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的八项制度。

一、工作报告和调度制度

各级优化办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在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以便党委、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调度、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二、部门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门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并要确定一名政治强、业务熟、素质高的处级干部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络员由省优化办发文明确。联络员应相对固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及时将名单报省优化办。联络员应经常与省优化办保持工作联系,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处理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事项,并负责向省优化办报告相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领导小组)会议由同级优化办根据具体情况,提请优化办副主任以上领导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听取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或同级党委、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的情况汇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涉及多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落实各项措施等。

三、信息季报制度

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信息季报制度,是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好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同时了解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末,各市州优化办、省直有关单位向省优化办报送一次本地区、本单位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信息,内容包括投诉受理的情况,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等。省直单位实行表格式报告。各市州优化办要对所受理投诉的情况,分类别、分部门或单位进行统计,并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对被投诉次数多、办理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对连续两次通报排名最后的部门或单位,其一把手要向优化办作出书面解释。对于典型经验、违纪违法事例或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等信息,应随时上报。省优化办将对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测评点制度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部分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和有关行政相对人作为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测评点,及时了解纳税人和其它公民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地监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措施实施的效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采取发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卡》等形式,定期收集各测评点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年中和年末各收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有重点地收集。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后,报省优化办;省优化办适时综合汇总并予以通报和分类处理。

五、快速反应和工作联动机制

各市州优化办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建立投诉快速办结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完善投诉登记、专人跟踪监督、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和统计制度,认真调查核实每一件投诉,确保每一个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得到及时纠处。对于省优化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各市州优化办和省直有关单位要

及时核查办理,并将情况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对实名投诉者应征求其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省优化办。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省优化办可采取下发催办通知等督促措施。对投诉受理和上级领导及优化办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应建立工作档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和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优化办可会同有关单位直接进行查处,相关地区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优化办每季度将对投诉和交办、转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通报。对有诉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不依法办理投诉和交办事项以及弄虚作假办理者,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年度测评制度

各市州优化办每年可选择同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测评,并可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测评结合起来。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健全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基本措施情况;优化办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况;本单位、本部门不自查自纠,或不认真查处,转由优化办直接查办的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测评的方法包括:部门自我测评,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措施,自我整改;测评点测评情况综合;优化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以及人民群众对部门进行测评;根据需要,可进行综合测评或专项测评。测评情况由优化办进行通报,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测评结果可作为“三个文明”考核的一项依据。

七、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湘办发[2004]3号文件下发后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从速查处,确保处理到位,并予以通报。各市、州要建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被通报的单位或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拿出方案或措施,切实进行整改。通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优化办。省优化办每年召开1-2次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全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

八、黄牌警告制度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黄牌警告发放的对象和范围是:部门、单位被投诉次数多且连续三次通报排名最后的;优化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没有回音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结,被优化办连续两次追发催办通知或通报批评的;同一部门在测评点的测评中同种不良行为出现两次以上的;违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且问题严重的。凡是因同类问题受到优化办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同级优化办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由本人引咎辞职,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黄牌警告的发放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同级优化办的二名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4年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04]3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的八项制度。

一、工作报告和调度制度

各级优化办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在调研和协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建议,以便党委、政府领导及时掌握情况,调度、部署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

二、部门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门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负总责。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机制,并要确定一名政治强、业务熟、素质高的处级干部为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的联络员。联络员由省优化办发文明确。联络员应相对固定,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要及时将名单报省优化办。联络员应经常与省优化办保持工作联系,传达省委、省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的部署,协助本单位领导班子处理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事项,并负责向省优化办报告相关事项的办理结果。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领导小组)会议由同级优化办根据具体情况,提请优化办副主任以上领导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两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听取有关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或同级党委、政府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的情况汇报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涉及多部门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和对策;落实各项措施等。

三、信息季报制度

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信息季报制度,是为了及时掌握各地、各单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好的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报告,同时了解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末,各市州优化办、省直有关单位向省优化办报送一次本地区、本单位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信息,内容包括投诉受理的情况,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效果等。省直单位实行表格式报告。各市州优化办要对所受理投诉的情况,分类别、分部门或单位进行统计,并定期在本地区进行通报。对被投诉次数多、办理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对连续两次通报排名最后的部门或单位,其一把手要向优化办作出书面解释。对于典型经验、违纪违法事例或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等信息,应随时上报。省优化办将对各市州和省直各单位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并在全省进行通报。

四、测评点制度

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确定部分大型企业、知名企业和有关行政相对人作为同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测评点,及时了解纳税人和其它公民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实地监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措施实施的效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采取发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测评卡》等形式,定期收集各测评点的相关信息。一般情况,年中和年末各收集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有重点地收集。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综合后,报省优化办;省优化办适时综合汇总并予以通报和分类处理。

五、快速反应和工作联动机制

各市州优化办和省直有关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快速反应和联动机制。建立投诉快速办结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完善投诉登记、专人跟踪监督、限时办理、及时反馈和统计制度,认真调查核实每一件投诉,确保每一个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得到及时纠处。对于省优化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各市州优化办和省直有关单位要

及时核查办理,并将情况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对实名投诉者应征求其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省优化办。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结的,省优化办可采取下发催办通知等督促措施。对投诉受理和上级领导及优化办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应建立工作档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问题和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优化办可会同有关单位直接进行查处,相关地区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省优化办每季度将对投诉和交办、转办、督办事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通报。对有诉不理、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不依法办理投诉和交办事项以及弄虚作假办理者,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年度测评制度

各市州优化办每年可选择同级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情况进行测评,并可与行政执法责任制测评结合起来。测评的主要内容是:健全部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基本措施情况;优化办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对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经济发展环境问题进行自查自纠的情况;本单位、本部门不自查自纠,或不认真查处,转由优化办直接查办的事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测评的方法包括:部门自我测评,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制订措施,自我整改;测评点测评情况综合;优化办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员以及人民群众对部门进行测评;根据需要,可进行综合测评或专项测评。测评情况由优化办进行通报,并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测评结果可作为“三个文明”考核的一项依据。

七、典型案件通报制度

湘办发[2004]3号文件下发后所发生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律视为“顶风违纪”行为,要从严从速查处,确保处理到位,并予以通报。各市、州要建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并通过媒体曝光。被通报的单位或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拿出方案或措施,切实进行整改。通报情况要及时报告省优化办。省优化办每年召开1-2次典型案件通报会,通报全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

八、黄牌警告制度

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黄牌警告发放的对象和范围是:部门、单位被投诉次数多且连续三次通报排名最后的;优化办交办、转办或督办的事项没有回音或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结,被优化办连续两次追发催办通知或通报批评的;同一部门在测评点的测评中同种不良行为出现两次以上的;违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湘发[2002]10号)且问题严重的。凡是因同类问题受到优化办两次黄牌警告的,由同级优化办按程序提请有关部门报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由本人引咎辞职,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黄牌警告的发放由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集体决定,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由同级优化办的二名副主任以上领导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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