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索引号: 002645232-06-2010-2010 生成时间: 2010.07.28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代物流企业 减免条件: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亏损企业

减免条件:纳税人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民政福利企业

减免条件: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较低、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比例的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

减免条件: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因投资较大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注重社会效益的微利及亏损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利用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做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的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减免审批时,企业应提供市(地)级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景点类旅游企业

减免条件: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减免的企业应提供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旅游景点等级评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

免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

减免条件:连锁经营超市,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流通企业

减免条件: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减免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省经贸委等6部门的认定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农产品流通企业

减免条件: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附加值低,占用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又较大,自身消化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力较弱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规定

索引号: 002645232-06-2010-2010 生成时间: 2010.07.28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代物流企业 减免条件: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亏损企业

减免条件:纳税人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受灾企业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减免条件:纳税人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损失数额较大,可给予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民政福利企业

减免条件:经认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效能较低、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9〕2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比例的证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

减免条件:为净化环境、有效保护资源而兴建的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处理企业,因投资较大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注重社会效益的微利及亏损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减免条件:利用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做主要原材料生产产品,投入大、产出低、利润薄,占用场地大的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减免审批时,企业应提供市(地)级以上经贸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景点类旅游企业

减免条件: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场地大,土地保有环节的应税成本较高,可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减免的企业应提供旅游、建设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旅游景点等级评定文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减

免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科技部门的认定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

减免条件:连锁经营超市,因新办期间产品和经营方式的社会认同度低,资金投入大,费用高所造成的企业经营困难的,自新办之日起,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含新办当年)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省重点流通企业

减免条件:经省经贸委等6部门认定的省重点流通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指令性要求,为促进商品流通广设网点而增加房产和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成本,按规定纳税会造成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申请减免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省经贸委等6部门的认定资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农产品流通企业

减免条件:农产品流通企业,因承担农产品的收购任务,在流通过程中损耗大,附加值低,占用房产和土地的面积又较大,自身消化城镇土地使用税能力较弱的,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减免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2)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减免申请企业由省地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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