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职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本所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坚持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当给予奖励: 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产生显著成效的; 3.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业绩突出的; 4.为本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见义勇为,社会贡献成绩显著的; 6.其他表现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本所对职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晋级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提出建议,合作律师会议决定。合作律师会议也可直接决定给予奖励。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七、对成绩特别突出者,本所将事迹报上级主管机关,请求给予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等奖励。
八、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给予处罚: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违法乱纪的; 6.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九、本所对职员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十、违反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除给予所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1至3个月的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3至5个。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累计违章、违纪满三次的,除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3至6个月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
5至15个。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多次违章教育无效的,除给予降级、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全年奖金,专职律师应扣除本所分配系数15至30个。
十一、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师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十二、对记过、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十三、职员矿工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所有权解聘、辞退或除名。 十四、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十五、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有服,可向合作律师会议申请复议一次,对合作律师会议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十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十七、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2009年1月21日
律师事务所奖惩制度
一、为加强本所管理,切实落实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鼓励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所职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三、本所实行奖惩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惩罚坚持教育、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当给予奖励: 1.模范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各方面成绩显著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产生显著成效的; 3.为国家、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业绩突出的; 4.为本所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5.见义勇为,社会贡献成绩显著的; 6.其他表现突出,应当给予奖励的。
五、本所对职员的奖励分为:表彰、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晋级等。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
六、奖励由部门负责人或主任提出建议,合作律师会议决定。合作律师会议也可直接决定给予奖励。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七、对成绩特别突出者,本所将事迹报上级主管机关,请求给予记大功、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等奖励。
八、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应给予处罚: 1.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2.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的; 3.违反律师工作规程的; 4.不履行岗位责任义务的; 5.违法乱纪的; 6.其他不良表现,应当给予处罚的。
九、本所对职员的处罚分为:所内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并处一次性经济处罚。
十、违反本所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一般的,除给予所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1至3个月的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3至5个。
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或者累计违章、违纪满三次的,除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3至6个月奖金,专职律师人员扣除本所分配系数
5至15个。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多次违章教育无效的,除给予降级、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外,应扣除违纪者全年奖金,专职律师应扣除本所分配系数15至30个。
十一、对违法情节严重,触犯刑律师的,移送司法机关惩处。
十二、对记过、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十三、职员矿工时间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本所有权解聘、辞退或除名。 十四、处罚权限和程序同奖励的规定,处罚记入个人档案。
十五、处罚决定公布后,受处分者如有服,可向合作律师会议申请复议一次,对合作律师会议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十六、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十七、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20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