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渊源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概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
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区别于其他部门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前提;
2、经济法独立性如何,它在整个法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联怎样,以及由此关联而决定的经济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所谓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通常是指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法的体系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所谓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体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设置应当反映并服务于该国的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法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的国家人们在主观上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的认识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其法的体系的形成,所以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相同的国家其法的体系也有不同的模式和形态。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
一是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状况和我国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方面,论证经济法在我国法的体系中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因为如果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谈不上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法的体系的地位问题。
二是不同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同的部门法相互关联和作用组成了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整体的法的体系。就经济法的地位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经济法在各部门法相互关联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律部门,就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见,判断一千法律部门究竟是否为独立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有自己特定的位置,关键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是否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调整对象有具体内容。它们分别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分配关系等。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即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国家的二级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体现为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现在:
1、在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僵化、封闭的流通体制,实行了开放实行了开放搞活,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宏观调控手段,导致一段时期“全民皆商”,致使经济领域尤其是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党政机关办公司,非法倒卖,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监守自盗等现象的出现,与我国法制不健全部有关系。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与一些宏观调控的法律出台慢亦有关系。因此,抓紧制定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有关的法律,如计划法、价格法、证券法、反暴利法等,并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对于建立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2、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能否持续地真正获得有效的增长,不仅关系着经济形势能否决定性地好 转,而且还直接影响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对于分别充分发挥“国家之手”和“无形之手“的重要功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重要作用。
3、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允许外商来华投资,都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我国经济 法制不健全,外商来华投资缺乏法律保障,外商是不会放心大胆地进行合作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体现了中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4、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通过经济法的实施,保证国家在资金、信贷、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支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深入改革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主导作用;同时,对于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既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 的范围内积极发展,又要加强经济法对其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第二节 经济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社会活动领域
A、民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自由市场。
B、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市场。
2、社会关系
A、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具有平等性。
B、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不一定平等,且大多数是不平等的。
3、从整体上的区别(不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任务不同
A、民法的任务是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利,维护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
B、经济法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经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稳定和发展。
(2)立法本位不同
A、民法以个体权益为本位,即个人本位
B、经济法以社会的总体经济利益为本位,即社会本位
(3)原则不同
A、民法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
B、经济法强制权利、责任、利益、效用相结合,即责权利效的统一。
(4)调整方法不同
A、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民事制裁的形式
B、经济法以强行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并重,采用综合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对于违法者采取的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5)法律后果不同
A、民法是等价赔偿、恢复原状的后果;
B、经济法是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后果。
(6)民法是纯粹的私法,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兼容,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性(主体至少有一方与国家挂钩)。
(二)联系
经济法就是通过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市场竞争自由的环境从而促进民法调整作用的发挥,也正是因为垄断、不正当竞争
等新的经济问题超出了民法作用的范围,才有了现代经济法形成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经济法是从超越民法局限性的地方开始的。此外两个部门法之间还出现相互渗透的情况:民法向经济法的渗透:如,国民经济管理中的民法手段;经济法向民法的渗透:如,设立企业须经国家审查,不再是民法传统的自由主义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不同
1、行政法是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它所应该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的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
2、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市场
(二)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宗旨不同
1、行政法的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2、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则是平衡协调好各类公共性经济主体的经济权益,维护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1、行政法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2、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公法化的内容。
(三)方法和手段(板书)
1、行政法:命令与服从
2、经济法:多数时候是利用经济杠杆、经济规律进行软调整。
(四)主体不同(板书)
1、行政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2、经济法:主体有多层次,横向和纵向。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依照法学通说是指法的存在或表现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都是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二、经济法律渊源(表现形式)
(一)宪法
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我们国家也就是每年三月份,全国的代表到北京开一次会,只有那个会议上才有可能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能不能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呢? 是不可以的。所以大家注意它的制定修改只是全体性的代表会议召开的时候。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在全国范围适用。
制定法律的最可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可能是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什么样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原则上来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整体上来讲要重要一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形式名称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说明为全国有效的,后面为“条例”、“办法”、“规定”,区别于国家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大家特别注意地方性法规,是不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不是的,地方性的法规是由地方的权力机关,地方的人大,或者地方人大的常委会制定的,这也是很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
(六)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地方行政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八)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渊源
第一节 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的地位概述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两个问题:
1、经济法是不是一个区别于其他部门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前提;
2、经济法独立性如何,它在整个法体系中与其他部门法的相互关联怎样,以及由此关联而决定的经济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重要性。 所谓法的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的统一体。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通常是指根据一定标准或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分类组合而成的。
法的体系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所谓的客观性是指法的体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反映,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设置应当反映并服务于该国的社会经济关系。 所谓法的主观性是指法的体系在形成的过程中,离不开人的主观意志、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的国家人们在主观上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的认识不同必然会影响到其法的体系的形成,所以即使是社会经济体制相同的国家其法的体系也有不同的模式和形态。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
一是要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状况和我国的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社会心理等方面,论证经济法在我国法的体系中能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因为如果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就谈不上由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法的体系的地位问题。
二是不同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同的部门法相互关联和作用组成了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整体的法的体系。就经济法的地位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经济法在各部门法相互关联中的作用及其重要性。
二、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凡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就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之所以有许多法律部门,就因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可以把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类。每一类现行的法律规范,在法学上称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可见,判断一千法律部门究竟是否为独立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否有自己特定的位置,关键看其是否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是否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它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1、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调整在国家干预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更不调整非经济关系。
2、调整对象有具体内容。它们分别是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分配关系等。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明确而又相互区别的。即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干预经济关系,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
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同属国家的二级大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三、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之所以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体现为经济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现在:
1、在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改变了僵化、封闭的流通体制,实行了开放实行了开放搞活,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宏观调控手段,导致一段时期“全民皆商”,致使经济领域尤其是流通领域秩序混乱。党政机关办公司,非法倒卖,偷税漏税,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监守自盗等现象的出现,与我国法制不健全部有关系。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与一些宏观调控的法律出台慢亦有关系。因此,抓紧制定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有关的法律,如计划法、价格法、证券法、反暴利法等,并且切实做到有法必依,令行禁止,对于建立社会主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确保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有重大意义。
2、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我国的经济能否持续地真正获得有效的增长,不仅关系着经济形势能否决定性地好 转,而且还直接影响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效实施,对于分别充分发挥“国家之手”和“无形之手“的重要功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重要作用。
3、有利于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无论是对外贸易,还是允许外商来华投资,都存在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我国经济 法制不健全,外商来华投资缺乏法律保障,外商是不会放心大胆地进行合作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核心的一系列涉外法律、法规,体现了中外双方平等互利的原则,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解决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4、保障和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我们应通过经济法的实施,保证国家在资金、信贷、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方面支持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深入改革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公有制经济的优势和主导作用;同时,对于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既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 的范围内积极发展,又要加强经济法对其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第二节 经济法与临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与联系
(一)区别
1、社会活动领域
A、民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自由市场。
B、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市场。
2、社会关系
A、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具有平等性。
B、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身份不一定平等,且大多数是不平等的。
3、从整体上的区别(不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1)任务不同
A、民法的任务是保障民间主体在平等的经济交往中的正当权利,维护自由主义的经济秩序;
B、经济法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经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稳定和发展。
(2)立法本位不同
A、民法以个体权益为本位,即个人本位
B、经济法以社会的总体经济利益为本位,即社会本位
(3)原则不同
A、民法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协商、等价有偿等原则;
B、经济法强制权利、责任、利益、效用相结合,即责权利效的统一。
(4)调整方法不同
A、民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辅之以强行性规范;民事制裁的形式
B、经济法以强行性规范和提倡性规范并重,采用综合的调整方法,经济法对于违法者采取的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5)法律后果不同
A、民法是等价赔偿、恢复原状的后果;
B、经济法是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后果。
(6)民法是纯粹的私法,经济法是公法私法兼容,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性(主体至少有一方与国家挂钩)。
(二)联系
经济法就是通过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保障市场竞争自由的环境从而促进民法调整作用的发挥,也正是因为垄断、不正当竞争
等新的经济问题超出了民法作用的范围,才有了现代经济法形成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经济法是从超越民法局限性的地方开始的。此外两个部门法之间还出现相互渗透的情况:民法向经济法的渗透:如,国民经济管理中的民法手段;经济法向民法的渗透:如,设立企业须经国家审查,不再是民法传统的自由主义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各自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不同
1、行政法是政府的组织人事和行政救济法,它所应该充分关注的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或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的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
2、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活动领域主要是体现国家意志的市场
(二)行政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宗旨不同
1、行政法的基本宗旨是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
2、经济法的调整宗旨则是平衡协调好各类公共性经济主体的经济权益,维护一个有序的公平竞争秩序。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内容和范围不同
1、行政法规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2、经济法的内容和范围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反垄断、制订和执行产业政策、货币和金融调控、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等历来不属于行政法范畴的私法公法化的内容。
(三)方法和手段(板书)
1、行政法:命令与服从
2、经济法:多数时候是利用经济杠杆、经济规律进行软调整。
(四)主体不同(板书)
1、行政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和相对人;
2、经济法:主体有多层次,横向和纵向。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经济法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依照法学通说是指法的存在或表现的形式,大致分为制定法、判例和司法解释、习惯、政策和学理等。我国法的渊源基本上都是制定法,经济法也不例外。
二、经济法律渊源(表现形式)
(一)宪法
制定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的时候,我们国家也就是每年三月份,全国的代表到北京开一次会,只有那个会议上才有可能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能不能制定宪法,修改宪法呢? 是不可以的。所以大家注意它的制定修改只是全体性的代表会议召开的时候。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构成其主体和核心部分。在全国范围适用。
制定法律的最可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有可能是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什么样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原则上来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整体上来讲要重要一些。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经济法大量以该种形式存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形式名称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说明为全国有效的,后面为“条例”、“办法”、“规定”,区别于国家立法。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本辖区适用,大家特别注意地方性法规,是不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不是的,地方性的法规是由地方的权力机关,地方的人大,或者地方人大的常委会制定的,这也是很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
(五)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直属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等。本行业内具有约束力。
(六)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地方行政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八)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