和联网功能。
b )应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地址、日期、时间、报警类型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应有密码操作保护功能。 d )至少能存储30天的报警信息。
e )紧急报警和入侵报警同时发生时,应符合GB12663的要求。 4.2.7设备安装要求
4.2.8管线敷设要求
4.2.7.1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线敷设应做到安全合理、先进、可靠。管线敷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4.2.7.2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布线宜设计成独立的系统。 4.2.7.3管线敷设具体要求应符合GB50198的规定。 4.2.8验收
小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技术检测,并按照GA 308的规定进行验收。
4.2.9维护保养
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更换、维护保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