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办发〔2011〕39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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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本办法所称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跨地区或跨部门平级调动。
第三条 调任、转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 调任、转任资格条件
第五条 调任、转任人选除了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应具备拟调任、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调任到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调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跨地区转任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四)公务员调任,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市外转任到我市党政机关,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调任、转任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调任公务员的,应当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一年以上。
(六)具有与拟调任、转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调任处级职务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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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解决夫妻异地分居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
(八)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一般不予提拔调任、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提拔调任、转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提拔任职程序。
第七条 调任、转任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调任、转任数量,原则上调任人数不得超过空缺职位的1/3;一般转任人数一次不超过3人,转任超过3人的,要采取公开选调方式进行。行政编制职位空缺时,可先从单位内部调剂或从市内其他党政机关单位转任,确无合适人选的,再进行调任或从市外转任,以确保公务员队伍合理有序流动。
第八条 根据调任职位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调任重要职位且符合调任条件的人选较多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考试一般由调入机关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调任考试要根据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和调任职位要求,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重点测查调任人选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考试结果须报组织部门备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选不得调任。
第九条 调入机关一般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将调任意图和调任人选有关情况征求调任审批机关意见。同时,对调任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报调任审批机关。
第十条 调入机关对调任、转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市外调入的人员和拟调入(面向社会竞争性选拔、选调)人员较多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用人单位配合考察。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应资历。考察内容包括调任、转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转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拟调任、转任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转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调任、转任人选的情况,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转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在接受审计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六)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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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和转任程序
第十二条 调任、转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转任职位及条件;
(二)由组织推荐,提出调任、转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出具《空岗卡》;
(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九)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调任审批程序为:
(一)调任处级职务, 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据任免文件办理手续。
(二)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行政机关(不含区镇机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四条 转任的审批程序为:
(一)处级公务员转任,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据任免文件办理手续。
(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转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1.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在市内党政机关之间转任,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在手续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党群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政府直属、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从市外调入或从我市调往市外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党群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办理,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政府直属、归口管理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3.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公务员、选调生以及其他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公务员转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五条 调任、转任须呈报下列材料:
(一)呈报调任、转任备案请示。调入单位说明调任、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任、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调任组织考试的,还要报调任人员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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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调动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编制控岗卡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调任的还需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转任人员的考察材料,调任的需要提供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
(四)调出单位对调动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涉及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提供审计结论材料。
(五)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本市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六)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八)市编办出具的空岗卡(调配人员凭证一联);
(九)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调任、转任手续办结后,《干部调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各一份连同调入的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十六条 对符合调任、转任资格条件、程序规范、呈报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务员调任公示、编制部门出具编制空岗卡的时间)予以审批。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
第十七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由调任审批机关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机关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如在调出单位只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而未实际担任相应职务的,调任后按实际任职的职位安排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任职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另行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调任处级职务和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调任行政机关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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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调动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编制控岗卡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调任的还需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转任人员的考察材料,调任的需要提供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
(四)调出单位对调动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涉及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提供审计结论材料。
(五)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本市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六)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八)市编办出具的空岗卡(调配人员凭证一联);
(九)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调任、转任手续办结后,《干部调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各一份连同调入的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十六条 对符合调任、转任资格条件、程序规范、呈报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务员调任公示、编制部门出具编制空岗卡的时间)予以审批。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
第十七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由调任审批机关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机关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如在调出单位只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而未实际担任相应职务的,调任后按实际任职的职位安排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任职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另行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调任处级职务和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调任行政机关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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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调任、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调任、转任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转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编制限额、职数和任职条件等规定进行调任、转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借调整调动机会提拔干部。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转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取消调任、转任资格。
第二十四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转任事项,呈报或者备案的不予批准;已经做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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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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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办发〔2011〕39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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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本办法所称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施公务员法管理(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跨地区或跨部门平级调动。
第三条 调任、转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章 调任、转任资格条件
第五条 调任、转任人选除了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应具备拟调任、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二)调任到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调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跨地区转任的,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四)公务员调任,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从市外转任到我市党政机关,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调任、转任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五)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调任公务员的,应当在相应职级担任领导职务一年以上。
(六)具有与拟调任、转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调任处级职务必须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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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解决夫妻异地分居及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等条件。
(八)法律法规另有其他资格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一般不予提拔调任、转任,因工作特殊需要,确需提拔调任、转任的,应当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提拔任职程序。
第七条 调任、转任实行限额管理。严格控制调任、转任数量,原则上调任人数不得超过空缺职位的1/3;一般转任人数一次不超过3人,转任超过3人的,要采取公开选调方式进行。行政编制职位空缺时,可先从单位内部调剂或从市内其他党政机关单位转任,确无合适人选的,再进行调任或从市外转任,以确保公务员队伍合理有序流动。
第八条 根据调任职位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
调任重要职位且符合调任条件的人选较多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调任考试一般由调入机关组织实施,组织人事部门指导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调任考试要根据领导干部素质能力和调任职位要求,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重点测查调任人选的理论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考试结果须报组织部门备案,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人选不得调任。
第九条 调入机关一般应当在讨论决定前将调任意图和调任人选有关情况征求调任审批机关意见。同时,对调任人员进行全面考核,择优确定拟调任对象,按照有关程序报调任审批机关。
第十条 调入机关对调任、转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市外调入的人员和拟调入(面向社会竞争性选拔、选调)人员较多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安排考察,用人单位配合考察。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中共党员干部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应资历。考察内容包括调任、转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转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拟调任、转任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转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考察结束后,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调任、转任人选的情况,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转任。
(一)曾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被辞退或受开除处分的;
(三)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正在接受审计的;
(四)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
(五)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六)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不得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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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和转任程序
第十二条 调任、转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转任职位及条件;
(二)由组织推荐,提出调任、转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出具《空岗卡》;
(八)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九)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调任审批程序为:
(一)调任处级职务, 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据任免文件办理手续。
(二)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报市委组织部审批,行政机关(不含区镇机关)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四条 转任的审批程序为:
(一)处级公务员转任,由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常委会讨论,依据任免文件办理手续。
(二)科级及以下公务员转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1.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在市内党政机关之间转任,由各单位党组(党委)自行办理调动手续。在手续办结后七个工作日内,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党群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政府直属、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2.从市外调入或从我市调往市外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党群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办理,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政府直属、归口管理事业单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
3.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公务员、选调生以及其他由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公务员转任,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十五条 调任、转任须呈报下列材料:
(一)呈报调任、转任备案请示。调入单位说明调任、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任、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调任组织考试的,还要报调任人员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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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调动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编制控岗卡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调任的还需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转任人员的考察材料,调任的需要提供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
(四)调出单位对调动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涉及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提供审计结论材料。
(五)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本市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六)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八)市编办出具的空岗卡(调配人员凭证一联);
(九)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调任、转任手续办结后,《干部调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各一份连同调入的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十六条 对符合调任、转任资格条件、程序规范、呈报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务员调任公示、编制部门出具编制空岗卡的时间)予以审批。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
第十七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由调任审批机关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机关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如在调出单位只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而未实际担任相应职务的,调任后按实际任职的职位安排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任职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另行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调任处级职务和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调任行政机关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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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干部调动审批表》、《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编制控岗卡备案表》各一式三份, 调任的还需填写《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转任人员的考察材料,调任的需要提供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
(四)调出单位对调动人员出具的鉴定材料,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涉及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提供审计结论材料。
(五)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本市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六)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子女需随迁的,要提供其户口本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八)市编办出具的空岗卡(调配人员凭证一联);
(九)调动人员人事档案。
对调任、转任手续办结后,《干部调动审批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用编申请表》各一份连同调入的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
第十六条 对符合调任、转任资格条件、程序规范、呈报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公务员调任公示、编制部门出具编制空岗卡的时间)予以审批。调任、转任呈报情况、受理过程可查询。
第十七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由调任审批机关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机关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拟调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和拟调任职务,举报受理单位和电话号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九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如在调出单位只享受相应级别待遇,而未实际担任相应职务的,调任后按实际任职的职位安排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任职培训,经任职培训和考察合格后方可正式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另行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调任处级职务和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检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区镇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考核,调任行政机关的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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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调出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调任、转任,离任前要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调任、转任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转任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编制限额、职数和任职条件等规定进行调任、转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借调整调动机会提拔干部。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转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接到调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取消调任、转任资格。
第二十四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转任事项,呈报或者备案的不予批准;已经做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上述单位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三亚市委组织部、三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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