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与郑州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第一. 制定依据与宗旨的区别
重庆市为加快推进城乡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不同,并且宗旨和目标也存在区别。重庆市实施《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在于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重点在于“低端有保障”;郑州市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在于遏制本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 投资主体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
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存在区别。重庆市在暂行办法中不仅明确提出提供政策支持,而且明确了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郑州市在暂行办法中仅提出提供政策支持,并未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是谁。
第三. 组织实施机构区别
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公共租赁租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重庆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郑州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放区、
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存在区别。重庆市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根据赴重庆考察的实际情况,这样的组织安排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在土地供应和其他相关环节上更加统筹有序;郑州市在暂行办法中提出由市房管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组织协调的难度。
第四. 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重庆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社、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上存在区别。重庆市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并上报重庆市政府批准;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年度计划由房管局负责编制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在编制上更加集中高效。
第五. 土地供应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土地供应的保障力度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更加有保障。
第六. 建设主体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多样化,包括:1.政府投资建设
或委托建设的;2.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3.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4.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主体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更加明确。
第七. 房屋产权归属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更加集中。
第八. 资金筹措方式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包含: 1.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益的5%; 4.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6.发行债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建筑主体自行筹措。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更有保障。
第九. 还款来源保障机制的区别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吸纳了70%的社会资金,必然存在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为保障还息来源,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利息和维护费用支出;为保障还本来源,重庆市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商业配套,并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30%,用以偿还本金。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的还款来源保障不明确。
第十. 税费优惠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郑州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税收优惠上力度更大。
第十一. 租金标准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
准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更明确体现了贷款利息和维护费用的来源。
第十二. 房屋出售机制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中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机
制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机制更加完善。
重庆与郑州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区别
第一. 制定依据与宗旨的区别
重庆市为加快推进城乡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遏制”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原则,结合实际,制定《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郑州市为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不同,并且宗旨和目标也存在区别。重庆市实施《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在于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重点在于“低端有保障”;郑州市实施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的目标在于遏制本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 投资主体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
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住房。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存在区别。重庆市在暂行办法中不仅明确提出提供政策支持,而且明确了政府的投资主体地位;郑州市在暂行办法中仅提出提供政策支持,并未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是谁。
第三. 组织实施机构区别
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并对区县公共租赁租房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重庆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库、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指导区县住房保障业务工作。
郑州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放区、
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存在区别。重庆市在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重庆市住房保障机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根据赴重庆考察的实际情况,这样的组织安排使得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在土地供应和其他相关环节上更加统筹有序;郑州市在暂行办法中提出由市房管局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区人民政府和各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租赁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组织协调的难度。
第四. 规划和计划编制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会同重庆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重庆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市房管、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人社、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上存在区别。重庆市由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编制,并上报重庆市政府批准;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年度计划由房管局负责编制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在编制上更加集中高效。
第五. 土地供应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保障供应。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土地供应的保障力度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供应更加有保障。
第六. 建设主体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多样化,包括:1.政府投资建设
或委托建设的;2.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3.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4.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在建设主体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主体更加明确。
第七. 房屋产权归属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拥有。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更加集中。
第八. 资金筹措方式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包含: 1.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2.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3.土地出让收益的5%; 4.征收的高端商品房房产税;5.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6.发行债券。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建筑主体自行筹措。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方式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更有保障。
第九. 还款来源保障机制的区别
重庆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投资,吸纳了70%的社会资金,必然存在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为保障还息来源,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利息和维护费用支出;为保障还本来源,重庆市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商业配套,并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30%,用以偿还本金。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的还款来源保障不明确。
第十. 税费优惠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
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郑州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税收优惠上力度更大。
第十一. 租金标准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保障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
准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更明确体现了贷款利息和维护费用的来源。
第十二. 房屋出售机制的区别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购买人与产权人或受托人书面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付款价格、付款方式、修缮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付清全款后向房屋和土地权属部门办理登记。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可以继承、抵押。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后抵押,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中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及出资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从上述文件内容可见重庆市和郑州市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机
制上存在区别。相比之下,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出售机制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