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抵押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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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债务人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均称债务人) 于
年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 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设定抵押。 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 (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 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 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 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 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 (大写) 。但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 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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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 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 (和) 经营管理、 处分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 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 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甲方应于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足 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 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 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______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 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
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 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 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 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 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 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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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 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甲方 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赠与、 转移、
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 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
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权: (1) 现风险的; (2)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
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3)
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 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 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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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
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 (6) 管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 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
十条、第十八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
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 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乙方有权以法律允 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
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 有权根据需要选
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 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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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
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
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 乙方有权选择合 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权) ,甲方同意仍就全部 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 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 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 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 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债 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应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 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 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国家法律、 法规及银监会、 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 包 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存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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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如 下,且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 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 如因此给乙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 需变更本合同时,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提请庆 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均有
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 本合同生效后, 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 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 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 (违 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 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 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 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 每份均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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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 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 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 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 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 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 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 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 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 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四条 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 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 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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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 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年
月
日
9
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 抵押 质 财产 量 名称 所 权权属 住 号、使用 编号 位 量 产权证编 土地证 单 数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 日期 价值的状况 保险单 备 注
合计
抵押权人(签章) :
抵押权人(公章) :
10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授
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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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编号:
抵
押
合
同
抵押人(甲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抵押权人(乙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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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与债务人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以下均称债务人) 于
年
的《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甲方经认真阅读并表示充分理解,为确保该合同的履行,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 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做抵押。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担保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财产清单所列的财产设定抵押。 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本合同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 (包括质物分离的天然 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从物、从权 利、代位权、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本合同签订之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 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经设定抵(质)押权或被采 取强制措施等的情况如下: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值(择其一)为□人民币 ,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 (大写) 。但
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协商价值(择其一)并不作为抵押物处置 时的价格依据和限制。 第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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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 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 甲方应确保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 (和) 经营管理、 处分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运输、鉴定、保险、登记、保管 等事宜必须经乙方确认,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由甲方占有的,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 抵押财产,保持抵押财产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七条 甲方应于_______(期限)内办理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足 额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内将保险 单证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债权经债务人和甲乙双方同意展期的, 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甲方逾期办理保险、上交保单的, 每逾期一天, 应向乙方支付______ (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式) 违约金, 且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 在乙方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抵押权之前,因
甲方未及时办理保险、上 交保单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获得保险金并将其视为抵押财产的替代 的,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 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应视 作抵押财产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也 可以经债务人及甲、乙三方协商提前偿还债务。 第九条 甲方的行为不得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 否则乙方有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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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停止该行为。若该行为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则甲方应在 十五天内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甲方 不予恢复且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乙方可以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 产,所得价款优先提前清偿债务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条 抵押期间,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甲方不得赠与、 转移、
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 押财产。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财产所
得价款应优先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或转为保证金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权: (1) 现风险的; (2) 甲方的经营状况和/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借贷高利贷尚 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含提前到期)债务或履约能力出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并实现
未清偿、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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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解散(甲方为自然 人的,还包括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 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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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等导致履约能力可能出现风险的) ;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
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 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5) (6) 管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 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抵押财产被采取查封、 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或依法被监
十条、第十八条的约定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若发生上述各项情况的,将被视为本担保出现风险。 第十三条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债务人未能
全部或部分清偿本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被担保 债务或发生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乙方有权以法律允 许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 乙
方依法行使抵押权所得价款, 有权根据需要选
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拍卖 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 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债务人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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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债务到期(含提前到期)无款支付或不
足支付的,乙方有权将该未履行部分债务转入债务人的逾期贷款户, 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甲方仍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若甲方非债务人,且债务人亦提供了物的担保,
甲方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并不因此而减轻或缩小。 乙方有权选择合 适自己的债权实现方式(包括放弃其他担保权) ,甲方同意仍就全部 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
主合同条款(包括变更还款方式、授权划款帐号、借款用途、还款计 划、起息日、结息日、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 ,甲 方同意仍由其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 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公证、评估、拍卖、诉讼或 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等全部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债 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 应征得甲方书面同 意(但乙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和/或债务人与乙方协商一致 同意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将借款展期的除外)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 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尽管有上述约定, 本合同有效期内, 因国家法律、 法规及银监会、 人民银行等债权人主管机构有关规定调整或变化且适用于主合同, 包 括利率调整等,导致主合同变更的,甲方仍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承 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甲方陈述并保证: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存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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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抵(质)押权、出租等情况如 下,且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再 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或权利, 如因此给乙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甲方向乙方全额赔偿: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 需变更本合同时, 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 均提请庆 阳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 方均有
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 乙双方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章或加盖公章后生效(甲方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权人签章) 。 本合同生效后, 甲方有义务办妥抵押财产清单中所列明的抵押 财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若因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 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 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_______ (违 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违约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成之 前向债务人发放贷款的,甲方除需继续支付违约金外,还视为甲方为 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直至登记手续办理完成。甲方 应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需签署五份或五份以上, 每份均被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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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债务人各一份,乙方二份, 登记机关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 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 务转让予第三人。 二、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 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甲方承诺在通 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三、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 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 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 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 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 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 保留,而提出异议。 四、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 第二十四条 声明事项 一、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并确认对债务 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 格和权限已经充分了解。 二、甲方具备担当抵押人的合法资格。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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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 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附件: 《抵押财产清单》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法定代表人(签章) : (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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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抵押财产清单
金额单位:万元 抵押 质 财产 量 名称 所 权权属 住 号、使用 编号 位 量 产权证编 土地证 单 数 协商值 评估值 号码 起止 日期 价值的状况 保险单 备 注
合计
抵押权人(签章) :
抵押权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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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章) : (授
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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