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十起反贪反渎案例

中新网南京6月25日电 (卢志宏朱晓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起反贪反渎案例,其中,泰州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正科级)谢圣亚因多次索贿1032.82万余元(其中28万元未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谢圣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当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十起反贪反渎案例如下:

1、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平挪用公款、受贿案

2004年12月,王平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个人决定将港闸区国有企业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供南通市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2004年至2007年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土地转让和工程建设承接过程中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请托人郭某贿送人民币100万元、陈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1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王平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2、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方益山(主任科员)受贿案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方益山在南京岱山保障房项目地块拆迁过程中,利用其在雨花台区拆迁指挥部工作期间负责拆迁谈判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仓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戚某某等人在拆迁补偿一事上谋取利益,先后9次非法收受戚某某等5人的贿赂款人民币106.2万元。

2012年12月1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方益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方益山未上诉。

3、无锡江阴市夏港镇镇村建设助理范忠宝贪污受贿案

范忠宝利用担任江阴市夏港镇镇村建设助理的职务之便,于2002年到2004年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镇村建设管理工作及江阴市澄南大道西外环路连接段夏港镇葫桥村段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拆迁项目、伪造拆迁户资料、隐匿应缴款等手法,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5.25万元;于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32.5万元。

2011年12月6日,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范忠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3万元。范忠宝未上诉。

4、徐州邳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李福年受贿和滥用职权案

2002年5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福年利用担任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医院招聘职工和职工岗位调整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4.96万元(其中未遂111.74万元),美元1500元,江诗丹顿等名牌手表三枚。

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李福年未经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决定购进PE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后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擅自与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将2062.5万元融资款借给他人公司使用;多次违反约定安排邳州市人民医院替他人垫付资金,造成300万的垫付资金未归还。上述行为共造成邳州市人民医院2700余万元的损失。

2012年3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福年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李福年未上诉。

5、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赵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8年至2010年期间,赵阳利用担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昆山市石浦镇党委书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苏州市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在环境工程的承接、审核验收、日常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8304.26元。

赵阳至案发前,其家庭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受贿犯罪所得之外,差额共计人民币6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其不能说明来源。

2011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赵阳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赵阳未上诉。

6、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陆伯新受贿案

2008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陆伯新在担任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境行为监管、环境行为评价、环境污染事故查处、企业搬迁选址、环境信访举报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南通开发区某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和南通市某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某印染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所送人民币共计133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陆伯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万元。陆伯新未上诉。

7、泰州市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正科级)谢圣亚受贿案

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谢圣亚利用担任姜堰市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姜堰市科技局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姜堰市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资金、项目和品牌过程中,假借江苏省科技厅或者国家科技部需要相关企业解决相关费用的理由、以“服务费”、“会务费”和“宣传材料制作费”等各种名义,多次向相关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032.82万余元(其中28万元未遂)。

2012年1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谢圣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谢圣亚未上诉。

8、孔庆华、姚学田等人滥用职权案

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兽医站站长孔庆华与副站长姚学田,明知扬州平山屠宰场申报的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数量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利用职务之便组织畜牧兽医站人员多次出具虚假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通知单,协助扬州市维扬区平山屠宰场负责人刘某某,在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填写虚假病害猪数量,并以检验人员身份签字确认,以此帮助刘某某骗取国家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财政补贴,致使国家损失近百万元。此外,孔庆华、姚学田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下截留生猪检疫费的手段,共同或单独侵吞生猪检疫费13.9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5.5万元。

2012年2月26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孔庆华、姚学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孔庆华等人不服上诉,同年3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常州武进区湖塘镇原镇长、纺织城二期拆迁工作组原组长吴琨等人滥用职权、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6年底至2011年,吴琨、胡建坤、吴全岳、李正伟、张志洪、王斌等人在湖塘镇纺织城二期项目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情、谋私利,违反规定做出补偿决定,使相关被拆迁人通过虚报职工人数、虚增房屋面积和补偿项目、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抬高房屋结构和机械设备等级等方式非法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

在此过程中,吴琨、胡建坤、吴全岳、王斌、李正伟、张志洪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企业所送财物为60余万元、10万元、30余万元、20万元、16万元和4.5万元。

2012年8月24日,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以吴琨、胡建坤、吴全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十一年和六年六个月;以王斌、李正伟、张志洪犯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和二年三个月。

10、盐城东台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科原科长赵学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赵学辉利用担任东台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东台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过程中,与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相互勾结,明知该公司没有实施技术培训,仍报送虚假的技术培训报账材料以及擅自变更项目工程,违反规定同意拨付给该公司财政补偿资金,共计51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赵学辉还利用职务便利,向朱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8万余元,合伙私分公款11.7万余元。

2011年12月1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赵学辉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学辉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中新网南京6月25日电 (卢志宏朱晓颖)江苏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十起反贪反渎案例,其中,泰州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正科级)谢圣亚因多次索贿1032.82万余元(其中28万元未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谢圣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

当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十起反贪反渎案例如下:

1、南通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平挪用公款、受贿案

2004年12月,王平在担任南通市港闸区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个人决定将港闸区国有企业南通市城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公款人民币1000万元供南通市某某船务有限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2004年至2007年间,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土地转让和工程建设承接过程中谋取利益,分别收受请托人郭某贿送人民币100万元、陈某贿送的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1月9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王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王平认罪服判,没有上诉。

2、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原审判员方益山(主任科员)受贿案

2010年至2011年期间,方益山在南京岱山保障房项目地块拆迁过程中,利用其在雨花台区拆迁指挥部工作期间负责拆迁谈判的职务之便,为南京某仓储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戚某某等人在拆迁补偿一事上谋取利益,先后9次非法收受戚某某等5人的贿赂款人民币106.2万元。

2012年12月12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方益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方益山未上诉。

3、无锡江阴市夏港镇镇村建设助理范忠宝贪污受贿案

范忠宝利用担任江阴市夏港镇镇村建设助理的职务之便,于2002年到2004年期间,利用负责辖区内镇村建设管理工作及江阴市澄南大道西外环路连接段夏港镇葫桥村段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采用虚增工程量、虚设拆迁项目、伪造拆迁户资料、隐匿应缴款等手法,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5.25万元;于2002年4月至2008年2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32.5万元。

2011年12月6日,无锡江阴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范忠宝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23万元。范忠宝未上诉。

4、徐州邳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李福年受贿和滥用职权案

2002年5月至2008年4月期间,李福年利用担任邳州市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药品、医疗器械的采购、医院招聘职工和职工岗位调整中为相关企业和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所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94.96万元(其中未遂111.74万元),美元1500元,江诗丹顿等名牌手表三枚。

2004年1月至2008年4月,李福年未经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决定购进PET机等大型医用设备,后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停止使用;擅自与他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将2062.5万元融资款借给他人公司使用;多次违反约定安排邳州市人民医院替他人垫付资金,造成300万的垫付资金未归还。上述行为共造成邳州市人民医院2700余万元的损失。

2012年3月3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李福年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李福年未上诉。

5、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赵阳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998年至2010年期间,赵阳利用担任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昆山市石浦镇党委书记、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苏州市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在环境工程的承接、审核验收、日常监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18304.26元。

赵阳至案发前,其家庭财产扣除合法收入、受贿犯罪所得之外,差额共计人民币6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且其不能说明来源。

2011年11月1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赵阳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80万元。赵阳未上诉。

6、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陆伯新受贿案

2008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陆伯新在担任南通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环境行为监管、环境行为评价、环境污染事故查处、企业搬迁选址、环境信访举报处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专项资金拨付等方面为南通开发区某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和南通市某醋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某印染有限公司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企业所送人民币共计133万元。

2012年12月18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陆伯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5万元。陆伯新未上诉。

7、泰州市姜堰市科技局原副局长(正科级)谢圣亚受贿案

2003年1月至2011年1月,谢圣亚利用担任姜堰市科技委员会副主任、姜堰市科技局副局长和党组成员的职务之便,在姜堰市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资金、项目和品牌过程中,假借江苏省科技厅或者国家科技部需要相关企业解决相关费用的理由、以“服务费”、“会务费”和“宣传材料制作费”等各种名义,多次向相关企业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032.82万余元(其中28万元未遂)。

2012年1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谢圣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谢圣亚未上诉。

8、孔庆华、姚学田等人滥用职权案

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扬州市维扬区平山乡兽医站站长孔庆华与副站长姚学田,明知扬州平山屠宰场申报的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数量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利用职务之便组织畜牧兽医站人员多次出具虚假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处理通知单,协助扬州市维扬区平山屠宰场负责人刘某某,在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发放记录表、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表和屠宰环节病害猪及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上填写虚假病害猪数量,并以检验人员身份签字确认,以此帮助刘某某骗取国家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财政补贴,致使国家损失近百万元。此外,孔庆华、姚学田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私下截留生猪检疫费的手段,共同或单独侵吞生猪检疫费13.98万元;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5.5万元。

2012年2月26日,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分别判处孔庆华、姚学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孔庆华等人不服上诉,同年3月2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常州武进区湖塘镇原镇长、纺织城二期拆迁工作组原组长吴琨等人滥用职权、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006年底至2011年,吴琨、胡建坤、吴全岳、李正伟、张志洪、王斌等人在湖塘镇纺织城二期项目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情、谋私利,违反规定做出补偿决定,使相关被拆迁人通过虚报职工人数、虚增房屋面积和补偿项目、改变房屋性质用途、抬高房屋结构和机械设备等级等方式非法多获取拆迁补偿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1000余万元。

在此过程中,吴琨、胡建坤、吴全岳、王斌、李正伟、张志洪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收受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企业所送财物为60余万元、10万元、30余万元、20万元、16万元和4.5万元。

2012年8月24日,常州武进区人民法院以吴琨、胡建坤、吴全岳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十一年和六年六个月;以王斌、李正伟、张志洪犯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和二年三个月。

10、盐城东台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科原科长赵学辉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2007年12月至2009年5月期间,赵学辉利用担任东台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开发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东台某水产品有限公司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过程中,与该公司董事长朱某某相互勾结,明知该公司没有实施技术培训,仍报送虚假的技术培训报账材料以及擅自变更项目工程,违反规定同意拨付给该公司财政补偿资金,共计51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赵学辉还利用职务便利,向朱某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7.8万余元,合伙私分公款11.7万余元。

2011年12月15日,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判处赵学辉有期徒刑七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赵学辉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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