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辩护词

高子程律师的李庄案辩护词

(转载于天涯网法律论坛)

作者:jong618 提交日期:2010-1-4 12:21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

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小“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大”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传递不准确信息,进而会引发令人困扰的麻烦。

3、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对重庆,李庄案

的发生和发酵可能出乎意料。李庄事件可能多少转移了在全国获得高度赞誉的重庆打黑斗争的关注重点,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注。

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宪政的表现,也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运作的不同分工。无论李庄行事方式、工作风格有多大的缺陷或毛病,无论其是否构成了对重庆办案部门的不尊敬或不敬畏,无论李庄事件给重庆市的打黑运动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进行定罪。

4、李庄已经被错拘、错捕、错诉,但愿法院勿再判错。

无须回避,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从李庄被拘捕、报道、起诉、审判的过程,难以得出“权力小于法律”的结论,并有众多权威人士认为最终事件如何解决也应决定于权力。我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可能都难以影响李庄事件的解决方向。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重庆拥有基层与中高级共三级法院,李庄的审判显然跳不出重庆。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作为辩护人我与社会公众一样,内心对李庄案既存有查清真相、独立审判的期待,同时又抱有对这种期望更为沉重的怀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应该依法独立审判的法院,查清事实是审判的关键。虽然播放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对办案部门有些不便,但如果录像确有李庄教唆诱导翻供的信息,对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言,这是最简单有效的还原事实和据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有录像但拒不提供和播放,而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

李庄被错拘,是行使行政权力中的错误,如果李庄案被错判,则是使用司法审判权去维持或掩饰行政权力造成的错误,或将使李庄事件付出司法公正和政府信任的双重代价。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尾声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

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

   2009年12月30日

注:本人对该份辩护词是否出于高子程律师持保留意见

李庄案闪电宣判2010年01月10日 12:3021世纪经济报道【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本报记者 吴红缨 重庆报道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庭宣读完判决书,李庄显得情绪激动,他当庭表示,“我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我不会上诉”。不过,其代理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在闭庭表示,肯定会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宣判当日,有李庄亲属、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旁听。重庆市律协主席孙发荣亦率律协成员到场。记者问及她对判决的看法,孙发荣说,“目前还不能发表意见,也不想发表意见。”

北京律协方面未派员前来,但协会第一副会长张小炜电话中对本报称,已知悉李庄的判决,目前北京律协就李庄案正与相关机关在讨论之中,不久会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重庆、北京律师界对本案也高度关注。两地多位律师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震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说,“李庄一案,已不是关系他个体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判决,将对未来中国律师制度,刑事律师辩护权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

闪电宣判

整个李庄案,似乎就在瞬间之事。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亲属的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并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李庄

获刑,马晓军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审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至8日宣判,前后共计10天时间。

在去年12月30日进行的长达16小时的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一直坚称无罪,认为所有的行为均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

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庭审休庭与媒体交流时,对此案显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两天,高子程已不那么乐观,他对媒体表示,已做好上诉准备。

法院8日开庭时,先就去年12月30日庭审中有争议的证据作了裁决,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全部得到采纳。

高子程在闭庭后说,唯一一个变化是,“李庄收取代理费150万元系合法”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这笔钱包括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庄、马晓军接受委托后,在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三次到看守所会见龚刚模。

一审法院认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法院还认定,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根据这些事实,法院根据《刑法》306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法》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位律师认为,“李庄被判的刑罚非常重,基本接近‘情节严重’标准”。

李庄宣判时,龚刚模团伙涉黑案件正在重庆一中院审理之中。这一结果显然将会对龚的量刑产生影响。

控辩双方交锋三大焦点问题

在宣读判决书时,法庭就本案争议几个焦点,做了解答。

一是关于龚刚模案已进入审理阶段,公安机关提讯龚是否合法。因为这涉及公安机关的动机问题。

李庄的律师陈有西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表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法院认为,提讯龚刚模,系在侦办文强保护、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需要,而李庄是在提讯过程中检举了李庄的行为,因此是合法的。

二是关于证人是否应当到场。李庄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但没有证人出庭。

高子程曾在庭审中提出,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

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因此要求当庭质证。

法院在8日称,各个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法庭也不能就此强迫证人,而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另高子程指出,公诉人在宣读马晓军等人证言时,拒绝出示给律师。庭审结束后,也未看到这些证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权利。但法院当庭没有提及此事。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关于伪证罪的认定。

就李庄案,公诉机关认为,对刑法306条,应按行为定罪,而辩方则认为应按行为结果定罪,李庄没有向法院提供一份伪造证据,也没有影响到龚刚模案的审判,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则认为,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

法院闭庭后,李庄被押回看守所。高子程一起身,就被众多媒体包围。在法院之外,律师界对此事也非常关注。杨航远认为,李庄案的判决,将对刑事辩护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李庄被判,意味着刑辩律师会面临非常大的风险,使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重庆多名律师称。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重庆律师非常关注判决书中所提,“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供述”。

这名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辩护,一是被告人自辩,另一个是委托代理人的辩护,作为律师有责任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使其了解案情,才能更好自辩,如果这是违法,律师风险太大了。而且《刑诉法》、《律师法》对此并没有明文禁止。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称,“李庄案并没有结束,我们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希望它能朝着良性、法治的趋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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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2010年01月10日 11:30东方早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4条羽戈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

庭审从头天上午9点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

先不谈李庄案的重重疑点,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李庄的“眨眼”是否构成教唆犯罪等,单说重庆江北区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批捕、立案、庭审等工作之高效,对照这份编号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的判决书品质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个叫“虎头蛇尾”的成语。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求即是要将犯罪事实写清楚、写全面。犯罪的诸要素当中,时间、地点务必要精益求精,千万不可含糊其辞,语意迷离——时间至少要精确到年月日,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细到小时和分钟。这是法学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搞不清楚,怎能让被告人低头认罪,怎能让公众信服于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带说一句,细读判决书,公诉机关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现“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在某酒店内”等语焉不详的案情陈述,据说两位检察官曾荣获“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煌煌称号,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难道其荣耀渗入了大量水分?

除了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同样要求判决书之书写精确、详尽。不然怎么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特别恶劣”呢?但李庄案的判决书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有这么一段:“12月3日,在重庆五洲大酒店[11.58 0.70%],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区区一个“贿买警察”,似嫌轻浮,所贿买的警察为何人?如何贿买?最终是否成功?

可以比较这一条:“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员

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这显然清晰多了。

走笔至此,忽然想起近年来一起臭名远扬的葫芦案。这是一起强奸案,由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曾在网络流传,堪称经典笑话。其第一大漏洞,即与李庄案相似: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读之下,感觉不像判决,而是小说。如此妄断,令司法权颜面何存?葫芦案亘越时空,绵绵不息,重庆与安徽齐飞,江北与东至一色,这本质上是什么问题?

我将李庄案的判决书转上博客,随即有网友留言,问这是不是伪作,是不是上传者搞错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举足轻重、引发国人高度关注的一个案件,一审怎么会有这样一份不严肃、有明显错误的判决书?且不论李庄案的罪与非罪之争,仅此判决书,便玷污了那本就稀缺的公义,也可说是付鸣剑等法官司法生涯的一大耻辱。

更别提那些为此案的审理与判决鼓掌叫好的世人。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只重视口号而忽略了实质,只重视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静裁决,可见这么多年来法治观念的孜孜启蒙,还敌不过一种坏的教育对我们头脑的禁锢。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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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压力巨大 李庄案不应演变为铁腕与自由派对决2010年01月08日 22:35华夏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30条本报评论员 商灏

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李庄案虽已有一审判决,但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正在试图努力实现成为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目标,为此程序正义和法治理性毫无疑问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所累积的改革压力已经十分巨大,如果我们仍然不能确立真诚的法治信仰,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随时可以绕过法律,或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工具而不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律条,则恢复司法公信便难免是一句空话,也难以赢得公众对法治体系的重新认可,从而更难消除正在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

重庆打黑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撕开的社会创伤让人们看到司法腐败的严峻,利益集团结盟的强势,基层政权失效后的治理危机。

推进法治理性,与通过打黑方式强势强力推进社会改革

,二者目标应完全一致,即重建司法公信,重建道统与法统,让人民真诚地相信秩序和法治的力量。

然而如果因为李庄案的出现,让法治理性和社会改革,这两个中国社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重庆打黑的正义行动中形成对立或对决,则无疑是刚刚开始的社会改革的一种悲剧。下一步改革所需要积累的难得的民意基础,也将受到动摇。而我们的社会改革实在不能因改革中的稍许瑕疵而停滞,也决不能因各方势力的激烈博弈而停滞。

也许我们都应多一份耐心,让激起涟漪不断的李庄案回到案件本身。而重庆由打黑启动的社会改革,也得以继续坚定勇敢地前行。

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律师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

既然重庆方面的公检法尊重法律,正义在握,充满自信,就应让审判更为公平,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应是公平公正的,而不必与被告李庄形成强弱悬殊态势,予人口实。而无论哪一方,其行为结果都不应有违法治精神、偏离法制轨道,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

李庄案其实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律师执业中所必须面对的道德考验。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相信这是世界各国律师共同的执业操守。因为律师天然地面临着“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而且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任何法律体系难免让司法行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自由裁量空间往往使得警方、检方、法官都有一些寻租机会。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保障律师的基本辩护权与公权力受到制约,也是一对由来已久的矛盾,也是司法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一个李庄案能够引发制度性变革,哪怕是一点点,则所谓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将不再是春梦无痕。

一切“打黑”,其重点就在惩治犯罪。而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30年来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中国已经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

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视角观察,每一成功的辩护,都应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当然,我们也许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毕竟是坚毅克服着前路艰难险阻,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检法联合展开“打黑”行动,尽管是一种面对现实的行为,却不应成为践踏法治的行为。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人们不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运动式的威权主义思潮和行为重获新生。

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李庄案根本不应成为两种势力的抗衡,也不应是两种立场的比拼,更不应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法庭之上的一轮又一轮博弈,理应是法治精神的充分彰显,是促进中国法治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开端。

人们将继续关注李庄案,因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心愿。李庄案无论如何都不应演变为一场打黑与抹黑的对决,一场社会治理失败后所谓铁腕与自由派的对决。也许,为了消除真正的黑恶势力,为了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为了推进国家法治这个共同目标,李庄案控辩双方如果能以足够的智慧化解矛盾,达成某种形式的和解与妥协,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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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案庭审实录

2010-01-06 14:54:53 来源: 新民周刊(上海) 跟贴 23 条 手机看新闻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特派记者/季天琴

因“涉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批捕。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庭审以李庄案收尾,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和权利边界在岁末突然成为公共焦点。

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

庭,此时距离他被拘捕不过18天,而此案的终审法院是重庆市一中院。

旁听席上,处处可见重庆市司法界的高层。有人看到了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也有人看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而熟悉重庆司法界的人士则称:“重庆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在里面。”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员、公诉处副处长,此次出任江北区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

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李庄案如何衍生?

起诉书称,“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李庄的自诉,2009年11月24日下午,他从法院拿到了龚案的部分卷宗,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在起诉书和龚的口供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的老大地位。

当日16时许,他在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而李庄坚持《律师法》规定会见不被监视监听,仍被警方以“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为由遭拒。抗议未果,其间发生语言冲突。

李庄称,龚刚模在第一次会见时就讲述了其被抓捕后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的遭遇,包括“悬空吊了八天”、“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晚间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手捧大便到卫生间”、“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为我疗伤”等。

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模,开庭时他会申请法庭为龚验伤,申请延期审理,如果法院不同意,他就退庭,“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2009年11月30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李庄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李庄谈话,了解他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

李庄做了如下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龚的两份口供雷同,某些地方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

此间,重庆市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致电李庄,要他来渝商量开庭之事。

12月2日,李庄邀请在京的部分刑法界专家,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

进行论证。在审阅过卷宗后,我国刑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与其他4位专家,作出了如下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

如果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被法庭采信,意味着龚刚模将免于一死。

12月3日,李庄来到重庆一中院,“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

李庄解释,之所以将理应保密的辩护思路告诉法院,是为了显示其诚意,不想在庭上搞“突袭”,即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证据。

就龚刚模涉黑案原定的12月7日是否开庭,法庭让李庄等候通知。

李庄称,随后“无数次联系陈远平庭长,电话未通”。12月4日,李庄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这次,“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

一天后,他接到一中院通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其后,李庄接到康达所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

11日下午,李庄向康达所所党委报到,“按照上级机关指示,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李庄称,此间他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即使在庭审现场,李庄也大胆放言:“那时候,我就知道重庆警方在诱捕我了。”

12月12日上午,李庄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当日下午,李庄在北京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被驳回的回避申请

甫一开庭,李庄便语惊四座。上午9点10分,李庄被带入法庭后,公诉人核对被告人身份。当问及李庄的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时,他的回答几乎都是“忘了”或“记不清”了。

随即,他给出解释,称自己12月12日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获”,对方没有出示拘留证,也没告诉他什么罪,13日被拘捕,讯问初期三天没睡,好多事情“弄不清楚了”。

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不要跑题。

当法庭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高声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李庄认为,此案是龚刚模一案的衍生案,在代理龚刚模案件时,他发现了重大的刑讯逼供, 严正抗议专案组在会见时进行监视、监听,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还跟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一中院等单位进行了交涉,“无论是从个人利害还是从职业理念,都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因此,当地公检机关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他

申请异地审理,以保证公正、透明,“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

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

审判长同样当庭驳回。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忽然要求法警检查两位辩护律师的电脑,是否有录音、录像装置。此前,李庄的辩护律师曾向重庆法院申请,要求网络直播李庄案开庭的全过程,遭到法院的拒绝。

随即,审判长询问李庄对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有异议。李庄情绪激动,高呼“完全是无中生有”,并称所有事实都有异议。

当审判长再次提醒他注意时,李庄称公诉方在单方举证,然后就回避申请被驳回发了飙:“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回来跟我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庭审半小时不到,审判长付鸣剑就宣布休庭10分钟。

根据重庆方面媒体报道,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在出面释疑时说:“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告人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有律师指出,这话说得不错,但有断章取义之嫌。刑诉法第3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决定”,合议庭无权作出驳回决定。

李庄的五点要求

在起诉书宣读之后,李庄向法庭提出5个申请,并称法庭如果不接受申请,他和他的辩护人将保持沉默,“你们直接把我判了算了”。

“一、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这关系到刑讯逼供是否编造;二、起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无一出庭,按法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三、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在阳光下判别是否唆使和诱导龚刚模;四、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五、申请异地审理。”

审判长称,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

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8名证人,除龚刚模的妻子因癌症转移在京住院,其他7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法庭又称江北看守所回复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开庭前,江北区法院受理了李庄的辩护律师要求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的申请。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钟,李庄的辩护人收到了鉴

定报道。

鉴定结论显示,龚刚模左腕关节有两处色素沉着区。鉴定分析认为,该色素沉着为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李庄称,将保持自己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进一步进行伤情鉴定,也要鉴定龚刚模的其他部位。

对其延期审理的要求,法庭称“依法无据”。

李庄要求异地审理、“移交到更有公信力的法院”的请求再次被驳回。而李庄表示,审判长应该尽快将自己这个“烫手山芋”移交出去。

在“深表遗憾”之后,面对公诉人接二连三的问题,李庄都保持了沉默。

法庭陷入僵持,庭审大有开不下去之势。李庄的辩护律师甚至征求李庄的意见:被告人李庄,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发问?

在短暂的休庭之后,李庄声称,将保留自己的五点要求,也会密切配合法庭和公诉人。

(本文来源:新民周刊 )

口供背后的口水

举证阶段,检方先后出示了龚刚模等人的证言。龚刚模的询问笔录称,“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的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在12月14日,中青报发向全国的那篇警方通稿中则称,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于是按响了举报李庄的报警铃。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龚刚模的证言“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

律师称,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警方的侦查已经完毕,为什么警方还在提讯龚刚模?

律师还指出龚刚模的证词前后不能互相印证,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李庄是“眼神”暗示其承认刑讯逼供,后又称“都是李庄叫我这么说的”。

记者在查看笔录时发现,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里显示:“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便称,99份证据,开庭前他们只拿到15份“主要证据”,其他“非主要证据”只能见诸庭审。

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龚刚模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检方继续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

”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另一律师、重庆律师吴家友的部分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请求现场查看。”

审判长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宁:“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而幺宁则称“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

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宁,“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辩护律师陈有西只能笑着摇头。

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律师吴家友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人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

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如果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理,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也是李庄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且同案犯的供述不能作为孤证存在。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

“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高子程坚持声称,警方关押证人,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公诉人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其没有这么做,存在失职。

随后,两位女检察官指责辩护律师对她们“指指戳戳”,并认为辩方在“无端地侮辱和谩骂”。

控辩双方互指“作伪证”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的巡诊记录,以及负责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

这组证据中说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不过,辩护人随即提醒检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根据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体表无外伤”首先站不住脚,而讯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么是凌晨5点多的,要么是凌晨2点多的,“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高子程进一步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如何保障公平和正义?而张科正是李庄多次向司法部门反映的参加刑讯逼供的

警员,让他和他的同事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些证言均不可信。

李庄在庭上称,办理其案子的专案组干警都向他承认“我们抓你确实抓得有点早了”,他甚至还告诉公诉方,“你们等我向法庭举证后再来找我的罪名,可能会方便些”。

李庄及其辩护人认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龚刚模一案,而李庄此时尚在会见、尚在调查,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伪证“标的物”不存在。

在事实之辩中,辩护人提出:

第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第二、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樊奇杭旗下小啰啰的笔录证实敲诈龚刚模属实,程琪的笔录也证实听到龚刚模接到借钱的电话。

第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夜总会员工。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根据这一点,让龚的家属告诉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而公诉人则认为,保利的实际老板是龚刚模。

至于李庄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辩护人称,吴家友系龚刚模家属在找到李庄之前聘请的律师,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但其在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

律师还指出两点:李庄不可能知道吴家友在打黑专案组,且认识专案组的医生,这一信息源应该来自吴;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是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

之前中青报的报道中,有“245”一说,即李庄收取了245万的律师费,庭审显示,李庄收取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其中还包括其他民事代理。

不过,最令旁听观众吃惊的是,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二辩,陈声称此事降低了对公诉人的人格评价,法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说明已经黔驴技穷。

庭审第二天,陈有西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李庄称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花了75元,“但绝对没有像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不过,短期最受关注的还是此案对龚刚模的影

响。龚案于1月5日开庭,其代理人由重庆司法局推荐,经其本人同意,已改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李庄案庭审当天,傅到庭旁听。李庄罪名成立与否,将关系到龚刚模举报立功是否成立。▲ (本文来源:新民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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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子程律师的李庄案辩护词

(转载于天涯网法律论坛)

作者:jong618 提交日期:2010-1-4 12:21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高子程律师和陈有西律师受李庄家属委托、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担任李庄涉嫌伪证、妨害作证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本案审理。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99份证据中的15份言词证据。我们三次会见李庄。本拟展开调查取证工作,无奈神速的自本案立案侦查到开庭仅有18天的诉讼进程已无暇顾及取证工作。开庭前我们向法院提交了申请法院向侦查机关调取最能还原本案事实的存放于侦查机关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视听资料,我们也曾递交了申请提押龚刚模及证人(被控方控制)出庭作证,但在庭前均遭拒绝。

通过今天的庭审,已然确定这样一个控辩双方均无争议的基本事实: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曾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未曾调查取得任何证据,且李庄希望出庭作证的证人均拒绝出庭,即李庄没有伪造或帮助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截止李庄被刑拘,龚刚模案控方证据均已固定且已提交法院,刑诉程序已进入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然关门,李庄没有也不可能毁灭或帮助毁灭控方证据。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未曾接触龚刚模案控方任何证人,且控方证人证言早已固定,案件已然进入刑事诉讼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控方证据已关门,不存在尚有未被询问的控方证人等待询问,亦不存在控方尤其不存在侦查机关仍在寻找而未找到的证人作证问题。故,指控李庄妨害作证,与刑诉法冲突,与事实不符。

截止李庄被刑拘,李庄接触过的与龚刚模案有关的诉讼参与人唯有龚刚模。依龚刚模在中央台被采访时回答,只是李庄的眨眼和眼神使龚刚模猜测是让龚刚模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龚刚模翻供的行为。这一访谈已然证明,李庄根本没有教唆龚刚模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况且,眨眼是生命现象,李庄未曾亦无须在会见龚刚模时特例眨眼。

伪证、妨害作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法院的正常审理活动。截止李庄被拘,法院尚未开庭审理龚刚模案,不存在庭审活动被李庄侵害的客观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此基础上指控李庄构成伪证、妨害作证罪,既背离事实根据,亦无法律依据,甚至违反现行法律,故此,我们依法提出如下无罪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据以指控的主要证据虚假或与本案无关。

庭审质证期间,辩护人曾真诚的的希望公诉人对其据以指控的下列核心证据中的足以导致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

1、控方提供的龚刚模案侦查机关的四位警察自出证言显示,都是白天审讯嫌疑人六七个小时,但控方提供的李庄及龚刚模口供显示,李庄及龚刚模连夜、连续被审讯40余小时以上。期间不准吃、不准喝、不准睡。

2、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动作及眼神诱导其翻供谎称被刑讯逼供的口供,与龚刚模认识李庄之前多次证明自己被刑讯逼供的口供及多次被敲诈的口供自相矛盾,且与事实矛盾。

3、李庄身为资深律师,当然知道在龚刚模案进入审判阶段后,已不允许侦查人员(警察)调查取证。但龚刚华的证言宣称:“再有十几天就开庭审判龚刚模,李庄让龚刚模公司的员工遣散,防止这几天警察来调查取证。”且该证言与吴家友证言矛盾、与龚刚模口供矛盾。

4、吴家友律师和马晓军律师作为证人被拘留后,为控方出具的有关李庄在吃饭时自吹用眼神与动作暗示龚刚模翻供的证言,可以认定李庄诱导龚刚模翻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5、公诉人如何审查和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证人拘留后取证,使辩护人无法接触本案证人,又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6、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缘何不敢让龚刚模出庭暴露其手腕上被吊的伤痕。

7、公诉人及侦查机关不肯让证人出庭作证而且至今仍然在拘押证人。

8、如刑讯逼供是李庄谎称,则李庄为何坚决要求对龚刚模伤痕成因进行鉴定自揭谎言。

9、公诉人缘何不落实周永康书记有关“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的重要指示。

10、文强等另案在押嫌疑人的口供与李庄案何干。

公诉人在质证阶段曾表示在辩论阶段解释上述矛盾。但在公诉人发表公诉词的过程中,全无对上述令人吃惊的或虚假或矛盾的证据的任何解释。辩护人第二次真诚的希望公诉人对上述证据中决定罪名成立与否的矛盾予以解释,并告知合议庭上述矛盾存在依然可以定罪的对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导致法庭认定据以指控的核心证据虚假,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宣告李庄无罪。

二、控辩双方证据说明与比较分析

1、控方证据说明与质证

2、辩方证据说明

三、“法不诛心”与“腹诽之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核心证据除了因虚假、与事实矛盾、自相矛盾不能成为定案根据外,或许仅存的另外一种解读就是似乎可以证明李庄有过或以明示的或以默示的行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动机或犯意。

那么,仅有动机或有过以眼神、眨眼的动作亦或假设还有口语表达翻供的犯意,而无实施伪证、妨害作证的行为和后果,就能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吗?当然不能,因为缺少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的另外两个要件:客观行

为和客体。

“法不诛心”是法得以称为法且有别于专制的根本所在。暂且遮盖起控方核心证据存在的虚假与矛盾,权且认为李庄因为表达过伪证、妨害作证的内心,即可认定李庄构成犯罪,则与“腹诽之罪”无异。

“腹诽之罪”是封建时代“春秋决狱”的准则,早已为新中国法律所禁止。所以,假设李庄有过以眼神、眨眼等动作暗示或干脆以口语表达过希望龚刚模及其亲友伪证、妨害作证的犯意,依国家现行法律依然不能定罪。况且李庄原本没有犯意,李庄申请伤情鉴定用以验证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就是明证。

五、特别说明

1、李庄案事发原因

李庄确有特别关注侦查环节的漏洞或瑕疵,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不遗余力的寻找证据质疑办案部门及据以指控的证据,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

打黑是全国性长期的政治部署,不仅在重庆进行。但唯有重庆做的声势浩大高潮迭起,吸引了媒体的更多关注。与重庆相比,全国其他地区的打黑审判中并未封闭刑辩律师质疑刑讯逼供的空间,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法院依法审判可以各得其所,在既可控制秩序也可控制传播的法庭审判空间内,与李庄类似的辩护方法和辩护观点,实际对打黑案件并不会构成总体的威胁,甚至没有任何威胁。

李庄在重庆被捕的原因之一是他遇到了不容置疑的重庆办案机关。不容置疑的坚决打黑,甚至在李庄已在案发前明示退出龚刚模案后,依旧没有给李庄留出刑事辩护的余地,在开庭前就采取了强制措施。李庄错误估计了重庆的容忍限度。

2、虽然错拘错捕李庄,但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

  虽然有报道重庆打黑斗争特别聘有律师为案件质量把关,相信重庆有关办案部门在认定李庄伪造证据、决定抓捕时,应该先经谨慎论证,做到万无一失或十拿九稳。而实际效果是,李庄案件出现较大争议。作为辩护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士,根据本案事实、证据、法律,大多认定李庄不构成犯罪。

在某种意义上,我理解在高强度打黑斗争中,难以避免因专业能力有限或劳累压力太大出现闪失和动作变形。“小“如侦查程序出现逼供,“大”如开庭前抓捕辩护律师的重大行动。一旦论证不足、核实不周、证据虚假或矛盾,即做出决策或上报建议,则可能给领导机关传递不准确信息,进而会引发令人困扰的麻烦。

3、李庄军人出身性格刚烈、工作风格或有缺陷,或给重庆带来麻烦,但尚不构成定罪理由

对重庆,李庄案

的发生和发酵可能出乎意料。李庄事件可能多少转移了在全国获得高度赞誉的重庆打黑斗争的关注重点,使外界此前对重庆打黑力度和声势的关注,部分转为对打黑质量和程序合法性的关注。

刑事辩护是现代法治、宪政的表现,也是刑事司法体系整体运作的不同分工。无论李庄行事方式、工作风格有多大的缺陷或毛病,无论其是否构成了对重庆办案部门的不尊敬或不敬畏,无论李庄事件给重庆市的打黑运动或领导引发多大困扰、争议和麻烦,都不宜据此进行定罪。

4、李庄已经被错拘、错捕、错诉,但愿法院勿再判错。

无须回避,李庄事件已被业界和学界归结为权力与法律的冲突,从李庄被拘捕、报道、起诉、审判的过程,难以得出“权力小于法律”的结论,并有众多权威人士认为最终事件如何解决也应决定于权力。我与陈有西律师的辩护可能都难以影响李庄事件的解决方向。理论上权力的边界应是法律,但对于在重庆审理李庄案,实际却难以形成如此共识。

重庆拥有基层与中高级共三级法院,李庄的审判显然跳不出重庆。对于重庆要将李庄案办成铁案,不同群体可能有不同解读――依靠铁证可以办成铁案,依靠铁腕也能办成铁案。作为辩护人我与社会公众一样,内心对李庄案既存有查清真相、独立审判的期待,同时又抱有对这种期望更为沉重的怀疑。

但无论如何,作为应该依法独立审判的法院,查清事实是审判的关键。虽然播放李庄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对办案部门有些不便,但如果录像确有李庄教唆诱导翻供的信息,对于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而言,这是最简单有效的还原事实和据以判决的事实基础。如果有录像但拒不提供和播放,而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

李庄被错拘,是行使行政权力中的错误,如果李庄案被错判,则是使用司法审判权去维持或掩饰行政权力造成的错误,或将使李庄事件付出司法公正和政府信任的双重代价。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六、尾声

虽然李庄案尚未宣判,虽然外界并不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由于(中国青年报)颠倒黑白的报道,实际许多人自信已经知道案件结果。“不知真相,已知判决”这是特别值得警觉的社会心态和法治现象。

作为辩护律师,我与广大社会民众一样坚决拥护重庆依法打黑促进和谐保的重大举措。李庄事件虽然与打黑有关,但打黑和拘捕刑事辩护律师实际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应该混淆和捆绑。

重庆有三级法院,如果偏离事实、证据、法律,将李庄定罪,在现实情势下,

李庄几乎难有翻案的余地。这对整个律师行业而言尤其对刑事辩护而言,是不寒而栗的局面。

作为负责任的辩护人,需要提醒法庭的是,李庄案件倍受社会瞩目,尤其被法律界高度关注,又因为李庄作为一个或有性格特点的普通律师,确实因此给重庆带来了麻烦或争议,因此该案的判决从“讲政治”的高度,更是攸关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司法形象、政府公信。更应该独尊事实,依法判决。

根据本案事实、依据现行法律,唯有判决李庄无罪,才是对法律负责,对国家利益负责,也是对重庆负责。可以使“乱麻缠住快刀”的局面正确、合法、有效的解脱。

李庄事件的最终处理实际需要政治智慧和磊落胸怀,需要国家、法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的无私勇气。

我不敢 预想案件的结果,只是心存一丝希望。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李庄辩护人:高子程

   2009年12月30日

注:本人对该份辩护词是否出于高子程律师持保留意见

李庄案闪电宣判2010年01月10日 12:3021世纪经济报道【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1条本报记者 吴红缨 重庆报道

1月8日上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法庭宣读完判决书,李庄显得情绪激动,他当庭表示,“我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我不会上诉”。不过,其代理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高子程在闭庭表示,肯定会上诉,“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我们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宣判当日,有李庄亲属、重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百余人参加旁听。重庆市律协主席孙发荣亦率律协成员到场。记者问及她对判决的看法,孙发荣说,“目前还不能发表意见,也不想发表意见。”

北京律协方面未派员前来,但协会第一副会长张小炜电话中对本报称,已知悉李庄的判决,目前北京律协就李庄案正与相关机关在讨论之中,不久会发表对此案的观点。

重庆、北京律师界对本案也高度关注。两地多位律师表示,对判决结果感到震惊。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说,“李庄一案,已不是关系他个体的案件,这一案件的判决,将对未来中国律师制度,刑事律师辩护权的演变,产生深远影响。”

闪电宣判

整个李庄案,似乎就在瞬间之事。

2009年11月22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亲属的委托,与其签订了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合同,并指派李庄及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李庄

获刑,马晓军也在刑拘之中。

李庄案一审于2009年12月30日开庭,至8日宣判,前后共计10天时间。

在去年12月30日进行的长达16小时的庭审中,李庄及其辩护人一直坚称无罪,认为所有的行为均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

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与陈有西在庭审休庭与媒体交流时,对此案显得很有信心。而在宣判前两天,高子程已不那么乐观,他对媒体表示,已做好上诉准备。

法院8日开庭时,先就去年12月30日庭审中有争议的证据作了裁决,其中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全部得到采纳。

高子程在闭庭后说,唯一一个变化是,“李庄收取代理费150万元系合法”的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这笔钱包括律师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费。

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李庄、马晓军接受委托后,在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三次到看守所会见龚刚模。

一审法院认定,李庄在会见龚刚模时,教唆其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

法院还认定,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根据这些事实,法院根据《刑法》306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刑法》306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位律师认为,“李庄被判的刑罚非常重,基本接近‘情节严重’标准”。

李庄宣判时,龚刚模团伙涉黑案件正在重庆一中院审理之中。这一结果显然将会对龚的量刑产生影响。

控辩双方交锋三大焦点问题

在宣读判决书时,法庭就本案争议几个焦点,做了解答。

一是关于龚刚模案已进入审理阶段,公安机关提讯龚是否合法。因为这涉及公安机关的动机问题。

李庄的律师陈有西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表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

法院认为,提讯龚刚模,系在侦办文强保护、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需要,而李庄是在提讯过程中检举了李庄的行为,因此是合法的。

二是关于证人是否应当到场。李庄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但没有证人出庭。

高子程曾在庭审中提出,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

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因此要求当庭质证。

法院在8日称,各个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法庭也不能就此强迫证人,而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

另高子程指出,公诉人在宣读马晓军等人证言时,拒绝出示给律师。庭审结束后,也未看到这些证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权利。但法院当庭没有提及此事。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关于伪证罪的认定。

就李庄案,公诉机关认为,对刑法306条,应按行为定罪,而辩方则认为应按行为结果定罪,李庄没有向法院提供一份伪造证据,也没有影响到龚刚模案的审判,因此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则认为,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

法院闭庭后,李庄被押回看守所。高子程一起身,就被众多媒体包围。在法院之外,律师界对此事也非常关注。杨航远认为,李庄案的判决,将对刑事辩护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李庄被判,意味着刑辩律师会面临非常大的风险,使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重庆多名律师称。

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代理的重庆律师非常关注判决书中所提,“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供述”。

这名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辩护,一是被告人自辩,另一个是委托代理人的辩护,作为律师有责任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使其了解案情,才能更好自辩,如果这是违法,律师风险太大了。而且《刑诉法》、《律师法》对此并没有明文禁止。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宪法委员会成员杨航远称,“李庄案并没有结束,我们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希望它能朝着良性、法治的趋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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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判决书纰漏玷污公义2010年01月10日 11:30东方早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4条羽戈

从2009年12月12日,律师李庄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到12月30日,此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审;再到2010年1月8日,一审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连头带尾,还不到一个月,这起举世瞩目的律师舞弊案之首演便迅疾落下了帷幕,法律界称之为“重庆速度”,十分形象而意味深长。何况,除了高效之外,更上演了被媒体称为“挑灯夜审”——一审

庭审从头天上午9点10分开庭,至第二天凌晨1点多结束,马不停蹄地连续奋战了14个小时——的司法壮举。这一切,都将追随李庄案的巨大争议性而被写入转型中国的法治史。

先不谈李庄案的重重疑点,譬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到底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李庄的“眨眼”是否构成教唆犯罪等,单说重庆江北区法院制作的一审判决书。很遗憾,批捕、立案、庭审等工作之高效,对照这份编号为“(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的判决书品质之低劣,不由得令人想起一个叫“虎头蛇尾”的成语。

不管是哪一种刑事判决书,第一要求即是要将犯罪事实写清楚、写全面。犯罪的诸要素当中,时间、地点务必要精益求精,千万不可含糊其辞,语意迷离——时间至少要精确到年月日,根据时间本身可以证明被告人有作案可能的案件,甚至要细到小时和分钟。这是法学院本科生都明白的法理。然而,恰恰在这一点,李庄案的判决书不幸生出了严重的纰漏:

判决书说:“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李庄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虚假证言,并要求程琪出庭作证。”其一,犯罪地点到哪里“躲猫猫”去了?其二,“11月底至12月初”是什么概念呢,依我们通常的理解,这一时间跨度,足足有十天之长。李庄伪造证据,到底在哪一天?这么关键的犯罪情节,连作案的具体时间和地点都搞不清楚,怎能让被告人低头认罪,怎能让公众信服于法院的大公至正?

附带说一句,细读判决书,公诉机关之指控,模糊的地方更多,常常出现“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李庄在某酒店内”等语焉不详的案情陈述,据说两位检察官曾荣获“重庆市十佳公诉人”、“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煌煌称号,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难道其荣耀渗入了大量水分?

除了时间和地点,对于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结果等,同样要求判决书之书写精确、详尽。不然怎么区分“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特别恶劣”呢?但李庄案的判决书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则有这么一段:“12月3日,在重庆五洲大酒店[11.58 0.70%],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区区一个“贿买警察”,似嫌轻浮,所贿买的警察为何人?如何贿买?最终是否成功?

可以比较这一条:“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保利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保利员

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按照李庄的说法作虚假证言。”——这显然清晰多了。

走笔至此,忽然想起近年来一起臭名远扬的葫芦案。这是一起强奸案,由安徽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书曾在网络流传,堪称经典笑话。其第一大漏洞,即与李庄案相似:犯罪时间居然是“2008年2、3月份的一天下午”,初读之下,感觉不像判决,而是小说。如此妄断,令司法权颜面何存?葫芦案亘越时空,绵绵不息,重庆与安徽齐飞,江北与东至一色,这本质上是什么问题?

我将李庄案的判决书转上博客,随即有网友留言,问这是不是伪作,是不是上传者搞错了。实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此举足轻重、引发国人高度关注的一个案件,一审怎么会有这样一份不严肃、有明显错误的判决书?且不论李庄案的罪与非罪之争,仅此判决书,便玷污了那本就稀缺的公义,也可说是付鸣剑等法官司法生涯的一大耻辱。

更别提那些为此案的审理与判决鼓掌叫好的世人。如果只重视结果而忽略了过程,只重视口号而忽略了实质,只重视道德的激情批判而忽略了法理的冷静裁决,可见这么多年来法治观念的孜孜启蒙,还敌不过一种坏的教育对我们头脑的禁锢。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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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压力巨大 李庄案不应演变为铁腕与自由派对决2010年01月08日 22:35华夏时报【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30条本报评论员 商灏

社会各界人士高度关注的李庄案虽已有一审判决,但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影响早已超出了案件本身,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标志性事件。

中国正在试图努力实现成为一个真正法治社会的目标,为此程序正义和法治理性毫无疑问都是必须始终坚持的。

当今中国的社会现实所累积的改革压力已经十分巨大,如果我们仍然不能确立真诚的法治信仰,如果一部分社会成员随时可以绕过法律,或让法律成为他们的工具而不是全体公民共同遵守的律条,则恢复司法公信便难免是一句空话,也难以赢得公众对法治体系的重新认可,从而更难消除正在不断加深的社会矛盾。

重庆打黑作为中国社会改革的组成部分,其撕开的社会创伤让人们看到司法腐败的严峻,利益集团结盟的强势,基层政权失效后的治理危机。

推进法治理性,与通过打黑方式强势强力推进社会改革

,二者目标应完全一致,即重建司法公信,重建道统与法统,让人民真诚地相信秩序和法治的力量。

然而如果因为李庄案的出现,让法治理性和社会改革,这两个中国社会所追求的重要目标,在重庆打黑的正义行动中形成对立或对决,则无疑是刚刚开始的社会改革的一种悲剧。下一步改革所需要积累的难得的民意基础,也将受到动摇。而我们的社会改革实在不能因改革中的稍许瑕疵而停滞,也决不能因各方势力的激烈博弈而停滞。

也许我们都应多一份耐心,让激起涟漪不断的李庄案回到案件本身。而重庆由打黑启动的社会改革,也得以继续坚定勇敢地前行。

李庄案是否意味着法制退步?人们看到,律师李庄被捕、受审、判决,虽有不很透彻明朗的成分,但基本还算是在众所瞩目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而重庆声势浩大、顺应民意的打黑正义行动,只有恪守法律程序,正义才能长久,公民个人权利才有保障,也才能避免行动扩大化冤枉无辜最终伤及自身。

既然重庆方面的公检法尊重法律,正义在握,充满自信,就应让审判更为公平,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应是公平公正的,而不必与被告李庄形成强弱悬殊态势,予人口实。而无论哪一方,其行为结果都不应有违法治精神、偏离法制轨道,成为中国法制进步的绊脚石。

李庄案其实也让人们更清楚地看到了律师执业中所必须面对的道德考验。律师提供辩护必须忠于法律和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相信这是世界各国律师共同的执业操守。因为律师天然地面临着“忠于法律”还是“忠于委托人”的利益冲突。而且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任何法律体系难免让司法行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些自由裁量空间往往使得警方、检方、法官都有一些寻租机会。因此人们难免担心和怀疑“李庄案”中李庄律师有操作过火举动,重庆司法部门在查办“李庄案”时不够严谨。如今,“李庄案”已有初审判决结果,这是否是一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判决,相信历史会给出明确的答案。

而保障律师的基本辩护权与公权力受到制约,也是一对由来已久的矛盾,也是司法改革所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如果一个李庄案能够引发制度性变革,哪怕是一点点,则所谓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将不再是春梦无痕。

一切“打黑”,其重点就在惩治犯罪。而在罪与罚这个特定领域,30年来从理论到实践,从观念到制度,从程序到实体,从人员到组织,中国已经大体上制定了一套合乎实用的法律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律师的作用无非是挖掘与依靠事实真相,探讨并遵循相关法律规范,有效地制约、

抵消或者防范公权的滥用,极力维护当事人的法定权利。站在全局的视角观察,每一成功的辩护,都应体现法律的魅力,反映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证明着律师作为天然的人权主义者,已是民主与法治的坚实支柱。当然,我们也许应该指责律师尚有多少严重的瑕疵与不足,但从整体上看,中国律师毕竟是坚毅克服着前路艰难险阻,推进国家民主法治的一支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公检法联合展开“打黑”行动,尽管是一种面对现实的行为,却不应成为践踏法治的行为。必须坚持理性的立场,严格地依据法律对于每一起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只有这种理性和公正的司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的自由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人们不希望在依法治国的口号已经喊了三十多年的今天,运动式的威权主义思潮和行为重获新生。

为了中国的法制建设,李庄案根本不应成为两种势力的抗衡,也不应是两种立场的比拼,更不应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法庭之上的一轮又一轮博弈,理应是法治精神的充分彰显,是促进中国法治走向完善的一个重要开端。

人们将继续关注李庄案,因为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的心愿。李庄案无论如何都不应演变为一场打黑与抹黑的对决,一场社会治理失败后所谓铁腕与自由派的对决。也许,为了消除真正的黑恶势力,为了促进司法体系的进步和完善,为了推进国家法治这个共同目标,李庄案控辩双方如果能以足够的智慧化解矛盾,达成某种形式的和解与妥协,那将是最好的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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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案庭审实录

2010-01-06 14:54:53 来源: 新民周刊(上海) 跟贴 23 条 手机看新闻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特派记者/季天琴

因“涉黑老大”龚刚模的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因涉嫌伪证罪、妨碍作证罪被批捕。2009年重庆“打黑”系列庭审以李庄案收尾,律师的职业伦理底线和权利边界在岁末突然成为公共焦点。

12月30日,李庄案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

庭,此时距离他被拘捕不过18天,而此案的终审法院是重庆市一中院。

旁听席上,处处可见重庆市司法界的高层。有人看到了重庆市高院院长钱峰,也有人看到了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而熟悉重庆司法界的人士则称:“重庆市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都在里面。”

作为一场“世纪庭审”,李庄案庭审持续16个小时,从上午9:10审到茫茫黑夜。公诉人幺宁和贺贝贝为重庆市公诉能手,幺宁曾获得“全国十佳公诉人”称号,是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的检察员、公诉处副处长,此次出任江北区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

两位辩护人,一为陈良宇案辩护律师高子程,另一为浙江律师陈有西,在12月24日代理此案之前,陈有西就针对此案撰写了《法治沉沦》等名文。

李庄案如何衍生?

起诉书称,“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李庄的自诉,2009年11月24日下午,他从法院拿到了龚案的部分卷宗,即刻赶往江北看守所,在起诉书和龚的口供中,最引人注目的是龚长期为黑社会组织提供大量资金支持,无偿送保利夜总会40%的股份给樊奇杭,承认在黑组织中的老大地位。

当日16时许,他在江北看守所要求会见遭到拒绝——必须得有办案单位陪同。而李庄坚持《律师法》规定会见不被监视监听,仍被警方以“为了保护律师的安全”为由遭拒。抗议未果,其间发生语言冲突。

李庄称,龚刚模在第一次会见时就讲述了其被抓捕后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的遭遇,包括“悬空吊了八天”、“白天有时单手吊、有时双手吊,晚间踩一个电脑桌放松一下”、“手捧大便到卫生间”、“用内裤回到审讯室擦地板”,“打我的人叫张科和彭伟”、“有一男一女两名医生为我疗伤”等。

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模,开庭时他会申请法庭为龚验伤,申请延期审理,如果法院不同意,他就退庭,“为了迫使我们大声说话,以便录音、监听,干警还将龚坐的凳子拖到了两米开外”。

2009年11月30日,由于重庆明传电报到北京反映李庄的情况,律协以及事务所领导找李庄谈话,了解他所代理的重庆“涉黑”案情况。

李庄做了如下汇报,诸如:龚的黑老大地位不明显,其他犯罪事实中龚的作用不大,遭到刑讯逼供,龚的两份口供雷同,某些地方甚至标点符号、错别字、方言、病句都一模一样,准备召集专家论证。

此间,重庆市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致电李庄,要他来渝商量开庭之事。

12月2日,李庄邀请在京的部分刑法界专家,就龚刚模在该涉黑案中的法律地位

进行论证。在审阅过卷宗后,我国刑法学泰斗陈光中教授与其他4位专家,作出了如下专家论证结论:1、龚刚模在涉黑组织中不具备黑老大地位;2、在李明航被害案中不负主要刑事责任。

如果这份《专家论证意见书》被法庭采信,意味着龚刚模将免于一死。

12月3日,李庄来到重庆一中院,“领导们认真听了我诚恳的汇报,同时,我也毫不保留地将我的辩护思路、辩护策略以及辩护方向等告知了各位领导”。

李庄解释,之所以将理应保密的辩护思路告诉法院,是为了显示其诚意,不想在庭上搞“突袭”,即在法庭上突然出示新证据。

就龚刚模涉黑案原定的12月7日是否开庭,法庭让李庄等候通知。

李庄称,随后“无数次联系陈远平庭长,电话未通”。12月4日,李庄再次来到江北看守所会见龚,这次,“我与监视我会见的警察发生了最激烈的争吵,并当场揭露了个别警员刑讯的违纪行为”。

一天后,他接到一中院通知,庭审取消,开庭日期另行通知。其后,李庄接到康达所领导电话:因重庆案立即回京报到。

11日下午,李庄向康达所所党委报到,“按照上级机关指示,我撤出重庆龚案,取消代理,尽快与当事人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李庄称,此间他突然接到陈远平庭长来电,声称龚刚模在看守所情绪不稳,求见律师。即使在庭审现场,李庄也大胆放言:“那时候,我就知道重庆警方在诱捕我了。”

12月12日上午,李庄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陈庭长,取消龚案代理。当日下午,李庄在北京与龚刚模妻子商谈办理解除代理手续事宜时被抓。

被驳回的回避申请

甫一开庭,李庄便语惊四座。上午9点10分,李庄被带入法庭后,公诉人核对被告人身份。当问及李庄的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时,他的回答几乎都是“忘了”或“记不清”了。

随即,他给出解释,称自己12月12日在北京被重庆警方“秘密抓获”,对方没有出示拘留证,也没告诉他什么罪,13日被拘捕,讯问初期三天没睡,好多事情“弄不清楚了”。

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不要跑题。

当法庭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高声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

旁听席上一片哗然。

李庄认为,此案是龚刚模一案的衍生案,在代理龚刚模案件时,他发现了重大的刑讯逼供, 严正抗议专案组在会见时进行监视、监听,为此发生了激烈争吵,还跟重庆市政法委和重庆市一中院等单位进行了交涉,“无论是从个人利害还是从职业理念,都发生了激烈的碰撞”。

因此,当地公检机关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他

申请异地审理,以保证公正、透明,“只要在重庆审,我不会有好下场”。

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

审判长同样当庭驳回。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忽然要求法警检查两位辩护律师的电脑,是否有录音、录像装置。此前,李庄的辩护律师曾向重庆法院申请,要求网络直播李庄案开庭的全过程,遭到法院的拒绝。

随即,审判长询问李庄对起诉书的内容是否有异议。李庄情绪激动,高呼“完全是无中生有”,并称所有事实都有异议。

当审判长再次提醒他注意时,李庄称公诉方在单方举证,然后就回避申请被驳回发了飙:“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回来跟我说‘经院长同意驳回’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庭审半小时不到,审判长付鸣剑就宣布休庭10分钟。

根据重庆方面媒体报道,刑诉法教授潘金贵在出面释疑时说:“李庄提出集体回避,是典型的于法无据。我国《刑诉法》没有管辖权异议制度,被告人没有申请管辖异议的权利”。

有律师指出,这话说得不错,但有断章取义之嫌。刑诉法第3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决定”,合议庭无权作出驳回决定。

李庄的五点要求

在起诉书宣读之后,李庄向法庭提出5个申请,并称法庭如果不接受申请,他和他的辩护人将保持沉默,“你们直接把我判了算了”。

“一、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这关系到刑讯逼供是否编造;二、起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无一出庭,按法律规定,通知证人出庭接受质证;三、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在阳光下判别是否唆使和诱导龚刚模;四、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五、申请异地审理。”

审判长称,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

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8名证人,除龚刚模的妻子因癌症转移在京住院,其他7名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法庭又称江北看守所回复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开庭前,江北区法院受理了李庄的辩护律师要求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的申请。开庭前一天晚上10点钟,李庄的辩护人收到了鉴

定报道。

鉴定结论显示,龚刚模左腕关节有两处色素沉着区。鉴定分析认为,该色素沉着为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李庄称,将保持自己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进一步进行伤情鉴定,也要鉴定龚刚模的其他部位。

对其延期审理的要求,法庭称“依法无据”。

李庄要求异地审理、“移交到更有公信力的法院”的请求再次被驳回。而李庄表示,审判长应该尽快将自己这个“烫手山芋”移交出去。

在“深表遗憾”之后,面对公诉人接二连三的问题,李庄都保持了沉默。

法庭陷入僵持,庭审大有开不下去之势。李庄的辩护律师甚至征求李庄的意见:被告人李庄,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发问?

在短暂的休庭之后,李庄声称,将保留自己的五点要求,也会密切配合法庭和公诉人。

(本文来源:新民周刊 )

口供背后的口水

举证阶段,检方先后出示了龚刚模等人的证言。龚刚模的询问笔录称,“在提讯过程中我就顺便主动向讯问民警检举了我的代理律师李庄在三次会见我的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违法行为”。

在12月14日,中青报发向全国的那篇警方通稿中则称,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于是按响了举报李庄的报警铃。

而李庄的辩护律师则指出,龚刚模的证言“取证程序是违法的,内容是虚假的”。

律师称,龚刚模12月10日举报了李庄,当天的询问笔录时间是凌晨5点10分,龚刚模一案已经进入审判阶段,警方的侦查已经完毕,为什么警方还在提讯龚刚模?

律师还指出龚刚模的证词前后不能互相印证,龚刚模在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李庄是“眼神”暗示其承认刑讯逼供,后又称“都是李庄叫我这么说的”。

记者在查看笔录时发现,龚刚模举报当日的笔录里显示:“他(李庄)问我在审查中被打了吗,我就说‘被吊了几天的,还不准吃饭’。”

检方手中有龚刚模12月10日、12日、16日的笔录,而辩护律师并未拿到12日的那份笔录。两位律师便称,99份证据,开庭前他们只拿到15份“主要证据”,其他“非主要证据”只能见诸庭审。

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高子程在庭上发现,检方宣读的龚刚模12日作出的口供,与其手上的16日的口供,有多处雷同之处,连病句、错别字、标点符号都一模一样,其间矛盾频出。

检方继续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节选。因辩护人没有拿到马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此时,激动的李庄把手指向公诉人:“谁知道她读的是不是证言?她在看《大众电影》!

”随即,他作势低头摊开双手,“那我现在宣布,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李庄无罪,建议立即释放。你信吗?”

当控方宣读了龚刚模的另一律师、重庆律师吴家友的部分证言时,高子程和李庄再次提出:“请求现场查看。”

审判长付鸣剑此次没有直接裁决,而是问公诉人幺宁:“公诉人,你对辩方的要求有何意见?” 而幺宁则称“公诉人听从法庭的裁决”。

付鸣剑没有支持辩方请求,他看了看幺宁,“公诉人,你可以直接进行下一组证据的举示了”。辩护律师陈有西只能笑着摇头。

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律师、龚刚模的另一委托律师吴家友均因李庄案被羁押,但李庄案开庭时,他们二人却仅以证人身份提供了一份书面证人证言。

高子程和陈有西指出,如果马晓军和吴家友二人仅是证人,何用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而马晓军作为李庄的助理,如果有犯罪嫌疑,那也是李庄的同案犯,为何不一起出庭?且同案犯的供述不能作为孤证存在。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警方讯问证人的时间、地点、方式均是合法的,证言上有当事人签名和手印,真实有效。

“请公诉人告诉我,刑诉法的哪个条款说明了关押证人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在公诉人宣读其后的证言时,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几乎每次都抛出了这个问题。

高子程坚持声称,警方关押证人,在证人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获得证言,是非法的证据。公诉人作为监督机关,应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合法性鉴别,但其没有这么做,存在失职。

随后,两位女检察官指责辩护律师对她们“指指戳戳”,并认为辩方在“无端地侮辱和谩骂”。

控辩双方互指“作伪证”

检方最后提交的一组证据,包括龚刚模在看守所的健康检查登记表、狱医的巡诊记录,以及负责侦查龚刚模案的63专案组干警的证言。

这组证据中说明,龚刚模身体健康,未发现体表有外伤。看守民警则称看守所里有热水、空调,犯罪嫌疑人“想洗澡就洗澡”,“一日三餐跟民警吃的一个样”,负责审讯的警员张科的证言称,审讯依法进行,每天白天审7个小时,晚上休息。

不过,辩护人随即提醒检方,“你们是自己给自己挖坑”,根据龚刚模的伤情鉴定,“体表无外伤”首先站不住脚,而讯问笔录上的时间要么是凌晨5点多的,要么是凌晨2点多的,“晚上不审”的说法不攻自破。

高子程进一步指出,逮捕李庄的警察与侦查龚刚模案的警察是同一个单位,如何保障公平和正义?而张科正是李庄多次向司法部门反映的参加刑讯逼供的

警员,让他和他的同事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这些证言均不可信。

李庄在庭上称,办理其案子的专案组干警都向他承认“我们抓你确实抓得有点早了”,他甚至还告诉公诉方,“你们等我向法庭举证后再来找我的罪名,可能会方便些”。

李庄及其辩护人认为: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龚刚模一案,而李庄此时尚在会见、尚在调查,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伪证“标的物”不存在。

在事实之辩中,辩护人提出:

第一、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先告诉李庄律师,而不是李庄律师指使编造。

第二、李庄指使龚妻程琪编造龚被樊奇杭敲诈的事实不存在,樊奇杭旗下小啰啰的笔录证实敲诈龚刚模属实,程琪的笔录也证实听到龚刚模接到借钱的电话。

第三、李庄从来没有直接见过保利夜总会员工。书面的工商档案显示,龚刚模在保利娱乐公司没有股份,辩护人据此认为,“李庄根据这一点,让龚的家属告诉其员工按法律性质,这个公司老板不是龚刚模,这算什么伪证?”而公诉人则认为,保利的实际老板是龚刚模。

至于李庄要吴家友律师去贿买警察作假证,辩护人称,吴家友系龚刚模家属在找到李庄之前聘请的律师,由于其自己有问题,有利害关系,在审讯情况下的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但其在审讯笔录中“告知权利和身份”却是证人。

律师还指出两点:李庄不可能知道吴家友在打黑专案组,且认识专案组的医生,这一信息源应该来自吴;李庄要求找这样的警察医生来,“不是要他作伪证,是还原龚刚模被吊打的真相”。

之前中青报的报道中,有“245”一说,即李庄收取了245万的律师费,庭审显示,李庄收取了150万元律师代理费,其中还包括其他民事代理。

不过,最令旁听观众吃惊的是,在庭审最后十分钟,公诉人幺宁突然曝料:“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

李庄立即进行了当庭抗议: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这是对我的公然诽谤。你这是什么意图?

轮到陈有西律师二辩,陈声称此事降低了对公诉人的人格评价,法律审判已经输光,想进行道德审判,说明已经黔驴技穷。

庭审第二天,陈有西去江北第二看守所再见了李庄,李庄称龚刚模的亲属确实安排了律师的住宿,多少一天房费他也不知道,他泡过脚,花了75元,“但绝对没有像这位公诉人诽谤的嫖娼,否则注意他的公安早拘留他了”。

不过,短期最受关注的还是此案对龚刚模的影

响。龚案于1月5日开庭,其代理人由重庆司法局推荐,经其本人同意,已改为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达庆。李庄案庭审当天,傅到庭旁听。李庄罪名成立与否,将关系到龚刚模举报立功是否成立。▲ (本文来源:新民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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