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行为规范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 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 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 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 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 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九、监督和惩戒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九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官退休后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法官行为规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分享到:
QQ空间
开心
人人
QQ/MSN
法官行为规范
法官行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
法官行为规范
七、涉诉信访处理
第六十九条 基本要求
(一) 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二) 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努力做到来访有接待、来信有着落、申诉有回复;
(三) 依法文明接待,维护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 对来信的处理
(一) 及时审阅并按规定登记,不得私自扣押或者拖延不办;
(二) 需要回复和退回有关材料的,应当及时回复、退回;
(三) 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下级法院转办的,应当及时转办。
第七十一条 对来访的接待
(一) 及时接待,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做好记录;
(二) 能当场解答的,应当立即给予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收取材料并告知按约定期限等待处理结果。
第七十二条 来访人系老弱病残孕者
(一) 优先接待;
(二) 来访人申请救助的,可以根据情况帮助联系社会救助站;
(三) 在接待时来访人出现意外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适当救护措施。
第七十三条 集体来访
(一) 向领导报告,及时安排接待并联系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二) 视情况告知选派1至5名代表说明来访目的和理由;
(三) 稳定来访人情绪,并做好劝导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访事项不属于法院职权范围
告知法院无权处理并解释原因,根据信访事项内容指明有权处理机关。
第七十五条 信访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一) 妥善保管涉及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二) 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披露、不使用在信访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十六条 信访人反映辖区法院裁判不公、执行不力、审判作风等问题
(一) 认真记录信访人所反映的情况;
(二) 对法院裁判不服的,告知其可以依法上诉、申诉或者申请再审;
(三) 反映其他问题的,及时将材料转交法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信访人反复来信来访催促办理结果
(一) 告知规定的办理期限,劝其耐心等待处理结果;
(二) 情况紧急的,及时告知承办人或者承办部门;
(三) 超过办理期限的,应当告知超期的理由。
第七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处理
(一) 处理确实不当的,及时报告领导,按规定进行纠正;
(二) 处理结果正确的,应当做好相关解释工作,详细说明处理程序和依据。
第七十九条 来访人表示不解决问题就要滞留法院或者采取其他极端方式
(一) 及时进行规劝和教育,避免使用不当言行刺激来访人;
(二) 立即向领导报告,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意外发生。
八、业外活动
第八十条 基本要求
(一) 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
(二) 加强修养,严格自律;
(三) 约束业外言行,杜绝与法官形象不相称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第八十一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一)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二) 对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党、政、军机关、学术团体、群众组织的邀请,经向单位请示获准后方可参加。
第八十二条 受邀请参加各类社团组织或者联谊活动
(一) 确需参加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组织的,及时报告并由所在法院按照法官管理权限审批;
(二) 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
(三) 不接受有违清正廉洁要求的吃请、礼品和礼金。
第八十三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一) 在不影响审判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二)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三) 对于参加司法职务外活动获得的合法报酬,应当依法纳税。
第八十四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一)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经组织安排或者批准;
(二)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八十五条 本人或者亲友与他人发生矛盾
(一) 保持冷静、克制,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
(二) 不得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照顾,不得妨碍有关部门对问题的解决。
第八十六条 本人及家庭成员遇到纠纷需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一) 对本人的案件或者以直系亲属代理人身份参加的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平等地参与诉讼;
(二) 在诉讼过程中不以法官身份获取特殊照顾,不利用职权收集所需证据;
(三) 对非直系亲属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诉讼案件,一般应当让其自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官本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第八十七条 出入社交场所注意事项
(一) 参加社交活动要自觉维护法官形象;
(二) 严禁乘警车、穿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十八条 家人或者朋友约请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一) 不得参加邪教组织或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 向家人和朋友宣传科学,引导他们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三) 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违法犯罪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组织和公安部门反映。
第八十九条 因私出国(境)探亲、旅游
(一) 如实向组织申报所去的国家、地区及返回的时间,经组织同意后方可出行;
(二) 准时返回工作岗位;
(三) 遵守当地法律,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习惯;
(四) 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国家尊严。
九、监督和惩戒
第九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要求并督促本院法官遵守本规范,具体由各级法院的政治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九十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九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本院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切实加强本规范的培训与考核。
第九十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范,对违反本规范的人员,情节较轻且没有危害后果的,进行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根据人民法院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十、附则
第九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以及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官退休后应当参照本规范有关要求约束言行。
第九十五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1月4日发布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法官行为规范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分享到:
QQ空间
开心
人人
QQ/MS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