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立成
怀化师专学报:社科版 1999年10期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1814(1999)04—0007—03
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的关系,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证。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党员干部存在模糊意识,这既不利于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也不利于党纪国法的顺利施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 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是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要求
乍看,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好象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要求,因为解放思想强调人们要敢于冲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束缚,而遵纪守法则强调人们要自觉接受法纪的“条条框框”的约束。但是,这种所谓矛盾是表面上、形式上的,因为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原本就属于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问题。从本义上看,解放思想作为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使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它所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观念领域中的真理性问题,也就是“合理性”问题。而遵纪守法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组织成员和公民要无条件服从组织和国家的整体意志,以保证组织和国家内部的秩序。它所要解决的,是行为领域中的规范性问题,也就是“合法性”问题。与这个基本的区别相联系,它们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区别:
第一,遵循的原则不同。解放思想所遵循的是实事求是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解放思想就会脱离真理性的轨道,变成主观主义的胡思乱想。而遵纪守法遵循的是个体无条件服从整体和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人们对法纪就会采取各取所需和随心所欲的态度,最终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状态。
第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一般地说,解决思想领域的问题,包括“解放思想换脑筋”的问题,只适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在正常的情况下,既不能用法纪的手段压制人们解放思想,也不能用法纪的手段逼迫人们“换脑筋”,而法纪的遵守除需要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外,还需要集中的方法,需要外部的强制手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把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简单地等同起来或对立起来,在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遵纪守法,循规蹈矩,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能代替认识领域中解放思想的要求。另一方面,解放思想作为认识领域中解决主观与客观之间矛盾的方法,也不能代替作为社会规范的遵纪守法的要求。其次,不能把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法纪作为“条条框框”,它约束的对象是人的部分行为,而不是思想认识。这与思想理论方面的“条条框框”具有本质区别,也与那种在思想问题上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搞管卡压的做法有本质区别。因此,遵纪守法不会妨碍思想的解放。例如,纪律要求一个人坚决执行组织的决议,这并不妨碍他在所有问题上保留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另一方面,解放思想的结果应该是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合于真理,而不应该是破坏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秩序。因此,解放思想也不会妨碍人们遵纪守法。
二 解放思想与遵纪守法具有内在统一性
正如思想与行为、真理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不能截然分开一样,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这两个要求之间,也不是毫无联系的,而是有着内在的统一性。
第一,法纪的完善和发展本身是解放思想的产物。法纪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必须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正如一种僵化的经济体制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一样,法纪如果脱离了客观实际的变化而陷入僵化的状态,也有可能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法纪的变革、发展要以法纪思想本身的变革和发展为前提。因此,法纪的建设,包括法纪的制定、修改、补充、完善、废除都必须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这样,才能使法纪与不断变化着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始终保持自身的真理性、科学性,充满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纪建设正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才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纪体系,也正因为我国法纪的发展本身体现了解放思想的要求,才使得遵纪守法这一要求既建立在个人服从组织、个体服从整体这一普遍的组织原则基础之上,又建立在法纪本身具有科学性这一认识论的真理基础之上。如果法纪本身处于僵化的状态,不能保持自身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又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循它,那么最终必然会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性的东西和真理性的东西是内在的统一的。规范的遵循既要依靠群众的力量,组织的力量,外部的强制,更要依靠真理的力量。一种缺乏真理性基础的社会规范,无论你采用什么手段,最终总是要被冲破的。
第二,遵纪守法是解放思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遵纪守法对解放思想的保证作用,不是通过对思想本身的约束,而是通过对思想的后果即行为的约束来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法纪作为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辨别是非的具体标准。法纪通过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及其相应的后果是什么,不但为人们提供了判定行为是非的具体标准,也间接地为人们提供了判定思想是非的标准。因为任何行为都是一定的思想的外在体现。这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认识论原则并不矛盾,因为法纪规范是经过广泛的实践反复检验的。法纪规范的这种是非标准的作用弥补了个人实践在检验认识真理方面的局限性,为解放思想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其次,遵纪守法可以防止错误思想的实现,即向错误行为的转化,从而抑制错误思想的发展。行为对思想具有重要的反作用。一种思想总是通过向行为的转化而得到强化或弱化。法纪通过对行为的约束,也就间接地抑制了错误思想的发展。再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可以为新思想、新观念的成长和实现,创造组织上和社会环境上的条件。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一个新思想只有变为集体和组织的决策及群众的实践,才能发挥其改造世界的巨大威力。没有法纪和秩序,再好的思想也不能发挥其实际效用,因为一个不讲法纪的组织和国家根本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步调一致的行动。
第三,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是解放思想换脑筋的重要内容。从认识论的普遍意义上说,解放思想是全方位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解放思想总是有特定的针对性。当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解放思想的一个突出内容应该是在全民族普遍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推进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搞市场经济只能走依法治党、依法治政、依法治国之路。
三 党员、干部要在解放思想中强化法纪观念
正确认识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的关系,对于党员和干部来说,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要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不断强化法纪观念。从当前来看,最突出的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走出“特殊化”的误区,强化法纪的平等性观念。法纪在其所属地域或对象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不能因人因事而异。党员在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否则,就会失去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强化法纪的平等性观念,首先要切实改变那种划“特区”、“特人”的做法。不能因为是“能人”、“改革家”就认为可以不受法纪的约束,也不能在改革中搞法纪“特区”。其次,要摈弃那种根据自己对法纪的具体条规是否认同来决定遵守与否的不良习惯。
第二,要走出随意性的误区,强化法纪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观念。法纪一经制定和发布实施,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修改和废除之前,其效力始终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背。这就是法纪的时效性。强化法纪的时效性观念,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客观实际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性与法纪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客观实际和思想观念变化为由,自以为是地认为法纪规定“过时”了,“不合理”了,从而对法纪拒不执行或妄加取舍,随意变通。如果这样,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其结果只能是严重损害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导致法纪规定的自然失效,使社会出现法纪“真空”。法纪规定作为整体意志的体现,它的改变或废除应该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作出决定,而不是由个体自发地作出决定。
第三,要走出“人治”的误区,强化依法依纪办事的观念。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带头依法依纪办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只有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把党员、干部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施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依纪依法办事的观念,必须摈弃那种钻法纪空子、打擦边球、走捷径的偏向,如果把钻法纪空子看作是思想解放的标志,路子就会越来越窄,就会到处碰壁,最后必须陷入死胡同。
第四,要走出“不知不罪”的误区,强化学纪学法、用纪用法的观念。把对违纪的无知当作逃避法纪制裁的挡箭牌,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传统陋习。强化法纪观念,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强化学纪学法的观念,解决“知”的问题。知是行的前提;不知,就谈不上行。不知,也丝毫不能减轻错误行为的后果。以对法纪的无知来为错误行为开脱,本身就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法纪条规,自觉地遵守法纪条规,这是对待法纪的唯一正确的态度。
收稿日期:1999—03—01
作者介绍:雷立成(1966—),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娄底师专组织人事处,湖南 娄底 417000
作者:雷立成
怀化师专学报:社科版 1999年10期
中图分类号:D41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 —1814(1999)04—0007—03
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的关系,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各项目标的重要前提和保证。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党员干部存在模糊意识,这既不利于思想的进一步解放,也不利于党纪国法的顺利施行。因此,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阐述这一问题,不仅具有理论的意义,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一 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是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要求
乍看,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好象是两个互相矛盾的要求,因为解放思想强调人们要敢于冲破旧的“条条框框”的束缚,而遵纪守法则强调人们要自觉接受法纪的“条条框框”的约束。但是,这种所谓矛盾是表面上、形式上的,因为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原本就属于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问题。从本义上看,解放思想作为党的思想路线的重要内容,其基本含义是指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打破习惯势力和主观偏见的束缚,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思想与实际相符合,使主观与客观相符合。它所要解决的,是思想、认识、观念领域中的真理性问题,也就是“合理性”问题。而遵纪守法的基本含义是指社会组织成员和公民要无条件服从组织和国家的整体意志,以保证组织和国家内部的秩序。它所要解决的,是行为领域中的规范性问题,也就是“合法性”问题。与这个基本的区别相联系,它们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重要区别:
第一,遵循的原则不同。解放思想所遵循的是实事求是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解放思想就会脱离真理性的轨道,变成主观主义的胡思乱想。而遵纪守法遵循的是个体无条件服从整体和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没有这个原则,人们对法纪就会采取各取所需和随心所欲的态度,最终导致自由主义和无政府状态。
第二,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同。一般地说,解决思想领域的问题,包括“解放思想换脑筋”的问题,只适用民主的方法、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在正常的情况下,既不能用法纪的手段压制人们解放思想,也不能用法纪的手段逼迫人们“换脑筋”,而法纪的遵守除需要民主和教育的方法外,还需要集中的方法,需要外部的强制手段。
由于存在以上区别,把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简单地等同起来或对立起来,在逻辑上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不能把两者简单地等同起来。遵纪守法,循规蹈矩,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能代替认识领域中解放思想的要求。另一方面,解放思想作为认识领域中解决主观与客观之间矛盾的方法,也不能代替作为社会规范的遵纪守法的要求。其次,不能把两者简单地对立起来。法纪作为“条条框框”,它约束的对象是人的部分行为,而不是思想认识。这与思想理论方面的“条条框框”具有本质区别,也与那种在思想问题上抓辫子、戴帽子、打棍子、搞管卡压的做法有本质区别。因此,遵纪守法不会妨碍思想的解放。例如,纪律要求一个人坚决执行组织的决议,这并不妨碍他在所有问题上保留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另一方面,解放思想的结果应该是使人们的思想观念更合于真理,而不应该是破坏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秩序。因此,解放思想也不会妨碍人们遵纪守法。
二 解放思想与遵纪守法具有内在统一性
正如思想与行为、真理性问题与规范性问题、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不能截然分开一样,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这两个要求之间,也不是毫无联系的,而是有着内在的统一性。
第一,法纪的完善和发展本身是解放思想的产物。法纪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必须随着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发展。正如一种僵化的经济体制会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一样,法纪如果脱离了客观实际的变化而陷入僵化的状态,也有可能成为束缚人们手脚的绳索,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法纪的变革、发展要以法纪思想本身的变革和发展为前提。因此,法纪的建设,包括法纪的制定、修改、补充、完善、废除都必须贯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只有这样,才能使法纪与不断变化着的客观实际相适应,始终保持自身的真理性、科学性,充满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纪建设正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指引下,才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基本上形成了一整套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纪体系,也正因为我国法纪的发展本身体现了解放思想的要求,才使得遵纪守法这一要求既建立在个人服从组织、个体服从整体这一普遍的组织原则基础之上,又建立在法纪本身具有科学性这一认识论的真理基础之上。如果法纪本身处于僵化的状态,不能保持自身的科学性和真理性,又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循它,那么最终必然会陷入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说,规范性的东西和真理性的东西是内在的统一的。规范的遵循既要依靠群众的力量,组织的力量,外部的强制,更要依靠真理的力量。一种缺乏真理性基础的社会规范,无论你采用什么手段,最终总是要被冲破的。
第二,遵纪守法是解放思想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遵纪守法对解放思想的保证作用,不是通过对思想本身的约束,而是通过对思想的后果即行为的约束来实现的。这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首先,法纪作为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套辨别是非的具体标准。法纪通过规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及其相应的后果是什么,不但为人们提供了判定行为是非的具体标准,也间接地为人们提供了判定思想是非的标准。因为任何行为都是一定的思想的外在体现。这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一认识论原则并不矛盾,因为法纪规范是经过广泛的实践反复检验的。法纪规范的这种是非标准的作用弥补了个人实践在检验认识真理方面的局限性,为解放思想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参照系。其次,遵纪守法可以防止错误思想的实现,即向错误行为的转化,从而抑制错误思想的发展。行为对思想具有重要的反作用。一种思想总是通过向行为的转化而得到强化或弱化。法纪通过对行为的约束,也就间接地抑制了错误思想的发展。再次,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可以为新思想、新观念的成长和实现,创造组织上和社会环境上的条件。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一个新思想只有变为集体和组织的决策及群众的实践,才能发挥其改造世界的巨大威力。没有法纪和秩序,再好的思想也不能发挥其实际效用,因为一个不讲法纪的组织和国家根本不可能形成统一的意志和步调一致的行动。
第三,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是解放思想换脑筋的重要内容。从认识论的普遍意义上说,解放思想是全方位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解放思想总是有特定的针对性。当前,我国正处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解放思想的一个突出内容应该是在全民族普遍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推进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因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搞市场经济只能走依法治党、依法治政、依法治国之路。
三 党员、干部要在解放思想中强化法纪观念
正确认识解放思想和遵纪守法的关系,对于党员和干部来说,一个重要的落脚点就是要在解放思想的过程中不断强化法纪观念。从当前来看,最突出的要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走出“特殊化”的误区,强化法纪的平等性观念。法纪在其所属地域或对象范围内是普遍适用的,不能因人因事而异。党员在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否则,就会失去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强化法纪的平等性观念,首先要切实改变那种划“特区”、“特人”的做法。不能因为是“能人”、“改革家”就认为可以不受法纪的约束,也不能在改革中搞法纪“特区”。其次,要摈弃那种根据自己对法纪的具体条规是否认同来决定遵守与否的不良习惯。
第二,要走出随意性的误区,强化法纪的时效性和权威性观念。法纪一经制定和发布实施,就具有相对稳定性,在修改和废除之前,其效力始终不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违背。这就是法纪的时效性。强化法纪的时效性观念,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处理客观实际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变化性与法纪规定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客观实际和思想观念变化为由,自以为是地认为法纪规定“过时”了,“不合理”了,从而对法纪拒不执行或妄加取舍,随意变通。如果这样,不仅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其结果只能是严重损害法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甚至会导致法纪规定的自然失效,使社会出现法纪“真空”。法纪规定作为整体意志的体现,它的改变或废除应该由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来作出决定,而不是由个体自发地作出决定。
第三,要走出“人治”的误区,强化依法依纪办事的观念。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带头依法依纪办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只有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把党员、干部的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施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强化依纪依法办事的观念,必须摈弃那种钻法纪空子、打擦边球、走捷径的偏向,如果把钻法纪空子看作是思想解放的标志,路子就会越来越窄,就会到处碰壁,最后必须陷入死胡同。
第四,要走出“不知不罪”的误区,强化学纪学法、用纪用法的观念。把对违纪的无知当作逃避法纪制裁的挡箭牌,这是一种非常有害的传统陋习。强化法纪观念,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要强化学纪学法的观念,解决“知”的问题。知是行的前提;不知,就谈不上行。不知,也丝毫不能减轻错误行为的后果。以对法纪的无知来为错误行为开脱,本身就是愚昧无知的表现。因此,党员、干部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学习法纪条规,自觉地遵守法纪条规,这是对待法纪的唯一正确的态度。
收稿日期:1999—03—01
作者介绍:雷立成(1966—),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娄底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讲师,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娄底师专组织人事处,湖南 娄底 4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