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公司名称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口所在地所属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制
签 约 须 知
一、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三、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写“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
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鉴于:
乙方愿意应聘为甲方员工,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其员工。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所在地。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写“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工作制度随着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作调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实行加班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实行加班报酬。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甲方应告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根据现行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岗位和业绩确定劳动报酬,月工资不低于¥ 元,试用期月工资不低于¥ 元,当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和业绩调整劳动报
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第八条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下列情形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日以上者(请假未准、不假而别擅自离开甲方的视为旷工);
2、在录用、请假或其他情形下向甲方提供个人有效证件、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时,有弄虚作假欺骗甲方的行为者;
3、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4、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又拒不参加转岗培训或拒绝岗位调整者;
甲乙双方对“不能胜任工作”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5、连续两次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分配者;
6、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未终结培训期协议等离职手续者;
7、有严重违反甲方其他相关制度的情形者。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甲方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从事有损甲方经济利益和声誉的活动,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被劳动教养的;
(八)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九)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按程序裁减符合裁减条件人员的;
(五)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二) 、(三) 款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条 乙方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申请
之日为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离开,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提出续订而乙方不同意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同意续订的;
(五)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乙方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或者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除以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连续性,乙方参与项目的,必须工作至项目结束方可离职。如项目未结束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应赔偿对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与甲方同类或相竞争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或参与工作。否则,乙方由此所得的收入除全部归甲方外,甲方还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追究上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如乙方及上述单位给甲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乙双方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积极鼓励乙方实施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并不再就某一项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单独下发指派或委托通知。由于甲方所经营产品的特征决定了乙方不可能脱离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单独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或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或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权属登记, 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秘密; 甲方有权按任何方式处臵、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对待这些知识产权。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惯例给予乙方适当奖励、报酬,乙方对奖励、报酬额度服从公司安排。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工会或工会委托中介机构就该项知识产权所产生利润进行审核并做出结论。
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应当给予并提供能使甲方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及获得保护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和必要协助。
十三、培训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期协议的,在服务期未满前,由于乙方原因离开甲方,乙方须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约定以下内容:
(一) 乙方承诺:在订立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并记载于本合同内的户籍地址
和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户籍地址和通讯地址如有任何变化,乙方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乙方户籍地址和通讯地址邮寄(包括但不限于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给乙方的任何文件,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或邮递部门的责任外,均视为已送达乙方。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的其他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包括婚姻状况、取得学历、学位情况、联系电话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持有的各类资格证书,应当纳入甲方统一注册管理。
(四) 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随时修订其规章制度,并可用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包括通过文件、网络、企业网站、企业报纸、企业电视、企业杂志、信息公告栏、宣传活动、培训和员工手册等)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此类告知方式有效。
(五)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公司名称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名称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所: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口所在地所属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公司制
签 约 须 知
一、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二、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
三、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内容须画“/”或填写“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如实说明。
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鉴于:
乙方愿意应聘为甲方员工,甲方愿意聘用乙方为其员工。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乙方知晓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相关情况。
乙方确保其向甲方提供的与应聘有关的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类型为 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工作岗位所在地。
第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制度(填写“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中一项),工作制度随着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作调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实行加班报酬,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实行加班报酬。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规程,保障乙方安全与健康。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甲方应告知乙方,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五、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甲方根据现行的薪酬分配制度和有关规定,按照岗位和业绩确定劳动报酬,月工资不低于¥ 元,试用期月工资不低于¥ 元,当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化和业绩调整劳动报
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
第八条 乙方提供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依法应由乙方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在工资发放时代扣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十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甲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下列情形为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1、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日以上者(请假未准、不假而别擅自离开甲方的视为旷工);
2、在录用、请假或其他情形下向甲方提供个人有效证件、证书或其他证明资料时,有弄虚作假欺骗甲方的行为者;
3、不履行工作职责者;
4、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又拒不参加转岗培训或拒绝岗位调整者;
甲乙双方对“不能胜任工作”约定为下列情形之一:
(1)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3)其他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5、连续两次拒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分配者;
6、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未终结培训期协议等离职手续者;
7、有严重违反甲方其他相关制度的情形者。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甲方的信誉和形象造成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从事有损甲方经济利益和声誉的活动,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在外兼职的;
(五)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 被劳动教养的;
(八) 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九) 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一)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 甲方按程序裁减符合裁减条件人员的;
(五) 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二) 、(三) 款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二十条 乙方辞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甲方收到申请
之日为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离开,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提出续订而乙方不同意的;
(二)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不同意续订的;
(五)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三条 凡属法律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
第二十四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乙方不辞而别,辞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或者不按照甲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除以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赔偿金外,应按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为了保证项目工作的连续性,乙方参与项目的,必须工作至项目结束方可离职。如项目未结束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乙方应以其最后一个月的全部收入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并应赔偿对甲方和甲方客户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或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在与甲方同类或相竞争的其他单位担任职务或参与工作。否则,乙方由此所得的收入除全部归甲方外,甲方还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追究上述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如乙方及上述单位给甲方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保密制度的规定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乙方应当归还甲方的保密资料。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甲乙双方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甲方积极鼓励乙方实施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和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包括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并不再就某一项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单独下发指派或委托通知。由于甲方所经营产品的特征决定了乙方不可能脱离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单独从事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或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生产经营过程或产品相关联的知识产权创造或创作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不得以自身名义申请专利或权属登记, 亦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秘密; 甲方有权按任何方式处臵、改变或以其他方式对待这些知识产权。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公司惯例给予乙方适当奖励、报酬,乙方对奖励、报酬额度服从公司安排。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工会或工会委托中介机构就该项知识产权所产生利润进行审核并做出结论。
在甲方要求下,乙方应当给予并提供能使甲方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及获得保护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资料和必要协助。
十三、培训约定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与甲方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方面的服务期协议的,在服务期未满前,由于乙方原因离开甲方,乙方须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约定以下内容:
(一) 乙方承诺:在订立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并记载于本合同内的户籍地址
和通讯地址为其真实有效的地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户籍地址和通讯地址如有任何变化,乙方应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本合同记载的乙方户籍地址和通讯地址邮寄(包括但不限于平信、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给乙方的任何文件,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不可抗力或邮递部门的责任外,均视为已送达乙方。
(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的其他基本资料发生变化(包括婚姻状况、取得学历、学位情况、联系电话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持有的各类资格证书,应当纳入甲方统一注册管理。
(四) 甲方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随时修订其规章制度,并可用其认为恰当的方式(包括通过文件、网络、企业网站、企业报纸、企业电视、企业杂志、信息公告栏、宣传活动、培训和员工手册等)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此类告知方式有效。
(五) 因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十六、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专项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