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而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基础,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村庄合理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引导村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

法权益,确保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村民主体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加强村容整治,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规划为先导,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村庄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建设方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4、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5、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

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盲目铺开。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落实

各县(区)要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整体安排落实,认真审查核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做好技术审查和指导,有效保障规划成果“好编、好懂、好用”。

1、村庄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标准,分类编制。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分类编制村庄规划,保证成果高质量、易实施,科学引导村庄建设。优先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资源丰富、以及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村庄现状、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编制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村庄规划。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

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三是相对集中,节约资源。结合村庄搬迁合并,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向小城镇、中心村聚集。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村镇发展新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严格规划,依法管理。村庄规划编制,既要严格标准、积极实施,又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2、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重点是完成经济条件好、产业特点突出、地方特色明显,以及铁路、国道、高速、省道、县乡公路、景区道路两侧和中心城区、各县(区)周边乡镇的村庄规划,力争到2018年,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3、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村庄规划建设导则》,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调整优化村庄居民点和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引导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合理确定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科学安排交通、环保、环卫、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防洪、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发展重点,统筹协调各类建设时序。

(二)依法履行村庄建设审批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1、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公示。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已经取得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的用地情况进行公示。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强化基层服务指导和监督

1、强化基层管理,配备村庄规划管理专干。每村配备1-2名规划专管员,并解决好报酬,负责日常村庄规划落实,指导村民依规建房,做好基层规划管理和服务,维持村庄建设秩序。

2、强化培训,做好技术指导。要分期、分批培训村镇领导干部,加强基本规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乡镇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庄规划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3、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利用乡镇规划展示厅、村庄规划展示室(展

示板)的宣传普及作用,引导村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遵守规划、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按照规划有序进行建设活动。

4、强化督导,保障规划落实到位。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村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庄规划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庄建设特别是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全面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一是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划组织农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章建设。二是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是村庄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小产权房”开发。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城市、县(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五、规划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组织领导方式,落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加大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村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村庄规划专管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村庄规划,发挥村庄规划展示室(展示板)的作用,积极鼓励村民参与规划,引导他们了解规划,提高遵守规划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建立完善规划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确立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建设的重点、时序。加大对村庄规划的投入,抓紧组织编制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村庄规划,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

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管理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农村村民有序建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着力解决村庄规划布局不合理、违规占用土地、农房私搭乱建、“千村一面”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而村庄规划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立足于现实条件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全面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基础,是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加强农村地区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各项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县(区)要从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满足村庄合理建设需求出发,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引导村庄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

法权益,确保村庄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三、基本原则

1、规划引领、村民主体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避免政府大包大揽;加强村容整治,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2、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规划为先导,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客观条件,科学编制规划;在村庄建设模式上,力求以人为本,与自然和谐;要尊重客观规律,因势利导,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村庄整治的计划,确定分批分期建设方案,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3、强化服务、便民利民

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4、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5、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按照“规划先行、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引路、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抓好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

做到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然后逐步推开,防止不顾当地财力,违背群众意愿大拆大建、盲目铺开。

四、重点工作内容

(一)加快村庄规划编制落实

各县(区)要对村庄规划工作进行整体安排落实,认真审查核实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做好技术审查和指导,有效保障规划成果“好编、好懂、好用”。

1、村庄规划的基本要求

一是坚持标准,分类编制。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分类编制村庄规划,保证成果高质量、易实施,科学引导村庄建设。优先编制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民居资源丰富、以及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的村庄规划。对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立足实际,以人为本,正确处理村庄现状、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尊重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编制自然和谐、各具特色的村庄规划。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资

源丰富的村庄,要充分依托历史文化要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制完善保护性发展规划。

三是相对集中,节约资源。结合村庄搬迁合并,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向小城镇、中心村聚集。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村镇发展新格局,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是严格规划,依法管理。村庄规划编制,既要严格标准、积极实施,又要结合实际,因势利导,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实现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2、村庄规划的主要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在乡(镇)总体规划(含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行政村域内村庄建设的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庄建设进行综合布局和规划协调,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为村庄居民提供切合当地特点、与规划期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加快村庄规划编制步伐,重点是完成经济条件好、产业特点突出、地方特色明显,以及铁路、国道、高速、省道、县乡公路、景区道路两侧和中心城区、各县(区)周边乡镇的村庄规划,力争到2018年,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3、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

按照《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村庄规划建设导则》,依据乡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注重实效,调整优化村庄居民点和产业发展的空间布局,引导企业合理聚集,完善农村市场体系;合理确定村庄人口和用地规模;科学安排交通、环保、环卫、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防洪、防灾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明确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发展重点,统筹协调各类建设时序。

(二)依法履行村庄建设审批程序

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1、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并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审批程序。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个人或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土部门书面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由村委会签署的意见、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3、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公示。根据“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对已经取得乡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许可的用地情况进行公示。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强化基层服务指导和监督

1、强化基层管理,配备村庄规划管理专干。每村配备1-2名规划专管员,并解决好报酬,负责日常村庄规划落实,指导村民依规建房,做好基层规划管理和服务,维持村庄建设秩序。

2、强化培训,做好技术指导。要分期、分批培训村镇领导干部,加强基本规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乡镇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庄规划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总结交流各地的经验,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共同进步。

3、加强宣传,提高群众参与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利用乡镇规划展示厅、村庄规划展示室(展

示板)的宣传普及作用,引导村民参与规划、了解规划、遵守规划、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按照规划有序进行建设活动。

4、强化督导,保障规划落实到位。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村庄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村庄规划员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村庄建设特别是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各县(区)要加强对乡镇规划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全面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一是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划组织农房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建设用地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等违章建设。二是要坚持政府管理与引导相结合,通过村庄整治,引导农民逐步集中建房,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三是村庄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严禁“小产权房”开发。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城市、县(区)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工作,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规划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五、规划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村庄规划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和组织领导方式,落实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加大对乡村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推进乡村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村庄规划专管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村庄规划,发挥村庄规划展示室(展示板)的作用,积极鼓励村民参与规划,引导他们了解规划,提高遵守规划的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四)建立完善规划管理机制。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确立长期行动计划,明确建设的重点、时序。加大对村庄规划的投入,抓紧组织编制科学合理、操作性较强的村庄规划,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

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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