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各种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经济法基础各种税金的税率及计算方法

一、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娱乐业执行5%-20%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三、教育费附加 税率:3%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秘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特许权使用费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使用税率

注:(1)上市公司的股息减半征收

(2)2007年8月15日 起,储蓄存款利息减按5%征收,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注: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

8、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全年一次资金:

计算方法: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 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年限数, 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

一、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二、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车船税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五、印花税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 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 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 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 股和B 股) 1‰

六、资源税

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七、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确定收入额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按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的各种税金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按购房发票金额扣除。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契税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6、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经济法基础各种税金的税率及计算方法

一、营业税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

娱乐业执行5%-20%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市区:7%

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1%

三、教育费附加 税率:3%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秘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5、特许权使用费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使用税率

注:(1)上市公司的股息减半征收

(2)2007年8月15日 起,储蓄存款利息减按5%征收,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7、财产租赁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

(2)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注: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征收

8、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9、偶然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使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全年一次资金:

计算方法: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补偿收入征税

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 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 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然后再乘以年限数, 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 超过 12 年的按 12 年计算.

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收

一、房地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二、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车船税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适用年税额

(2)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3)船舶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

(4)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年税额×50%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五、印花税

(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 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 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 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 1‰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 股和B 股) 1‰

六、资源税

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七、土地增值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1、确定收入额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 ○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20%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金额

按评估价格+转让环节的各种税金扣除。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按购房发票金额扣除。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契税准予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4、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5、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按照计算出的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6、计算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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