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科目相同,建立新账时,以上科目余额直接结转到新科目。
二.“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收账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收账款”“备用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1.“应收票据”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票据”科目
2.“应收股利”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股利”科目
3.“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利息”科目;
4.“应收账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账款”
6.“备用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备用金”科目;
7.“坏账准备”科目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坏账准备”科目;
三.“内部往来”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则原“内部往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四.“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1.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其对应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对“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建立新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融资产。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比如企业基于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将某些金融资产进行组合从事短期获利活动,对于组合中的金融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相关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衍生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失。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那么该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对应的套期关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分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既可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的金融资产,也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该金融资产属于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则该金融资产还可能划分为持有到到期投资。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划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应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
4.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
5.凡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中核算的,参考“委托投资”科目
(五)“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周转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科目
1.新准则取销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应设置了“周转材料”科目。
2.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物资采购”科目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
(2)“在途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在途物资”科目;
(3)“原材料”科目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
(4)将“包装物”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
(6)“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余额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将“库存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
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8)“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9)“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10)“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1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转入“存贷跌价准备”科目;
(12)“周转材料”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科目;
(13)“自制半成品”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预付账款—其他”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什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种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种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其核算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2.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新准则设置了“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应将“工程物资”科目中减值准备余额转入“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
4.调账时“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新科目。建交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应将“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应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应将“工程物资”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
(5)应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6)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7)应将“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8)应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设置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计商誉的摊余地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要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能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疫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不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5.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需转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乎的账面余额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的差额应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能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6.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以及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三点:
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如下:(1)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市场;(2)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同类或类似”的界定的地理位置、结构、新旧程度、可使用状况和性质。
(十)“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建立新账时,具
体调账如下:
(1)应将“临时设施”的余额分析转入“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减值准备”科目
(2)应将“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转入“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3)应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转入“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2.“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笫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为管理费。
(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十三)“递延所得税”科目
1.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应将原“递延税款”乎的余额全额冲销。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2 所得税首次执行日存在差异的主要项目:
(1)交易性能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投资性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
(5)固定资产;
(6)其他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
(7)交易性金融负债;
(8)预计负债;
(9)预收款项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分
借: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四)“短期借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十五)“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建立新账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具体调整如下:
(1):应将“应付票据”科目余额转入“应付票据”科目;
(2)应将“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3)应将“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
(4)应将“代销商品”科目余额转入“代销商品”科目;
(5)应将“应付股利”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股利”科目;
(6)应将“应付利息”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7)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企业负担的“应付工会经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应付基本养老保险”“应付失业保险”“应付工伤保险”“应付
生育保险”“应付补充养老保险”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十六)预提费用科目
1.“预提费用—借款利息”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2.“预提费用”其他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科目的相应科目,但在编制付报表时,应将“预提账款”乎余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
(十七)应付短期债券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其对应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十八)“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2.“应付福利费”科目,2007年4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此文件中规定对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处理规定如下: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福利费;按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结转,余额结余的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余额赤字的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企业余额的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九)“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应交税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应将“其它就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3.应将“其他就交款—就交住房公积金”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
4.应将“其他就交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
5.应将“其他应交款—其他”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式—其他”科目的相应项目;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建立新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具体调整如下:
1.将“长期借款”的余额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将“应付债券”的余额转入“应付债券”科目。首次执行日,对账面应付债券进行分析,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应进行重分类,不属于的直接结转;
3.将“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从原“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首次执行日,存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对固定资产原价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额,由“应付账款”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4.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5.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二十二)“上级企业拨入资金”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上级企业拨入资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新账时,应将“企业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增加,新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设置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积”两个二级科目。在基资本公积下又设置了六个科目,即“其他权益变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增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套期损益”、“原制度转入资本公积和其他”。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产公积(债务重级收益等)”等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
1.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2.将“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主要为按照会计准则笫38号笫五条笫十九条追溯调整事项)的余额转入新式账;
(二十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投标招标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乎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上述科目一般情况下,在转换时应无余额,所以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奸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将“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4.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5个内容进行转换,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增加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享有,拨款时规定权属的,则按规定执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属于政府贷、偿还性质的,作为负债;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本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
5.将“营业外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务外收入”科目;
6.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7.将“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营业务成本”科目;
8.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9.将“营业费用”科目中的投标费转入“管理费用”,其他余额转入“销售费用”科目;
10.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11.将“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2.将“所得税”科目余额转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13.将“财务费用”科目余额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十七)“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开发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科目
亲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开发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科目。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科目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直接转到新账,建立亲账时,具体调账如不:
1.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2.将“制造费用”科目余额转入“制造费用”科目。执行建造合同的单位,“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结转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3.将“劳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劳务成本”科目;戡测设计和监理单位成本在劳务成本中核算。
4.将“开发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科目;
5.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转入“工程施工”科目;
6.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工程结算”科目;
7.将“机械作业”科目余额转入“机械作业”科目;
8.将“辅助生产”科目余额转入“辅助生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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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准则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内容与原科目相同,建立新账时,以上科目余额直接结转到新科目。
二.“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收账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和“预收账款”“备用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1.“应收票据”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票据”科目
2.“应收股利”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股利”科目
3.“应收利息”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利息”科目;
4.“应收账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应收账款”
6.“备用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备用金”科目;
7.“坏账准备”科目科目余额直接转到“坏账准备”科目;
三.“内部往来”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内部往来”科目,则原“内部往来”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内部往来”科目;
四.“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1.新准则没有设置“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而其对应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资金”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并要求分别对“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建立新账时,企业应当根据新准则的划分标准将原制度中的短期投资重新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融资产。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定义,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该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比如企业基于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将某些金融资产进行组合从事短期获利活动,对于组合中的金融资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相关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衍生工具,比如国债期货、远期合同、股指期货等,其公允价值变动大于零时,应将其相关变动金融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计入当期损失。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那么该衍生工具初始确认后的公允价值变动应根据对应的套期关系(即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处理。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例如,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分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可归为此类。
对于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既可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的金融资产,也可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果该金融资产属于有固定到期日、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金融资产,则该金融资产还可能划分为持有到到期投资。某项金融资产具体应划分为哪一类,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因素。金融资产的分类应是管理层意图的如实表达。
4.企业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自“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股票、债券、基金和其他)—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
5.凡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中核算的,参考“委托投资”科目
(五)“物资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存货跌价准备”“周转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科目
1.新准则取销了“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对应设置了“周转材料”科目。
2.新准则设置了“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和“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物资采购”科目余额转入“材料采购”科目;
(2)“在途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在途物资”科目;
(3)“原材料”科目余额转入“原材料”科目;
(4)将“包装物”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
(6)“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余额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7)将“库存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也
可以将其金额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8)“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余额转入“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9)“委托加工物资”科目余额转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10)“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转入“受托代销商品”科目;
(11)“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转入“存贷跌价准备”科目;
(12)“周转材料”科目余额转入“周转材料”科目;
(13)“自制半成品”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七)“待摊费用“科目
新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预付账款—其他”科目;
(八)“委托贷款”科目
新准则没有设置“委托贷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成本、应计利息”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将相应减值准备的金额自“委托贷款—减什准备”科目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九)“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种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在建工种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累计摊销”科目,其核算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2.增设了“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
3.新准则设置了“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应将“工程物资”科目中减值准备余额转入“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
4.调账时“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余额直接转新科目。建交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应将“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
(3)应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4)应将“工程物资”科目余额分别转入“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科目;
(5)应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
(6)应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7)应将“无形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8)应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余额转入“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原制度商誉项目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新准则设置了“商誉”科目,并且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有所改变。调账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原已确认商誉的摊余价值应全额从“无形资产”科目中冲销,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计商誉的摊余地价值应从“无形资产”科目转入“商誉”科目,原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要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如果首次执行日预计未来事项很能可能发生并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该影响金额调整已确认疫誉的账面价值;首次执行日,不应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则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
5.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需转到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应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乎的账面余额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式计量的,应当按照首次执行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自“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的差额应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能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6.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界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以及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实际工作中要把握三点:
已出租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如下:(1)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市场;(2)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同类或类似”的界定的地理位置、结构、新旧程度、可使用状况和性质。
(十)“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减值准备”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至新账。建立新账时,具
体调账如下:
(1)应将“临时设施”的余额分析转入“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减值准备”科目
(2)应将“临时设施摊销”科目余额转入“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3)应将“临时设施清理”科目余额转入“临时设施清理”科目;
(十一)“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2.“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余额,在首次执行日的笫一个会计期间内确认为管理费。
(十二)“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十三)“递延所得税”科目
1.原制度要求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企业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而新准则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其核算方法与原制度相比有所变化。调账时,企业应计算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形成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同时追溯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原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还应将原“递延税款”乎的余额全额冲销。相应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金额。
2 所得税首次执行日存在差异的主要项目:
(1)交易性能金融资产;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投资性金融资产;
(4)长期股权投资;
(5)固定资产;
(6)其他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
(7)交易性金融负债;
(8)预计负债;
(9)预收款项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分
借: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分录
借: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四)“短期借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短期借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十五)“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建立新账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具体调整如下:
(1):应将“应付票据”科目余额转入“应付票据”科目;
(2)应将“应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3)应将“预收账款”科目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
(4)应将“代销商品”科目余额转入“代销商品”科目;
(5)应将“应付股利”科目余额转入“应付股利”科目;
(6)应将“应付利息”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7)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企业负担的“应付工会经费”“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应付基本养老保险”“应付失业保险”“应付工伤保险”“应付
生育保险”“应付补充养老保险”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十六)预提费用科目
1.“预提费用—借款利息”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利息”科目。
2.“预提费用”其他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科目的相应科目,但在编制付报表时,应将“预提账款”乎余额填列“其他应付款”项目。
(十七)应付短期债券
新准则没有设置“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而其对应设置了“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调账时,对于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的金融负债,应按其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自“应付短期债券”等科目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原账面价值与首次执行日公允价值的差额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
(十八)“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
1.新准则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将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负债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年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2.“应付福利费”科目,2007年4月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此文件中规定对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处理规定如下: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再计提福利费;按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进行结转,余额结余的继续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余额赤字的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改制企业余额的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十九)“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交税费”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应将“应交税金”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2.应将“其它就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余额转入“应交税费”科目;
3.应将“其他就交款—就交住房公积金”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科目;
4.应将“其他就交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住房维修基金”科目
5.应将“其他应交款—其他”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式—其他”科目的相应项目;
(二十)“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应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建立新账时,应将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具体调整如下:
1.将“长期借款”的余额转入“长期借款”科目;
2.将“应付债券”的余额转入“应付债券”科目。首次执行日,对账面应付债券进行分析,属于“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应进行重分类,不属于的直接结转;
3.将“长期应付款”的余额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从原“长期应付款”科目余额转至新账;首次执行日,存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对固定资产原价按照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额,由“应付账款”转入“长期应付款”科目。
4.将“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5.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
(二十一)“实收资本”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实收资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实收资本”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二十二)“上级企业拨入资金”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上级企业拨入资金”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新账时,应将“企业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二十二)“资本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资本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有所增加,新准则体系下资本公积设置了“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积”两个二级科目。在基资本公积下又设置了六个科目,即“其他权益变动”“权益结算股份支付”“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增值”、“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套期损益”、“原制度转入资本公积和其他”。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2.将“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3.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和其他资产公积(债务重级收益等)”等科目的余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原制度转入资本公积”科目;
(二十三)“盈余公积”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盈余公积”科目的金额经有关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建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
1.将“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科目;
2.将“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二十四)“本年利润”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由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二十五)“利润分配”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盈余公积”科目,其核算内容较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有所增加。调账时,应将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金额经有关调整后(主要为按照会计准则笫38号笫五条笫十九条追溯调整事项)的余额转入新式账;
(二十六)“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新准则设置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所得税”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没有设置“补贴收入”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除核算主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外,对于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税金及附加,也应通过该科目核算;“销售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投标招标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其他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乎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上述科目一般情况下,在转换时应无余额,所以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
奸立新账时,具体调账如下:
1.将“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2.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将“投资收益”科目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4.将“补贴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5个内容进行转换,补贴收入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增加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享有,拨款时规定权属的,则按规定执行;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营业外收入);属于政府贷、偿还性质的,作为负债;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本期收益(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科目
5.将“营业外务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务外收入”科目;
6.将“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7.将“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其他营业务成本”科目;
8.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转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9.将“营业费用”科目中的投标费转入“管理费用”,其他余额转入“销售费用”科目;
10.将“管理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11.将“营业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2.将“所得税”科目余额转入“所得税费用”科目;
13.将“财务费用”科目余额转入“财务费用”科目
14.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二十七)“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开发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科目
亲准则设置了“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开发成本”“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机械作业”和“辅助生产”科目。科目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核算内容相同。科目余额不需要进行调账处理直接转到新账,建立亲账时,具体调账如不:
1.将“生产成本”科目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
2.将“制造费用”科目余额转入“制造费用”科目。执行建造合同的单位,“制造费用”科目余额结转到“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科目;
3.将“劳务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劳务成本”科目;戡测设计和监理单位成本在劳务成本中核算。
4.将“开发成本”科目余额转入“开发成本”科目;
5.将“工程施工”科目余额转入“工程施工”科目;
6.将“工程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工程结算”科目;
7.将“机械作业”科目余额转入“机械作业”科目;
8.将“辅助生产”科目余额转入“辅助生产”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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