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经论
中国银 行业 不坛 资良转产让 制 的障度碍
● 张洁 吉林学经大济学 院
[
要考]察 中国抵押 、 破产、 物权 让转 制 度,现呈 我 在 们面前 的是 大 量琐烦的 序程性规定和繁 多的税费 项目,法 律 、法等规正 式摘
制
为度当人权事利实的设现了极置高昂为的服成从—本非市场交易成—本。正与式制产度生高昂易成本相对应的交 ,是国信中用境环的水 平低 显示 下非 正制度 式 在降低 交成本 方易面的 失灵 ,而 昂的诉讼 费高和低费下 执 的 行率 互相 用为,使 得诉讼成 长期居 本不高下。对 国中当
前正 制度式 、非 正式 制度 及制 度执行以的 考说 明 察, 高昂 的易交成本 形成消极 的 权保 债护境 环,成 为 不良资产 让转的整体 法环律 境障 碍。 [ 关 键 词 ] 保权 法律债制 担度美 国法学家 尔 伯 曾说曼过 : “ 在 律一法词通 常意义 的上 , 的它 法 请强院制执 行在。强 执行 制程 序中 法。院必 须 请 聘估评公 估司 价
目的不
仅 在于 管理仅 它:是一种 促成 愿协 自议的事 业 —— 过通 易交 押抵物 ,聘请 拍卖 公司拍 抵卖押物 , 来现实抵押 物的变 现。 个过整 谈 判 、 发放证件 和 行其履 他性 质 法律 行为的。 ”中 国的 现有 法制 程律 涉 及费用 包诉括讼 费 、 评 估费 、卖拍费 、强 制行 执 费、请聘 律
度对师 于 银业行 良资产 不转让的 交 行 易 为,究 起竟 了促 进是或 碍阻 的
费的用 及种 交通 费等各。这 一 点正,应证 了方流 教授芳精辟 之 言: “ 着 1 年9 1月 随 95《 0 保担法 》的生 效和 1 9年 1 《 9 7 月 拍 卖法 》的 生
效,抵权押 实 现成 诉为讼 本 成高 最的种 司一法 济 ” 。救 因 ,如此果 说抵押 权 制度 的设 置 原本具 有 降 交 低易成本 作的 用 但,在 中 ,则 国恰 如 力苏所言 : “ 即 使是西 方 一些 国 家通用的立 或法 法 ,即作使 是 论理上 可 以 减少交 易 成 本的 立法 在,不 同的社 会 不、 时期同 也会有 不 同交 易成的本( 减少 不 同的 交 成易 本) ,或 们 它不 然 必减 少 易交 成本 或 者 在 中国 一某 时期 不 必 然减少 交 易成 从 交2易成本 度 分析角 行现 破产制 度. 从 经 济学分 析 的角 度看, 破 法产 的能 功要主 在 于, 使得 权债 人中国 现破行产制 度 得,出 结的 论 可截能 不 然。 同
效 果
,本文 将债从 权保 障法的律条 款 司法和环境 — —正式 度 制与 非 正式 制 为度基本 索线予以 步初 探 的讨和 析分。
一
、
法律
法规 不 对资良产转让影的
响
1 .制 度与押 权抵的 现实 担 保(担 制保 度的济经学 义 意价与 值 1】 所谓 债,“ 特 定 事 当人之 请间求 一 定 给付 的 法 律关系。 ” 指 ][权 在是 人人与之 间 互相 信 用 的 基础 产 上 生的,而 且 种 这信 用 2债
必须 依 一附 定 法律 关系的 债与。 信 紧用密 联 相有 学者,指 ,出 “ 债本 ” 。
一 种可是 期 待信 的 用这, 种用 是信指以 还偿为 条 件的价 的特殊值运 动形
式 ” 。
担
保制度 是债 权 保障 制 中至 为重度要一 环,当事 人 间发 生的 和之 债务 人无须 相 就低对几率 的 事件进 谈 行 判以 约节交易成 本考 察。 债权 因 有一定 的 物 作 为担品 而 得到 确实 的保 全保,这 就 担是 保 权 物 首 先, 中 的国破产 法 关相政 策 性 规定 在使 破 产制度得 以推 行 的本 机质 能。债 权附 有担 物保 ,权那么债 人权 在债 人务不偿 还债 务 时可,担 从物 中保获 价值 得偿 。补 的 同 时。 极也大 地增 加了宣 企告业 破产 难度 。这 的体 现在破产 请申 从律法经 济学 的 角分视 ,担析保 及 优受先偿 权产的生与 存在, 的许 多原则 、 程 序 制 和度 是为了减 少交易成 本,或者 是 交当易 成 具有 本法无 校 的正 禁止 用作时, 使源配资置就 像交易 成本 为 零时应 出 程远序非 债权 人债 务或 所人能掌 握 ,而 需 牵动 资 委国 、财政 局、中 门至; 破 产财 于 的处产 ,更需 理涉 一牵 般产 评资 估构 机、 土评 地 估
具
极有 为要重的 经 济意义 法。 经律济学 的 开山祖 科斯指鼻出 法律 国人, 民银行 各 债权 银和行 分行 劳、动局 、 土地局 、 工 商局等 家多 部 构 机、 有国资 管 理 行 产 政主 部 门 、土地管 行 主政 管部 门 等方多机
现
的那种情 。担况保 制 的存度在 , 从某种 角度 来看 , 也是回 减应 少 。构因此 , “ 直 至目前 的 国中社 会中,破产 的试 法看行来不仅 没在 交易 成 的经济 本需求 。一方 面 债,务 人愿意 用特 资产 来担保定,是 有 减 少决 策 或 行 为人人 交 的成易本 ,相 反 加增 了其交 易成本 ” 的断 自 经己营 良好和 信 良好用 的一种信 号, 权 人 可 债依 此以 减 对少务 债 言绝非虚言 。 人 的 调 成查本 同; 时,担保 物 的在 存, 限也 制了债务 人后事的 会机
主义 行 。
为 次 其,使即依 照 破产法 破及产 政策 , 权债人 益利也没 有得 应
有到的尊 和重保 护,而 产破 实 践对 债 权人
利
益来 更 是说 雪加上霜 。 调
( 从
交 成本易 的角度 看抵 押 权现实 方式 合的 理 2)性根 据《 保法 》,在 债 履务行期 满 届 抵 权押 人未 清 偿受时 , 担 法 提 院诉起讼 以实现抵 权 押因。 从此 易成 交 本来察考对债 权人 保
行的分析。
查显示 , 依除 法破 外 ,还 存在产 如 分诸 破产 、整体 破立 产、 生边 产 边 破 产换、牌 经等 其营 他类 型的 破产 方 式,借 破产 之名,行 废债 之 不
良资 产 转让的实 践 也切 表确 明 围 绕, 中国 务债回收 和破 产 界 有 识士 之 更明地 确 出指: “ 破 产 法果 如照 前 的状当 况 的 ,话我 们
抵押 权人 可只 以过 通议协折 价、拍卖 、变 或在 协议 不成 卖时 向 民 人成 为企 实破 业产 的中 要 问主 。 题 ,可护 以 通过 卖拍和诉讼 这 两最 为常种 见实的 抵 押权现 的方 式进 来 的复 杂不与 定 确是性 外商慎审对 待中不国良 产资 市场的原 因。银 在行 我国,资 管理产 司公 收 的接 不良资产基 本 为 对国 企有业的债 还会 有银 的行大量 呆贷 款 由滞于破 产 法 的不健全 而最。终 演 变坏 为
权
根据, 现行 法 律抵 ,物押 于属国 资有 产对 其,拍 前 卖先首 进需行 帐 ”。因此 增 ,交加易 成本 以保, 护债务 人为 主 要目的的破 产法 不
评估 ,而评估 要 过 申请经 项立、资 清 产算 、定 估评 算、 验 确证 等认 成仅为不 良产资 让 转的 碍 障,而 是 且不 资良产进 步一 产 生的首祸 , 程 序 牵动, 国资 有 占产部有 门及其主 管 部门 国有 、资 管理产行政 主 也 妨碍 中是国 银行新 的生 大巨 制的 性度 障碍 。
管部 、资门评产估 机构等 多方单位 ,并且 产评 估资实行 有偿 服务 , 在拍卖 有国资产 必 前须费 大花量时 和间金钱 本成。
抵分 押 时物,抵 权押 人须 必首 经先诉 讼 过胜 ,诉 之后 凭效 生决 申
二判、 用及信法司境对债权环让的转响 影
德国 学 家法 拉伦 茨 指 : 出“ 必 同 得须到 遵 (守‘ 约 必 合 有 道
,因德 约定为作 为类人的 一 项 道德行 是 具 为约有 力束 。 所 以的 ,
债 务在人 不 愿既 偿 清债务 , 抵押 人 与抵 押 权 人又 无 协 法议处 守’ ) 原 则并 不, 是体 法具 制律度 提才 的一出种 求 要而是 渊源 于,
商场《现代 化 》2 1 1年月 中(甸刊) 0 02 总第6 23 期
财经 论 坛
约有 必守是 人与 人之 间 、国 家 国与家 之间形 成 何任 种一并 非仅仅 以 裁 构 机的裁 决、公 证机 关依法
赋予强 制 行执 力效 的债 文书 权和 行政 6人权 力 关 系为 基 础的序 的秩先 决条件 。 正”因为 有 约 守 必 首先 一项 是 关 机处 理的 或 处罚决 的定申请 行 执费和实 际支 的费 出 用() 民; 法道 德要 求而 ,债在务 不人 履行 债 务 ,时债权 人 又可以 求请债 务人强 院 认 为 应当由 当事 人 负 担的其 他 诉 费讼 ,用 括包 财非产案件 当事
人制履行 ,即通 过 法规 定律的违 约 任责制 度 使 债权人 的利 益得 到 事后 应当负担 的 勘 验鉴、定 、 公告 、 译翻所 出支的 费 以用 财产 及案件和 行 案件政 中 法, 异院地 调查取 证 和异 调 地解时支 出 差的 费旅 ,用换 的救 济 ,而使因 权人债 的 利得 到 完益 善的保 障
。 用环 1 境对债 转 权让的 响影 .信
)( 用 环境与交 易 本成 1 分信析 场 市 交成易 本构的成, 将 之可 分 为细合 同 签订之 前的交
言易之 当,事人在 诉 讼之前 、 讼 之诉中、诉讼 生 效决做 判出 ,都可后
能 需 要 纳钱交财 。 ( 各 隐种形诉 讼 成 本遍 普 在存 )2
成
本和签 订 合同之 后 交 的成易本 前 。 指者 草拟 同合、就 合同 行谈 进
法 院
审判 执 难行是 我国 司法制 的痼度疾,我 国虽 然是 单一制 国
判 及以 确 合 保同 得履行 以付所 出成的本 ;后 者 括包 不 适应 本 、讨 成家 , 但 法规宪 定实行多级 政体 权制 , 了乡除镇 权 政 外其, 他各 都级
价还价 本 、建成 及运立 转 本成和保 成证 本。信任 是 经 交济 换润滑的 设 审判有机 关 检察 机和关 ,司 法权力 地方化 及 由此 产 生 的 地方 护 保剂 ,在 信 环 境用良好 , 具 高有 信任度 的 社会 由于,成 员 从遵 一 非 套主 义成,为 “ ‘行 难执 的’ 重要 原因, 严 是 格执 法重 大的障碍 。 ”
正 式 的 则规,因 在谈 判而、草 拟 合同 方 面 只 花需 较费少 精力 ,大 大受 司 法 权力 地 化方、地 方 保护主义 的影响 ,一 方面 ,地 域别差 当对
降低 同 签合订 前 交易的成 本;同时 , 良好 信的 环境 用 使事 得后 不 合 事 人 胜的诉产 生 影响 ; 一另方 面 地,方 法 协 助院政府授 意 的企 破 业作、讨 价 还现 象价 生发 概的率 低 极,过通 讼诉 解决 纠 纷的 必 要 性 大产 逃债 时 常发 生 ,一 地 些政方府 领导 或 政府 部 门出于 自利 益身 或局 ,降从而 该 社 又可会 以 省节 量大签订 合同之 后的交 成易 。本
(中国 信用 境环分 析 )
2部
益利 考 的虑, 公 或开 下私干
预 法院 立独审 ,判法 判院 决 的执行 一
直 是 困扰人们 的难 。 题
卫东 季授教曾 指 出 “, 中 国 际实 上 一 缺 直乏 一种 建立 在 现市代 管此其处所 制度指 为法 治但,与市 场 济 相经 应 适的信誉 非 等正式制 度 同样
乏缺。
总之 市,场 交 成 本 高易 低取 既决于正 式 制度 ,同 时取也决 于 非
济 的 表是现 正 式 规则 、非正 式 规则及 其 行 执 性的 特合体 。混仅仅改 变正 式 则只 规有在同时具 有 正 非规式则 的补 ,充且其 执行 或者 是 果 。完 中 ”国信用环 境 的 恶 显 劣 非正示式 度制 在 降低交易 成 方面本的
场
经济 之上, 为 自成由的个 人 行为 可预测 性 约 束 制度的 认 ”识 尽, 正 式制度 及规 则的 执行程 度 ,这一点 正 如 经济 学 诺思家 言 ,所“ 经
中
国目 前 信用环 境 恶 为各劣界 同 ,认信 观 念淡 薄用 信、 用失缺 美 的或者 至少 与 是这 改 些变着 的规 则 吻合相时 ,才 能 致理 导想的结 现 象俯 皆是 拾信 。用环境 恶 劣首先 现 在 表 业企合同观 念 淡 薄。大 多
数违
约 属于 情 简节 单责、任 确 易断明 契 约 ,的 次其大量逃 废债 件 失事灵 一 ,面 方是令人 以置信难的逃废 债事 的频 件 发生频,另 一面 方的 发是 生信用 状 极况 度 恶劣的 典 型现表 。前目银 行业内 种一比 较公 迫使 大又量简 单 确明 、本该 依信 机誉制执 行 的 合同都 不不得 诉至 法 认 的 说 法 ,在 是 国有 业商 银行的 款 户贷 中 有,逃废 债 倾 向 的 企 业占 院而,高 昂的 诉 费讼和 下 的低 执率行相 互 为用 ,使 得诉 讼 成本 期
长 %4, 而实 际作操 可 中达能到 的 比例 为 %5 6 一。%0 0 0 量 大 同 的违合 约尤其 是逃 废 债 ,的发生 ,使 得 整社 会 个成 本大 幅 度 扬 上社 会成 本,分 为两部分 , 一块 是央中 行和 银央中 政财 就 也是 央政 府中 承要担 逃 废贷款 债 务造成 的直 接 损 ;另一失 分 部是 部外 性成 ,即本 因 这些 企为 业 废逃 款 贷而 响 影其 他企 业 款贷难度 加大 或 参考 文 献 :
】【( 美) 哈 罗 . 德I1 伯 .曼 尔 :《法律 与 革 —— 西方命 律法传
.
高 不居下 。
页 交
易 成本 上 ,升抵如 担押保 费用 加增 信、 交 用易 受阻、 制定和执 行 统 形的成 ,》 卫 方等译 贺,第 王6 泽 : 《 鉴法 原 》 理(一 册 ), 中国 政 大法 学出 版债 第 合同 的费用 增 加,等 等 。在 如 此恶 劣 信 用的 境 下环 在高,昂 交的易 社
,2年 0 ,版4 第 0 页1成 本中 , 接 不 良收资产 转 让风险 可 的想 而 知。 2
司法 境环 对债权转 让 影的 .响 I1祥 俊 :《 同教 法程》 , 北京: 中 国人 民 公 安 学 出大版 3孔 合9
9 第,页2 于由信 用环 境 不 佳, 加 之资 本市 不场 达发,因 此 无 是论 银 行还 社 , 19 【】流 芳方: “ 4 民 事诉讼 收费考 ” , 载《 国中社会 科学》 19 9 9 资 产是管 理 司 ,公尽 管债 处务 置方 不式断 新创 ,如 产资 置换 、转让
与 售出、 务 债重 组 企 及业重组 、 债 权 股 转及权 阶段性 持股等 开 始采 用 ,但 总 体来看,起 诉追债 ,是仍资 产公 司 目最 前常 用手段的 。中 东 方资 产国管理 司公 统的 计据数显 ,诉讼示项 目 遍 普占到 四 资家产
管 理 司现 行 公 处置方 式的 1 3 上 即, 使 受对 不让 资产良 外的 而商 /以
年
3 ,第1第 9 3页
期苏力 “ 市: 场 经济对 立法的 启 示” 载 氏, 著 :《 治及 其 法 土本 源 》资,中国 政 大学 法出社 版1,9 年版 第, 页 96 49
I 】苏力6 “: 市场 经济 立对法的 启 示” 载, 著 氏:《 及治其 法本
土 资 》,第源 9 页3 I 小 周川 “: 银 国 行体 的系不 资 良 问产题 7 (】 中 代 ) 序载周,小 川主”编 :《 建与 再生 ——化 解 银行 不 良 资产的 国 际验经 》, “ 重 中 国
银行 系的不体良 产 资题 问(序 ”),第 1 页 代
3
,言起提 讼诉 其 是最 后 也 最是有 的武力 器。 此 ,因执 环法 境 无论对 权债 保 护还 是的 不对良资 的产转 让 具有 都关 重至要 的 影响。
)(讼 费 用种类 多、价格 高 1 诉
过通 讼诉 解 决 纠 纷无, 疑 要 花费 济救 本成 。民事诉讼 的 成 本 大 致 由部 三构分 :一成是 法 院取 的 诉讼收费 二, 是 师律费 三, 是他其 秘
密开支 。
【 l ( ).尔拉 伦茨: 《 民国法通 论 》 (册), 王 8晓德 卡 德 上
等 晔 译法律,出 社 ,版 20年版 , 第5 页 035
Il
卫 东 “: 9 李 第二 次 思想 解 还是 乌 放 邦托” 载,氏 : 《 法著 据根《 民 法院讼诉收 费法 》办, 诉费 讼 的用 成是构 ① 案件 : 治 序秩的 建 构》, 第 25 人6页 受 费 ;理 验勘、 定鉴、 公 告、 译费 翻;【 |人、 鉴定 人、 翻译 人 =证3 l 0 高人最 民法院 《 充于分发 挥 判职 能作审 为经用 济发展 提1 关l员
出 庭的 交费 通住、宿
费 、生 费活 和 工误 贴 补 ;费 诉∽讼保 全 请申 司供法保 和 障法 服务律的 意 》见 (0 0 ) “, 执、 工 作 行经 为 20 年 五 和 费实 际支出 的费 用; 请申执 行决 、裁定 判或者 调解 议协 以及仲 济发 服展 务的 点 与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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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 场》o 年 2 ̄ J )3第  ̄ g 现 化 商2o1 1 月 ( ̄ 总 6 期 i ITJ ' 2 19q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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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论
中国银 行业 不坛 资良转产让 制 的障度碍
● 张洁 吉林学经大济学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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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正 制度式 、非 正式 制度 及制 度执行以的 考说 明 察, 高昂 的易交成本 形成消极 的 权保 债护境 环,成 为 不良资产 让转的整体 法环律 境障 碍。 [ 关 键 词 ] 保权 法律债制 担度美 国法学家 尔 伯 曾说曼过 : “ 在 律一法词通 常意义 的上 , 的它 法 请强院制执 行在。强 执行 制程 序中 法。院必 须 请 聘估评公 估司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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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 在于 管理仅 它:是一种 促成 愿协 自议的事 业 —— 过通 易交 押抵物 ,聘请 拍卖 公司拍 抵卖押物 , 来现实抵押 物的变 现。 个过整 谈 判 、 发放证件 和 行其履 他性 质 法律 行为的。 ”中 国的 现有 法制 程律 涉 及费用 包诉括讼 费 、 评 估费 、卖拍费 、强 制行 执 费、请聘 律
度对师 于 银业行 良资产 不转让的 交 行 易 为,究 起竟 了促 进是或 碍阻 的
费的用 及种 交通 费等各。这 一 点正,应证 了方流 教授芳精辟 之 言: “ 着 1 年9 1月 随 95《 0 保担法 》的生 效和 1 9年 1 《 9 7 月 拍 卖法 》的 生
效,抵权押 实 现成 诉为讼 本 成高 最的种 司一法 济 ” 。救 因 ,如此果 说抵押 权 制度 的设 置 原本具 有 降 交 低易成本 作的 用 但,在 中 ,则 国恰 如 力苏所言 : “ 即 使是西 方 一些 国 家通用的立 或法 法 ,即作使 是 论理上 可 以 减少交 易 成 本的 立法 在,不 同的社 会 不、 时期同 也会有 不 同交 易成的本( 减少 不 同的 交 成易 本) ,或 们 它不 然 必减 少 易交 成本 或 者 在 中国 一某 时期 不 必 然减少 交 易成 从 交2易成本 度 分析角 行现 破产制 度. 从 经 济学分 析 的角 度看, 破 法产 的能 功要主 在 于, 使得 权债 人中国 现破行产制 度 得,出 结的 论 可截能 不 然。 同
效 果
,本文 将债从 权保 障法的律条 款 司法和环境 — —正式 度 制与 非 正式 制 为度基本 索线予以 步初 探 的讨和 析分。
一
、
法律
法规 不 对资良产转让影的
响
1 .制 度与押 权抵的 现实 担 保(担 制保 度的济经学 义 意价与 值 1】 所谓 债,“ 特 定 事 当人之 请间求 一 定 给付 的 法 律关系。 ” 指 ][权 在是 人人与之 间 互相 信 用 的 基础 产 上 生的,而 且 种 这信 用 2债
必须 依 一附 定 法律 关系的 债与。 信 紧用密 联 相有 学者,指 ,出 “ 债本 ” 。
一 种可是 期 待信 的 用这, 种用 是信指以 还偿为 条 件的价 的特殊值运 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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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保制度 是债 权 保障 制 中至 为重度要一 环,当事 人 间发 生的 和之 债务 人无须 相 就低对几率 的 事件进 谈 行 判以 约节交易成 本考 察。 债权 因 有一定 的 物 作 为担品 而 得到 确实 的保 全保,这 就 担是 保 权 物 首 先, 中 的国破产 法 关相政 策 性 规定 在使 破 产制度得 以推 行 的本 机质 能。债 权附 有担 物保 ,权那么债 人权 在债 人务不偿 还债 务 时可,担 从物 中保获 价值 得偿 。补 的 同 时。 极也大 地增 加了宣 企告业 破产 难度 。这 的体 现在破产 请申 从律法经 济学 的 角分视 ,担析保 及 优受先偿 权产的生与 存在, 的许 多原则 、 程 序 制 和度 是为了减 少交易成 本,或者 是 交当易 成 具有 本法无 校 的正 禁止 用作时, 使源配资置就 像交易 成本 为 零时应 出 程远序非 债权 人债 务或 所人能掌 握 ,而 需 牵动 资 委国 、财政 局、中 门至; 破 产财 于 的处产 ,更需 理涉 一牵 般产 评资 估构 机、 土评 地 估
具
极有 为要重的 经 济意义 法。 经律济学 的 开山祖 科斯指鼻出 法律 国人, 民银行 各 债权 银和行 分行 劳、动局 、 土地局 、 工 商局等 家多 部 构 机、 有国资 管 理 行 产 政主 部 门 、土地管 行 主政 管部 门 等方多机
现
的那种情 。担况保 制 的存度在 , 从某种 角度 来看 , 也是回 减应 少 。构因此 , “ 直 至目前 的 国中社 会中,破产 的试 法看行来不仅 没在 交易 成 的经济 本需求 。一方 面 债,务 人愿意 用特 资产 来担保定,是 有 减 少决 策 或 行 为人人 交 的成易本 ,相 反 加增 了其交 易成本 ” 的断 自 经己营 良好和 信 良好用 的一种信 号, 权 人 可 债依 此以 减 对少务 债 言绝非虚言 。 人 的 调 成查本 同; 时,担保 物 的在 存, 限也 制了债务 人后事的 会机
主义 行 。
为 次 其,使即依 照 破产法 破及产 政策 , 权债人 益利也没 有得 应
有到的尊 和重保 护,而 产破 实 践对 债 权人
利
益来 更 是说 雪加上霜 。 调
( 从
交 成本易 的角度 看抵 押 权现实 方式 合的 理 2)性根 据《 保法 》,在 债 履务行期 满 届 抵 权押 人未 清 偿受时 , 担 法 提 院诉起讼 以实现抵 权 押因。 从此 易成 交 本来察考对债 权人 保
行的分析。
查显示 , 依除 法破 外 ,还 存在产 如 分诸 破产 、整体 破立 产、 生边 产 边 破 产换、牌 经等 其营 他类 型的 破产 方 式,借 破产 之名,行 废债 之 不
良资 产 转让的实 践 也切 表确 明 围 绕, 中国 务债回收 和破 产 界 有 识士 之 更明地 确 出指: “ 破 产 法果 如照 前 的状当 况 的 ,话我 们
抵押 权人 可只 以过 通议协折 价、拍卖 、变 或在 协议 不成 卖时 向 民 人成 为企 实破 业产 的中 要 问主 。 题 ,可护 以 通过 卖拍和诉讼 这 两最 为常种 见实的 抵 押权现 的方 式进 来 的复 杂不与 定 确是性 外商慎审对 待中不国良 产资 市场的原 因。银 在行 我国,资 管理产 司公 收 的接 不良资产基 本 为 对国 企有业的债 还会 有银 的行大量 呆贷 款 由滞于破 产 法 的不健全 而最。终 演 变坏 为
权
根据, 现行 法 律抵 ,物押 于属国 资有 产对 其,拍 前 卖先首 进需行 帐 ”。因此 增 ,交加易 成本 以保, 护债务 人为 主 要目的的破 产法 不
评估 ,而评估 要 过 申请经 项立、资 清 产算 、定 估评 算、 验 确证 等认 成仅为不 良产资 让 转的 碍 障,而 是 且不 资良产进 步一 产 生的首祸 , 程 序 牵动, 国资 有 占产部有 门及其主 管 部门 国有 、资 管理产行政 主 也 妨碍 中是国 银行新 的生 大巨 制的 性度 障碍 。
管部 、资门评产估 机构等 多方单位 ,并且 产评 估资实行 有偿 服务 , 在拍卖 有国资产 必 前须费 大花量时 和间金钱 本成。
抵分 押 时物,抵 权押 人须 必首 经先诉 讼 过胜 ,诉 之后 凭效 生决 申
二判、 用及信法司境对债权环让的转响 影
德国 学 家法 拉伦 茨 指 : 出“ 必 同 得须到 遵 (守‘ 约 必 合 有 道
,因德 约定为作 为类人的 一 项 道德行 是 具 为约有 力束 。 所 以的 ,
债 务在人 不 愿既 偿 清债务 , 抵押 人 与抵 押 权 人又 无 协 法议处 守’ ) 原 则并 不, 是体 法具 制律度 提才 的一出种 求 要而是 渊源 于,
商场《现代 化 》2 1 1年月 中(甸刊) 0 02 总第6 23 期
财经 论 坛
约有 必守是 人与 人之 间 、国 家 国与家 之间形 成 何任 种一并 非仅仅 以 裁 构 机的裁 决、公 证机 关依法
赋予强 制 行执 力效 的债 文书 权和 行政 6人权 力 关 系为 基 础的序 的秩先 决条件 。 正”因为 有 约 守 必 首先 一项 是 关 机处 理的 或 处罚决 的定申请 行 执费和实 际支 的费 出 用() 民; 法道 德要 求而 ,债在务 不人 履行 债 务 ,时债权 人 又可以 求请债 务人强 院 认 为 应当由 当事 人 负 担的其 他 诉 费讼 ,用 括包 财非产案件 当事
人制履行 ,即通 过 法规 定律的违 约 任责制 度 使 债权人 的利 益得 到 事后 应当负担 的 勘 验鉴、定 、 公告 、 译翻所 出支的 费 以用 财产 及案件和 行 案件政 中 法, 异院地 调查取 证 和异 调 地解时支 出 差的 费旅 ,用换 的救 济 ,而使因 权人债 的 利得 到 完益 善的保 障
。 用环 1 境对债 转 权让的 响影 .信
)( 用 环境与交 易 本成 1 分信析 场 市 交成易 本构的成, 将 之可 分 为细合 同 签订之 前的交
言易之 当,事人在 诉 讼之前 、 讼 之诉中、诉讼 生 效决做 判出 ,都可后
能 需 要 纳钱交财 。 ( 各 隐种形诉 讼 成 本遍 普 在存 )2
成
本和签 订 合同之 后 交 的成易本 前 。 指者 草拟 同合、就 合同 行谈 进
法 院
审判 执 难行是 我国 司法制 的痼度疾,我 国虽 然是 单一制 国
判 及以 确 合 保同 得履行 以付所 出成的本 ;后 者 括包 不 适应 本 、讨 成家 , 但 法规宪 定实行多级 政体 权制 , 了乡除镇 权 政 外其, 他各 都级
价还价 本 、建成 及运立 转 本成和保 成证 本。信任 是 经 交济 换润滑的 设 审判有机 关 检察 机和关 ,司 法权力 地方化 及 由此 产 生 的 地方 护 保剂 ,在 信 环 境用良好 , 具 高有 信任度 的 社会 由于,成 员 从遵 一 非 套主 义成,为 “ ‘行 难执 的’ 重要 原因, 严 是 格执 法重 大的障碍 。 ”
正 式 的 则规,因 在谈 判而、草 拟 合同 方 面 只 花需 较费少 精力 ,大 大受 司 法 权力 地 化方、地 方 保护主义 的影响 ,一 方面 ,地 域别差 当对
降低 同 签合订 前 交易的成 本;同时 , 良好 信的 环境 用 使事 得后 不 合 事 人 胜的诉产 生 影响 ; 一另方 面 地,方 法 协 助院政府授 意 的企 破 业作、讨 价 还现 象价 生发 概的率 低 极,过通 讼诉 解决 纠 纷的 必 要 性 大产 逃债 时 常发 生 ,一 地 些政方府 领导 或 政府 部 门出于 自利 益身 或局 ,降从而 该 社 又可会 以 省节 量大签订 合同之 后的交 成易 。本
(中国 信用 境环分 析 )
2部
益利 考 的虑, 公 或开 下私干
预 法院 立独审 ,判法 判院 决 的执行 一
直 是 困扰人们 的难 。 题
卫东 季授教曾 指 出 “, 中 国 际实 上 一 缺 直乏 一种 建立 在 现市代 管此其处所 制度指 为法 治但,与市 场 济 相经 应 适的信誉 非 等正式制 度 同样
乏缺。
总之 市,场 交 成 本 高易 低取 既决于正 式 制度 ,同 时取也决 于 非
济 的 表是现 正 式 规则 、非正 式 规则及 其 行 执 性的 特合体 。混仅仅改 变正 式 则只 规有在同时具 有 正 非规式则 的补 ,充且其 执行 或者 是 果 。完 中 ”国信用环 境 的 恶 显 劣 非正示式 度制 在 降低交易 成 方面本的
场
经济 之上, 为 自成由的个 人 行为 可预测 性 约 束 制度的 认 ”识 尽, 正 式制度 及规 则的 执行程 度 ,这一点 正 如 经济 学 诺思家 言 ,所“ 经
中
国目 前 信用环 境 恶 为各劣界 同 ,认信 观 念淡 薄用 信、 用失缺 美 的或者 至少 与 是这 改 些变着 的规 则 吻合相时 ,才 能 致理 导想的结 现 象俯 皆是 拾信 。用环境 恶 劣首先 现 在 表 业企合同观 念 淡 薄。大 多
数违
约 属于 情 简节 单责、任 确 易断明 契 约 ,的 次其大量逃 废债 件 失事灵 一 ,面 方是令人 以置信难的逃废 债事 的频 件 发生频,另 一面 方的 发是 生信用 状 极况 度 恶劣的 典 型现表 。前目银 行业内 种一比 较公 迫使 大又量简 单 确明 、本该 依信 机誉制执 行 的 合同都 不不得 诉至 法 认 的 说 法 ,在 是 国有 业商 银行的 款 户贷 中 有,逃废 债 倾 向 的 企 业占 院而,高 昂的 诉 费讼和 下 的低 执率行相 互 为用 ,使 得诉 讼 成本 期
长 %4, 而实 际作操 可 中达能到 的 比例 为 %5 6 一。%0 0 0 量 大 同 的违合 约尤其 是逃 废 债 ,的发生 ,使 得 整社 会 个成 本大 幅 度 扬 上社 会成 本,分 为两部分 , 一块 是央中 行和 银央中 政财 就 也是 央政 府中 承要担 逃 废贷款 债 务造成 的直 接 损 ;另一失 分 部是 部外 性成 ,即本 因 这些 企为 业 废逃 款 贷而 响 影其 他企 业 款贷难度 加大 或 参考 文 献 :
】【( 美) 哈 罗 . 德I1 伯 .曼 尔 :《法律 与 革 —— 西方命 律法传
.
高 不居下 。
页 交
易 成本 上 ,升抵如 担押保 费用 加增 信、 交 用易 受阻、 制定和执 行 统 形的成 ,》 卫 方等译 贺,第 王6 泽 : 《 鉴法 原 》 理(一 册 ), 中国 政 大法 学出 版债 第 合同 的费用 增 加,等 等 。在 如 此恶 劣 信 用的 境 下环 在高,昂 交的易 社
,2年 0 ,版4 第 0 页1成 本中 , 接 不 良收资产 转 让风险 可 的想 而 知。 2
司法 境环 对债权转 让 影的 .响 I1祥 俊 :《 同教 法程》 , 北京: 中 国人 民 公 安 学 出大版 3孔 合9
9 第,页2 于由信 用环 境 不 佳, 加 之资 本市 不场 达发,因 此 无 是论 银 行还 社 , 19 【】流 芳方: “ 4 民 事诉讼 收费考 ” , 载《 国中社会 科学》 19 9 9 资 产是管 理 司 ,公尽 管债 处务 置方 不式断 新创 ,如 产资 置换 、转让
与 售出、 务 债重 组 企 及业重组 、 债 权 股 转及权 阶段性 持股等 开 始采 用 ,但 总 体来看,起 诉追债 ,是仍资 产公 司 目最 前常 用手段的 。中 东 方资 产国管理 司公 统的 计据数显 ,诉讼示项 目 遍 普占到 四 资家产
管 理 司现 行 公 处置方 式的 1 3 上 即, 使 受对 不让 资产良 外的 而商 /以
年
3 ,第1第 9 3页
期苏力 “ 市: 场 经济对 立法的 启 示” 载 氏, 著 :《 治及 其 法 土本 源 》资,中国 政 大学 法出社 版1,9 年版 第, 页 96 49
I 】苏力6 “: 市场 经济 立对法的 启 示” 载, 著 氏:《 及治其 法本
土 资 》,第源 9 页3 I 小 周川 “: 银 国 行体 的系不 资 良 问产题 7 (】 中 代 ) 序载周,小 川主”编 :《 建与 再生 ——化 解 银行 不 良 资产的 国 际验经 》, “ 重 中 国
银行 系的不体良 产 资题 问(序 ”),第 1 页 代
3
,言起提 讼诉 其 是最 后 也 最是有 的武力 器。 此 ,因执 环法 境 无论对 权债 保 护还 是的 不对良资 的产转 让 具有 都关 重至要 的 影响。
)(讼 费 用种类 多、价格 高 1 诉
过通 讼诉 解 决 纠 纷无, 疑 要 花费 济救 本成 。民事诉讼 的 成 本 大 致 由部 三构分 :一成是 法 院取 的 诉讼收费 二, 是 师律费 三, 是他其 秘
密开支 。
【 l ( ).尔拉 伦茨: 《 民国法通 论 》 (册), 王 8晓德 卡 德 上
等 晔 译法律,出 社 ,版 20年版 , 第5 页 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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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东 “: 9 李 第二 次 思想 解 还是 乌 放 邦托” 载,氏 : 《 法著 据根《 民 法院讼诉收 费法 》办, 诉费 讼 的用 成是构 ① 案件 : 治 序秩的 建 构》, 第 25 人6页 受 费 ;理 验勘、 定鉴、 公 告、 译费 翻;【 |人、 鉴定 人、 翻译 人 =证3 l 0 高人最 民法院 《 充于分发 挥 判职 能作审 为经用 济发展 提1 关l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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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生 费活 和 工误 贴 补 ;费 诉∽讼保 全 请申 司供法保 和 障法 服务律的 意 》见 (0 0 ) “, 执、 工 作 行经 为 20 年 五 和 费实 际支出 的费 用; 请申执 行决 、裁定 判或者 调解 议协 以及仲 济发 服展 务的 点 与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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