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1/0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56号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未检刑诉(2014)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修车间门口驾驶浙a×××××重型专项作业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在该车下取千斤顶的汽车修理工肖均被碾压而死亡。
案发后,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已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肇事经过。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郑某、赵某、陈某乙、周某、高某、吴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接警单,事故现场勘查材料,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认定书,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外驾车起步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陈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5/01/08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杭萧刑初字第56号
案由:过失致人死亡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未检刑诉(2014)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2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新湾街道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修车间门口驾驶浙a×××××重型专项作业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致使在该车下取千斤顶的汽车修理工肖均被碾压而死亡。
案发后,杭州赤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被害人家属作了经济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陈某甲已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肇事经过。
·事实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郑某、赵某、陈某乙、周某、高某、吴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接警单,事故现场勘查材料,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外交通事故责任初步认定书,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外驾车起步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情节较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