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管理操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防止信用社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科学保管、高效有序地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建立客户信息保管操作制度也是为了给客户信息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客户服务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制度行事。
第3条 客户界定
1、客户为与信用社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个人。
2、与信用社有关的行业专家、律师、及政府、乡村等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第2章 客户信息归档
第4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系统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5条 为了便于后期客户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客户信息必须按涟源市信用合作联社的要求分类填写,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6条 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应选用质量好、耐久性强、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
第7条 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退色的信息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3章 客户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8条 客户信息系统由客户经理通过对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而编制。
第9条 其它相关人员若因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更新客户信息,须向客户经理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客户经理批准。
第10条 客户经理编制的客户信息资料如有个别相需要修改时,应报主任批
准,由客户经理在客户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4章 客户信息检查核对
第11条 每年年初对客户信息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做好检查记录。
第12条 严格执行客户信息的出入手续,使信息帐实相符。
第5章 客户信息的使用
第13条 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信息。
第14条 查阅信息具体规定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阅申请,在申请出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由客户经理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审批。 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6章 客户信息的保密
第15条 信用社各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16条 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信息,登记编目时,必须在检索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索要。
第17条 对于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主任或客户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有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信息资料的,应当事先分别由客户经理、主任批准。
第18条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信息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成废纸出售。 第19条 三不准
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第20条 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服务管理部主管。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经主任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23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客户信息管理流程
数码客户信息查阅申请表
注意事项:1、各相关人员在利用信息过程中,严格执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2、客户经理对信息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客户信息管理操作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为防止信用社客户信息泄露,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科学保管、高效有序地利用客户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建立客户信息保管操作制度也是为了给客户信息管理活动提供依据,客户服务相关人员必须遵照本制度行事。
第3条 客户界定
1、客户为与信用社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及个人。
2、与信用社有关的行业专家、律师、及政府、乡村等协助机构可列为特殊的一类客户。
第2章 客户信息归档
第4条 信用社客户经理每发展、接触一个新客户,均应及时在客户信息系统建立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应标准化、规范化。
第5条 为了便于后期客户信息的查询和统计,客户信息必须按涟源市信用合作联社的要求分类填写,并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第6条 客户信息的载体(包括纸张、磁盘)应选用质量好、耐久性强、便于长期保管的材料。
第7条 应选用耐久性强、不易退色的信息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避免使用圆珠笔、铅笔等。
第3章 客户信息系统的管理
第8条 客户信息系统由客户经理通过对所收集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整理而编制。
第9条 其它相关人员若因工作需要,要求提供有关客户信息资料的定期更新客户信息,须向客户经理提交相关资料,并经客户经理批准。
第10条 客户经理编制的客户信息资料如有个别相需要修改时,应报主任批
准,由客户经理在客户信息系统中备案。
第4章 客户信息检查核对
第11条 每年年初对客户信息保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相关人员应全力配合,做好检查记录。
第12条 严格执行客户信息的出入手续,使信息帐实相符。
第5章 客户信息的使用
第13条 建立客户信息查阅权限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客户信息。
第14条 查阅信息具体规定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阅申请,在申请出写明查阅的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由客户经理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若理由充分、手续齐全,则给予审批。 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6章 客户信息的保密
第15条 信用社各工作人员和信息管理人员要相互协调配合,自觉遵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第16条 凡属“机密”、“绝密”的客户信息,登记编目时,必须在检索备注栏写上“机密”、“绝密”字样,必须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接触索要。
第17条 对于各种重要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未经主任或客户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有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如果需要提供客户信息资料的,应当事先分别由客户经理、主任批准。
第18条 对失去保存价值的信息文件要按规定销毁,不得当成废纸出售。 第19条 三不准
1、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2、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客户信息。
3、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泄露客户信息。
第20条 工作人员发现客户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客户服务管理部主管。相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处理。
第7章 附则
第22条 本制度由客户服务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经主任审核审批后执行。
第23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客户信息管理流程
数码客户信息查阅申请表
注意事项:1、各相关人员在利用信息过程中,严格执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2、客户经理对信息利用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